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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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法〔2011〕4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商业保险管理贯彻办法第二条确立的“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公司对各单位的商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投保申请、审核、保险备案及相关保险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成立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小组,组长由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担任,成员由法律事务室、财务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部、物资设备管理部、预算合同部、施工技术部、办公室、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及各单位商业保险管理工作。

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室。

第四条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按照办法第五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执行。

机关机动车辆保险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集中管理,各项目部使用的车辆保险由公司物资设备管理部负责集中管理,武汉、郑州基地车辆保险由基地负责集中办理,其他保险由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集中管理。

申请办理车辆保险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由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郑州基地、武汉基地车辆保险由基地提出申请。

项目部办理各类保险时,应当以项目部名义向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单位外租的车辆所涉及的保险由出租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应当指定1名领导负责商业保险业务管理事务,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及协作配合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投保单位负责保险管理的领导为保险索赔的责任领导;投保单位另行安排的,应及时将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应当严格遵照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范围进行投保。

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保险,由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按照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除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集团公司集中投保外,各单位投保均应由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小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保。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点评:取消25%集中度限制,保险资管产品迎重磅利好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点评:取消25%集中度限制,保险资管产品迎重磅利好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扩大投资范围+25%集中度比例取消+货币类产品允许以摊余成本法计量。

(1)保险资管组合类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

此次保险资管组合产品销售渠道除机构投资者外,再填个人投资者,预计将主要服务于保险机构的高净值客户。

(2)增添“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股票定义规范至“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保险资管组合类产品拓宽投资范围。

(3)25%集中度比例上限取消,利好保险资管产品销售。

原有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股票、基金、资管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25%;本次正式稿取消了集中度比例限制,直接利好保险资管产品销售。

(4)货币类产品允许用摊余成本法,直接刺激利好销售。

由于险资产品中货币类产品占比较大,采用摊余成本法后,险资货币产品相对高收益、低成本的优势凸显,成为最大刺激销售利好。

图表1. 《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实施细则》正式稿及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动变动具体内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实施细则》投资范围更宽可投资资产:(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新增)、同业存单(新增);(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三)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六)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七)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保险资管产品25%集中度比例取消征求意见稿规定,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

发布稿保留了“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标书,其余比例规定全部取消。

货币类产品允许“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新增: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照“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则实施后,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等参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再保险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作用是通过再保险公司转移风险、分散风险,从而帮助保险公司降低风险,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而再保险业务的集中度管理制度,则是指对再保险公司集中度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再保险业务平稳运行、风险可控、保险市场稳定。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包括了从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到再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以及再保险业务的发展等全过程的监管。

对再保险公司的准入要求非常严格,包括资金实力、管理水平、公司背景等多个方面的考量,确保再保险公司的实力雄厚、风险可控。

对再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关联交易等也要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再保险公司因过度集中的风险而导致金融风险。

在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中,监管部门还要对再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再保险公司有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控制措施,从而规避再保险公司风险集中带来的系统风险。

监管部门还要定期对再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风险暴露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引导再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在保险市场日益竞争激烈、风险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关键。

保险行业各方要共同努力,加强风险管理,做好再保险业务的监管,维护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不仅仅是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更是对整个再保险市场的监管。

只有加强监管,规范再保险业务,才能提高再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稳定性,为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险行业的重要课题,也是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提升再保险市场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各方要共同努力,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再保险市场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结束】第二篇示例:再保险业务是保险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保障其财务稳健。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银行代理分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代理保险实施细则保险代理管理规定管理制度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银行代理分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代理保险实施细则保险代理管理规定管理制度

邮政储蓄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四)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五)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七)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八)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九)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十二)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再保险市场行为,避免再保险市场集中度过高给市场带来的风险,保护再保险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是指在某一再保险市场中,少数再保险公司集中控制着大部分的再保险业务,可能会导致再保险市场操纵,反垄断等问题。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再保险公司监管再保险公司是再保险市场的主体,再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作对整个再保险市场都至关重要。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管部门对再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再保险业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再保险公司合规运营。

二、保险产品设计再保险市场的产品多样性很强,各种再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对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至关重要。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规定了保险产品设计的原则和要求,对再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障范围、赔付条款等进行规范,确保再保险产品的合法、合规、合理。

三、再保险市场监测和预警再保险市场的监测和预警是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基础。

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再保险市场的动态和风险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风险事件,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四、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再保险市场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对保护再保险市场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要求再保险公司和市场主体按照规定披露市场信息,保证市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五、市场竞争和防止操纵再保险市场需要充分的竞争,保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管部门对市场竞争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加强市场监管力度,防止再保险市场操纵和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环境。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促进再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和健康运行起着积极的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高参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第三章申报缴费第四章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衔接第五章重复参保处理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高参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数据,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管理经办业务。

第三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医保信息平台”),实时集中全区参保单位(人)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为参保单位(人)提供公共服务。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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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公司保费支出,减少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规范公司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保险资源标准化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管理原则。

1.集中管理。

各单位保险业务凡符合公司规定的险种范围或投保条件的,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不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2.市场运作。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规范保险业务办理流程,降低成本,实现市场化、公开化、规范化管理。

3.专业服务。

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优化保险方案,开展防灾防损服务,建立快捷的保险服务理赔通道,提升保险服务保障。

第三条公司及各单位为保险业务的投保人、受益人,负责本单位保险业务的投保、索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保险业务应通过中国XXX所属XXX汇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办理、业主指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成立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小组下设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成员由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工作。

财务会计部负责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务会计部:做好本单位各项保险业务的信息收集、投保申请、费用结算、保险理赔等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本单位重大投保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邀标、保险理赔等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的工程清单划分工程保险单元,合理确定工程投保金额;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参与保险索赔管理等。

安质环保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成本管理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法律合规部:负责保险合同的审定;参与保险索赔管理。

第八条公司项目部(含局经理部)主要职责向公司上报项目保险申请;配合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保险业务立项审批表;参与保险方案及合同拟定;保存保险单据及保险合同;做好保费支付、保险索赔工作等。

第九条经纪公司作为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的主要平台,其主要职责包括:1.办理保险业务的集中投保工作(包括保险询价、保险报价分析),协助各单位制定集中投保项目的保险方案。

2.协助集中投保单位做好保险索赔服务工作。

3.为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提供保险咨询、培训服务。

第三章保险业务集中管理的内容第十条纳入集中投保的主要范围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保险项目。

2.机动车辆保险、财产险、机器设备损失险、船舶险、货运险等保险项目。

3.其他保险项目。

第四章集中投保业务流程第十一条确定保险需求。

各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明确提出拟办理的保险项目种类、范围等需求内容,确保保险需求有效覆盖主要风险点、有效规避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保险业务立项。

公司所有拟办理保险业务的项目,均必须填报《保险业务立项审批表》(附件1),提出保险需求,并按程序报批。

1.参加集中投保参加集中投保的项目,除上报签字盖章的《保险业务立项审批表》外,还需上报施工合同主页及保险条款扫描件、施工合同全套电子版、项目概况、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2.不参加集中投保因业主强行指定等原因,不能参加集中投保的,投保单位应在《保险业务立项审批表》中说明不能参加集中投保的原因,提供业主强行指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同时上报施工合同主页及保险条款扫描件、施工合同全套电子版,以及拟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费率、服务条款、勘察定损条款等专项说明。

公司在收到项目不参加集中投保资料后,将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并上报集团公司财会部。

拟投保单位保险立项所需资料,由各单位工经部、工程部、安质环保部配合,财务部主责上报。

投保单位收到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批意见后,方可按照审批结果办理保险业务,项目不能未经批复自行购买或先办理后上报。

第十三条保险业务审批1.公司本部的保险项目,由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公司财会部审核后报总会计师审批。

2.公司各项目部(含局经理部),由项目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公司财会部,财会部审核后报总会计师审批。

第十四条保险方案拟定。

公司财会部协助项目部会同经纪公司根据市场询价信息等拟定保险方案,初步确定投保险种、预计费率和操作方式等事项,并交投保单位确认。

保险方案的关键要素(如投保金额的选择、保险期限、免赔额、缴费期限、特别约定的内容等)应按以下要求确定:1.工程项目投保金额:一般根据施工项目的投标报价组成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合同价。

2.工程项目被保险人:投保单位及项目经理部为被保险人;业主代理保险的,投保单位及项目经理部须在保险合同中列为第一被保险人。

3.保险期限(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从投保工程动工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或设备运抵工地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起至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之日(或业主实际占有、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以后发生者为准)终止,同时扩展试运营保证期12个月。

(2)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期限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合理确定,一般以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止。

(3)车辆保险的期限为12个月。

(4)保险期结束前,如工程还未竣工交验,各单位不得自行中断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如因特殊原因中断或中止保险,各单位应向公司申请办理续保或退保手续,避免保险空档的出现。

投保单位对经纪公司出具的保险方案存有异议,可与经纪公司沟通,重新制定保险方案。

第十五条确定保险公司。

投保单位、经纪公司、保险集中管理小组根据保险招标、竞争性谈判或保险询价的结果,重点考虑保费报价、服务承诺、保险责任范围等要素,确定拟承保的保险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签订。

投保单位、经纪公司、公司法律合规部、财会部初步审定保险合同后,按公司合同流程上报审批。

根据公司审批结果,财会部协助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七条保险费用的支付。

为保证保险业务及时生效,投保单位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保费集中支付的时间、次数和方式按照各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经批准不参加集中投保的保险项目,原则上应选择中国XXX保险业务战略合作机构办理保险业务。

经纪公司比照统保业务,提供保险方案拟定、保险理赔等服务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含局经理部)的保险业务必须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纳入集中投保业务的单位个数不得低于当年投保单位总数的50%,并接受集团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率考核。

第五章保险索赔工作流程第二十条为降低或减少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公司拟引入专业的保险索赔咨询服务机构,配合、协助、指导各单位的保险索赔工作。

各单位若因特殊需求,另外聘请其他保险咨询服务机构的,必须上报公司同意,其服务佣金不得高于公司所引入保险索赔咨询服务机构所签框架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为统筹安排、过程追踪和积极推进保险索赔工作,各单位党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工经部门为保险索赔牵头主责部门,工程部、物设部、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部、财会部为配合部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推进保险索赔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出险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降低事故影响面,搜集事故资料,为防止损失扩大,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第二十三条出险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出险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及保险咨询公司。

集中投保的项目应在经纪公司协助下尽快报案,确保报案及时、准确、有利于开展索赔工作。

未参与集中投保的项目可视情况聘请经纪公司或保险咨询公司有偿提供索赔服务。

出险单位在报案的同时,应通知公司财会部。

涉及财产盗窃或恶意破坏等情况的,还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涉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时,须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伤者到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紧急救治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选择。

出险单位应注意保留索赔相关单证。

第二十四条积极施救。

出险单位应尽力保护出险现场,为防止损失扩大,可按照规范要求,立即组织抢险工作,但应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保留受损的财产,记录损失情况,以便为后期索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出险单位为防止保险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时,应保留相关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

第三者人员救治过程中,须注意以下情况:1.对于送往急救中心急救的伤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正规医疗机构做后续治疗,转院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索赔范围,可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2.谨慎垫付医疗费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不要与伤者签订任何赔偿协议。

3.探望伤者时的慰问品等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4.如果事故致使伤者自身原有疾病加重或治疗时间延长,保险责任只包括将伤者病情恢复至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所需的治疗费用;如事故对伤者自身疾病起诱发作用的,保险责任只包括诱发急性期的治疗费用,而稳定后的长期慢性治疗保险公司通常在实务处理中不予赔付。

如果伤者对伤病与事故之间的相关性有异议,可要求伤者到当地司法部门核准的有资格进行司法临床鉴定的鉴定机构做伤病事故相关性鉴定。

第二十五条现场勘查、取证。

出险报案后,出险单位应要求经纪公司赴现场或远程协助做好相关现场查勘的准备工作,并在经纪公司协助下督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时间到达出险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

经纪公司根据案情复杂程度或出险单位的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参与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因故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出险单位应按照相关保险条款要求,在经纪公司或保险咨询公司的协助下,用录像、拍照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做好相关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

恢复生产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现场照片、有关部门的证明等必须的索赔单据、事故报告书等,进行出险案件的索赔。

第二十六条事故保险责任及范围认定。

出险单位应要求经纪公司现场或远程协助其与保险公司就事故保险责任及范围认定进行商谈。

如对保险责任及范围认定存在争议,经纪公司应及时介入,协助出险单位进行保险索赔。

第二十七条出险资料的收集。

出险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在保险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供索赔所需资料,资料收集完成后递交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资料移交手续。

所有索赔资料应经过经纪公司审核后再递交保险公司,以保证索赔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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