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个险行销辅助品管理办法(2010版)总则

个险行销辅助品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误导,实现诚信行销,强化个险行销辅助品的日常管理,保证个险营销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险行销辅助品(以下简称“辅助品”)是指为促进个险业务发展而开发的,业务人员展业及日常管理使用的各类印刷品、电子文档、音像制品、软件等。
第三条辅助品分类(一)品牌宣传类:为促进公司形象宣传和业务发展而制作的用于对外宣传的各类公司形象宣传画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架、媒体广告、海报、手册、音像制品及含有公司标识的礼品、赠品等;(二)产品类:含有描述在售个险(不含银行代理)产品利益、责任、费率、卖点、特色、形象等内容,用于披露产品信息的辅助品,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书、彩页、海报、吊旗、广告、宣传横幅、产品说明会邀请函等形式。
(三)管理类:为推动个险营销/区拓基础管理而开发供业务人员使用的各类业务人员管理手册、工作日志、平安日记、计划100新人入司资料、晋升表格等;(四)激励类:为推动个险营销/区拓业务及人力发展而开发的在职场内张贴或针对代理人内部使用的各类竞赛海报、竞赛吊旗、增员海报、增员吊旗、荣誉证书,以及与竞赛方案相关的各类竞赛彩页、展板、横幅等;(五)销售支持类:为推动个险营销/区拓业务的发展,为业务人员创造客户接触机会而开发的对外发布的各类主顾开拓手册、活动彩页、调查问卷、致客户的信件、展业夹、客户荣誉证书等;(六)增员类:为推动个险市场的发展壮大,吸引更多的营销人才加入寿险行业而开发设计的对外发布的各类增员彩页、增员手册、增员夹、创业说明会邀请函、对外部准增员对象使用的增员海报、增员展架、增员横幅等。
(七)培训类:按《培训教材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用于各层级业务人员制式和非制式训练的学员手册、讲师手册、投影片、各类培训教学光碟、随堂散页等资料。
以及除制式、非制式教材以外,供业务人员自学与内部培训使用的所有教材:包括阅读教材,音像教材以及电子版教材。
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xx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基础建设,促进营销队伍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模式,推动主管切实履行各项管理职责,根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包括新人品质管理、业务品质管理和主管品质管理。
品质管理考评结果与基本法部分委托报酬项目挂钩。
第三条省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及个险销售队伍建设的重点就品质考核的指标与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并公布。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分公司所辖各级分支
机构的营销队伍,不适用于收展队伍。
第二章新人品质管理
第五条新人品质考评内容及委托报酬挂钩项目
新人品质考评内容为新人个人月度参会率和个人月度短险保费。
新人品质考评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与新人津贴挂钩。
当月新人津贴实发数=当月新人津贴基数×新人品质系数
第六条新人品质系数
新人品质系数的区间为0至1。
新人品质系数=个人参会考评系数+个人短险考评系数当新人品质系数为负数时调整为零。
个人参会考评的具体办法如下:
个人短险考评的具体办法如下:
第三章业务品质管理
第七条业务品质考评内容及委托报酬挂钩项目
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参加业务品质考评,业务品质考评内容为个人月度参会率。
业务品质考评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与展业津贴挂钩。
当月展业津贴实发数=当月展业津贴基数×业务品质系数
第八条业务品质系数
业务品质系数的区间为0至1。
业务品质系数=个人参会考评系数。
人保健康个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A类

附件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0版)A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为加强对个险营销员的管理,塑造诚信、专业的销售队伍,促进我司个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用以明确个险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责、收入、特别保障及考核办法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符合公司营销员的招聘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从事个人健康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分公司设立个险销售部,是分公司个险营销员管理的归口部门,接受总公司个险营销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根据业务规模需要设立若干营销服务部,构成分公司个险的基本营销单位。
营销服务部依次下辖营业区和营业处,营销服务部由部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区由营业区经理或资深营业区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处由营业处主任或资深营业处主任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个险业务组织架构同分公司。
第三章营销员管理第一节营销员构成第八条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一)业务系列:共分六个职级,包括客户顾问、资深客户顾问、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客户总监和资深客户总监;(二)主管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营业处主任、资深营业处主任、营业区经理、资深营业区经理.第二节营销员招聘第九条业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三)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六)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持有《暂住证》或《居住证》.第十条主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三)有相应的销售、管理工作经历;(四)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七)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持有《暂住证》或《居住证》。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银保、财富条线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销售流程,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银保、财富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xx)(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品质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从业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努力提高银行保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个人诚信。
第三条品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管理、销售管理、单证管理、契约品质管理、保全品质管理、电话回访品质管理及投诉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指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渠道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销售人员指与公司合作的银行方销售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日常管理评定得分是指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考核评分。
第七条分公司银行保险部负责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机构银行保险部负责所辖区域内业务品质执行和检查。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八条展业标准(一)上岗要求: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上岗, 且业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通关考试,通关成绩不合格不允许上岗。
(二)着装要求:衣装整齐、大方得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三)纪律要求: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保监会及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合作渠道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四)忠诚要求:始终将客户和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不为了谋求私利做出有损于客户和公司的行为。
(五)诚信要求:对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要做如实说明;不夸大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合规要求: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作业;不私自或指使他人代客户签名或代抄录提示语句。
(七)财务要求:遵守公司的财务纪律;不以保险费坐支代理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个险营销业务人员品质行为管理办法

个险营销业务人员品质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和服务行为,提升业务人员的从业理念和服务品质,加强风险防范,打造高素质的营销团队,维护客户和公司利益,特制定《个险营销业务人员品质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个险营销渠道业务人员(含业务人员自聘工作人员,下同)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期间的各项行为,包括日常行为、展业行为、招募行为和服务行为等。
业务人员从业期间的各项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及行业法规、规范;(二)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四)最大诚信服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五)爱司敬业,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弘扬公司文化;(六)严格自律、规范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通过加、扣分的形式对业务人员的品质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加、扣分结果作为对业务人员嘉奖、追责的依据。
加、扣分不可互相冲抵。
第四条本办法是个险营销渠道的基本管理制度之一,各级机构须遵照执行。
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细化实施规则,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业务人员品质与行为加分及嘉奖标准第五条业务人员(含业务人员自聘的工作人员,下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分:(一)客户服务细致周到,且公司收到或业务团队收到客户锦旗或感谢信的,每年度加1-3分。
(二)为公司客户服务、业务拓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对公司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拓展能力起到明显推动作用的,加3-5分。
第三章业务人员品质与行为扣分及追责标准第六条业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应标准扣分:(一)利用公司业务人员身份、公司客户资源或公司办公营业场所,开展公司明令禁止的相关活动;(二)参与或涉嫌参与非法“第三方理财”、非法集资、P2P 以及国家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其他违法金融活动,一经发现扣20分。
2010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保监发〔2010〕84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前一时期,保险营销制度在促进保险业快速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进步,我国保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
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比较突出。
通过改革创新,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对保险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防范保险市场系统性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就做好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行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守法意识,高度重视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注重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稳定队伍,提高素质,创新模式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理顺和明确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减少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纠纷,切实维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
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险营销队伍。
三、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切实承担起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责任,要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领导机构,由营销员管理、财务、法律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统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结合公司实际,研究选择合法、有效的保险营销发展方式,制订改革方案,完善配套措施。
四、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的发展方向,全面梳理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要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规范公司招聘行为。
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

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部门:银行保险秘密程度:秘密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销售人员架构与职责 (3)第一节销售人员架构 (3)第二节销售人员职责 (4)第三节销售人员职级 (5)第三章销售人员薪酬待遇 (6)第一节银保顾问的薪酬待遇 (6)第二节营业部经理的薪酬待遇 (9)第三节渠道经理的薪酬待遇 (11)第四节福利待遇 (13)第四章销售人员考核办法 (13)第一节考核期安排 (13)第二节考核指标 (14)第三节银保销售人员的考核实施管理 (15)第五章销售人员日常管理 (18)第一节展业管理 (18)第二节会议管理 (19)第三节差勤管理 (19)第四节活动管理 (20)第五节培训管理 (20)第六节品质管理 (20)第六章销售人员人事管理 (21)第一节招聘规定 (21)第二节录用条件 (21)第三节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录用审批 (22)第四节营业部经理、渠道经理任命条件 (22)第五节银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要求 (23)第六节试用期管理规定 (23)第七节异动 (23)第八节二次入司 (24)第九节离职 (24)第七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银保市场发展、落实公司银行保险战略发展规划,推动百年人寿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规范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人员的管理,特制定《百年人寿银保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将针对百年人寿各机构银保渠道销售人员进行管理。
三、本办法中将三级机构(或二级机构本部)分为A、B、C、D、E五类机构,分别对应1.4、1.2、1.0、0.8、0.6五种地区系数。
各机构可根据当地市场薪资标准、同业竞争状况、本机构实际经营策略等因素选择所属地区类别,并经过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原则上,机构地区系数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如需调整,须报总公司批准。
四、本办法所指“银保渠道销售人员”是指符合公司录用标准,并经培训合格,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银行保险业务开拓、网点经营及客户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中国人寿营销渠道代理制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10版)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渠道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渠道个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的科学、规范、有效管理,培育综合素质高、销售绩效高、忠诚度高和年轻化的销售队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及公司发展战略和《销售体系整合优化实施方案》(国寿财险办发…2009‟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本办法所称“个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团队”(以下简称“个代团队”)是指按团队设立条件组建,经中心支公司审核同意、分公司营销业务部审批确认、并报总公司营销业务部备案的销售组织,是公司营销业务拓展的最基本单位。
个代团队由一名团队主管及若干名营销员组成。
(二)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为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个人。
(三)本办法所称“团队主管”是指经过分公司审批通过,由劳动合同制员工担任,对个代团队销售业绩和其它考核指标负责的团队管理人员。
(四)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营销员经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五)本办法所称“委托报酬”是指对于营销员经公司授权进行保险营销活动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公司以“委托报酬”形式支付的佣金。
(六)本办法所称“代理职级”是指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七)本办法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营销员根据其代理职级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八)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行为绩效评估”及“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九)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保费标准均为基准保费,其计算公式为:基准保费=∑(险类当期实收保费×险类调节系数)。
险类调节系数:根据公司及同业各险类效益情况,对不同险类设臵的不同系数(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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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渠道管理部、养老业务支持部、 养老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由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原《关于下
16
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 10 份(含)以内的
每件扣 1 分
17
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超过 10 份的
每件扣 2 分
18
在理赔案件处理中,不配合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故 意隐瞒线索的,导致保险事故不能认定的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4 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每件扣 1 分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5
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导
每件扣 10 分
35
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 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每件扣 10 分
36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 的其他利益;
每件扣 20 分
37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每件扣 20 分
38
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 费率
2
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2、银行专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
款 50 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重大品质问题,指违反“诚信”原则,业务人员发生对 客户对公司不诚信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务人员违法违规或 违反公司制度引起的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媒体追踪报 道、同业通报、监管谈话或处罚、引发群体诉讼等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恶劣的各类案件。上述问题涉及日常业务问题,按照日常业 务品质问题标准进行对应扣分扣款处理,同时追偿对公司造成的 经济损失,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与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 机关的处理。
三、各销售系列营业部经理按辖下业务员被扣款额度的 20% 进行连带扣款,但实际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 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业务人员发生重 大品质问题,取消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
第五条 日常品质问题由机构各作业岗位分别记录,每月定 期反馈至运营服务部进行汇总,由运营服务部在每月申请 OA 签 批,(签报中附上汇总记录),由渠道业务部门负责人、运营服务 部负责人、人员管理岗审批,鉴于人管每月薪资计算,该签报需 在当月的 5 号之前完成审批,审批人职责如下:
每件扣 2 分
13 服务态度不好引起客户投诉
每件扣 2 分
14 未及时送达公司理赔决定,导致客户不满和投诉
每件扣 2 分
业务人员遗失有价单证,遗失责任人应立即向本机构单证管 理员汇报,遗失责任人未按如下规定办理的:在确认遗失后的 15 7 日内按规定填写《有价单证遗失处理单》,书面承诺承担 每件扣 1 分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在本地区发行量最大的主要报纸上 刊登遗失申明的
渠道业务部门负责人:确认业务员问题,对于扣分有疑义的
3
反馈争议内容,并在 5 个工作日将业务员书面确认结果反馈给运 营服务部存档;
运营服务部负责人:对于扣分无疑义的确认处理结果,对于 扣分有疑义的转相关人员核实后再由渠道业务部门负责人确认;
人员管理岗:落实处理结果。 第六条 重大品质问题,由运营负责人组织问题所属渠道负 责人、法律合规人员、分管总、分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和领导 进行合议,确定处理方式,转相关人员落实,并由运营负责人按 照渠道负责人、法律合规人员、分管总、分公司负责人的审批流 程发起签报申请,由合议人员签批后备案,其中法律合规人员依 据公司制度提供法律合规支持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当月”均指案件发生月,“营业部经理” 指案件发生月任职的营业部经理,“综合开拓专员”指案件发生月 的综合开拓专员。所有业务人员每月扣款额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机构人员管理岗通过 OA 签报申请扣款,报批总部 渠道管理部销售队伍管理室后于当月在薪资发放时通过 EGIS 系 统“考核加扣款”科目进行扣款处理;寿险营销员或产险销售人 员业务品质问题的记录,由机构运营服务部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 日将数据反馈二级机构渠道部门,由其反馈给寿险营销部或产险 相关部门。 第九条 业务人员若发生本办法附件《品质管理办法罚则》
或对公司运作造成影响的
23 遗失协议,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件扣 3 分
24
违反公司新契约、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管理规定,导致 客户投诉、退保或与公司发生纠纷
每件扣 10 分
25
由于业务人员过错责任,导致公司在投诉、诉讼、仲裁或媒 体报道中蒙受经济或信誉损失的
每件扣 10 分
26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每件扣 10 分
日常业务品质问题的扣分、扣款标准如下: (一)养老险直销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
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 50 元,业务 人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 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养老险综合开拓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个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 营业区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对 应分数或所属营销员发生违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员 的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 50 元,专员扣 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 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养 老险进行记录。 2、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 营业区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 对应分数或所属产险销售人员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 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 50 元,专员扣 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 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 养老险进行记录。 (三)养老险中介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中介业务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 扣款 50 元,业务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从业 行为,促进人身险业务健康发展,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本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 员”)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平安养老险保险业务销售 工作的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险直销业务员、个销综合开 拓专员、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中介业务员及银行渠道专员。
4
(以下称“罚则”)所列各项违规内容或《品质管理办法罚则》虽 未列明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要 求给公司造成各类损失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除依据本办法对业务人员进行扣分扣款处理外,还可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的规定,追究该业务人员的其 他责任。
申请原始单证交回的
9 代客户申请理赔但对理赔材料保管不善致遗失
每件扣 2 分
10
知道事故发生后未在 24 小时内向公司报案,导致事故性质难 以认定或有关资料不能获得的
每件扣 2 分
11
在理赔案件处理中,不配合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故 意隐瞒线索的,导致保险事故不能认定的
每件扣 2 分
12 未获被保险人授权违规代理委托办理理赔申请
第二章 业务品质罚则
第三条 业务人员若发生本办法附件《品质管理办法性质和罚则规 定的标准,予以对应的扣减佣金、考核降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条 业务人员品质案件的处理,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 严重程度分为日常业务品质问题和重大品质问题两大类:
一、日常业务品质问题,即日常业务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 违规案件,按问题类型程度,进行对应的扣分、扣款处理。
5
发《养老保险销售人员业务品质管理办法(2009 版)》的通知》(养 老险工作通知书〔2009〕289 号)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 1:
序号
违规内容
扣分标准
一、日常业务品质问题
1
投保单、保全申请、理赔材料等填写不规范,且反馈后不修 改为规范格式的
每件扣 1 分
2 不按时回销保单回执,超过规定时效回销的
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
21
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 变更申请书等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每件扣 2 分
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签名或代替客户
填写的
对客户服务态度差或服务质量不良,或违反公司新契约、保 22 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管理规定,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处理的, 每件扣 2 分
每件扣 10 分
7
19
提供客户虚假信息或是客户信息不真实有效,给公司带来经 营隐患或损失
每件扣 2 分
业务人员本人或唆使他人代客户进行自助卡网络投保、短信 20 投保或自助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助卡卡册说明、实物卡) 每件扣 2 分
未交予客户的。
业务人员本人或唆使他人代客户在投保书、投保说明、客户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