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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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THANKS
基础费率
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等级、预期损失率等因素制定基础费率 。
调整费率
根据实际赔付情况对费率进行适时调整,以实现风险和收益 的平衡。
保险责任的认定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认定
明确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如疾病、意外伤害、身故等保障内容。
除外责任
列明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除外责任,如自残、自杀、遗传性疾病等。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作出核保决定
核保人员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接受承保的决定。如果风险过高,可能会被拒绝承 保或需要加保费。
保险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在核保通过后,保险公司会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通常保险合同在签订后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一些 保险产品有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出险不予赔付。
保险期限与续保
保险期限
确定保险合同的起止时间,以及保险期限内各阶段的保险责任和费用。
续保规定
明确续保的条件和程序,如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健康 状况告知等。
04
承保业务流程与管理
承保业务流程
投保人提交投保资料,填…
这是承保业务的第一步,也是整个业务流程的起 点。保险公司通过投保单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 健康状况、职业情况等,作为核保的重要依据。
不定期抽查
公司可不定期对承保业务进行抽查,以发现和纠 正潜在的问题。
报告制度
内部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以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承保业务考核指标体系
业务规模
考核承保业务的规模,以评估公司的市场 地位和业务能力。
客户满意度

保险公司承保管理

保险公司承保管理

心理风险控制:
第三节 核保要素分析
个人寿险业务 年龄 同健康有关的风险因素:体格、既往症、家庭病史 同健康无关的风险因素:职业、习惯或嗜好、道德风险因素、财务状况
个人健康保险业务 年龄、健康状况、职业、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因素、性别、工作经历、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职业、危险爱好、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的保全项目:保险合同内容变更、补发保单、贷款、保险关系转移、红利事项、退保、查询服务、保险合同的解除。
缴费期间的保全项目:续期收费、保额变更、保单转换、复效、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变更、缴清保险、展期保险
附加价值服务 是保险公司针对一定层次的客户(VIP)所提供与保险业务无直接关系的额外服务。如免费体检、联谊、健康咨询、急难救助。 咨询与投诉服务
制定承保方针
获取评价承保信息
审查核保
投保单
体检报告
地区销售经理
投保单审核
保险标的风险的核保
作出承保决定
单证管理
有条件承保
正常承保
拒绝承保
续 保
接受投保单。 审核验险。审核是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对其进行审定和核实。包括保险标的及其存放地址、运输工具行驶区域、保险期限等。验险时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查验,从而对风险进行分类。验险分财产保险验险和核人身保险验险两种。 接受业务。如果投保金额或标的风险超出保险人承保权限,则无权决定是否承保,只能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出建议。
06
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07
第四节 保险承保实务
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实务 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实务 复核保险单 单证清分、装订、归档
投保单填写
投保单填写
核保
填写结算凭证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2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8【实施日期】2000.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寿保险管理制度

人寿保险管理制度

人寿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人寿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并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人寿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执行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需求,提出一套适用的人寿保险管理制度。

二、保险业务管理1. 产品设计与开发人寿保险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投保人的保险需求,设计和开发具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

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应注重产品的可持续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确保产品具有长期的保障功能。

2. 渠道管理人寿保险公司应建立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包括自营网点、代理人和合作伙伴等。

同时,需要加强渠道管理,确保销售人员的素质和行为符合规范,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3. 保险合同管理人寿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条款应具有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风险管理1. 保险风险评估与控制人寿保险公司应通过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准确评估保险风险。

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稳健经营。

2. 保险合规管理人寿保险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应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测和审查公司的交易活动,确保公司的业务合规性。

3. 资金运营管理人寿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运营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运用资金。

同时,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客户服务管理1. 投保人教育与咨询人寿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人的教育和咨询工作,提高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和知识水平。

公司应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解答投保人的疑问,并帮助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2. 保单管理人寿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单管理制度,确保保单的准确和及时处理。

公司应对保单的录入、审核、查询和理赔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满意度。

3. 投诉处理人寿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及时、准确地回应和处理。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模版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模版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完善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关联交易,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合法利益,根据《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1.3 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1.4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2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2.1 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时,应考虑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2.2 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2.2.1 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2 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3 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4 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5 本条所称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2.3 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2.3.1 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2.3.2 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 其他关联方是指不属于本规定 2.2 和 2.3 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二OOO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5•【文号】保监发[1999]15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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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承保作业的一般流程及说明 (3)第三章承保工作准则 (5)第四章投保申请 (6)第五章受理初审/资料扫描/信息录入/资料复核 (7)第六章核保 (9)第七章新契约的品质管理 (11)第八章问题件的处理 (14)第九章撤件处理 (17)第十章承保、保单制作 (18)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承保释义承保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填写投保书,公司契约部依据相关的条款规定,投保规则,经过健康,财务,保险利益等方面的综合审核,评估风险,给出公平、公正、合理的核保结论,经投保人同意,对投保申请完成承保的过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人身险合同的新契约作业。

第三条承保业务的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依照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原则,快速,高效,高质量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质的保障服务,保证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诚信品牌。

第四条投保申请的方式及途径1、通过代理人为其提供系统的投保前后的各项服务,该途径是最广泛的常用方式。

2、通过互联网网上购买公司的产品。

3、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以代收的形式购买公司的产品。

4、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产品。

5、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

第五条投保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保险合同是以人为标的的合同,故而组成保险合同的资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

常规必须的资料如下:1、投保申请。

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并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转账银行的转账授权声明。

4、公司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有关承保作业时效的规定根据大集中运营模式要求,为体现公司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承保作业时效规定为:标准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2天;问题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3-4天;调查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8天;体检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15天。

第二章承保作业的一般流程及说明承保作业是指从投保申请开始到成品保单下发的整个流程过程,一个完整的承保作业操作流程包括:提出投保申请、受理初审、资料扫描、资料信息录入、资料复核、核保、问题件处理、承保、保单制作九个处理过程。

第七条提出投保申请投保申请是指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向公司提出购买保险产品的申请,其中包括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填写投保书及提交各种资料的过程。

投保申请既是客户向公司提出保障申请的过程,也是公司为客户提供保障服务的开始。

投保申请有如下注意事项:1、投保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合同所列各项内容如实,详细,完整的填写,不得有漏项或不实填写,最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签名。

2、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提交各种资料证明,所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可靠有效,需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的务必亲笔签名。

第八条受理初审受理初审是指公司的新契约受理人员,对客户提交的投保申请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投保书填写是否完整、清晰、齐全;各种资料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体检是否达到要求及是否需要再发出体检通知;初步决定是否继续进入下一工作环节等。

受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审核投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此项工作对保证后续工作环节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受理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代理人交入的投保申请、委托银行转帐授权书的填写是否全面、真实、清晰,应加强对代理人填单质量的监督及培训。

2、提供的各种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是否正确。

3、审核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4、问题件的交接、处理登记是否清楚。

5、解答代理人有关投保单填写及问题件的咨询。

6、根据投保规则,对被保险人开具体检通知书。

7、对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投保申请,退回代理人,让其重新填写投保单或提供资料。

8、整理投保书并进行资料的交接等。

第九条资料扫描工作职责:1、收到受理初审人员上传的投保书及相关资料后,按照规定的排列顺序,将投保书及资料扫描进系统的过程。

2、扫描操作的重点为:保证资料扫描后的影像清晰、完整、有序。

第十条资料信息录入工作职责:1、按投保单上填写的内容录入客户资料系统并建立投保资料库。

2、录入过程中,对填写内容同进度审核,如发现问题件进行电脑登记并标注。

3、与客户电话核对投保书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资料信息复核工作职责:1、按投保书填写内容与电脑中录入内容进行逐项核对。

2、如发现录入资料有误,回退至录入界面进行修改,经确认后重新复核。

3、对受理岗发现和登记的投保书问题件再次进行核对,无误后复核通过。

4、所有投保书复核校对后,进行自动核保。

第十二条核保1、审核投保书并收集相关资料,根据投保规则及以往投保记录,下发相应的体检及生存调查通知。

2、根据投保资料信息,综合评估风险,做出核保决定。

3、解答代理人及客户的各种咨询问题。

4、对代理人、受理人员和核保助理进行核保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问题件的处理1、问题件处理:处理流程是:对问题件进行整理、登记、匹配、处理、回销、修改,对新生成的问题件打印、下发并进行追踪,对逾期未回销的问题件作强行撤件处理,新契约的退费、承保前撤件的处理工作。

2、咨询与查询:接受客户或代理人对问题件的咨询与查询工作。

3、客户服务首问接待制的信息受理和处理状态的查询及解答。

第十四条承保1、接收承保操作口令,进行承保操作。

2、提取承保清单。

3、核对未承保的清单,对未承保件进行跟踪处理,查清未承保原因,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处理。

第十五条成品保单制作1、保单制作管理:负责与打印快递的质检和协调管理。

2、保单制作:按公司作业要求进行保单打印、清分和装订。

3、客户服务首问接待制的信息受理和处理状态的查询及解答。

第三章承保工作准则第十六条一般承保工作人员从业资格1、掌握保险基础理论和人身保险专业知识。

2、熟练掌握新契约工作的基本流程、方法及相关规定。

3、熟悉公司现行条款,熟悉投保规则。

4、了解《保险法》、《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5、熟练操作电脑系统。

6、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责任心强,细心、专心。

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及专业素质。

7、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公司的品牌名誉。

第十七条承保工作制度1、确保承保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专业性,以客户为中心,以公司品牌为基础,认真、细致地对待承保环节各项工作。

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司的专业性,最大程度的体现公司的诚信原则。

2、严格按照《承保操作手册》的操作流程与《承保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承保各项操作。

3、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超权限处理业务。

4、加强专业技能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熟练掌握业务操作。

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第四章投保申请第十八条投保申请的相关事项一、释义及适用范围投保申请是指客户根据个人的需要,提出购买保险产品的申请,并按公司的要求填写投保书及提供相应资料的过程。

二、简要作业内容1、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代理人等方式,提出购买公司保险产品的要求。

2、根据公司的要求,填写投保书,按照需填写的内容逐一填写所列事项并回答相关问题,填写完成后须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

3、按照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并提供转账账号,填写转账授权书并亲笔签名。

4、如投保人开户的银行须单独提供《保险费自动转账授权书》方可进行保险费转账,投保人需填写公司统一印刷的《保险费自动转账授权书》交至银行进行转账,其内容与投保单中“保险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栏填写的内容必须一致。

公司严格按投保单中填写内容进行录入及转账操作。

三、注意事项1、投保书的填写要完整、清晰、详实。

2、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3、开户的银行须符合公司指定的银行。

4、投保书必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四、相关规定1、《投保书填写规则》2、《承保业务操作手册》3、《承保业务规则手册》4、《保险法》第五章受理初审、资料扫描、信息录入、资料复核第十九条受理扫描、录入复核的相关事宜一、释义及适用范围1、受理初审:受理初审人员对代理人送交的投保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保证投保书及投保资料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全面及有效,符合投保规则的相关要求,同时做好各类单证的交接工作。

2、资料扫描:将投保书及各种投保资料按照相关的规则排序并进行扫描操作。

3、信息录入:录入人员将客户投保资料按照要求录入电脑系统,同时对问题件作记录分流。

4、资料复核:复核人员校验录入至电脑系统的投保资料,对发现的不同类型的问题按照相应的规则下发问题件,同时进行投保单的电脑自动核保,对问题件记录分流。

二、岗位作业准则1、受理岗:仔细审核各类投保书及投保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错误,避免错误的投保书及投保资料进入下一工作环节。

2、扫描岗:投保书及投保资料按照相关的作业规则及操作手册进行扫描处理,保证扫描影像的清晰完整。

3、录入岗:将投保书填写的资料准确、完整地转换为电脑数据。

4、复核岗:按投保书填写的内容与电脑中录入的内容进行逐项核对。

如发现录入资料有误,回退至录入界面修改确认后重新复核,并对复核后的投保资料进行电脑系统的自动核保处理。

三、作业时效受理、扫描、录入、复核的平均时间约为10分钟。

四、电话进行资料复核时的注意事项1、坚决维护公司声誉。

2、注意语气,避免因短期内多人核实使客户产生反感。

3、不多问问题,拿不准的不急于回答。

4、若客户有抱怨情绪或投诉,要多听少说,不对客户提出的对代理人及公司的指责进行评价和附和;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将问题向上级汇报。

5、时间不宜超过3分钟。

6、准确记录承诺并兑现。

五、相关规定1、《承保业务规则手册》2、《承保业务操作手册》3、《承保人员考核管理办法》4、《投保书填写规则》5、《投保作业规则》六、以上操作严格按照《受理SOP》、《扫描SOP》、《录入SOP》、《复核SOP》执行第六章核保第二十条核保的相关事项一、释义及适用范围1、标准件核保:核保人员对新契约投保书的审核和风险评估,完成标准件的承保。

2、问题件核保:核保人员对问题件的集中处理,依据公司的核保政策和核保规则做出核保决定,同时负责核保咨询。

3、体检:负责对需体检客户的通知书发放、体检结果的登记、体检回执回销等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及时提交核保处理。

4、契约调查:由调查人员收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各项资料,为核保提供客观全面的审核依据5、标准件:依据投保规则不需要体检和生存调查,且在契约作业中不发生流程逆转的标准体投保申请。

6、非标准件:指被保险人因健康、职业等因素,使其表现的风险高于正常标准,不能按照标准保费或条款承保的投保件,而对需加费或附加特别约定的投保申请将下发《新契约核保通知书》。

7、拒保、延期件:非标准件中超出公司承保标准,核保员作出不予承保或延期承保决定的投保申请,将下发《新契约拒保延期通知书》。

二、岗位概述对新契约投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出核保评估的结果,确保结论的公平、公正、统一、准确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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