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法的复习资料(doc 6页)

电子商务法的复习资料(doc 6页)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1. 单选30*1’=30’ 2. 名词解释5*3’=15’ 3. 简答 4*5’=20’4. 案例分析 3*X’=35’第1章:电子商务法概述1、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或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电子签名法》颁布的时间、主要内容、不足之处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1.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并且明确具体条件和电子认证的相关问题。
2.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以及满足书面形式和原件形式的条件。
3.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则。
4. 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法的使用范围,既适用于电子商务,又可类推适用于电子政务。
电子签名法的不足之处:1.法律名称与内容不匹配。
2.对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使认证机构的设立失去应有的监督措施。
3. 个别法条出现错误。
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功能等同原则、信息安全原则。
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1、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人。
ISP的分类:1)分类概述以对网上所传播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差异为标准,分为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
2)具体类别 a.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 b.狭义接入服务提供者 c.网络主机服务提供者 d.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e.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ISP的法律责任:1. 合同责任 2. 侵权责任 3. 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2、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是指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信息的人。
ICP的具备条件: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并无资格限制,任何人均可上传信息至互联网,只要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布信息,就是网络内容提供者。
ICP的法律责任:1.ICP设立上的责任某类专门的ICP的成立,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查。
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必过

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必过本文是针对电子商务法的复习资料,旨在提供最新、最全的知识,读者高效备考。
以下为正文内容:一、电子商务概述1.1 电子商务的定义与发展历程1.1.1 电子商务的定义1.1.2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1.2 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与优势1.2.1 主要特点1.2.2 优势二、电子商务法规环境2.1 国内电子商务法规体系2.1.1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概述2.1.2 电子商务法规的立法原则2.2 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环境2.2.1 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的主要组织与制定机构2.2.2 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的主要内容三、电子商务合同3.1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3.1.1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3.1.2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3.2 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素与签订形式3.2.1 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素3.2.2 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形式3.3 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与履行3.3.1 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3.3.2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四、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4.1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4.1.1 消费者基本权益4.1.2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 4.2 电子商务法律保护措施4.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2.2 电子商务平台责任4.3 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4.3.1 电子商务纠纷的处理原则4.3.2 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五、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5.1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5.1.1 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5.1.2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类型 5.2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5.2.1 商标法5.2.2 著作权法5.2.3 专利法5.3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实务5.3.1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5.3.2 网络侵权行为处理六、电子商务数据保护与隐私安全6.1 电子商务数据保护的重要性6.1.1 电子商务数据的特点6.1.2 电子商务数据保护的重要性6.2 电子商务隐私安全法律规定6.2.1 数据保护法律法规概述6.2.2 隐私安全的法律保护6.3 电子商务数据保护与隐私安全实务6.3.1 个人信息采集与处理6.3.2 数据安全管理本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电子商务合同示范模板》附件2:《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件3:《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手册》附件4:《电子商务数据保护指南》本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技术手段开展商业活动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复习要点

电子商务法复习要点电子商务法题型:一、单项选择题10个/20分二、判断并改错10个/20分三、简答题5个/30分(课后练习)四、案例分析2个/30分(ppt课件)第1章电子商务法概述1.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对商务活动业务流程所做的改造、优化或创造。
2.电子商务法的含义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总合法律领域。
3.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 国际性——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范围的商务活动2 技术性——电子商务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3 安全性——电子商务过程及计算机系统需要安全运行4 开放性——数据电文在形式上的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5 复合性——电子商务技术手段的复杂性和依赖性6 程式性——电子商务法中有许多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
4.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 、交易自治原则2 、证据平等原则3 、中立原则: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4 、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5 、安全原则5.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也就是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就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第2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制度1.什么叫网上企业交易主体?进行网络交易的一般当事人,交易者和服务者混称为网上企业交易主体。
2.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登记与公示(怎么公示)?○1保障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1)企业登记,凡是以企业名义从事网络经营或网上交易的企业,应当进行工商等级,取得营业执照;2)网上企业的公示,指网上企业应当公开其对应的现实社会真实的主体身份及其相关资料。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第一章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根本原那么(P8)【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作为交易手段,以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电子商务法的根本原那么】平安原那么、中立原那么〔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交易自治原那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那么。
2."电子商务示法"的产生时间以及主要容(P24)【产生时间】1996年6月提出蓝本,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法"在1996年制定,1998年作了一次修订。
)【主要容】"电子商务示法"由两大局部组成,一是电子商务法律的总原那么〔这是这部法律的核心,三章十五条〕:第一章为一般条款,容包括使用围,定义解释,合同协议的改动等四个条款;第二章为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容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成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承受性和证据力,以及数据电文的留存等共六个条款;第三章为数据电文的传递,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各方对数据电子的成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与地点等共五个条款。
二是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一章两个条款〕:此章只对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务做出了规定。
二.第二章1.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P66)【互联网效劳商〔ISP与ICP〕的责任】(1) 侵权责任(2) ISP的效劳质量责任;【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1) 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其所交易行为负责;(2) 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围,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那么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假设明知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商品,那么应承当责任。
三.第三章1.电子商务平安容和平安要素(P72)【电子商务平安容】(1) 计算机网络平安:主要指的是计算机网络本身存在的平安问题,也就是保障电子商务平台的可用性和平安性问题,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平安,计算机网络系统平安,数据库平安等;(2) 信息平安:指电子商务信息在网络的传递过程中面临的信息被窃取、信息被篡改、信息被假冒和信息被恶意破坏的问题;(3) 交易平安:指电子商务虚拟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交易主体真实性、资金的被盗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交易行为被抵赖等问题。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1. 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保证了电子合同和交易的合法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护网络安全,维护电子商务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行为。
2.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要素- 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客体:可以是商品、服务、财产权益等。
- 目的: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交易目标。
- 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和要求。
- 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
3. 电子商务交易风险及责任- 服务质量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承担相应责任。
- 不实宣传与欺诈行为: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 第三方侵权责任:若平台对涉案产品、服务未尽到审查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网络营销的法律要求- 广告法规定:网络广告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 条款明示和合法:合同条款应明确显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隐私保护:网络营销商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隐私。
- 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网络商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5.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保护:商标侵权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者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 著作权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应尊重著作权,禁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 版权管理:平台应采取措施,保护创作者的版权,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和使用。
以上是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整版知识点,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电子商务法律复习材料

电子商务法律复习材料第一篇:电子商务法律复习材料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复习材料一、选择题(单选题)1、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A、互联网交易B、电子商务C、国际交易D、国内交易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签名发》于()施行A、2004年8月28日B、2005年5月1日C、2005年4月1日D、2004年8月1日3、电子签名是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A、电子邮件B、电子合同C、数据电文D、U盾4、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但不适用的书文是()A、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B、涉及电子支付结算的 C、涉及物流信息传递的 D、涉及电子邮件服务协议签订的5、()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不同等的法律效力A、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的电子签名B、由电子签名人保管的签名图片 C、可靠的电子签名 D、网络及通讯工具中的签名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为()A、以发件人发送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B、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或其指定的信息系统之时为准C、以收件人检查或阅读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D、以上都是7、一些网络技术公司借助其在网络技术上的优势,通过互联网提供某些银行服务的网上银行称为()A、依附其他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B、依附传统的网上银行C、纯粹的网上银行D、传统银行8、由公司的一个标志性图案或文字组成,以按钮的形式定位于网页的某一位置,比横幅式广告尺寸小的网络广告称为()A、旗帜广告B、按钮广告C、弹跳广告D、电子邮件广告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消费者”为()A、为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B、为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C、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品的自然人D、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满足生产消费或者物质、文化消费的单位和个人10、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通过网络销售者乙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易拉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选项关于索赔表述最正确的是()A、丙只能向乙索赔B、丙只能向甲索赔 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11、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包括()A、网络隐私有不被他人了解的权利 B、自己的信息由自己控制C、个人数据如果有错误,拥有修改的权利D、以上皆是12、陈某在网上聊天时,假冒本班同学张某的名字,捏造本班同学孙某有小偷小摸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知识讲解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
(1)狭义上讲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
(2)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除了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之外,还包括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本身及由此引出的其他问题。
2. 电子商务法主体: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3.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形式表现的合同。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依托,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拟定的合同,即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
4. 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6.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人。
7. 数据电文: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8. 电子代理人:是指电子自动交易中全部或部分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电子商务法律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以国际互联网为主的在各种计算机网络上所进行的一切经济和商业活动。
电子商务的特点:1.电子商务构造的是网络虚拟上商业环境2.电子商务能够超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贸易的全球化3.大多数情况下,电子商务可以实现商事活动的信息化和无纸化交易4.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自动化、迅捷化的优势。
电子商务法的定义: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以国际互联网为主的各种计算机网络上所进行的一切经济和商业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①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递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②保障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的安全③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④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①程式性②技术性③开放性。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许多领域,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①中立原则②意思自治原则③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早期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EDI)规则的制定而展开的。
1979年,美国标准化委员会制定了ANSI/ASC/X12标准。
1981年,欧洲国家推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即《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GTDI)。
1990年3月,联合国正式推出了UN/EDIFACT标准,并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O9735。
此后,联合国又先后制定了《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原则》、《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UNCID)》等文件。
1993年10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交换工作组第26届会议全面审议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形成了国际EDI的法律基础。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文本”。
2003年2月1日,广东省开始施行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是我国第一步直接涉及电子商务交易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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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概述
1、电子商务法的调查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网络贸易中产生的、传统法律难以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规则。
(判断题)
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①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
②意思自治原则
③功能等同原则
④安全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
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i,交易各方可以自愿约定上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含义:(简答题)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
5、电子商务销售者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①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②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③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6、电子商务消费者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①消费者应承担按照网上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②消费者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③消费者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7、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单选题)
8、参加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可以自行选择交易的方式和内容,这符合电子商务法的:意思
自治原则。
(单选题)
9、我国首次承认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
(单选题)
10、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
(多选题)
1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多选题)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
1、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结构:
①顶级域名。
②二级域名。
③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2、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无限性、财产性、可转让性和国际性。
(多选题)
3、域名是一种独立的、新兴的知识产权,即域名权。
4、国家队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
度。
5、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6、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主要参加者:传统企业、虚拟企业。
7、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单选题)
8、我国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
(单选题)
第三章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1、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名词解释)
2、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3、电子认证:是以电子认证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它以PKI技术为基础,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
4、电子签名不适用于如下领域:(多选题)
①涉及婚姻、收养、集成等人身关系的。
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5、数据电文符合法定原件形式要求:
①原件形式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②原件内容要求: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6、数据电文可以视为发件人发送的几种形式:
①代理。
②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数据电文。
③数据电文也被视为发件人发送的,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7、数据电文确认收讫的两种形式:
①强制性确认收讫。
②发件人要求确认收讫。
8、进入时间:是指在该信息系统内可加以处理的时间。
9、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职能:
①颁发证书。
②更新证书。
③查询证书。
④作废证书。
⑤归档证书。
10、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11、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五年。
(单选题)
第三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1、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手机银
行业务。
2、网上银行系统包括: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等功能模块。
3、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0分)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事实引起的,当事人双方在电子支付方面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①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以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为前提。
②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电子支付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
④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有法律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社会关系。
⑤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多种具体法律关系的综合。
4、认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赔偿损失。
②继续履行职责。
③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5、电子银行的风险管理:(全选)
①风险的制度控制。
②风险的设施控制。
③其他风险控制。
(数据安全控制、风险责任控制、风险技术控制)
第五章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1、电子商务安全主要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交易信息质量的安全性。
2、交易信息质量需求: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补课抵赖性、有效性。
(全选)
3、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对其他计算机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4、网络犯罪的特点:
①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依赖性。
②网络犯罪的便利性。
③网络犯罪后果严重。
5、网络犯罪的构成: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网络犯罪的犯罪客体、网络犯罪的主观原因、网络犯罪的客观原因。
6、网络犯罪主要包括:只能直接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和网络关联犯罪两类。
7、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
①主观原因:
1.网络违法犯罪缺乏罪恶感。
2.对心西网络系统好奇心和表现欲。
3.网络犯罪的成本低。
②客观原因:
1.网络安全因素。
2.作案轻松,成本低廉,破案取证难度大。
3.网络犯罪风险小,侥幸心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4.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守法习惯严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
③社会因素:
1.规制网络犯罪的法制不健全。
2.网络管理的疏漏。
3.不良网络环境。
8、在线争议解决的方式:
①在线和解。
②在线调解。
③在线仲裁。
9、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的电磁记录物。
10、电子证据采集应遵从如下原则:及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11、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相关性标准、合法性标准。
12、电子证据的取证: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况下惊醒的取证。
13、电子取证具体方式包括:打印、复制、拍照、摄像、制作司法文书、公证。
14、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类型的是:计算机网络诽谤、诈骗罪。
(单选题)
第六章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1、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权方式:(10分)
①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在网络上公开或转让他人的隐私。
②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③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④广告商的大量垃圾邮件侵扰他人安宁。
⑤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⑥网络监视及窃听。
2、信息网络的传播权的内容:许可权、获酬权。
3、消费者应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①消费者必须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②消费者必须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性服务的个人。
③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或去生活消费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个人。
4、消费者仅限于个人,而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生产单位的团体消费。
5、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的需要,即生活消费。
6、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视为消费行为。
7、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