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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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高军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常州213001摘要文章从良法之治和普遍守法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提出了作者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些具体设想。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
对于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案固有多种,可谓见仁见智。
本文笔者试图围绕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所做的经典阐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角度,具体而言,即从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前提——良法之治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一个法领域能像生态环境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
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
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
笔者认为,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当初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实施的效果,因此必须加以完善。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应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合理性——确立可持续发展为生态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往往被庸俗化。
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关键标准。
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经济损失高达 200 0 亿人民币, 这相当于 2 0个唐 山大地
震造成的经济损失。 19 年长江洪水就造成直接经济 仅 98
损失达 l60 0 亿人民币.而每年全世界因环境污染和破
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 的利益 ,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 ,二者是对立状 态 ,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 ,比较容易做 出规
收稿 日期 :06 0— 0 20- 3 1
作者简介: 李淑兰(95 , , ̄) 雅安 人, 15一)女 I l l 四川广播 电视大学雅安分校 , 讲师, 校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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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 , 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 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个人利益 , 将生产成本转嫁于公共环境 , 对环境安全极端淡漠与不 负责任 ,先是损人利己,导致污染事故发生后就损人害 己. 成为千古罪人。 近年来 , 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 , 些乡镇的农 民为“ 贫致富” 宁肯 容忍环境污染对国 脱 , 家、 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 , 而地方政府为增加地方财政 收入 ,既是冲突调解者 ,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 ( 地方利 益)违法阵营庞大 , 。 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
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低于 2 万亿美元 。因此 , . 5 生态 学家指出地球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地球有史 以来最严重的 污染和破坏 :全球十大环境问题 已直接威胁着全人类的 生存和文明的持续发展 .生态危机 已经超越局部区域而 具有全球性质 ,来 自于生态危机 的威胁 .已远远超过战 争、 , 瘟疫 保护地球家园 已刻不容缓 、 迫在眉睫。 ( 我 国环境 问题的原因分析 二)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 ,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 面的 , 自然地理 因素 。 既有 还有经济 、 人文社会等 因素, 而 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
简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简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推进中国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其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一、坚持发展与保护相统一。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导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环保与资源节约利用,保障生态安全。
二、实施履责尽责。
政府要依法履行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管理职责,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环境法规,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推广环保技术和管理模式,实现企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三、强化公众参与。
加强环保领域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公众环保意识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环保事业的知情和参与度,共同推进环保工作。
四、严格法律制裁。
严格依法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加大对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全面推进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互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权威。
五、推进法治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和环保执法机制,提高法律保障能力。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诉讼制度,增强环境法治的实效性和公信力。
六、加强国际合作。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推进环保技术和产业创新,增强我国在国际环保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同时,倡导全球环保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以上就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只有真正落实这些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互动推进,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设美丽中国。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依法治国的理解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依法治国的理解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治理中,以法律为基础、依法行政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探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依法治国的理解。
一、法制化建设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法律是指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而言更具重要性。
国家要加大法制化建设力度,打造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各方行为。
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加强执法,而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执法尤为重要。
国家要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果。
在执法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培训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加强生态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依法治国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惩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不例外。
国家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和罚责。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政府部门,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形成守法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行为习惯。
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治国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
只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要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各个层级的干部和公民树立文明素养、守法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教育的普及,增强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广泛的参与和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氛围。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治国也要求国际合作和交流。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全球性的议题,各国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维护生态安全

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维护生态安全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生态安全,我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法律执行机制和促进公众参与等方面,探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对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环境立法环境立法是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基础。
我国始终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主线,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环境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目前的环境法律体系仍面临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为了加强环境立法工作,我们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应该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严格依法立法,合理规划和统筹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其次,应该加大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强化环境执法和监管,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制度威慑。
最后,应该加强立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法律执行机制立法只有依法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完善法律执行机制是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关键之一。
当前,我国在环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权责界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首先,应该加大环境执法力量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环境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职尽责。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再次,应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者,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促进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生态安全的关键环节。
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社会各界的环境意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生态安全的合力。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治建设有哪些重点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治建设有哪些重点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到人类可持续发展和地球未来的重大课题,而法治建设则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手段。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法治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其重点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立法工作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础。
完善的生态立法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框架。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例如,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减排目标、责任主体以及奖惩机制。
同时,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制定详细且严格的法律,规定资源开发的限度、方式以及保护措施,以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此外,还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明确保护物种的范围、保护区域的划定以及非法捕猎、砍伐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执法的严格性和公正性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这要求执法人员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能够准确判断违法行为,并依法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
例如,对于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要及时发现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予以重罚。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防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司法保障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防线。
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相关案件时,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对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案件进行合理的赔偿裁决。
同时,要建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培养专业的环境司法人才,提高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
通过司法判例,形成对类似案件的指导和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
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法律应明确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例如,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生态环境状况和相关企业的环境行为。
简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简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依法治理生态环境,落实生态文明发展战略。
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坚持全面保护生态环境。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2. 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防治和治理,打击环境犯罪,对环境污染者依法追究责任。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生态文明教育,促进生态文明理念和价值观的普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4.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
5. 加强环境治理体制改革。
完善环保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保执法和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6. 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投入。
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依法治理生态环境,落实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和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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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题关于生态的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挑战出发,探讨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提供有益借鉴。
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挑战1.生态环境恶化(1)大气污染:我国大气污染问题严重,尤其是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间,雾霾天气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水污染:我国水污染问题突出,地表水、地下水污染严重,部分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3)土壤污染: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部分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
2.资源约束趋紧(1)能源资源:我国能源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较低,能源资源对外依存度高,面临资源枯竭的风险。
(2)矿产资源: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分布不均,部分地区矿产资源过度开发,导致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破坏。
(3)水资源: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3.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滞后(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复和空白现象。
(2)执法力度不足: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不足,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低。
(3)监管体系不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单一,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需求。
4.生态文明建设意识薄弱(1)公众环保意识不强:部分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环保行为习惯尚未养成。
(2)企业环保意识淡薄: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环保投入不足,污染物排放超标。
(3)政府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对策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提高燃煤电厂环保标准,推广清洁能源。
(2)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水污染源头治理,严格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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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摘要:自20世纪以来,工业革命和科技进步使人类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国际社会关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并迅速从地区性问题发展为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综观生态环境现状,国家近几年来虽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治理和保护,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切实保护和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迫在眉睫。
abstract: looking a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countries although put substantial funding to governance and protection in recent years, but the situation remains grim,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vigorously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rule of law is imminent.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legal construction 一、我国当前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几乎年年出台相关法律,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
但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
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各项立法主要散见于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规划、国际条约与协定中,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仍不健全,法律保障机制仍不完善。
1、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冲突现象较突出例如《环保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如果排污单位没有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非违法。
但是,依据《标准化法》及其《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④。
因此,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无疑又是违法行为。
这种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的情况,在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中不是个别的现象。
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
2、缺乏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实践中,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
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
生态环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互相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闹得不可开交,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职能根本无法落实,造成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地位尴尬,无法适应自然资源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
3、缺乏一系列科学的法律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体制、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体制、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保障制度。
综观现有的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足见现有的相关立法比较零散、不全面、适用性不强,缺乏对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措施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
三、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针对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和当前生态环境法律建设问题较多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人的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1)确立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确立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生态环境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态经济学原理,以科技为先导,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重点地区治理、开发为突破口,把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甚至好转,基本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生态的良性循环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确立生态环境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原则;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建设并重原则;预防为主、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规划、集中领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使用谁补偿原则;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产业政策引导原则;市场导向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原则。
在全国环境形势严峻的今天,及时修正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升生态环境法的品性,使其具有价值合理性,无论对执法还是对人民群众的守法及环境意识的提高都是十分必要的。
(2)制定一系列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指为保护、改善与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为实现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而确立的具有普遍作用的法律制度,是构成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必须制定以下基本制度:第一,生态环境建设区划制度,指在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应用生态学、环境科学和生态经济学等理论方法,对特定区域进行整合和分区,目的在于揭示不同单元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形成机制,为不同区域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科学基础。
如《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划分为8个生态环境建设类型区。
第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是指导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障人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编制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的特点、规律、目标、容量等综合因素。
第三,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度,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负责,实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是一种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制度。
第第四,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是指在危机、灾害来临前,由事故责任者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先采取预防或避免措施并发出警告或警报,以减少损失与灾害的程度。
(3)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响,在立法时容易就一时一事作出规定,缺乏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体系化的通盘考虑和综合平衡,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间互相冲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的效果,造成了执法实践中的种种困境。
对法律来说,“法律将容忍事实上的困难,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逻辑的缺陷”,因此须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
⑤其一要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融合,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
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众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却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造成实践中困难重重。
针对实际问题,当务之急便是围绕增加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基础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机制等内容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重新进行修订。
其二要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提高其实际操作性。
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应注意对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
在当前制定统一的环保程序法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应针对环境资源法中实体性规定,通过在本法中或在其它实施细则中及时地补充相应的、完善的程序性规范,以确保实体性规范的实施。
其三要消除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以维护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便于法律的实施,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4)制定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保障措施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内容相当广泛,除上述事项外,还必须制定以下各项具体保障措施:其一是建立统一领导与部门分工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市、县(区)政府实施统一领导,由主管市、县(区)长具体负责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通过市、县(区)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并实施监督检查。
其二是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技术保障措施,具体包括:一是从宣传教育抓起,向全民普及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科学知识,加快培养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人才,千方百计提高科技人员待遇。
二是发挥现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优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技术研究,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是推广先进适用的生态环境建设技术。
其三是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措施,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既要依靠国家投资,也要依靠其他渠道多方筹集,包括: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引进外资、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财政援助、税收支持等方式。
其四是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信息保障措施,逐步规范生态环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单位的信息提供、交流职能,建立收集、汇编、传递、利用生态环境建设信息的交换中心与传播网络,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信息保障措施。
2、强化法律实施,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制定一系列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来说,其最终实现的标志是“普遍守法”的形成,严格生态环境执法,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守法意识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
(1)严格生态环境执法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是“普遍守法”的关键。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着普遍不力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及其有关领导狭隘地从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出发,没有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