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发〔2007〕29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视力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
出发点
改善盲人基本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及 实施意见
总则
指导思想
盲人医疗按摩所
权利与义务
执业要求与培训
盲人医疗 按摩管理
办法
实施意见
专业技术职务
附则
总体要求 主要任务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 按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 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 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 规划,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继 续教育和依法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 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 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转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厅发〔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精神,规范残联系统康复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康复机构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快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国残联制订了《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康复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康复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第四条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第五条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复机构为基础,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七条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
第八条省级残联要分别独立设置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置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
企业安置残疾人在税收上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在税收上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友问题:
我是⼀个残疾⼈,我得知2008年1⽉外企和私企业安置残疾⼈也可以享受政策,每⼈3.5万的流转税,我想问享受这3.5万的税款的企业有要求么?只要我⼀个⼈进⼊企业,企业就可以享受流转税的优惠么?
律师答复:
安置残疾⼈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按摩机构、⼯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签订了⼀年以上(含⼀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在单位实际上岗⼯作。
(⼆)⽉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占单位在职职⼯总数的⽐例应⾼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数多于10⼈(含10⼈)。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按⽉⾜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等⾦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实际⽀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的经省级⼈民政府批准的最低⼯资标准的⼯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上岗⼯作的基本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7da8146edb6f1aff001f50.png)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06-15 国税发[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卫生部等关于印发《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卫生部等关于印发《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残联教就[2001]89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就[20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做好“十五”期间盲人按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了《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九五”期间,全国培养医疗盲人按摩人员10,000名,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22,500名,经过培养、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基本已就业,按摩已经成为盲人就业的重要渠道。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保健按摩需求日益增长,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按摩的需求和广大盲人服务社会的愿望,推动盲人按摩工作持续发展,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3.5万名,其中6000名达到医疗按摩水平。
--广开就业渠道,使经过培养、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90%以上就业。
--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盲人按摩指导服务网络。
二.主要措施1、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各级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认真做好当地生源的调查、摸底、筛选工作,制订培训计划。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穗国税发[2007]290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7]290号2007年12月5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85号,穗财法〔2007〕89号文转发)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30号,穗国税发〔2007〕209号转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程序(一)资格的认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点“享受税收优惠单位的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按以下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穗民〔2007〕219号,附件一)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附件二)。
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全国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行政审批培训考试题目答案题纲

∙ A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B 取得中医、针灸推拿专业(含骨伤)大学专科学历证书∙ C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 D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2 培训高级保健按摩师的教师的最低条件是(A)∙ A 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 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C 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D 具有本职业高级按摩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 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D)∙ A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B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C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D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4 《盲人按摩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任务数中错误的是(D)∙ A 建设实训基地∙ B 培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C 扶持贫困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D 扶持盲人按摩机构数5 申报保健按摩高级技师条件中错误的是(B)∙ A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B 取得中医、针灸推拿专业(含骨伤)大学专科学历证书∙ C 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D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6 县级残联在开展保健按摩机构审核工作前,要(A)∙ A 制定本地区最低收费标准∙ B 制定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C 制定本地区开办机构数量∙ D 制定本地区最低保障标准∙ A 盲人保健按摩∙ B 盲人按摩∙ C 中医推拿∙ D 盲人医疗按摩8 培训中级保健按摩师的教师的最低条件是(A)∙ A 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 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C 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D 具有本职业高级按摩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9 下列不属于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工作范畴的是(C)∙ A 统一省内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标识∙ B 统一服务规范∙ C 制定本地区最低收费标准∙ D 大力宣传盲人保健按摩10 负责制定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划的是(A)∙ A 中国残联∙ B 省级残联∙ C 地级残联∙ D 县级残联11 以下哪个不是保健按摩师的职业资格(C)∙ A 初级保健按摩师∙ B 技师∙ C 技士∙ D 高级技师12 申报保健按摩技师条件中错误的是(B)∙ A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B 取得中医、针灸推拿专业(含骨伤)大学专科学历证书∙ C 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D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13 盲人保健按摩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C)∙ A 1:10∙ B 1:15∙ D 1:2514 盲人取得(B )后,可从事保健按摩活动∙ A 《执业医师证》∙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健按摩师》∙ C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D 盲人按摩相关中专以上学历证书15 各级残联工作人员职责中错误的是(D)∙ A 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B 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C 公正透明,服务残疾人∙ D 人情至上,法规其次16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需要符合的条件是(C)∙ A 按摩床位要开放∙ B 被褥枕巾要清洁卫生∙ C 设有卫生间和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消防设施∙ D 面积要40㎡以上17 下列对于盲人保健按摩的描述中正确的是(B)∙ A 盲人保健按摩活动只能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从事∙ B 盲人保健按摩活动可以在医疗机构中从事∙ C 盲人保健按摩活动在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相应《营业执照》的保健按摩机构中从事∙ D 盲人保健按摩活动是以治疗疾病为主要目的18 盲人保健按摩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场地至少应容纳(B)人∙ A 15∙ B 20∙ C 25∙ D 3019 下列表述中错误的一项是(B)∙ A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B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可不缴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 C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得限制从业人员培训机会∙ D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得收押从业人员相关证件20 《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哪个部门未参与(C)∙ B 劳动部∙ C 财政部∙ D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1 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是指(B)∙ A 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B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C 行动不便的人员∙ D 视力残疾人员22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登记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前,应当先向(D)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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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80号2008-04-0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有效生效日期:2008-04-07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0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四月七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08〕18号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现将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认定机关。
根据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为提高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审核认定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有关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我省确定各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为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庇护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统称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的工作机关(简称“认定机关”)。
二、认定程序。
申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的单位,应持《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申报材料》(附件1)所需材料及填写好的《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向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加具意见,经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并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认定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单位颁发《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简称《机构证书》)及副本,同时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为申请资格认定单位出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意见书》(附件3),并在该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有关证件上加盖“已就业"戳记、标明日期,戳记式样尺寸为2.5×1.5cm长方形,内刻“已就业”字样(见附件6)。
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认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年度审核。
已领取《机构证书》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上年度残疾人职工的实际用工情况,填报《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附件4)及《残疾人职工名册》(附件5),连同《机构证书》副本一并送所在地县级残联,县级残联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送地级以上市残联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机构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四、统一表格及式样。
《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正、副本)、《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意见书》、《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
各地认定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资格书面认定意见及机构年审意见,应按全省统一印制的意见书式样填写。
五、各地对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省残联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认定的单位数量向省残联订购《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情况,切实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1、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申报材料2、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3、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4、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5、残疾人职工名册6、“已就业”戳记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我会制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盲人按摩机构,是指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本办法所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本办法所称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
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第四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二)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三)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四)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五)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六)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七)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五条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台提出书面的资格认定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位申请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认定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四)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五)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六)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七)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八)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九)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第七条认定机构在实施资格认定过程中,对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和使用设备,单位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建设等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应进行实地核查;残疾人证件及其他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应与发证机关或证明机关进行核对并确认。
第八条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出具审核认定意见书,在其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
审核认定意见书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订。
第九条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认定机构对不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单位,应当取消资格。
第十条认定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递资格认定和单位条件发生变化后重新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单位对认定机构的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提请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进行重新认定,或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认定机构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单位进行年审。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应按统一要求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通过就业统计比对残疾人证件和就业情况。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民政部门提请认定机构核实单位(含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认定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第十五条认定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对单位进行实地核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年审等,不得向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