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

合集下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1988年3月1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全国 * 通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

第二条中国残联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中国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适应 * 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

动员社会发扬 * 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关心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残疾的预防工作。

第七条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培养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工作者。

第八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九条协调残疾人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开展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承担“ * 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

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三条全国 *中国残联全国 * 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

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 实行民主集中制。

* 职权: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二、确定工作方针,审议工作报告;三、制定、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中国残联设名誉职务,人选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

主席团会议由中国残联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中国残疾日联合会章程是怎么样的?下面是全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1988年3月1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

第二条中国残联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中国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

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关心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残疾的预防工作。

第七条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培养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工作者。

第八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九条协调残疾人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开展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承担“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

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

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大会职权: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二、确定工作方针,审议工作报告;三、制定、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中国残联设名誉职务,人选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

主席团会议由中国残联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残联运行章程

残联运行章程

残联运行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范残联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运行章程。

第二条残联的全称是残疾人联合会,是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四条残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工作,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残联的主要任务包括:1、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呼声。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3、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6、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7、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8、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第六条残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第八条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审议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产生残联主席团。

第九条残联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残联工作。

第十条残联主席团的职权是:1、选举主席、副主席。

2、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3、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4、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执行理事会是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负责残联的日常工作。

残联章程

残联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字体【大中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四章地方组织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六章经费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条件。

第八条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联系、指导各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一、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三、选举产生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中国残联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制度

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制度

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更好地服务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残联专门协会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组成部分,代表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应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残疾人的主体作用,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残联专门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残联专门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各地残疾人代表选举产生。

第六条残联专门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残联专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残联专门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残联专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残联专门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调查研究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二)代表残疾人参与政府、社会和残疾人相关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三)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工作计划,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四)开展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法律意识;(五)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的服务;(六)建立健全残疾人组织体系,培养残疾人工作人才;(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援助,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发展。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程序:(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二)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三)残联专门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残疾人事业的具体工作;(四)残联专门协会通过各种形式,收集残疾人的意愿和需求,反映残疾人问题,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五)残联专门协会定期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残疾人工作人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残疾人协会章程

残疾人协会章程

残疾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残疾人协会是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由残疾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旨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第三条残疾人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残疾人,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残疾人协会遵循自愿、平等、互助、共享的原则,依法开展各项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残疾人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六条会员大会是残疾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讨论并通过章程的修改、选择理事会成员、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理事会是残疾人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决策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协会的财务等。

第八条监事会是残疾人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检查协会的工作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九条秘书处是残疾人协会的行政机构,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负责具体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包括:协助理事会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管理会员名册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条残疾人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两类。

第十一条普通会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员是指在普通会员基础上,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福利等。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按时交纳会费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残疾人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社会捐款、政府补助、项目资助等。

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中国盲人协会章程(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盲人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盲人协会,简称:中国盲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Blind,英文简称:CAB。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任务(一)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盲人,反映盲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

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 团结、教育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盲文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盲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

对盲文出版、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盲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推动文化扫盲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盲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盲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

盲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中国盲人协会章程;(三)选举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全国盲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须有盲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名誉职务中国盲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执行盲人代表会议的决议;(三)向盲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向盲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办事机构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聋人协会章程(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聋人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聋人协会,简称:中国聋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Deaf,英文简称:CAD。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任务(一)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聋人,反映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聋人服务。

争取和维护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中国手语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

对中国手语、影视字幕、聋儿康复等具有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聋人的综合素质。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聋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聋人代表组成。

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聋人协会章程;(三)选举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全国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须有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名誉职务中国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执行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三)向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向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办事机构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肢残人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Physically Disabled Persons,英文简称:CAPDP。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肢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任务(一)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肢残人,反映肢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肢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肢残人服务。

争取和维护肢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推动肢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残疾人机动车等具有肢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肢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肢残人的综合素质。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肢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肢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肢残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肢残人代表组成。

肢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三)选举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须有肢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名誉职务中国肢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执行肢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三)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办事机构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