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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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项目终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项目终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项目终期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31•【文号】全康办[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项目终期检查工作的通知(全康办〔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2009-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中国残联组织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项目。

项目将于2011年底结束,为深入了解、掌握“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项目工作任务,进一步推动康复人才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项目终期检查。

检查分为各地自查和全国抽查两个阶段。

为做好此项工作,全康办制定了《“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项目终期检查方案》,现随本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做好自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附件:“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项目终期检查方案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项目终期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一)了解各地开展“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情况,收集资料,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更好地推动康复人才建设工作。

(二)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促进和加强横向交流,推广人才建设的典型经验,推动康复人才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检查对象检查对象为承担项目任务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三、检查时间1.自查时间:2011年11月2.全国抽查时间:待定四、检查方式“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项目终期检查,采取各地自查和全国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查为主。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10.09•【文号】残联厅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加快发展,残疾人统计任务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加严谨、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精确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各项重点工作和任务的需求,统计工作不仅要在宏观上为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辅助决策和数据支持,也要从数据源头掌握全面、准确的微观数据。

为此,中国残联在总结、修订《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形成了《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是对各省级残联统计工作的全面考核评价,重点是对报表数据质量的考核。

中国残联将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各省级残联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情况在残联系统通报。

各级残联要对统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统计管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业务部门要与综合统计部门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使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业务开展情况,发挥统计在业务开展和工作管理上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作用,实现业务工作与统计工作的相互促进;同时要重视统计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人员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二00九年十月九日附件: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和发展,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保证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残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残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残联厅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开展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要求,推动职业院校康复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提升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水平,中国残联、教育部决定开展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开展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构建康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机制,促进职业院校对接本地区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需求,深化专业课程改革,强化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试点单位辐射带动作用,带动残疾人康复职业教育水平整体提升,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人才专业化水平。

二、试点任务(一)建立“双主体”育人模式。

分地区确定试点单位,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职业院校结对子共同作为培养主体,共同研究人才需求、制定招生方案,共同开展专业教学改革、组织教学。

积极探索订单式、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

(二)改革专业课程体系。

试点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职业院校要建立以康复服务核心职业能力为中心、康复专业技术技能与综合素质平衡发展的专业课程体系。

要适应岗位实际需求,对接职业标准,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专业课程标准、特色校本教材、数字化教学资源等。

(三)强化实践性教学。

试点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职业院校要共同建立实习实践基地,为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试点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职业院校要共同研究制订实习实践标准。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正文:----------------------------------------------------------------------------------------------------------------------------------------------------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为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25日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本标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县(市、区、旗)。

一、组织管理(一)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重视,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卫生健康部门。

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及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康复医疗、护理、咨询、转介等服务。

(三)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精神障碍者社区康复服务;培育助残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四)残联组织。

协助政府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划;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诉求,组织残疾人主动参与社区康复活动;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工作;推进社区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

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全康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康办〔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十一五”期间,全国为残疾人提供各类辅助器具500余万件,其中,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30余万件,减免费用装配假肢7万余例、矫形器1万余例;初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对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为残疾人供应50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

其中:通过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50万件基本型辅助器具;为50万名贫困低视力残疾人免费配用助视器;为5万名贫困的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生活所需的辅助器具;为1万名具备就学和就业能力的贫困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为7万例贫困残疾人装配假肢;为5万例贫困残疾人装配矫形器。

--通过组织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推广辅助器具适配技术,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体系,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进家庭。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黑龙江省垦区残联、卫生局: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2008年统一制发以来,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依规做好核发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残疾评定不够规范、审核程序不甚严密、办证周期相对较长、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等问题。

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精准落实各项政策、实施服务管理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积极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社会宣传。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的新特点、新要求,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提高《管理办法》的社会知晓率,确保尽快付诸实施。

二要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指导更趋宏观等突出特点,体现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6.15•【文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重要阵地和技术资源中心。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重视、各级残联组织积极努力下,全国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21年底,全国残联系统已建成康复机构2554家,为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四五”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提出“完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评估,推动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贯彻全面康复理念,完善服务功能,提升规范建设和服务水平”。

为指导各地做好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引导、带动全国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加强业务内涵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国残联组织编制了《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2022年6月15日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为做好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促进残疾人全面康复为导向,建立健全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体系和机制,引导、带动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树立科学康复理念,加强业务规范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发展方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务院扶贫办•【公布日期】2016.06.02•【文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定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2016年6月2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决定共同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为做好有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主要措施(一)建立组织管理体系。

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协调行动,负责制定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开展督导检查,筹集并统筹使用相关经费。

(二)建立工作队伍。

为每个社区(村)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社区(村)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三)组建康复服务网络。

以县(市、区)为单位,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或组织作为康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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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
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03.13
【实施日期】201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康复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残联:
《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已经中国残联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各培训主办单位,合理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国家级实名制培训,同时参考国家级实名制培训计划,制定本省(区、市)实名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2017年度实名制培训任务。

中国残联康复部
2017年3月13日
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国家级)
13

孤独症儿童康复学
科带头人培训班
(第一期)
中国残
疾人康
复协会
孤独症儿童康复国内外学
科前沿与发展其实;专业
核心技能;科学研究能力
各省残联孤独症
康复学科带头人


1040
2
4月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
业务骨干培训班
中国听
力语言
康复研
究中心
听觉语言康复机构业务管
理内容、依据、原则与方

各省残联系统听
力语言康复机构
业务管理骨干


670
3孤独症儿童康复骨
干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康
复研究
中心
孤独症儿童功能评估及康
复训练技术,包括言语沟
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
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各省残联孤独症
康复骨干


7100
4省级残联辅具中心辅助器具学科带头人
5假肢、矫形器制作
师资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假肢、矫形器适配、制作
新技术;假肢、矫形器适
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省级残联辅具中
心假肢、矫形器
骨干师资


735
6假肢、矫形器制作
骨干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假肢、矫形器适配、制作
技术
各省残联假肢、
矫形器技术骨干


735
7智力残疾康复社会
服务机构规范化管
理及服务评估标准
骨干师资培训
中国智
力残疾
人及亲
友协会
智力残疾康复服务新理
念、新技术、新模式;儿
童服务机构、成年服务机
构不同专业服务标准
中国智协及部分
省智协智力残疾
康复专业技术骨
干师资


530
8
5
月盲人定向行走及适
应训练骨干培训班
(第一期)
中国残
联康复

盲杖适配及服务;定向技
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
能力训练
省级残联盲人定
向行走负责人


570
9儿童耳蜗、助听器
适配及服务技术骨
干培训班
中国听
力语言
康复研
究中心
耳蜗、助听器佩戴及调
试;辅助材料评估及更换
各省残联系统听
力语言康复机构
听力辅助器具适
配技术骨干


770
10听力语言康复专业
人员轮训考核师资
培训班
中国听
力语言
康复研
究中心
听力语言康复专业人员考
核师资培训
各省残联听力语
言康复学科骨干


462
11
北京大
学第六
医院
精神残疾人功能评估、作
业疗法训练及支持性服务

省级残联精神残
疾康复业务负责
人、业务骨干


770
12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假肢、矫形器适配、制作
新技术;假肢、矫形器适
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省级残联辅具中
心假肢、矫形器
骨干师资


735
13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假肢、矫形器适配、制作
技术
各省残联假肢、
矫形器技术骨干


735
14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学习常见辅助器具类型、
产品特点及适配技术
示范省残联系统
辅具服务技术骨



560
15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学习常见辅助器具类型、
产品特点及适配技术
示范省残联系统
辅具服务技术骨



560
16中国残
联康复

智力残疾康复国内外学科
前沿动态与发展趋势;专
业核心技能;科学研究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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