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介绍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激励和奖励优秀学生,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我校建立了优秀学
生奖学金评定机制,制定本细则,明确奖学金评定的标准和程序。
二、评定标准
1.学术成绩:学术成绩是评定优秀学生的最主要因素。
主要以学生的
课程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等为评定依据。
2.素质评价:学术成绩之外,学生的课外表现和品德修养也是评定优
秀学生的重要因素。
包括课堂表现、参加学术竞赛、科研活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
三、奖学金等级
1.一等奖学金:在学校内的学术成绩和素质评价中排名前5%的学生,符合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金额为5000元。
2.二等奖学金:在学校内的学术成绩和素质评价中排名前10%的学生,符合二等奖学金标准,奖励金额为3000元。
3.三等奖学金:在学校内的学术成绩和素质评价中排名前20%的学生,符合三等奖学金标准,奖励金额为2000元。
四、评定程序
1.学术成绩评定:学术成绩评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每学期结束后
进行一次评定。
评定依据是学生的课程成绩、考试成绩等。
成绩排名前20%的学生进入下一步素质评价环节。
2.素质评价:素质评价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评估学生的课堂表现、学术竞赛成绩、科研活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因素。
评估结果按
照学生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名,综合得分排名前5%的学生获得一等奖学金,排名前10%的学生获得二等奖学金,排名前20%的学生获得三等奖学金。
学校学生工作奖励办法

学校学生工作奖励办法学校的学生工作奖励办法是通过对学生的积极表现和优秀成绩进行奖励,以激励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学校学生工作奖励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学校学生工作奖励办法的设计原则、具体奖励措施和效果。
一、设计原则学校学生工作奖励办法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奖励办法的设计应依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和成绩进行评定,并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平公正。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评奖组织,由多个不同角色的人员组成,确保评选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激励性原则奖励办法应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能够有效促进学生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奋进。
奖励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学生的兴趣和需求,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自信心。
3. 多元化原则奖励办法应包括多种形式的奖励,既包括物质奖励,如奖学金、奖品等,也包括精神奖励,如荣誉称号、表扬信等。
同时,应根据学生不同特长和发展需求设置多项奖励,不仅注重学术成绩的表现,也关注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二、具体奖励措施学校学生工作奖励办法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奖学金学校可以设置奖学金制度,根据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特长进行评定。
奖学金的金额可以根据评定结果的优劣设定不同等级,以激励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2. 荣誉称号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表现设立一系列的荣誉称号,如学业之星、文体之星、社会实践之星等,并定期评选表彰。
这些称号既是对学生努力的肯定,也能够激励其他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3. 表扬信学校可以给优秀学生发放表扬信,公开表彰他们的优秀表现和成绩。
这不仅可以激励学生,也可以向其他学生树立榜样,促进全校学风的建设。
4. 奖品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各类竞赛活动,并为获奖学生提供物质奖励,如书籍、文具等。
这不仅能激励学生参与竞赛,还能丰富学生的知识和经验。
5. 优先推荐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成绩和表现,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这既是对学生努力的肯定,也能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并颁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三条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奖学金的评定,要求严格按照评定条件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励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七条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1.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2.学年考试科目成绩总分按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序:一等奖学金进入前20%名次;二等奖学金进入前40%名次;三等奖学金进入前60%名次。
考试、考查科目(公共体育、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除外)成绩平均分:一等奖学金在良好(80分)(含良好)以上;二等奖学金在中等(70分)(含中等)以上;三等奖学金在及格(60分)(含及格)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达标,学年公共体育课成绩达及格(60分)以上,免考体育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文体活动以及校内外集体活动。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1.本学年考试违纪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以上处分。
2.本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核不及格。
第三章奖励办法第九条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奖学金数额标准及评定比例。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5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3%评定。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6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6%评定。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12%评定。
第四章评定方法与程序第十一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教务处协助,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营造良好学风、班风,树立典型榜样,激励学生创先争优、比学赶超,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立的各项学生奖励申请、评选和发放。
第二章奖励项目、等级、比例第三条学校奖励项目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双自标兵”奖学金、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科技创新标兵、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军训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十佳优秀大学生、十大自强之星、优秀寝室、十佳优秀寝室、十佳学习标兵、十大考研标兵、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启航奖和优秀实习生。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奖励1600元/年,比例为在校本专科生总数的3%;二等奖每人奖励800元/年,比例为在校本专科生总数的10%;三等奖每人奖励400元/年,比例为在校本专科生总数的20%。
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本专科生。
第五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奖励1600元/年,比例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总数的10%;二等奖每人奖励800元/年,比例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总数的15%;三等奖每人奖励400元/年,比例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总数的25%。
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六条十佳学习标兵奖学金名额10人,每人奖励500元/年。
奖励在专业学习或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七条科技创新标兵名额10个,每个集体或个人奖励500元/年,奖励在各类科技创新竞赛和创业创新中表现优异的集体或学生个人。
第八条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的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十佳学生干部在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十佳学生干部名额10人,奖励300元/年,奖励在校学生干部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十条先进班级的比例为参评班级总数的10%,优良学风班级在先进班级中产生,优良学风班级名额10个,奖励500元/年。
优秀学生奖励规则方案

优秀学生奖励规则方案优秀学生奖励是对学生在学业、品德、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一种肯定和激励方式。
优秀学生奖励旨在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学习,培养良好的品德养成和社会责任感。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1. 奖励对象:所有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和参与奖学金评选。
2. 奖励范围:奖励内容涵盖学业成绩、品德表现、社会实践、学术竞赛等方面。
二、奖励标准和评价体系1. 学业成绩:以学期成绩为主要参考标准,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的名额设定为全班人数的10%。
2. 品德表现:综合考虑学生的操守、纪律、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评选优秀学生奖。
3. 社会实践: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设置社会实践奖,评选出优秀社会实践学生。
4. 学术竞赛:对于参加学术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奖励内容和奖学金设置1. 学业奖学金:对于学业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按照学期GPA进行评定,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享受提供的奖学金金额逐级增加。
2. 品德奖学金:对于品德表现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选取每学期表现突出的一百名学生,享受提供的奖学金金额。
3. 社会实践奖学金:对于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设立奖学金,选择每学期表现突出的一百名学生,享受提供的奖学金金额。
4. 学术竞赛奖学金:对于参加学术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学生在竞赛中的成绩情况,分别设置不同档次的奖学金。
四、申请和评选流程1. 学生自愿参与申请,填写申请表格,详细陈述个人申请理由和申请种类。
2.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选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等组成,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和评选。
3. 根据申请材料和评选标准进行评审,公平、公正、公开地评选出合格的申请者。
4. 公示评选结果,鼓励学生对评选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
5. 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金额,表彰优秀学生的成就。
五、奖励的意义和作用1. 激励学生:通过优秀学生奖励,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积极性,促使他们进一步努力学习和提高自己。
学生奖励奖金制度

学生奖励奖金制度1. 引言学生奖励奖金制度是指根据学生的优秀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在学习和各项活动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和表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生奖励奖金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具体措施、发放方式等相关内容。
2. 目的学生奖励奖金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培养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通过奖励优秀学生,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动力,激发他们对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进而推动整个学校的学风建设和素质教育的发展。
3. 适用范围学生奖励奖金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
无论是学习成绩、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科研活动还是体育比赛等方面的优异表现,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4. 具体措施4.1 学习成绩奖励针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制定以下奖励措施:•优秀奖学金:对于各个年级的前5%学生,按照学期总成绩进行评定,每人奖励500元的奖金。
•进步奖学金:对于学期总成绩相对于上学期有明显提高的学生,每人奖励300元的奖金。
•学科竞赛奖励:学生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将根据获奖等级进行奖励,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
4.2 课外活动奖励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外活动,制定以下奖励措施:•社团活动奖励:对于在学校社团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根据活动组织和贡献程度进行评定,给予400元至800元不等的奖励。
•社会实践奖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根据实践内容和贡献程度进行评定,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元。
4.3 体育比赛奖励为了鼓励学生参与体育运动,制定以下奖励措施:•体育比赛奖金:对于在学校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表现出色的学生,根据获奖名次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
5. 奖励申请与发放学生在符合奖励条件后,需向班级或学校相关部门提交《学生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并在教务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
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为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改和发展的需要,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奖学金是指包括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周恩来奖学金、泉海奖学金及其他奖励在内的总称。
第二条评选对象:通过注册取得XX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高学生。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以下办法评比:1、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
(3)诚实、明礼、守信,思想品德优良。
(4)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
(5)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体育锻炼达到规定标准。
(6)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2、评选办法(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依据,以测评总分高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
(2)专科转入本科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3)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当年不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试读生试读期间不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4)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以及延长学制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以及延长学制期间,不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5)受到学院级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和处分的学生不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6)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有一门不及格(以测评学期的考试、考查成绩为准)不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3、奖励办法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一等为5%,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为10%,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为20%,每人每年500元。
4、评选程序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各学院在每学期前三周评选结束。
评选工作在各学院委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要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选结果由学院政办公会议审核并公示。
2、公示后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励方案

优秀学生奖励方案随着教育的进步和发展,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逐渐成为重要的衡量标准。
为了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建立起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竞争机制,学校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励方案。
一、奖励内容1. 学术成绩奖励学术成绩是评价一个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指标。
学校应该设立一系列的学术成绩奖励,例如:(1)学科奖:根据学生在不同学科的成绩表现,设立成绩优秀奖、进步奖等。
(2)学年成绩奖:对每个学年的成绩进行评定,设立学年优秀学生奖和学年进步学生奖。
2. 综合素质奖励除了学术成绩,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学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奖励:(1)品德奖:对表现良好的学生进行表彰,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2)团队奖:对在集体活动中表现出色、团结合作的学生进行奖励,激励他们发扬集体主义精神。
(3)社会服务奖: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志愿服务精神,对有突出贡献的学生进行奖励。
二、奖励方式1. 学术成绩奖励方式(1)证书奖励:学校可以颁发学科优秀奖、学科进步奖的证书,作为学生学术成绩的充分肯定。
(2)奖学金:对学年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设立奖学金制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3)学习资源优先分配:在选修课程、实验室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成绩优秀的学生。
2. 综合素质奖励方式(1)荣誉称号: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例如“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公益先锋”等,体现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多元化活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机会,例如参加学术研讨会、文化艺术展演等。
(3)实践机会:为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提供参与科研项目、实习实训的机会,拓宽他们的学习和发展空间。
三、奖励评选程序1. 评选标准(1)学术成绩奖励:由学校制定统一的学业成绩评价标准,并通过考试、考查等方式进行评选。
(2)综合素质奖励:评选标准包括学生的品德表现、团队合作能力、社会服务记录等,可以由班级、年级或者学校教务处进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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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学生奖励范围、荣誉称号与资格第一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学生奖励荣誉称号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有资格受到奖励。
第二章学生奖励基本条件第四条学生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劳动。
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维护学院安定团结的局面;(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文体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五条学生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班级学生思想积极上进,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理论学习空气浓厚。
班级学生关心国家大事,大部分学生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修养,班级整体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较高;(二)班级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人际关系和谐,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三)班级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组织纪律和法制观念较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四)班级经常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和综合能力提高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出勤率高,活动效果好。
(五)班级学生专业思想稳定,学风严谨,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六)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和制度健全,工作协调,团结合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工作效果好。
学生干部以身作则,模范作用发挥好;(七)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经常开展集体性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第三章学生不予奖励条件第六条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具备先进个人奖励资格:(一)保留入学资格者;(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三)留级重读者;(四)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五)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六)病、事假累计超过两周者;(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和学院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班级,不具备学生先进集体奖励资格:(一)班级学生有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二)班级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的;(三)班级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和学院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的;(四)班级因教育管理不当,学生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
第四章学生先进个人评选第一节三好学生评选第八条三好学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80分以上。
第九条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各系参评学生总数的5%。
第二节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核课程成绩在班级前50%,学年单科考试课程成绩6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60分以上。
第十一条各系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系学生干部总数的3%。
第十二条学生总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5%。
第三节优秀毕业生评选第十三条优秀毕业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毕业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优秀;(二)在校期间一次以上荣获省或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各系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
第五章学生先进集体评选第一节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第十四条学生先进班集体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班级学生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各科考试课程成绩无不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及格;(二)班级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率达到80%;(三)班级学生所居住寝室的文明寝室率达到70%,没有不合格寝室。
第十五条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各系学生班级总数的3%。
第二节学生优良学风班评选第十六条学生优良学风班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班级学生学年考试优秀率达到30%,良好率达到50%,各科考试课程成绩无不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及格;(二)班级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率达到90%;(三)班级学生所居住寝室的文明寝室率达到80%,没有不合格寝室。
第十七条学生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为各系学生班级总数的5%。
第六章学生奖学金评选第一节专业奖学金评选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87)教计字139号]规定,授予师范专业学生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专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新生入校后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
第二学年开始,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二等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各系师范专业学生总数5%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各系师范专业学生总数10%评定。
第二十一条一、二、三等专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给。
第二十二条一等专业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程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80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二等专业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70分以上。
第二十四条专业奖学金(含各类政策性补贴)发给标准:(一)普通专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88.60元,体育专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97.60元;(二)普通专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83.60元,体育专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92.60元;(三)普通专业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70.60元,体育专业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79.60元;第二十五条原规定享受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享受一等、二等专业奖学金者,在享受一等、二等专业奖学金期间有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7项不予奖励的条件之一者,取消其所享受的等级标准,按三等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所空出的等级名额不再重新评定补充。
第二节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第二十七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授予非师范专业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两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校后的第二学年起评定。
第三十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系非师范专业学生总数的5%评定,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系非师范专业学生总数的10%评定。
第三十一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
第三十二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程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80分以上。
第三十三条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70分以上。
第三节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第三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评选比例、发给标准等,按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后,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六条国家奖学金与省贫困学生奖学金不能重复申请。
第七章学生奖励评选办法与程序第一节学生奖励评选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进行。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5月份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适时进行。
第二节学生奖励程序第四十一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人选由学生所在班级推荐后进行民主评议,系政治辅导员根据学生班级推荐人选和民主评议结果,依据其评选标准,形成拟定意见,提交系务委员会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二)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在班级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所在系政治辅导员根据自评结果,依据评选标准组织相关人员评定后,形成拟定意见,提交系务委员会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班级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三)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学生先进个人、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和学生先进集体材料,依据评选标准进行审核后,经处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同意后,提交院长会议决定;(四)经院长会议决定后,对学生先进个人、学生先进集体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专业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制表报送财务处后按月发给。
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制表报送财务处后一次性发给。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奖励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奖励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