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安机关办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案件流程图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A、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一、站长职责。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制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各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能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就业、就医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援助。
负责社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专干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书,落实监控帮教管理人员,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三、社区民警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宣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社区戒毒工作站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督促其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并逐一建档,定期进行尿检。
B、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精神,社区戒毒管理站工作人员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弄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规定。
每年集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训诫一次。
二、结合社区戒毒人员家庭、身体状况、吸毒成瘾的程度、社会交往等,社区民警在参与社区戒毒的日常管理活动中,每周将戒毒人员各自的情况,向戒毒站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讲述其戒毒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社区戒毒站坚持每月与药物维持治疗医疗机构,咨询戒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一步了解掌握戒毒人员药物戒毒情况。
四、根据吸毒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社区戒毒站有针对性组织工作小组人员到社区各娱乐场所、典当行、废品回收站进行走访,了解情况,防止吸食毒品。
C、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一、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社区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每周向社区戒毒机构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一次。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社区戒毒机构提出,接受公安机关对其的尿液检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禁毒委有关通知精神及《南宁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成立**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禁毒委主任副组长:。
副县长、县禁毒委副主任。
县公安局局长、县禁毒委副主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药监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以及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禁毒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陆超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蒙启才、教导员韦建家担任。
各乡镇也相应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负责本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
二、工作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三、实施步骤(一)安排部署、初步建立阶段(200*年2月中旬)。
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方案,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对现有吸毒人员进行排查梳理,制定并采取针对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完成专职人员工作配备、戒毒专业服务组织成立、禁毒志愿者招募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阶段(200*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要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增添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探索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第3页: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

1.逃避拒绝毒品吸毒检测 3次以上的2.擅自离开执 行地旗县市3次或累计30 日的
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戒毒治疗 戒毒地点变更★
美沙酮维持治疗门 诊
戒毒医疗机构 强制隔离戒毒 自愿原则
社区戒毒(康复)工 作人员及时报告公安 机关
对滥用阿片类毒品成 瘾人员,社区戒毒 (康复)办公室动 员,督促其参加
中止 终止★
15日内 报到
变更后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拘留、逮捕 执行刑罚或强制隔离情况释放Fra bibliotek执行 期满
请假外出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
离开执行地旗县区3日以上需书面报告
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解除通知书★
解除★
不再纳入动态管控
公安机关送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属,7日内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办公室执行后 24小时内通知作出 决定的公安机关和 执行地派出所
社区戒毒(康复) 专职人员、社区医 务人员、社区民警 、社区戒毒(康 复)人员家庭成员 、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持《责令社 区戒毒(康复)决定书 督促按时报到 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定期家访(谈话) 就业安置指导
定期评估鉴定 归档
归档备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
公安机关责 令(决定) ★
强制隔离戒毒★
接收 登记 ★
常态 工作
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 15日内报到
(康复)工
作办公室
不适宜强制隔离戒 毒的
社区戒毒★
执行
拒绝接受社区戒 毒(康复)
15日内拒不报到接 受社区戒毒(康 复)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彖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内容有:1、社区矫正对彖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3、《社区矫正宣告书》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6、《社区矫正方案》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社区矫正对彖公益劳动记录簿》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彖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
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1、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彖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2、谈话教育(个别教育),告知矫正对象需遵守矫正工作中的各项规定。
如思想且汇报,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同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等。
3、确定每个矫正对象的管理人员,包括司法员和民警、村责任人、监护人员,同时告知矫正对象平时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相互保持日常联系。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

拒 签 协 议
社区医护人员 禁 毒 志 愿 者 家 属
心 理 咨 询 行 为 矫 正 康 复 治 疗
告知权利和义务, 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期限届满, 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
定期评估、适时调整计划和措施
定期检测或抽检 美沙酮维持治疗 制定针对性戒毒(康复)计划和 工作措施
组 织 领 导 定 期 汇 报 组成
禁 毒 专 干 禁 社 毒 民 警 区 干 部员 社 区 康 复 期 满
社 区 康 复 社 区 戒 毒 期 满
两次以上不纠正 违 规 告 诫 在 社 区 戒 毒 期 间 定 期 访 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 (下设若干帮该小组)
被责令社区康复、但 未报到社区康复人员 尿样毒品检查 禁毒机关(公安部门) 摸底、排插 发现或查获吸食、注 射毒品嫌疑人员 被责令社区康复、但 未报到社区康复人员 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批准
吸毒成瘾 吸毒成瘾严重 责令社区康复
由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康 复)领导小组(办公室)
社区矫正流程图

按季进行综合评议,请检查机关派员参加同时做出书面鉴定 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须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罪犯还必须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
5.矫正解除 因减刑提前解除
死
亡
重新犯罪、有余漏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移交档案区司法局 期满对象谈话填表 上报期满鉴定表
矫正执行
办理登记时进行谈话,告知权利、义、宣布各项规定
矫正对象人手一册
矫正对象人手一档
根据矫正对象具体情况运用多种知识 综合 分析 后有 针对 性制定 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 原工 作单位、居( 村 )委会等签订 对有 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指定项目,时间 每月 不少 于12小时
内容 形式 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 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七、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 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 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 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6、凡出现上述问题的,不得在本年度内评优、评先、入党、提 拔。
五、矫正个案制度
1、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 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 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
3、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 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禁毒上墙职责及流程图

八、在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和身心受到侵害或发生民事 纠纷、刑事诉讼时可接受委托代理,进行诉讼;
九、戒毒人员家属应与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 监护小组工作人员保持经常性沟通,随时将戒毒人员的情况向 社区戒毒小组汇报。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戒毒人员家属应履行公民应尽义务,积极参与国家、 社会及社区禁毒工作;
二、戒毒人员家属(亲属)是戒毒人员戒毒康复的监 护人,必须主动承担其家属(亲属)或戒毒康复人员主要监护 职责,同时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其进行行为管理、 思想教育、心理矫正和身理治疗干预;
三、与社区、公安机关共同对戒毒人员的戒毒提供法 律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康复治疗咨询等方面的帮助, 与社区共同监护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康复) 协议书》;
一、基础工作。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规 定上门家访和谈心工作并做好笔录(每月不少于一次),了解戒毒(康 复)人员思想、生活、交友情况,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对工作对象 做到“五知”(即知“体貌特征、社会关系、收入情况、交往人员、现 实表现”)。
二、社区康复。落实动态管控措施,查找失控吸毒人员,及时纳入 帮教监护,提升社会康复实效,实现实有吸毒成瘾人员“零增长”。
三、社区戒毒。按照社区戒毒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收集 社区戒毒协议书、戒毒保证书等相关文书,规范文书资料和戒毒工作台 帐。
四、社区治疗。积极纠正吸毒人员心理、行为,动员吸毒人员参加 药物维持治疗,提高药物治疗的覆盖面;对临时中断治疗人员进行联系, 提醒督促其参加治疗。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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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安机关办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案件流程图
附:1、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2)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
(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3、其他符合社区戒毒的情形。
2、社区康复适用对象: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4、《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或所外执行)现期满出所的及强制、限期戒毒的。
5、其他符合社区康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