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90年12月5日以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经济性质;(五)主管单位;(六)资产总额;(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四、新产权登记表的变化和不同
(一)企业基本情况更加完善 (二)增加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 (三)金额单位一律为万元 (四)填报说明的个别解释有较大变化
一是企业隶属关系码 二是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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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产权登记表的填报要求
(一)统一格式:打印纸张全部统一为“A3”格式,表格的 打印样式已登载在财政部门户网站。
▲有必要而且应当核发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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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登记证(表)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登记证(表)的种类: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产权登记表分为四类,占有产权 登记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记表和年度检查表
(二)产权登记证(表)之间的关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表(证)填报说明》的前言部分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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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二)登记形式——占有、变动、注销 1.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1)适用情况: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2)申办程序:直接在产权登记证的变动登记栏进行调整 (3)材料要求:《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4)几种特殊情况的登记要求:
一是事业单位(企业)分立的产权登记办理 二是事业单位(企业)合并的产权登记办理 三是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的产权登记办理 四是有偿收购企业的产权登记办理
一是请部门、单位在准备上报材料的时候,要保证材 料的完整和清晰。
二是如果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事项较多或者情况比较 复杂,请部门、单位在上报材料时,按照一定的顺序分门 别类装订成册。
三是附件尽量提供原件,如果不能或不便提供原件, 可以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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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8.05•【文号】财教[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8月5日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央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管字2000第116号)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通过产权登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第四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种。
(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后,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被划转。
第五条各企业如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注明的情况之一,必须如实填写相应类型的产权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报财务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财务部整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产权登记相关表格按院集团统一规定格式填写。
第六条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资产权登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一)登记范围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应当涵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这些单位所拥有的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国资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状况、产权归属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应当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产权变动情况以及相关的审批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三、国资产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一)登记申请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资产清单、财务报表、产权证明文件等。
(二)审核与核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核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三)登记发证经过核准的产权登记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是国有资产产权的法定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四)变更与注销登记当国有资产的产权发生变动,如资产的增减、转移、合并、分立等,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当国有资产因报废、转让、清算等原因消灭时,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四、国资产权登记的监督与管理(一)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实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一、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历史变化实际上,早在1992年5月11日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就联合颁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再早还可追溯到1990年国资综字[1990]第66号),1995年,原国资局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1996年1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并同时废止了92年5月1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1996]31号)。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背景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事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种各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正式运行,因此,开展和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各部门、单位和所办企业的产权意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茫茫的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是我们很多人所想的。
提到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问题,很多购房者就都搞不清楚,网上搜索出来的资料也是一知半解,大家也都不太清楚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有哪些,什么房子才能够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
这就必然要知道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的内容,贴心的小编为你总结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全部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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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一、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历史变化
实际上,早在1992年5月11日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就联合颁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再早还可追溯到1990年国资综字[1990]第66号),1995年,原国资局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1996年1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并同时废止了92年5月1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1996]31号)。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事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种各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正式运行,因此,开展和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各部门、单位和所办企业的产权意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产权登记的作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确权行为(确认占有、使用权利额行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