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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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
伙合同而成立。 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 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 以盈利和目的的法人组织。
第二节 公司法
概念 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 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 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 书中说:“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 《美国标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公司是指受 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形式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
它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
格。 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 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减少。 税赋较轻。
(二)合伙企业
二、公司的设立
发起人发起设立 订立公司章程 缴纳出资 注册登记


(一)公司的创办人。发起人指参加公司的设立 并对公司的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的人,是公司的创 办人 。有关发起人的最低人数问题,多数国家的 公司法都予以具体规定。我国下限为2人,须有半 数以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行为是有偿 的,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给付报 酬,公司也可以分配给发起人若干股份。
案例说明
假定上例中的合伙企业无负债且在存续期间。若A对 E负有已到期的、以其个人财产未能清偿的债务70万元; 同时,E对该合伙企业负债50万元。E依法不得以其对A 的70万元债权冲抵其对该合伙企业所负的50万元债务; E在对A行使债权时,应先就属于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受 偿,其余债务可通过执行该合伙企业中属于A的财产份 额中受偿40万元,而另外10万元债务则不能从其它合 伙财产中受偿,也不能追究其它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而当E受偿了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和40万元财产份额后, A当然退伙,且E并不自然取得A的合伙人资格和代位行 使A的权利。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请问:
(1)A与B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吗?它们之间的争 议应由哪个机构审理?
(2)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变更,新合同中没有仲裁 条款,因此不能仲裁。有道理吗?
(3)仲裁机构同意A公司申请回避有道理吗?
(4)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能够在我国获得执行吗?
(5)A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获 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3)著作权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
的有关人的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仲裁继续进行; (5)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 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具有可仲 裁性,所发生的仲裁案件由贸仲委受理; (6)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 易有关的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4.迅速、灵活 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管辖非强制性 4.灵活性 5.终局性——一局终裁
二、仲裁机构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但也有例外:瑞典、美国、中国贸仲委
(四)约定仲裁机 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仲裁。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我国《仲裁法》尚不允许内地举办临时仲裁。
国际性和区域性仲裁机构
P198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美国仲裁协会(AAA)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2022优秀文档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2022优秀文档

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
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
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
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
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 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 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 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第二节 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设定和范围
设定:明示或默示授权,书面或其他形式皆可。 范围: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的目的,有权采取一切必要
行为。
二、代理权的终止
本人和代理人同意终止 授权代理的交易完成 本人撤回授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可撤销的代理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甲但长王期 某担的任儿A子公告司诉的李业某务,主其管父,已在于A不公久司前有去很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代理人在代理时,要维护本人利益。 第规三定节 了披本露人委、托代人理代人理与与第未三披人露的委关托系人代理,未披
• 案例3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
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
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
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
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
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

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法
18周岁以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主体的特殊条件
这种特殊条件就是自然人必须拥有与其从事国际商事活
动相适应的资金,才能够取得权利并且能够承担在商业经营
中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自然人作为国际商法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
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
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
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
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
意思自治是其特性,以此与公民相区别。自然人的外延大于 公民,它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主体的一般条件
自然人要成为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必须是
民事主体,即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它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为自 然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 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 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开店后 并没有与王某分居,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 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陈某因经营不 善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 果仍欠债权人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 向法院起诉,请求以其丈夫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 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国际商法 全套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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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还存在个别的衡平法院。
11
3、制定法 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英王很早便发布过一些具有实体法或
程序法内容的敕令。最近两个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后,议会更 通过大批立法,在某些领域,如刑事案件的审判,其主要依据已 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但英国的制定法有其特点,即不论民事、 刑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统一的法典;对某些特定问题例 如证据、货物销售、性犯罪、盗窃罪以及青少年犯罪等,虽然制 定了单行法,但是往往民刑不分、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兼及,而 且修改频繁,同名法令很多,在援用时必须注明法令颁布的年代, 有的法令内容重复,甚至前后规定不一;而且,法令绝大部分是 归纳判例而成,不论概念或原则,类多来自司法习惯,因而解释 和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判例。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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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的司法制度 1、中国的法律体系 最高法院、地方高级法院、地方中级法院、基
层法院、专门法院 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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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事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 合议制 诉讼基本程序【立案、送达、开庭、判决、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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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民商法 1、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物权法 2、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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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1、普通法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各地 施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东北部则施行入侵 的丹麦人传入的北欧条顿人习惯法。诺曼人在英国建 立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 国家,在历史上第一次设立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 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由国王派出的巡回 法官在各地宣传和施行这些法律。狭义的普通法即指 这类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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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重点内容: 1、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点 2、公司的类型及运作

《国际商法》PPT课程课件全编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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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国际条约(或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
守的古老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国际商法
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
(或条约)的效力,由此致使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各国国情不同,在
英美法系
(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
3.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前者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
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后者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
种。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作为英国最低一级的法院,分别审理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
除法国、德国外,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荷
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都适用大陆法系。
另外,曾受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统治过的拉丁美洲、非洲,以及近东
的一些国家也实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
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系。另外,日
本、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大陆法系。
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
本国的国内法,使之
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
原有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特别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随着世界生
产力的增长,各国之
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
切,经济生活越来越
国际化,互相依赖的
程度也大大增强。
洲地中海沿岸是世
界各国贸易的中心,
意大利的威尼斯、
热那亚等一些城市
则是这一贸易中心
➢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可以 导致合同无效: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到逾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 所产生的错误。

承包合同 雇佣合同 借贷合同……

(3)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会导致 合同的无效
2.德国法

“表意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有误时,或 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 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 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情并合理地考虑该情 况而不会作此意思表示 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119条

结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签订合同的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下列双方错误,双方没有达 成真正协议,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上发生错误 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认定合同标的物时,双方存在错误 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共同的错 误 允诺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此情况下,对 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对待错误英国法与大陆 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
3.合同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强行法规定的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你愿意和我签订这个合同吗?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特征如下:1、强制性2、自愿性3、快速、简单、灵活性快速、简单、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在,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国际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共有一百1958年10日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主要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等等。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美国
191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以及各州公司法,1984年《美国示 范公司法》。
德国
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1897年《德国商法典》,1965年 《股份公司法》。
中国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独资企业法》。
Chart
第三节 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一)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应该区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和有限合伙 企业内部关系。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包括以下前三条。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决策 (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限制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4)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特别规定
Chart
第三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及其类别
(一)合伙企业的涵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合伙企业的分类差异较大。 大陆法系一般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 典和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主要区别在于经营的规模化和专门化。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伙的规定则有所不同。美国对合伙的规定较为 宽泛。英国限定了合伙企业的地位,强调其仅限于商事合伙,突出了 合伙的团体性。
Chart
第二节 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的涵义
(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权、支配权。 3.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大法
《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 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 ,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 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 表示。
法国《民法典》:合意。第1101条规定: “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人或数人对 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 债务”。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英美法
合同=许诺 许诺≠合同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许诺或 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违反这种允诺给予救济, 履行这种允诺,法律看做是一项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可以依法执行 的许诺,这个许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法 律上认为许诺是有约束力的,且可强制执行的。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5条: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合同法》第2条: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 回
大陆法
送达受要约 人
英美法
撤销
承诺
撤销
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受 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 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两种例外:(1)有对价支持;(2)采取某种法律所要求 的特定形式(如要约人采用签字蜡封式的要约)。
如: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日内不予 以撤销,但是以受要约人支付10英镑为条件,如果受要约人 同意支付这笔金额,双方就成立一个关于保证该项要约于10 内不得撤销的担保合同或有选择权的合同。此种情况,要约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不得撤销要约或修改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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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法(全)一.单项选择题1.资本主义法律的特点:强调无因性。

2.法律来源:起源于早期商人的自律。

国际商会颁布的《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影响力最大。

3.英美法律中判例法最主要的特征是强调先例约束力原则。

案件的理由部分才能作为判例留下来。

4.大陆法的基本特征中最主要的特征是以成文法为主。

5.关于个资企业在解散清算时的清算顺序:第一项,所欠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第二项,所欠的税款;第三项,其他的债务。

6.关于德国企业法,如果合伙中没有规定收益和风险分配原则,应遵守平等原则。

7.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8.关于代理法,在各国代理法当中,当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或中止代理的同时,XXX,对于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9.要约的构成至少具备两个以上因素:第一,关于商品名称的确定;第二,关于商品数量的确定。

10.关于承诺生效,一种是到达主义(大陆法,我国,销售合同公约),另一种是投邮主义(英美国家)。

11.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英美法系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是:当事人是否有违反合同的事实。

12.关于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直接的损失加上可预见的利润,并不包含连带的损失。

13.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交货,付款及检验问题,如果交换方式是交货付现,那么在货物到达买方时,买方应先付现再提货。

14.关于实际履行,公约并不认定这个是有效的。

法院没有义务作出这样的判决,公约不排除法院的这项权利,即法院可要也可不要。

15.对于《产品责任法》,普遍采用严格责任。

16.关于英国法院的判决。

两个人相爱,一个人许诺给另一个人买一套房,另一个许诺给对方爱情,双方达成协议。

之后许诺给房的那方反悔了,另一方便起诉那个人,结果法院不同意,理由是:爱情作为对价是无效的。

体现了对价中对价必须是有价值的的原则。

17.关于国际买卖公约和XXX,影响力最大的是:《公约》(《销售合同公约》)。

18.关于承诺的有效性的问题:逾期接受。

要在要约有效期内才有效,不过有一种例外,即要约人必须毫不迟延地表示反对(马上作出回复)。

19.关于《公约》,任何一个国家或当事人都可以对公约的某一项内容作出更改,体现了《公约》和商事法中的一种原则,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20.作为个资企业的独立财产权:①企业财产有确定数额②在企业重序期间内,企业财产相对独立③清算过程中,首先以企业财产对外偿还债务选这三个以外的那个21.关于公司的行为能力:指公司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2.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认股人在缴纳股款时采用的方式:货币。

2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共益权,即表决权。

24.关于英美法中的“对价”的描述:①可以是任何实物或货币②对价不分时效③对价必须充分④对价可以来自受允诺人(这点错)25.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两个保留:①公约适用范围②关于公约要求下的合同形式问题26.关于合同企业,英美国家在判定合伙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时,应该考量的因素:合伙人在经营中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

27.关于资本金制度:①法定资本制(只有我国)②授权资本制28.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力的问题的描述:股东随时有权要求归还其份额(错)29.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制定了一部法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30.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

31.依据欧洲的产品责任指令,在产品责任的诉案中,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事由只有一个:无罪责。

32.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不能领工资,只能请求利润分配。

二.多项选择题1.《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形式只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

2.关于非公开招股的公司,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XXX公司。

公司章程中常常要对股东有一些限制:①关于股份转让限制②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③禁止向公众募集股份和发行债券3.公司分配中的“母子型”公司的法律特征: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通过股权的形式体现②母公司和子公司在财务上是分立的③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相对独立,都是有法人权力的4.关于英美法中客观必须的代理的行权条件:①行使这种权力应该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的②代理人在行权前是无法取得委托人的授权③代理人所采取的行为应该是善意的,而且要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5.关于《公约》规定的要约不能撤销的XXX,原则上《公约》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又限制要约人不可随意撤销的可能性,即:①要约中已经明确载明或者是规定了承诺的期限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本着这种信赖行事6.关于大陆法中的催告制度,作用:①催告生效后,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方承担②债券人有权请求法律救济③催告生效(到达)后,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利息如果没有催告,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7.大陆法中关于损害责任的确定标准: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②还要有归责于当事人的过失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事实间是有因果关系的8.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于买方对货物是否已经接受的确定标准:①买方已经作出明确的接受②经过了一段合理验货期后,买方没有提出异议③买方实施了与卖方所有权不一致的行为(破坏了卖方所有权一致性的权力)9.《公约》认为卖方如没履行合约有权利作出补救(作出补救时不需征得买方同意),但受到限制:①买方在这个时候没有撤销合同②卖方应该承担补救的费用③在补救的时候,不能给买方带来不便或不合理的支出10.信用证业务下保兑银行的责任:①保兑银行在加具保兑字样(承诺保兑)后取得与开证银行具有同等地位②保兑银行和开证银行在法律上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保兑银行以代理人身份从事业务,承担个别责任的代理)11.关于商事法律强化组织原则的体现:①资本集中②强调有限责任③避免解体④风险分散12.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家族企业通常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一般不是家族企业。

13.关于“总分型”公司的法律特征:①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14.关于英美法中追任的代理权,条件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①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②必须是由指定的被代理进行追任③被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是具有法律人格④被代理人必须要了解合同内容15.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①请求损害赔偿②扣交货物③解除合同三.简答题1.以英国公司法为例来解释“揭开面纱”原则。

①.如果公司明显是假的,其设立者的目的是藉以规避法律责任或作为某违法行为的伪装,法院可探究公司的真正目的,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②.公司股东在知道公司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继续经营达到6个月,即须对公司在不足法定人数期间所发生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③.工业和贸易主管部门有权调查关联企业的情况,以确定某企业集团的控股结构及股东身份,必要时可直接追究应对某企业的行为负责的个人或其它企业的法律责任。

④.公司在清算中如果继续从事某些经营活动,且这些活动具有欺诈债权人或其它人的性质,法院可以判决参加活动者承担公司的债务。

⑤.战时由敌国国民控制的公司,可揭开其面纱。

⑥.对封闭性公司,可揭开其面纱。

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签署公司的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时,如果未写明或写错了公司名称,除非公司及时付款,否则签署票据者应就该票据承担个人责任。

2.关于不可抗力,英美法,大陆法以及我国法律的不同解释。

①.英美法原则上认为,不可抗力的后果是合同本身归于终止,并且双方义务得以解除。

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及其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该遵循。

②.大陆法各国则认为,不可抗力情事的发生主要是免除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本来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并非当然消灭。

如果履行的障碍是暂时的,则合同仅在障碍存续期间得以中止履行,只有当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对债权人来说已无必要时,合同才得以解除。

③.《中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

3.英国货物买卖法提供给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债权方面的救济方式。

①.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于买方时,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绝付款,卖方一般不能对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而只能以买方不受领货物或不支付货款为由对买方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但如果买卖合同已规定,不论卖方何时交货,买方均应于某一日期支付货款,则即使货物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于买方,只要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子支付货款,卖方就有权对买方提起制服价金之诉。

②.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于买方,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方无理拒绝受领货物,这时,卖方可以向买方请求赔偿,也可以提起支付价金之诉。

另一种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但拒绝付款,这时,卖方的救济方法就是提起支付价金之诉。

③.当买方的行为构成先期违约时,卖方有两种救济方法,一是立即宣告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二是等买方应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日期到临时,再向买方起诉。

4.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①.疏忽责任说,疏忽责任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②.担保责任说,担保责任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③.严格责任说,严格责任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不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或担保关系,也不论在制造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行为,该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产品责任。

5.《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提前违约的解释。

①.在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一方鉴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看出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

②.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合同时,应谨慎行事。

如果到了履行期的时候,原来预计对方显然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的情事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则撤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会因为自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的后果。

6.授权资本制的法律特征。

①.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

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资本总额要明确地记载于公司章程。

②.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需要全部发行完毕。

公司的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是,不必在设立时由股东全部认足。

公司仅发行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并由股东认足,公司即可成立。

③.公司成立后,股东应对认足的股份实际缴纳股款。

在授权资本制下,各股东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其所应当缴纳的股款必须一次性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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