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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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冀发改电力〔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我委《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20〕1953号)有关要求,2021年冀北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全面实施分时段交易和偏差结算模式。

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我委设立了过渡期,期间沿用原有结算模式,同时为规范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交易行为,在负偏差考核基础上,增设峰谷投机交易系数和峰谷偏差考核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偏差考核计算(一)负偏差考核计算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大于合同电量时,无偏差考核电量,超出部分暂按目录电价结算。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含)以内时,免予考核。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的偏差超过5%时,超出部分电量视为偏差考核电量,向对应发电企业支付偏差考核电费,计算公式如下:偏差考核电费=偏差考核电量×2020年冀北地区直接交易发电侧加权平均成交价格×20%。

2020年冀北地区直接交易发电侧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为344.81元/兆瓦时。

同一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多家发电企业签订交易合同,并出现用电量负偏差时,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将偏差电量按照合同电量等比例分匹至对应发电企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冀发改电力[2016]2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3
【实施日期】201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16〕24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2012年,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三年有效期已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开展全省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13〕27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供电营业许可事项下放到省级发改部门,此次换证工作由我委统一组织,证件格式统一印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可以向我委和当地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申请换发新的《供电营业许可证》。

2012年由我委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
证》到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换证工作结束后废止。

三、为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完成,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按照我委行政许可事项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要求和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完善机制(一)明确实施范围我省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见附件)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二)优化时段划分1.夏季(6、7、8月)河北电网:低谷0—8时;平段8—11时、18—21时、22—24时;高峰12—16时、17—18时;尖峰11—12时、16—17时、21—22时。

冀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10时、12—14时、18—19时、21—23时;高峰:11—12时、14—17时、19—20时;尖峰:10—11时、17—18时、20—21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调整2014年农网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调整2014年农网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调整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计划及结余资金新增项目投资计划
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冀发改能源[2015]128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10
【实施日期】2015.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调整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计
划及结余资金新增项目投资计划的批复
(冀发改能源〔2015〕1286号)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计划的请示》(冀电发展〔2015〕25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调整投资计划,并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原计划投资规模10.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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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冀政字〔2016〕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以及《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8〕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目前我省南部电网年度交易目标完成情况,我委拟在目前已准入电力用户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交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逐步建立了规则明确、组织有序、形式多样、主体多元的市场化交易体系,改革成效明显。

此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拟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电力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在这四个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经验丰富的重点行业先行先试,形成新的改革突破口和着力点,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形成全产业链价格联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

二、用户准入条件我省四大行业电力用户用电量占比较大,涉及企业多,影响面大,我们鼓励四个行业用户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各市申报、电网公司接入和消纳条件确认、第三方咨询单位基本要件审核及网上公示,本次下达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项目85个、1261.08万千瓦(以下简称“保障性项目”),包括风电项目7个、12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78个、1141.08万千瓦。

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经各市申报、电网公司接入和消纳条件审核,将具备接入规划变电站项目43个、722万千瓦(以下简称“规划类项目”),纳入各市“十四五”规划项目管理,包括风电项目18个、294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21个、345万千瓦,风光一体化项目4个、涉及风电45万千瓦,光伏38万千瓦。

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2。

三、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督促保障性项目开发企业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尽快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进一步落实用地条件,尽早开工建设,并加强与电网公司沟通衔接,确保风电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22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请各市加强项目备案和建设过程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应与下达计划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发改电〔20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关于做好2022年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365号)等文件要求,稳妥规范开展冀北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按照国家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的有关要求,工商业用户要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规模拟定为1390亿千瓦时(用户侧),根据用户实际交易需求适时调整。

按照当前交易平台注册情况,其中工商业用户直接交易规模暂定为850亿千瓦时,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交易规模暂定为540亿千瓦时(增量配电网参照此模式执行)。

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可按季度转为直接交易用户,逐步缩小电网公司代理购电规模,直接交易规模相应扩大,区内外交易规模比例不变。

工商业用户直接交易规模的70%部分与冀北区内电厂交易(冀北调管220千伏及以下燃煤电厂与区内华北调管燃煤电厂按装机容量分配交易规模),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剩余30%部分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电力用户与区外电厂进行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河北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有关要求,按照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我们制定了《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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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7.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
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集团河北分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26号)及《河北省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冀发改电力〔2020〕1673 号)等有关文件安排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附件
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26号)及《河北省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冀发改电力〔2020〕1673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力体制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电力市场稳定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集思广益。

坚持管委会的广泛性、代表性,体现市场主体各方意愿,充分考虑各方诉求。

(二)协调沟通。

坚持团结协作、平等沟通,积极发挥管委会平台的协调沟通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充分发表意见、交流看法、增进了解。

(三)民主议事。

坚持合作共赢,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流平台,确保管委会规范、高效运作,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平稳推进。

按照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整体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立足冀北区域电力市场发展需要,稳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起步,协调推进。

三、组织机构
管委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交易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等各类别成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

每届管委会工作时间为三年。

管委会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管委会下设秘书处。

(一)管委会成员单位。

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电网企业1家,发电企业8家,电力用户5家,售电公司3家,电力交易机构1家,第三方机构2家。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固定成员单位,其余为非固定成员单位。

为保证工作平稳开展,首届管委会非固定成员单位综合考虑代表性、交易规模、参与市场经验等因素,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确定。

其中:
发电企业成员单位8家,在冀北区域火电、新能源等装机容量较大且具备一定交易规模的发电企业集团中选取。

电力用户成员单位5家,在冀北各地区不同行业且具备一定交易规模的市场化用户中选取。

售电公司成员单位3家,在冀北本地注册且具备一定交易规模的售电企业中选取。

第三方机构2家,在行业影响力较大的大学、科研院所(公司)中选取。

自第二届起,管委会非固定成员单位采取自愿报名,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三方机构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确定)。

(二)管委会成员单位代表
1.代表名额。

管委会代表共26名,由各类别成员单位选派,任期3年。

其中,电网企业代表名额7人,由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选派;每家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代表名额各1人,由成员单位选派;交易机构代表名额1人,由交易中心选派;第三方机构代表名额2人,人选由该选定机构选派。

2.代表履职条件。

代表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从事电力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代表变更要求。

代表3年任期未满之前,不得随意更换。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由原成员单位及时推荐代表替补,并事先报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

(三)管委会主任。

管委会主任委员人选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提名,管委会投票表决产生,负责管委会全面工作。

主任委员任期3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

(四)管委会秘书长、秘书处。

管委会秘书长由交易中心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管委会和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交易中心,为管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联系管委会委员及各市场主体、收集各方意见、组织管委会会议、决议报送和过程监督等各项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2名常设工作人员,1名由交易中心指定,1名由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轮流选派。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从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中增加选派人数。

四、主要职责
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是独立于交易机构的议事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各类交易规则。

(二)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纠正交易机构不规范行为。

(四)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电力市场建设、秩序维护等相关事项。

(五)对冀北区域电改政策、交易规则相关条款的优化建议;
(六)对冀北电力市场有重大影响的工作细则、指标的制修订;
(七)开展其它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相关研究工作。

五、工作机制
管委会主要以个别沟通+会议讨论原则开展工作,会议采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形式。

经管委会审定的议题(事项),报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后生效。

(一)会议机制。

管委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与专题会议。

其中年度会议每年召开1次,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参会。

专题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限,需由管委会主任、秘书长或4名以上不同类别的委员联合提议召开,管委会成员单位可授权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参加专题会议。

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等部门可派员参加管委会相关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二)表决机制。

管委会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表决机制。

议题由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实行分类投票和委员总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机制。

发电方、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每一类授予一张类别票。

表决原则为当某一类别的到会委员不少于该类别委员总数的2/3,且不少于
2/3参会委员同意时,这一类别票视为同意。

3张类别票中不少于2张同意、且参会委员总票数不少于2/3的,议题即获通过。

如果类别票与总票数表决结果不一致,各方协商后可进行第二轮投票。

如仍不一致,提交省发展改革委裁决。

交易机构与第三方机构代表的投票不影响类别票结果,但计入总票数。

(三)决议落实。

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事项),由秘书处报省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后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管委会审定的议题(事项)可以行使否决权(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否决后对相关议题(事项)进行调整或清算。

六、其他
管委会会议、课题研究等相关费用,由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管委会成员单位因参与电力市场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管委会代表委员及管委会成员单位选派到秘书处工作的人员不得在交易中心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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