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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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二条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自进入公司工作之日起,由人事部建立员工档案。

第三条人事档案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各地分公司在当地招聘的员工,人事档案由片区人事管理部门保存,并及时输入人力资源系统。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新招聘的员工,由人事部建立员工档案。

第五条各部门人事文员负责员工档案的日常维护,总公司人事部负责提供帮助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员工考核结果及奖励、惩罚决定应由人事文员及时存入人事档案。

第七条员工解聘、辞退、离职、调出时,由人事文员协助员工进行档案转调工作。

第八条人事档案为密件,须合理存放,重要人事档案(公司大堂经理以上人员)不得泄露机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九条因各种特殊原因,如档案丢失、毁损等,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第四章附则
人事档案管理流程图。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5篇)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5篇)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一、目的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内容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1、基础管理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二),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

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____年止)。

____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档案资料,准确利用档案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是员工个人成长的历史凭据,应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不作为限制员工就业自由和人员流动的约束条件,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章,规范管理人事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物业公司正式在编员工。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四条人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在编人员,物业公司在编人员人事档案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安排专人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原则上须为中共党员,有过硬的职业道德操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并按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责:(一)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人事档案材料;(二)负责办理员工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三)为有关部门提供员工个人相关情况;(四)做好员工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和保护工作;(五)办理其他有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事项。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第七条原则上调入或录用的员工需“档案随人走”,其人事档案转入后,应及时立档并造册登记。

第八条人事档案确已丢失的,须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批准,由综合办公室新建档案。

第九条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一)履历类。

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二)自传类。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鉴定类。

考察、考核员工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等。

(四)学历类。

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2个月及以上的培训证明或结业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

(五)政审类。

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材料等;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等。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四篇.doc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四篇.doc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四篇第1条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人事档案管理标准化、体系,根据国家和神华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和职责公司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集中管理。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按本规定管理公司人事档案,并配备政治上可靠的、负责任的党员作为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二)档案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由上级档案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保管。

第二条人事档案管理职责(一)保存人事档案;(2)采集、识别和整理人事档案;(三)建立人事档案清单,对于人事档案的存取、收发;(4)注册人员岗位变动、工资;(五)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清点档案,并履行交接手续;(六)为有关部门提供人员;(七)做好安全人员档案、保密、保护工作;(八)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条人事档案的整理人事档案应认真识别、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详细、装订整齐、统一格式。

(a)人事档案材料应按以下类别分类:1。

简历材料;2.自传材料;3.鉴定、评估、调查材料(包括各种评估、调查、述职、鉴定材料);4.专业技术职务教育与评价(包括学历、学历、学业成绩、培训完成情况报告表和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成绩评价、审批材料)、专业技能鉴定材料;5.政治、历史回顾材料(包括筛选、回顾材料和基于材料的回顾材料、党员、工作时间等问题);6.入党材料、共青团、民主党派;7 .奖励材料(包括各类荣誉称号奖励、立功表现奖励、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登记表材料,以及科技奖励、业务工作奖励材料等));8.处置材料(包括筛选、复审等材料,处置意见、违法犯罪判断等免除处置。

);9.工资、聘用、任免(聘用)、工作变动、待遇、出国、退休(休假)休假、辞职材料,各代表将代表登记表等材料;10 .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2)人事档案应按照上述十类的顺序排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至第四类、7类、10类材料,同样的问题按形成时间顺序集中排列,以最后一次为标准。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1目的将公司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档案丢失、损坏,便于相关人事档案材料的借阅和使用。

2适用范围适用于人事总务部档案管理。

3人事档案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鉴定、考核材料;第三类:学历和评聘材料;第四类:政治面貌材料;第五类:奖励材料;第六类:处分材料;第七类:录用、职位调整、人事异动、薪资调整、退休、离职材料及各种登记表等材料;第八类:其他可供公司参考的材料。

4 一般文档管理4.1人事总务部文件:1)人事总务部正式形成发出的文件、传真、通知等,除保密薪资文件外,均应保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年终按内容类型、依成文时间编号装订成册。

2)人事总务部工作中形成的台帐、报告,以及搜集到的业务资料等,由各处归口管理,各经办人保存。

年终根据内容价值酌情归档。

3)薪资福利类建档保存。

4.2公司文件:1)包括集团公司发文、各部门各项目部的请示和报告(除保密的薪资内容),平时收文即入活页册保存,年终编排目录,装订成册归档。

2)外部文件:包括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发文,社会公开资讯等,应作为公开业务资料共享。

4.3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1)人事总务部负责管理(建立、接转、保存、整理)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入职试卷、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基本入职信息,以及员工劳动合同、补充合同、保密合同、实习协议等。

2)职位档案:职位说明书、职务任命书等、岗位异动申请等。

3)培训档案:各部门培训计划、员工培训试卷、培训心得、培新记录等。

4)薪酬考核档案:试用期考核及转正记录、调薪申请等5)员工合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无遗留问题;员工离职后,人事总务部核对离职员工档案材料,密封人事档案并放入离职员工档案柜中封存。

6)其他档案:各类奖励、处罚记录等。

5 档案保存及借阅规定1)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模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规范人事档案的建档、存储、利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用来记录和保存员工信息的文件资料,包括员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培训记录、任职资格、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四条人事档案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人事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人事档案的建档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建立人事档案。

第七条人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员工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

2. 学历及资格证书:员工的学历和相应的学位及资格证书。

3. 工作经历:员工的工作经历及职务任职情况。

4. 培训记录:员工参与的培训及培训证明。

5. 考核评价:员工的考核评价及奖惩记录。

6. 其他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可以添加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人事档案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易于查找。

第九条人事档案的建档应当有员工本人的签字确认,并进行存档备查。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存储与保管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适当的人事档案存储和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保管库中,保证档案的安全防火、防水、防损坏。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文件分类和编号进行归类和整理,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对档案保管人员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人事档案的借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经过授权才能进行。

第四章人事档案的利用与管理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人事档案进行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事档案的查询制度,规定档案的查询权限和程序。

人事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人事部门所有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单位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单位历史、现状和发展的重要见证。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四条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和设施,确保档案的存放、查阅、利用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1. 人事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及时收集各类人事档案材料。

2. 档案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资料。

3. 档案收集应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2. 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档案目录,明确档案的分类、编号、存放位置等;(2)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归档、编号;(3)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粘贴;(4)编制档案卡片,详细记录档案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1. 人事部门应建立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2. 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

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维护,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

第八条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安全的原则,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2. 查阅档案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3. 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擅自复制、摘抄、借阅档案;(2)不得在档案上涂改、涂抹、折损;(3)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4)查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归档第九条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是指企业、组织或机构等单位制定和执行的用于管理员工档案的规章、制度或政策。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员工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靠,以及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一般情况下,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建立和归档:规定档案建立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员工入职时的登记、档案归档的时间和流程等。

2. 档案保存和保密:确定档案保存的期限和方式,以及档案的保密措施,包括限制访问权限、防止泄露和损毁等。

3. 档案查阅和使用:规定档案查阅和利用的条件和程序,包括需要申请和批准的权限、查阅的目的和方式等。

4. 档案变更和更新:规定档案变更和更新的条件和方式,包括员工职务变动、薪资调整、培训记录等信息的及时更新。

5. 档案处置和销毁:确定档案处置和销毁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员工离职或退休时的档案处理,以及档案销毁的程序和安全性要求。

6. 档案管理责任: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人事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等。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会根据不同单位的内部需要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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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单位人事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事管理活动,包括档案的建立、保管、利用和销毁。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对人事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人事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的任务是保持和利用人事档案,加强与其他管理活动的配合,为单位的人事管理提供科学、及时、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坚决杜绝个人崇拜和不正之风。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由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明确人事档案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并落实国家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好档案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各级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人事档案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档案建立
第十一条档案建立是人事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档案建立是指对职工的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处理,形成职工的档案。

第十二条职工的档案应当包括基本个人情况、工作经历、培训记录、绩效评价、奖惩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档案建立的程序应当遵循实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档案建立所需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档案建立应当及时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登记和归档。

第十五条档案登记应当对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学历、专业、工作单位等基本个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档案归档应当对职工的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整编,形成完整、清晰的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建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职工,提供档案证明,并告知职工档案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档案建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应当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是人事档案管理的核心工作。

档案保管是指对档案进行安全和规范的保存,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整理。

第二十条档案保管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第二十一条档案保管场所应当干燥、通风、防火、防暴、防盗,并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档案保管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保管区域,对不同类别的档案进行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档案保管设备应当具备相应的防尘、防潮、防静电等功能,并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档案保管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私自查阅、借阅或篡改档案。

第二十六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档案利用
第二十七条档案利用是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

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进行提取、查询、借阅和复制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需要、便利、高效的原则,为单位的人事管理提供科学、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档案利用应当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条档案利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动档案或泄露档案信息。

第三十一条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不得超过限定的期限和范围。

第三十二条档案利用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档案,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归档。

第五章档案销毁
第三十三条档案销毁是人事档案管理的必要环节。

档案销毁是指对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进行杀毒、碎裂、破坏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档案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销毁档案或泄露档案信息。

第三十五条档案销毁应当经过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和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公示。

第三十六条档案销毁活动应当由专门的销毁人员进行,确保档案的彻底销毁和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档案销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私自销毁档案或泄露档案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档案建立、保管、利用和销毁的;
(二)私自查阅、借阅、复制档案或泄露档案信息的;
(三)篡改、破坏档案或故意销毁档案的;
(四)其他损害档案管理工作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对职工的侵犯人格尊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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