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分行风险总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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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ⅩⅩ分行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考核办法

银行ⅩⅩ分行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考核办法

附件 2: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管理,客观评价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工作业绩,调动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国ⅩⅩ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本部员工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评价对象为省份行向二级分行(含省份行营业部、各直属支行,下同)派驻的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以及二级分行向所辖县级支行派驻的风险合规经理。

驻地行各条线内设风险经理不纳入本考核办法。

第三条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考核原则。

(一)突出业绩原则。

根据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 工作质量情况,结合驻地行风险指标情况,突出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关键工作领域,科学设置客观、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通过绩效考评促进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综合评价原则。

考核兼顾管理过程与管理结果,兼顾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兼顾委派行考核与驻地行考核,综合考评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业绩和行为能力。

(三)真实客观原则。

委派行要建立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考核台帐,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加 /扣分要有真实依据。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考核全省采用统一标准、统一方式,被考核人享有同等且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四条考核每半年评价一次,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期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章考核内容、计分规则及权重设置第五条考核内容。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考核内容分为关键业绩指标(简称 KPI ,下同)和行为能力指标(简称KCI ,下同)两部份组成。

(一)关键业绩指标是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和管理效果的评价,原则上根据总分行制定的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工作职责、风险管控效果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作质量指标和驻地行风险指标两部份。

××银行合规与风险督导员管理办法

××银行合规与风险督导员管理办法

××银行合规与风险督导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合规与风险督导员队伍的管理,明确合规与风险督导员岗位权限和职责,稳步推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根据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规划(2010—2014)》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与风险督导员是指从事本行合规与风险督导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合规与风险督导员就本机构或本业务条线的合规与风险工作对本行负责,并接受本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督查、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在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配备合规与风险督导员。

各业务条线合规与风险督导员。

各业务条线职能部门合规与风险督导员,由部门负责人兼任。

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和部门职责,由本行对业务条线合规与风险督导员进行考核。

分支机构合规与风险督导员。

在全辖各分支机构配备合规与风险督导员,由内勤副行长兼任。

第五条合规与风险督导员岗位职责。

(一)业务条线合规督导员岗位职责1.对本部门及本业务条线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对本部门及本业务条线的风险管理负第一责任。

2.对本部门及本业务条线的“标准行社”创建工作、本业务条线风险点排查等工作负指导、检查、整改督促和帮扶责任。

检查及辅导要有工作底稿同时将事实确认书抄送本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检查人员对其检查内容负责,对同类检查中上级检查出的问题而业务条线未检查到位的本行将给予处罚。

3.对落实本部门及本业务条线的定期检查制度负责,其中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辖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一次全辖的业务风险点排查。

检查报告同步抄送本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4.按照本部门及本业务条线合规与风险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相应的合规与风险。

5.按照合规与风险的报告路线和报告要求及时报告,每季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提交本行高管层。

银行ⅩⅩ分行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派驻管理办法

银行ⅩⅩ分行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派驻管理办法

附件1:ⅩⅩ银行ⅩⅩ分行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派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行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中国ⅩⅩ银行合规政策》和《中国ⅩⅩ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驻风险主管,是指省分行向所辖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下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

派驻风险合规经理,是指省分行向所辖直属支行或二级分行向所辖县级支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含合规风险,下同)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

派出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行称为委派行,被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行称为驻地行。

第三条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向委派行负责,主要职责是在独立、审慎、专业原则下,指导、监督、审核、检查、评价和报告驻地行的各项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工作,评价、报告驻地行风险水平。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代表委派行对驻地行各项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风险水平独立进行监督与评价,不代替驻地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职责,不承担驻地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的组织领导职能,驻地行行长仍然是本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分行向所辖二级分行派驻风险主管、省分行向所辖直属支行或二级分行向所辖县级支行派驻风险合规经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二)熟悉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银行监管规章制度、要求以及我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能够独立识别、评估主要风险,提出防控风险的具体办法措施,具有较强的风险分析、处置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三)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行员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在“称职”及以上。

银行分行风险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分行风险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分行风险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行风险垂直管理,推动分行风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和有效落实,提高和强化分行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本行风险垂直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行长授权总行分管风险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和分行行长对分行风险总监实施双线管理。

分行风险总监是在总行分管风险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和分行行长的领导下,组织、推动和落实分行全面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管理角色第三条分行建立风险总监制,确定一名风险总监。

现阶段分行风险总监由分行分管风险的行领导兼任,实行一人双角。

第四条分行风险总监为分行风险管理主要责任人,向总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分行行长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总行风险管理部具体履行分行风险总监管理职责。

第五条分行风险总监接受分行行长和总行的双线管理,实行双线考核,进行双线报告。

双线管理是指,风险总监既接受所在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总行委派,履行总行赋予的管理职责。

双线报告是指,风险总监在向分行行长横向报告的同时,纵向向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和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

双线考核是指,风险总监在接受分行考核的同时,接受总行的业务考核。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风险总监除承担分行赋予的相关风险管理职责外,同时接受总行委派,承担分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工作,独立履行总行赋予的以下职责:(一)负责国家、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政策意见、制度和管理要求在分行层面的贯彻落实,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根据总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组织分行内控体系框架建设,拟定分行风险管理政策意见、岗位职责、制度流程和操作细则并推进实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推进分行风险文化建设;(三)组织对风险及内控合规管理、业务审批、限额及授权执行、外部评价等定期进行分析、监测与检查,并按要求上报总行;(四)对上报总行授信业务进行审核和风险把关,及时向总行反映分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五)认真履行工作报告制度,全面、客观、及时地向分行行长和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须直接向总行分管风险的副行长(首席风险官)报告,并同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六)牵头组织分行风险处置和风险事项报告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内控和案防工作、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七)负责分行风险经理队伍建设与业务考核,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负责分行风险条线机构与人员的业务考核,对分行风险条线人员的任命具有选拔权、建议权;(八)组织落实总行及分行赋予的风险管理其他工作。

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险经理队伍建设,建立风险经理专业技术岗位序列,拓宽其发展空间和晋升通道,根据•银行专业技术岗位序列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经理是指在银行从事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分析和报告以及处臵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第三条风险经理包括专职风险经理和窗口风险经理。

专职风险经理指在风险管理部门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窗口风险经理指在其他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窗口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第二章等级设臵及岗位职责第四条风险经理等级划分本行风险经理按照岗位贡献度、专业能力、技能水平、岗位责任分为四个等次八个级次,由低到高依次为:(一)助理风险经理:助理风险经理二级、助理风险经理一级;(二)风险经理:风险经理二级、风险经理一级;(三)高级风险经理:高级风险经理二级、高级风险经理一级;(四)资深风险经理:资深风险经理二级、资深风险经理一级;各级次风险经理分别在专业技术序列和薪酬体系中对应相应职级和岗位薪酬等级。

第五条助理风险经理主要负责以下相关工作职责:(一)负责所在机构风险限额监控;(二)负责所在机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三)负责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四)负责资产质量管理工作;(五)负责完成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风险经理主要负责以下相关工作职责:(一)负责拟订或建议完善风险与内控管理制度;(二)参与研究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理论、方法与模型;(三)负责所在机构风险限额监控及调整建议;(四)负责所在机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五)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六)负责资产质量管理工作;(七)参与资产组合的风险化解和处臵项目的运作;(八)负责完成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高级风险经理主要负责以下相关工作职责:(一)负责拟订风险与内控管理制度,参与研究风险与内控管理体系;(二)负责组织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

XX银行总行风险监控官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总行风险监控官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总行风险监控官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XX银行总行风险监控官业务的顺利实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银行总行风险监控官及相关业务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明确XX银行总行风险监控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风险监控官的业务操作。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四条风险监控官是XX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的核心岗位,承担着总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风险监控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制定总行风险监控工作的计划和策略。

2.监控和评估总行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和报告风险情况。

3.提供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风险管理决策。

4.组织开展风险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5.参与总行风险管理规程的制定和修订。

第六条风险监控官享有以下权限:1.要求各部门提供相关风险资料和信息。

2.要求各部门配合风险管理的工作。

3.参与有关风险管理的会议和讨论。

4.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情况和管理建议。

第三章业务操作规范第七条风险监控官应密切关注各类风险的动态变化,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第八条风险监控官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报告,以提供风险预警和决策支持。

第九条风险监控官应配合总行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资料和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条风险监控官应参与制定和修订总行风险管理规程,并确保风险管理规程的执行。

第十一条风险监控官应定期开展风险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加强风险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风险监控官应确保风险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故障和问题。

第十三条风险监控官应建立健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第十四条风险监控官应及时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汇报风险情况和管理建议,为决策提供支持。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风险监控官应始终以客户利益为重,依法合规,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XX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调整。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风险主管和风险合规经理派驻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风险主管和风险合规经理派驻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派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全行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驻风险主管,是指省分行向所辖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下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

派驻风险合规经理,是指省分行向所辖直属支行或二级分行向所辖县级支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含合规风险,下同)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

派出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行称为委派行,被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行称为驻地行。

第三条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向委派行负责,主要职责是在独立、审慎、专业原则下,指导、监督、审核、检查、评价和报告驻地行的各项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工作,评价、报告驻地行风险水平。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代表委派行对驻地行各项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风险水平独立进行监督与评价,不代替驻地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职责,不承担驻地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的组织领导职能,驻地行行长仍然是本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分行向所辖二级分行派驻风险主管、省分行向所辖直属支行或二级分行向所辖县级支行派驻风险合规经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五条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二)熟悉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银行监管规章制度、要求以及我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能够独立识别、评估主要风险,提出防控风险的具体办法措施,具有较强的风险分析、处置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三)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行员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在“称职”及以上。

银行委派风险总监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派风险总监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派风险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垂直、独立、专业、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对风险总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风险总监,由总行委派,负责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质量对总行负责,并遵守所在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要求。

第三条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行政职务为分行副行长或行长助理。

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总行批准,可以是分行行长级。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范围第四条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主管所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确有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分管个别非营销性质的中后台部门。

委派风险总监不得兼管公司、零售、金融市场等业务部门。

第五条委派风险总监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监管政策,组织落实总行政策、制度和授权规定;(二)在总行政策、制度框架内,组织细化所在分支机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及制定实施细则;(三)结合所在分支机构有关情况、区域经济特点等,组织拟订年度区域授信政策,并报总行备案后实施;(四)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负责组织所在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查审批和客户评级工作;组织放款操作、贷(投)后管理、风险预警、资产分类以及监管报送等信贷管理工作;负责所在分支机构不良资产清收、法律事务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五)管理所在分支机构的风险条线人员,推动所在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各项风险管理工作;(六)负责向总行定期报告所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状况;(七)负责组织落实其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级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二级分支机构风险主管的任命须经该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提名或同意。

同时,一级分支机构任命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批,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授信审批部备案。

第三章报告路径及内容第七条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接受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的直接领导,向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和所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双线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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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分行风险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分支机构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控制能力,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根据《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指引》、《XX银行风险管理岗位序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行风险总监系指取得本行认定的高级以上(含)风险管理专业资格,经总行党委会审批同意的,负责分支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管理序列。

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业务发展情况及风险管理需要,设置专职风险总监和兼职风险总监。

第三条分行风险总监在总行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指导下,贯彻落实总行风险管理意图,组织推动分行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定期分析评估分行风险管理水平并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分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本行对分行风险总监的管理遵循“资格准入、突出专业、属地管理、双线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资格准入
分行风险总监必须通过总行风险管理岗位序列考试或考核,原则上应取得本行认可的高级(含)以上的风险管理岗位序列专业资格。

(二)突出专业
分行风险总监的选聘依据选拔对象的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确定,通过风险总监的设置,打造一支专业能力强,能独立行使分支机构全面风险及信用风险管控的人才队伍。

(三)属地管理
分行风险总监人员编制隶属分行,属于分行经营班子成员,参与分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双线考核
分行风险总监由总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和所在分行双线考评,促进风险总监更好地协调分支机构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根据总行风险管理战略,制定分行风险管理计划和目标;
(二)根据总行要求推动分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架构和机制;
(三)贯彻落实总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完成目标任务;
(四)负责分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的组织实施和风险处置,参与分行声誉风险、案防风险处置;
(五)负责分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案防风险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价、监测预警和及时报告;
(六)负责区域风险状况和分行资产组合质量的调研、分析与报告;
(七)负责配合监管机构和总行相关条线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工作;
(八)负责分行风险管理团队的建设与培养,贯彻总行风险文化;
(九)负责协调分行所在地人行、银监、金融办等相关政策职能部门的关系;
(十)定期向分行行长和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分行风险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工作权利
(一)根据总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有权决定分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与计划;
(二)对分行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有建议权和督导权;
(三)对分行各类风险事件有知情权和检查权;
(四)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重要风险管理有参与权和审批权;
(五)对分行“三重一大”事项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重大紧急风险事件,有直接向总行行长、董事长的报告权;
(七)总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工作纪律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人行、银监监管政策,本行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制度;
(二)执行总行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
(四)廉洁自律、恪守尽职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准入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八条风险总监的准入条件:
(一)熟悉国家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人行银监的监管政策及本行风险管理相关制度;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从事银行信贷、风险或审计等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四)取得本行认定的高级(含)以上风险管理岗位序列专业资格条件和其他条件。

第九条聘任程序
包括:产生方式、专业培训、资格获取、聘任履职4个步骤。

(一)产生方式
风险总监可通过组织推荐、公开竞聘和同级转任3种方式,经行党委研究通过,产生拟任人选。

1.组织推荐。

组织推荐由总、分行党委会根据风险总监专业准入条件,直接推荐合适人选。

2.公开竞聘。

由符合风险总监准入条件的人选,参加总行组织的笔试和面试,根据最终成绩确定入围人选。

3.同级转任。

符合同级转任条件的人员,向总行人力资源部和风险管理部提出转任申请。

(二)专业培训
总行人力资源部牵头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对拟任风险总监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基本政策、法律法规、风险识别分析与决策方法等。

(三)资格获取
总行对通过专业培训的拟任风险总监人选,颁发风险总监岗位任职资格。

(四)聘任履职
总行人力资源部将获得风险总监岗位任职资格的人选,报总行党委会研究决定,按相关流程予以聘任,原则上在聘任文件下发1周内到岗履职。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本行对分行风险总监实行人事上的属地管理和专业上的条线管理。

即分行风险总监编制隶属分行,属于分
行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分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业务关系属于总行风险条线成员,服从总行条线的统一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分行风险总监负责分管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内控合规部和法律事务部的工作,兼职风险总监可兼职分管运营管理、安全保卫、人力资源、财务等中后台部门,但不得兼职分管公司、小微、零售、支行等前台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分行风险总监的日常工作实行分级双线报告机制。

对分行权限范围内的风险管理事项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分行行长和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法律事务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对超分行权限范围的风险管理事项行使审核权,同时向分行行长和总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分行风险总监实行双线考核管理,实行百分制考核,设置总行考核指标和分行考核指标两大指标体系。

其中:专职风险总监分行占30%考核权重,总行占70%考核权重;兼职风险总监分行占40%考核权重,总行占60%考核权重。

第十四条分行风险总监考核指标具体如下;
(一)总行考核指标体系
1.全面风险管理考核指标,包括:操作风险监测值、法律事务考核值和内控合规考核值。

2.分行资产质量控制指标,包括:不良率控制、逾期率控制、隐患率控制和不良资产处置。

3.风险管理报告质量指标,包括:风险预警反馈质量、风险分析报告质量。

4.内外部检查指标,包括:人行、银监等外部机构和总行对分行检查情况;分行内部开展的检查情况。

(二)分行考核指标体系
1.分行风险工作推动情况:分行风险管理工作安排推进情况,由分行行长进行评分评价;
2.分行内部工作配合情况:分行其它需要风险管理进行协同与配合的工作,由同级分管行领导进行评分评价;
3.分行外部关系协调情况:分行与人行、银监、法院、总行等相关部门关系的维护,对分行业务开展和风险处置的支持程度,由分行行长进行评分评价;
(三)分行风险总监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由总行按年制定,另行下发。

(2015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总行考核权重部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法律事务部、内控合规部和资产管理部对分行风险总监分管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及时抄送总行风险管理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评分,并汇总确认后提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分行风险总监应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理事务性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主要包括:
(一)每月组织1次风险管理人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查摆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计划;
(二)每月组织开展1次针对单个或多个风险的专项风险检查,主要是案防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方面的专项检查;
(三)每季拟定1份分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按总行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报送;
(四)每半年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1份述职报告;
(五)每年拟定1份分行全面风险管理自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分行风险总监应参加分行所有重要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可担任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副主任和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如有)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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