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公布中国入世后保险业对外开放承诺内容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解读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解读国十条,即房地产行业国十条,是指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务院出台扩大内需十项措施增加千亿元投资,即后来大家简称的“国十条”。
今天店铺要跟大家分享的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解读,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保险业对新国十条的解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等就1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回答媒体的提问。
王祖继说,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大国,2013年我国保费收入超过1.7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1%,保费规模位列全球第四,农险、车险规模均位列全球第二。
与此同时,保险业在服务国计民生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如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医疗体系建设成果显著,保险业近年来经办了26个省、260个统筹地区的大病保险服务,受益人口超过4.7亿,人均保障水平提高10—15个百分点,大病报销比例超过70%。
在发挥补偿功能方面,保障主要农作物耕种面积11亿亩以上,对三大口粮覆盖率超过65%。
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问题广受各界关注。
王祖继表示,将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
下一步保监会首先要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先以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作为突破口,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灾后防范救助体系。
不过对媒体关心的“时间表”问题,王祖继未作出回应。
《意见》提出将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王祖继表示2015年之前将该项政策落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启动试点。
关于保险业开展养老产业的问题,王祖继表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市场,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补充的重要作用。
他透露,目前保险公司正积极运用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工具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保健设施的建设,约300亿元保险资金已投向养老社区,两年内可提供4万多个床位。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保监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38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服务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主动应对经济全球化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全方位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是顺利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助力。
“一带一路”战略辐射区域涉及国别众多,人口数量庞大,地缘政治、经济关系复杂多变,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将面临较多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和违约风险。
保险业作为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自身特点决定了行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天然优势,能够为“一带一路”跨境合作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与服务,减轻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后顾之忧,为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是建设保险强国的必由之路。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必将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一带一路”建设为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战略机遇,是保险业全面融入国家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利契机,对于提升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能力和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中国银保监会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措施实例落地

中国银保监会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措施实例落地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分类】其他正文银保监会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措施实例落地2018年以来,金融业对外开放大门越开越大。
继2018年宣布15条银行业保险业开放措施后,2019年银保监会又陆续出台两轮共计19条开放措施,为提高我国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了良好的制度和市场基础。
2019年1-10月,银保监会批准包括创兴银行上海分行、澳门国际杭州分行、韩国釜山南京分行、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18项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筹建申请,批准包括约旦阿拉伯银行上海分行、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15项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开业申请。
11月,银保监会批准首家外资独资保险控股公司德国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开业。
此外,今年1-10月,还批准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共计152.72亿元。
截至2019年10月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4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营业机构总数976家,资产总额3.37万亿元。
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机构、131家代表处和18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513.63亿元,总资产12847.47亿元。
我们希望现有在华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够充分利用进一步开放带来的新的发展空间,不断提高外资机构的经营活力与管理能力。
同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们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开展业务。
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履行开放承诺,并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外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营商环境。
在金融业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审慎性标准,不断完善与开放水平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方法,确保引入的机构具有优秀的专业能力、良好的风控能力和充足的资本实力,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促进金融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
【最新版】
目录
1.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背景和意义
2.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具体内容
3.保险业新国十条的目标和期望
4.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
保险业新国十条是在 2014 年 8 月 13 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简称,旨在全面深化我国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
新国十条的总体要求是要求到 2020 年,我国将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保险深度由 3% 提升到 5%,保险密度由 2100/人达到3500/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重点任务
新国十条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包括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农业保险等。
三、政策措施
新国十条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优化保险产品结构,提升保险服
务质量,加强保险监管,鼓励创新保险产品等。
保险业新国十条的目标和期望是到 2020 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中国入世承诺

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入世承诺1、非关税壁垒进口许可证要求及招标要求将于2 0 0 5 年被取消, 所有的进口配额在2 005年往常逐步被取消。
2、关税减让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2 0 0 4 年落至8 . 9 %。
农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将落至1 5%, 农产品进口和销售无须通过国营企业和中介机构。
中国国内农业补贴上限为8 . 5%。
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和棉花籽油的进口关税配额体制。
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最迟将于2 0 0 5 年被取消。
3、贸易权入世后的第一年, 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全部获得进出口权, 在加入WT O后头两年内进一步扩展至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
入世后三年, 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将获得贸易权。
4、流通领域两年内同意外资在合资批发公司内拥有多数所有权, 届时地域或数量限制将不复存在。
除了图书、报纸、杂志、药品、杀虫剂和农用薄膜商品的分销将在三年内放开, 化胖、成品油和原油在五年之内放开之外, 一年之内合资企业将可分销一切进口产品及国内生产的产品。
外国投资的企业能够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 并针对其分销的产品, 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
所有的省会以及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 三年之内将取消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
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后放开, 化胖在五年后放开之外, 所有产品的零售( 除了图书、报纸和杂志) 将在入世后一年内放开。
5、特许经营入世三年后将无限制。
6、交通对公路运输, 将分不在一年和三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关于铁路运输, 将分不在三年和六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7、仓储分不在入世一年和三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8、货运代理分不在一年和四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合资企业经营一年以后能够建立分支机构。
中国加入wto承诺:金融服务

中国加入wto承诺:金融服务GA TS中的“金融服务”,主要指银行和保险业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
包括:银行及相关的服务和保险服务。
银行及相关的服务包括银行存款服务、与金融市场运行管理有关的服务、贷款服务、其他贷款服务、与债券市场有关的服务(主要涉及经纪业、股票发行和注册管理、有价证券管理等)、附属于金融中介的其他服务(包括贷款经纪、金融咨询、外汇兑换服务等)。
保险服务主要分为货物运输保险和非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运、航空运输及陆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等。
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运、航空运输及陆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等。
非货物运输保险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养老金或年金保险、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财产保险服务、债务保险服务、附属于保险的服务(例如保险经纪业、保险类别咨询、保险统计和数据服务)和再保险服务。
中国金融业的开放除需要遵循具体承诺表中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GA TS及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和《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有关国际协议中的关内容。
GA TS第2条第1款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在外国金融机构之间实行平等待遇。
但是,与普遍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区别,金融服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仅限于购买公共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过境金融服务。
GATS第6条第1款、第4款和第7条第1款规定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要求成员方国内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主体的资格认可透明化,便于为社会公众所了解。
GATS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了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担负减少市场准入的法规性障碍的义务,要求外方金融机构的待遇不低于国内的金融机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应当是有条件的,“基于承诺”,也就是说,在具体承诺表的“国民待遇限制”一栏中规定的限制措施,不视为真实级国民待遇原则。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适用于“影响金融服务提供的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1•【文号】保监寿险[2012]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重点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可视情况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重点针对个人营销渠道、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和电话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包括:(一)销售资格管理情况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是否具有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对销售资格的管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二)销售培训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培训,是否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材料,是否重视依法合规和职业诚信教育。
(三)宣传资料管理情况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印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设计、修改和印刷宣传资料的问题,是否对基层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使用的宣传材料实施了有效管控。
(四)销售行为管理情况1.销售过程中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客户进行了投保提示和风险测评,投保单是否附有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销售新型产品的,是否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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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国际部副主任孟昭亿今天在中国保险市场与WTO国际高峰年会
上宣布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内容,对入世后
外资保险企业在中国的设立形式、地域限制及业务范围等进行详细阐述;
以下是有关中国保险业的主要承诺内容:
企业设立形式:
———中国在加入WTO时,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
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承诺范围内;
———加入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五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
地域限制:
———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北
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业务范围:
———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中
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加入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营业许可:
———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关于大型商业险:
———大型商业险的定义,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入世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入世后一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而且投资额超过亿元;入世后两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而且投资额超过亿元;
关于法定保险的范围:
———中国承诺,中外直接保险公司目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分保的比例,在中国加入WTO时不变,加入后一年降至15%;加入后两年降至10%;加入后三年降至5%;加入后四年取消比例法定保险;但是,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
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关于保险“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将实行国民待遇;但是,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地域范围也应按照外资保险公司地域限制的过渡期逐步放开,即加入时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范围内办理业务;加入后两年,增加开放十个城市;加入后三年,无地域限制;
———关于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资格,除上述30年经营历史和连续两年代表处要求外,对其资产规模要求:加入时,超过5亿美元;加入后一年内,超过4亿美元;加入后两年内,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四年内,超过2亿美元;
根据有关双边协议的保险执照发放工作已经完成;
此外,中国政府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保险服务中跨境交付等方式作出承诺为:
———中国政府针对跨境交付,除国际海运、航空、货运险和再保险,以及大型商业险和再保险经纪业务外,不作承诺;针对境外消费,除保险经纪不作承诺外,其他未做限制;针对自然人流动,除跨行业的水平承诺即包含保险行业在内的普遍承诺外,对其它没有承诺;
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在会议上指出,目前中国共有内外资保险公司40家,其中国有独资公司五家,股份制公司九家,中外合资公司13家,外国保险分公司13家;
现阶段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占有率仅约占1%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