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吉政办明电〔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7〕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明确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和范围。
可以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确实有必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包括城市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领域,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涉及国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列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二)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视为国务院已经授权,不再报省政府审批。
市、县两级政府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集体决策,依法拟定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方案必须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对《指导意见》所列领域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各市(州)、县(市)政府作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申报主体,按照申报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授权申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辽政法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法发[2009]10号)各市政府法制办、编委办、财政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精神,我省目前已有13个市、1个县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现就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坚持执法为民,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执法机构膨胀、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当前应对经济危机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省得到更加扎实深入推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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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作出具体部署。
自199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践证明,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
为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新的发展,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李兴开济与法综合行政执法一般是指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在适合的范围内,独占综合行使同一部门或领域内、以及跨部门跨领域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体制。
其实质是行政执法职能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是行政执法权力的分离和整合。
推行综合执法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比较突出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是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和难点。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是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综合行政执法如何有效综合,是深化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能力和水平,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历史与现有模式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得益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可见,对于行政处罚的综合程度,国家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997年4月10日,经国务院法制局批准,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发出了《关于在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此,全国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始,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也随之正式开始,把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此次试点,不仅仅是部分执法职能的划转,实质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综合程度改革,确定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应范围,改变了过去“一阵风”似的执法方式,使日常管理和巡察监控有力地结合起来。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通知,明确已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领域和范围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
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作者:来源:《机构与行政》2017年第10期编者按:近年来,山东省各级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
为继续深入推进改革,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文件授权县级综合执法机构可行使多个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为抓好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省法制办、省编办研究制定了《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授权内容、报批及备案程序,有效保障了基层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定执法主体地位。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为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界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深入研究本地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县(市、区)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水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农业(含农机、畜牧兽医)管理、林业管理、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项除外)、防震减灾管理、旅游管理、商务管理、粮食流通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其中,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赣府发[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赣府发[2002]30号2002年11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在我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以及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作出具体部署,确立了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的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
自199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适时作出《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理解国务院《决定》的内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决定》同本地、本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城市管理环境、树立江西人新形象结合起来,努力创造条件,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做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8•【字号】新政发[2002]85号•【施行日期】200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2]8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实施。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坚持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此项工作的原则、要求,特别要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条件、步骤和要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行政处罚法》上来,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严格把好申报关、审批关,防止“一哄而上”,确保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199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这一规定,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当前位置:中国福建>政府公报>第26期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 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1〕258号字体显示:大中小XX市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在XX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宁政文〔2011〕229号)收悉。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在XX市XX县区蕉南办事处、蕉北办事处、城南镇、漳湾镇、金涵乡、三都本岛及城澳、六都村和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陆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对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城市不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等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内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流动无照个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物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九)行使《XX省城市建设条例》第10条规定的关于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具体职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详见本批复附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你市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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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作出具体部署。
自199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践证明,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
为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新的发展,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保证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必须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
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要按照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权力和责任密切挂钩的原则,调整市、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执法扰民。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
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
三、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一)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宣传。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做到阶段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行政处罚法上来,统一到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上来,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要求,特别要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抓紧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省、自治区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的要求,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决定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查,对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一律不予批准。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注意总结本地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经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其他地方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要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要结合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推进电子政务的制度建设,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要明确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同一件事多头管理和各级执法部门职权大体相同,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
要按照行政职能配置科学化的要求,从制度上重新配置上下级部门职能,原则上层级较高的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
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要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职责重叠、权力交叉,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归并的要坚决归并,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要理顺行政机关与专业服务组织的关系,对于目前行政机关内设或者下设的各类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要创造条件将这类机构从有关行政机关中逐步剥离出来,面向社会广泛提供技术服务,成为依法独立从事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活动,并对其技术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组织。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