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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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刘红李寒冰高新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者两上以上行政机关行使的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探索与尝试,是对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权的重新整合,目的在于精简机构,提高效能。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源起及发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最先发端于联合执法与综合执法的实践。

1987年北京,率先从工商、公安等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察、法制等执法监督部门组建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检查队”,进行联合执法活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①此种执法形式,成效显著,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的怪现象。

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最初端倪,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法律制度的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

1996年《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以规定。

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运作有了法律上的保障,此后,国务院先后发出三个文件以建立和推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形式,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6年10月到2000年9月为试点启动阶段。

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先后批准了天津、黑龙江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0年9月到 2002年7月为扩大试点范围阶段。

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文件)这一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又先后批准了65个设区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初步统一了试点机构名称及行使的权限范围、内容等。

至此,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已建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

第三阶段,从2002年8月至今,为推广阶段。

申论考试热点: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

申论考试热点: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

全国⾄今还没有⼀部城市综合执法的独⽴的专门法规,对于城管队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相应依据。

2.执法管理运⾏体制不顺,由于⾏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城管部门在跨部门协调时存在困难,并有可能带来执法的重叠与冲突;
3.相当⼀部分城管执法⼈员素质较低,缺少法制意识,执法⽅式粗暴简单,从⽽引发⼤量的野蛮暴⼒执法现象;
4.城管执法部门与商贩之间冲突频繁,缺少良性的沟通,暴⼒抗法现象严重;
5.在思想观念上,相关部门没有正确认识城市市容整洁与个⼈权利的关系,没有树⽴以⼈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追求市容的整齐划⼀。

同时,舆论导向存在⼀定偏差,正⾯宣传不够到位,负⾯报道过多
⼆、改善城管执法的对策:
1.在思想观念上,要正确认识公共秩序、政府权⼒及个⼈权利的辩证关系,尊重公民基本权利,深化思想观念认识,树⽴以⼈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城市发展的正确政绩观;
2.加强监管,要严格治理⼀些粗暴、违法的城管执法⾏为,改善执法⽅式;
同时,要加强对于城市商贩的引导管理,使其⽆碍于公共卫⽣和公共交通秩序;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协调好与⼯商、卫⽣、交警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4.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执法⼈员依法⾏政的素质和⽔平,完善执法⽅式,改善执法态度。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行政执法在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

本文将系统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推动我国行政执法的改进和进步。

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执法主体权力过于集中。

当前,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具备的权力过于集中,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且执法行为限制不够严格,易导致执法部门滥用职权,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2.执法程序不规范。

在行政执法中,程序往往获得不够重视,执法机关指定的执法人员缺乏执法规范和程序知识,执行的程序有时违反了法律上规定的程序,导致执法结果无法得到认可。

3.执法技能水平不高。

现今,许多执法机关人员的执法技能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有待提高,这也导致了执法效率的不足。

4.执法精神缺乏。

执法人员有些时候过于追求升职和职务的晋升,而不是真正关心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令执法行为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解决对策1.加强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管。

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推行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标准,规范各部门或人员的专业责任范围和工作流程,避免权力滥用带来的负面影响。

2.改进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不断加强对执法程序的规范和监督,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执法流程,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

因应新时期的挑战,执法机关应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执法才能得到长效的发展和进步。

4.发扬执法精神。

执法机关应坚定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注重执法与公德,执行某项任务时,应当在尽职的同时,保持执法人员的精神,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总之,以上是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一个系统总结,希望在未来的日子中,我国行政执法机构借此一文能够意识到问题存在的严峻性,进而采取合适的方案以推进行政执法的改善和发展,为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稳定注入更多的力量。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本文将分析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问题分析问题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是行政处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执法人员对于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于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和不当操作。

另一方面,执法者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存在主观意识的干扰,容易出现将个人立场和好恶带入执法活动中的情况。

问题二:权力滥用在行政处罚中,权力滥用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一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或打压。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行政处罚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执法机关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而被处罚的当事人往往无法获得相应信息,导致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导致决策结果不公正。

解决对策对策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规范为了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程序的了解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等。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权责,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合法地履行职责。

对策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了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以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三:促进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机制。

一方面,执法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便于当事人了解执法规定和程序。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初探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初探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初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初探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启动与意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这一规定,从1997年开始,我国开始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

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

同时,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已开始在文化、食品卫生领域等探索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国家林业局在全国林业系统广泛推行了林业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

毋庸置疑,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在实践中已取得了很大成效。

通过这一改革,执法交叉、执法扰民、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的现象大大减少,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同时,从更高的层面上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

因为,行政权力的相对集中与整合是未来中国行政权力重构的基本趋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也是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经一步:1、行政处罚权类司法化是法治国家的共同选择。

在多数西方法治国家,行政机关基本上不享有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决定权基本都由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等不同法院)行使。

比如,美国司法部认为微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

国内也有学者认为,“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最终出路,还是使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逐渐转变为行政处罚的申请者,而法院则成为行政处罚的决定者”。

[1]从目前现实讲,我们实现行政处罚司法化几乎是不可能的,“由法院来控制和行使处罚权,既无必要,也无可能”,[2]但是,实现行政处罚决定权与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权、申请权的分离却是可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违法行为调查权、申请权与处罚决定权的分离,有效地实现了权力监督和制约,可以为我国今后建立更加科学的行政权力运作制度提供宝贵经验。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行政执法是领导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众对领导执法的信任。

本文将通过解析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其对策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问题分析1.执法不规范化在现实中,行政执法不规范的情况屡次发生,表现为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过程不公正、执法标准不一、执法行为不当等问题。

这些问题妨碍了行政执法的正常运作,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效果。

2.执法随意性行政执法随意性的表现主要是执法机关对处罚标准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以及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和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警察恶意逮捕、行政处罚超范围等问题,进而消耗司法资源,甚至伤害公共利益。

3.行政执法权及权力滥用领导部门作为权力机构,其行政执法权受限于法律和程序,因而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但在实践中,由于领导部门的惯性思维和环境压力等原因,其行政执法权经常被滥用,部分执法人员因职务利益而寻求非法收益,导致贪污的产生,也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对策探究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针对行政执法不规范、随意、滥用等问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执法规则,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理化和公正化。

领导部门应加强法律意识,增强对执法规则的敬畏和遵守,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领导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优秀执法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以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公众舆论监督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和合理化的重要手段。

领导部门要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反馈社会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公众关注和诉求,以提高领导部门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形象形象。

4.加强审查机制领导部门在行使执法权时,应加强审查机制,提高行政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在现代社会中,综合执法部门起到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问题不断涌现,综合执法工作也面临诸多挑战和存在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以改进执法机构的运转。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执法效果受限1. 案件信息不及时共享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执法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案件信息无法实时准确传递。

这种情况下,同一案件可能被多个部门同时调查,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解决办法:建立统一信息平台:通过建立一个集中管理、整合各类案件信息的平台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数据交流。

借助先进技术手段,如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等来处理和分析这些信息,从而能够快速定位并实施合理有效监管。

2. 执法人员培训和素质相对薄弱由于知识技能和执法经验的不足,一些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无法顺利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案件类型。

这导致了执法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并给违法行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解决办法:加强培训与学习:重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学习,定期组织专业知识、操作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建立一个长效机制,通过分享典型案例和交流经验来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学习与成长。

二、监管缺位引发执法漏洞1. 不同领域规章制度碎片化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各个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往往存在重叠、冲突或过多的现象。

由于监管措施没有科学整合,导致监管缺失或盲区出现。

解决办法:优化规范管理:加强政府内外部协调配合,在政策制定、审查和推行过程中避免具有局限性、模糊性以及重复性等问题。

并且要持续完善法律法规,增强相关条例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既合理又有效。

2. 执法责任不明晰在执法现场,部门之间因权责不清而导致职责推诿、互相推脱。

这给违法行为者带来了侥幸心理,并且降低了综合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和效果。

解决办法:明确执法责任:在实践中建立起权责一体、协同配合并有明确流程和分工的多部门联动机制。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与对策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与对策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与对策行政处罚权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利。

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问题,如滥用权力、不公正、程序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效果,必须采取对策加以解决。

一、滥用权力问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恶意处罚,严重损害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滥用行政处罚权的原因主要在于行政机关权力过大、监督机制不健全、规范化制度不完善等。

为了避免滥用行政处罚权,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行政机关职能监督应建立起严格的行政机关职能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对行政处罚进行严格审查,以减少滥用处罚权的可能性。

2、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程序明确行政处罚的程序,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按照程序规范行事,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

同时,要完善、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制度等法律法规。

3、严格惩处滥用权力行为对于滥用行政处罚权力的行为,要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确保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还要加强公众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使行政处罚过程得以公开、公正、公平。

二、不公正问题在行政处罚中,有时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导致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例如,同样的违法行为,却因为受罚方的政治背景或地位不同,而被处罚方面临不同的处罚判定。

为了避免不公正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判断行政处罚公正性的关键。

要维护司法独立,建立起可行的司法体系,保证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力进行法律判决的独立性。

2、推行法制化行政处罚法制化行政处罚是加强行政法规约束力与行政权力执法力度的必要方式,能有效避免由于行政机关立场和利益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不公正处罚。

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法。

3、加强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加强行政处罚过程的公开和信息透明度,能够降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和不公正的行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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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领域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织性社会矛盾凸现。

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机关仍然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相当严重。

城市管理中调控缺位,多头执法,职权交叉,互相推诿或越权的问题大量存在。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台。

从先行试点到逐步推开,试点工作走过了一个探索、完善、深化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有效克服了行政执法过程中职权混乱、多头执法、多重执法的问题;二是精简了执法机构,提高了行政效能;三是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克服了执法扰民的问题,树立了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四是促进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战略的实施。

但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在试点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思考对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仅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唯一的法律依据,推动试点工作前进的也是国务院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第6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

就全国来说,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用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所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非常分散,例如上海市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规章就有五个,分别为文化管理领域、城市建设领域、人民广场管理、火车站管理、苏州河管理等,且五个规章之间并不存在非常明显的逻辑关系,不论从规定时间,还是规定内容看都是互相割裂的,没有将其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的规则中来。

我国作为单一制的国家,法制统一问题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根本法中确立了法制统一原则。

这一规定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从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来看,确定各执法领域范围的一般都是法律、地方性法规,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包括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等。

上列需要集中起来进行行政处罚的领域一般都有一个基本法对职能机关的权利行使做出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

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却没有一个“基本法”来规范执法处罚行为。

在缺乏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各个地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具体做法就会不一样,就意味着一个制度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执行,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

而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往往出现相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互相抵触的情形。

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既可能在选择法律规范方面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也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与本部门的利害关系在不同条件中适用不同规范,还可能缺乏必要的依据主张对某些事务行使处罚权,造成行政秩序的不稳定和空白状态。

执法部门互相推诿和争议处罚权的情况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呈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执法秩序的状态不稳定,必然造成消极后果,损害政府形象。

所以说,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已有了长足发展的情况下,统一立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法律操作困难。

在以往立法过程中,多以“条条”立法为主,至今尚未有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性的法规,所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中的部分条文。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法律操作性的问题日益突出,有些法律法规制定的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难以操作。

有些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许多禁止性的行为,但未明确处罚的方式和额度;有的违法行为,却没有执法依据,如在街头散发非法广告的行为,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样便给执法工作带来难度。

如对乱张贴广告的查处,只是规定了罚款数额,没有具体查处办法,不好操作。

目前对整治乱张贴广告主要靠电讯部门配合,执法部门查找电话号码,由电讯部门停机,违章者接受处理后才予以开机。

还有利用追呼系统“呼死”违章者电话等方法。

虽然这些执法方法有一定效果,但其法律依据不明确,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又例如,在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有权处罚,却无权扣车、无权拖车,目前大多采取锁车的办法,虽然是比较有效的办法,但其合法性同样值得探讨,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予执法部门锁车的权力。

3、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中,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手段。

在实施综合执法过程中,对一些违章行为的处罚虽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常常缺乏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执行、调查取证等手段。

如,对在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有权处罚,但若驾驶员不服处罚,拒不配合时,就无法实施处罚,因为除了公安交警、交通运政等部门之外,综合执法部门没有扣车、拖车的权力。

对屡教不改的占道经营的管理更显乏力,有些地方规定可以暂扣摆卖的商品或器具,有些地方则没有规定,但同样无权对其作出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屡犯屡罚,反复回潮反弹,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城市管理中的“顽疾”。

又如,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中需要调阅图纸、合同文本等文件资料,但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执法人员也是无可奈何。

在查处非法营运过程中,乘客作为第三方虽然有作证的义务,但若拒不作证,执法机关同样没有任何可采取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作证、配合调查取证或者提供方便,但却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办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更为突出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赋予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权,也没有规定配备自卫器械。

在城市管理力度不断加强的情况下,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矛盾将更加突出,执法人员被围攻殴打的事件时有发生,暴力抗法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虽然法律也赋予了综合执法一定的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都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再者,实施强制措施所依据的程序大多是部门自行规定的程序,权威性不足,难以经受诉讼中的论辩。

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如何运行,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可行,那么大量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也会不堪重负的。

在上述种种情况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和工商、税务、卫生监督、公安等职能部门在执法手段相比可谓云泥之别,执法效果和质量大打折扣也是必然了。

(二)职权配置混乱,归口不一。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对行政系统职权的重新配置和调整,同时也肩负着机构改革的重任,其必然涉及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

因此,有些部门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不理解、不支持,认为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具体的执法部门,为什么还要搞综合行政执法,这样以来岂不是修改了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的不愿将行政处罚权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认为放弃处罚权就会损害本部门的利益,就搞不好本部门的工作,出现问题后却将责任推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的却是名交实不交,拖延时日;有的担心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担负那么多执法任务,缺乏必要的监督,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综合执法部门不是很信任。

以上这些仅是一些外在的障碍,内在的阻力体现在政府对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上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权的配置。

根据国务院63号文件规定:“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这充分说明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政府系统中的地位,但有些城市的综合执法机构却被设置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使其地位大打折扣,在职权配置上缺乏发言权。

领导机制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政府直接领导,有的职能部门领导,有的是两级双重领导,归口不一,十分杂乱,导致职权配置的必然混乱。

(三)保障措施有待跟进。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离不开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国发【2002】17号文件中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国办发【2002】56号文件中规定“行政执法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些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从全国来看,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如广州、深圳、杭州等大城市,已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财政支持力度是非常大的,如深圳市执法局依靠政府的大投入(一期市级5900万元,区级4000万元),依托信息产业,建立了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成立了“城管”110指挥中心,开通了城管网站,初步实现了电子政务,数字城管。

但有些经济欠发达的城市,财政支持乏力,综合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在财政支持上也不平衡,办公条件落后,人员待遇差,执法队伍的经费仍靠罚款提成或收费来解决。

致使发生乱罚款、乱收费、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意见(一)加强立法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法中的一个制度规则,其包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制度规则之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既是行政系统中的权力分配,又是行政系统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生关系的具体表现。

所以,笔者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法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指标。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产生主要有四个背景,一是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二是政府法治背景;三是私权保护背景;四是执法方式规范化的背景。

其背景,其实也就是所承担的历史性使命。

从这些层面来看,再结合存在的具体问题,笔者认为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的立法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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