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如何理解增值税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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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一、非正常损失概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货物和不动产发生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详见下表:非正常损失原因作用对象情形因管理不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货物或者不动产依法没收依法销毁依法拆除二、政策理解:1、目前增值税法规规定只有两个原因“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2、但并不是所有由于“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原因形成的损失都是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3、只有货物和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劳务和服务只能依附于有形资产上。

4、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形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形“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符合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他情形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5、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和不动产形成的损失,只有“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才符合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他情形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三、总局及各地方答疑:(一)抗疫期间答疑:【江西税务】我是一家餐饮企业,春节前购买了部分食材,准备给预定的酒席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的部分新鲜食材已经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答:因疫情停业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如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安徽税务】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注: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1、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年36号文】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政策解读:
①管理不善,具有主观过错
管理不善的3种情况: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②违反法律法规
违法违规的3种情况: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③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转出举例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什么是“正常损失”?
①正常损失:相对于“非正常损失”,是由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②正常损失举例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企业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飓风等
气体挥发、液体渗漏、农产品腐烂等
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损失
③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
3、所得税抵扣
【国税发1997年190号】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正常损失”经审批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
“非正常损失”不可以所得税前抵扣。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了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此,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应以实施细则的三条作为衡量标准,至于具体到各行各业,其损失的方式可能是五花八门的,因为各行业、各部门甚至是各个不同时期对不同货物的损耗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在平时的税收管理中对“非正常损失”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属于“自然灾害”、“货物被盗”或“霉烂变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三是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

虽然《实施细则》通过列举法对“非正常损失”的含义作出了解释,但是没有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具体划分标准和界线作出明确的定性描述。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

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综合上述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可以认为,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正常损耗应是制定有损耗定额的合理损耗,如液体货物和易碎物品的自然损耗,受气候影响的某些货物的季节性损耗等。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企业存货的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对于正常损失,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非正常损失,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

造成损失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损失的性质,进而影响企业财税处理的正确性。

本文通过对税法条例中存货损失的判定标准进行分析,探讨正确的财税处理方法,进而使企业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税收风险。

一、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区分存货正常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无法避免并且可以预估到的损失,如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生产过程中在产品、产成品正常的废品率、因国家政策、市场因素导致存货减值的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毁损等。

存货发生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损失金额视情况计入成本或损益,对于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的合理损耗,相应提高合格品单位成本;国家政策、市场因素导致的存货减值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扣除变价收入、保险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正常损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营改增”后,非正常损失又增加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最解释为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等情形。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连同损失一起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财税处理(一)存货正常损失的财税处理【案例1】某燃气公司灶具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城市天然气转换,致使库存的煤气灶具滞销,因这些灶具专为当地的人工煤气定制,没有其他销路,只能报废,煤气灶具成本80000元(含运输费),进项税额共计13180元,报废处理后,取得收入8000元。

非正常损失是指什么

非正常损失是指什么

非正常损失是指什么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事故、意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的无法预料和避免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通常超出了一般商业风险的范围,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财务和精神压力。

非正常损失的出现常常给人们带来困扰和不安,因为它们难以预测和控制,可能产生长期的影响和后果。

在商业领域,非正常损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损失:非正常损失可能导致企业的设备、存货或其他资产的损坏或损失。

例如,火灾、盗窃、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破坏企业的工厂或仓库,导致大量的资产损失。

2. 人员伤亡:意外事故可能导致员工或客户的受伤或死亡,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道德压力。

无论是工作场所事故还是产品缺陷,企业都可能面临索赔和赔偿的风险,造成巨大的财务损失。

3. 计划中断:非正常损失可能导致企业的正常运营被打断或中断。

例如,大规模停电可能导致企业的生产活动无法进行,无法及时交付产品或服务,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4. 经济影响:非正常损失可能对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自然灾害如洪水或地震可能破坏基础设施,使当地企业无法恢复正常运营,导致整个地区的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品牌形象受损:非正常损失可能给企业的品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如果企业无法妥善应对损失,并向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效的补偿和解决方案,可能导致声誉受损、客户流失和市场份额下降。

为了减少非正常损失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

首先,企业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险计划,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损失。

其次,企业应该建立紧急救援和危机管理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此外,企业还应该制定完善的安全规范和操作程序,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以减少非正常损失的发生概率。

总之,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为突发事件导致的无法预料和避免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压力,可能对财务和声誉产生长期影响。

“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含税收入 5 万 元。 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20万 元,贷记“原材料”20万元。由于会计处理时,将全部材料成本金额转 入损失,意味着原材料已经全部发生非正常损失。因此,这 20万元原材 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全部转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该公司将 损失的原材料销售取得的 50 000元收入应按 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应纳增值税为:50 000÷(1+17%)×17%=7 265(元)。 事实上,企业因销售原材料取得 50 000元收入,我们可认为该公司发 生的损失并不是全部损失,是大部分损失。对于原材料发生部分非正常 损失,取得清理收入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税法并没有作出明 确规定。因此,只要企业会计上不作为全部损失处理,就不必转出全部 进项税。 那么,A 公司应该转出多少进项税额呢?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 为:200 000-50 000÷(1+17%)=157 265(元),原材料非正常损失部分应转 出的进项税额为:34 000×157 265÷200 000=26 735(元),剩余可以抵扣 的进项税额为 34 000-26 735=7 265(元)。50 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的增 值税为:50 000÷(1+17%)×17%-7 265=0,公司为此需要负担的增值税比 全部转出进项税少缴 7 265元。由此可见,会计处理后可以减少应纳税
【案例 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 17%,某月末
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 5 000 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 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 员赔偿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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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明确,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认定也是一件颇有争议的事情。

例如,对某塑料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报废和某书店滞销书的报废,有人认为属于非正常损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有人则认为属于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不妥当。

理由是塑料公司的产品报废,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书店书本的报废是因为滞销,都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在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比如,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而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

那么,这种霉烂变质到底属于正常损失还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呢?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这样才能确保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

【专家原创】一文搞清“损失”的财税处理

【专家原创】一文搞清“损失”的财税处理

【专家原创】一文搞清“损失”的财税处理前言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损失及报废等,但对于各种损失及报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很多财务人员搞不清楚。

现在又快到年底了,财务人员赶紧学起来,该报废的报废,可以开始着手准备申报损失税前扣除啦~情形一需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只有两个原因“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1需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情况:1)“管理不善”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形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形“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也就是说: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

2)“违反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和不动产形成的损失,只有“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2进项转出的案例及帐务处理:案例1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9年10月购进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商品金额8万元,增值税率为13%,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9年11月初盘点时发现,这批外购商品短缺1万元,经查短缺的商品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决定公司承担一半损失,仓库管理员赔偿一半。

分析计算:公司外购商品因管理不善而短缺,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需进项税额转出=1×13%=0.13万元。

会计上账务处理如下:1)当时商品购进的处理:借:库存商品 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万元贷:应付账款 9.04万元2)库存商品短缺的处理(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1.13万元贷:库存商品 1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3万元3) 库存商品短缺的处理(批准后):借:管理费用-资产损失 0.565万元其他应收款-仓库管理员 0.565万元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1.13万元4)月底进行结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0.13万元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13万元案例2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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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增值税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是这样定义的:“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药品、食品、化妆品等因过期发生的损失,是否也是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等损失属于正常损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照上述规定分析可知,虽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处理过期存货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但此类处理可能不完全符合条例和细则中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尤其出现较大批量的过期存货,不可否认是存在经营管理方面问题的,因而应该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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