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经营发展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行采购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确保采购质量,根据《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方式之外的采购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招标限额及公开采购限额以下,公司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第四条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领导和协调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选择招标方式。
(二)负责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负责非招标采购活动的定标工作。
第六条公司渠道管理部:(一)制定和完善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二)制定公司非招标采购范围和非招标采购方案;(三)具体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工作;(四)根据采购结果签订合同;(五)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风控中心为非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全过程法律支持和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受理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公司技术服务部负责对非招标采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物资需求部门)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提出物资采购需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图纸;(二)配合做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三)按物资需求收集并上报供应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一条公司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司非招标采购优先在《合格供应商库》中选取潜在供应商。
如所需求物资《合格供应商库》中无该类物资供应商,由渠道管理部发起,邀请市场潜在供应商参加(可同时邀请各业务部门推荐潜在供应商)。
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各类非招标项目采购活动,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谓非招标项目采购,主要是指物资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大修及服务类等不达国家招标条件的项目。
采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比质比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电子平台采购。
1、不达招标限额或符合集团公司规定的工程、服务及货物采购项目适用于比质比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电子平台采购。
2、对于单批且不易形成批量采购的零星物资或市场价格透明的物资等适用于询价采购。
3、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耗材及其它适宜网上商城采购的物资适用于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招标领导组是非招标项目采购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内控制度的审议和批准。
2、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及决策。
第四条公司招标领导组下设非招标项目采购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1、牵头建立健全非招标项目采购的内控制度,并进行全过程监管。
2、组织非招标项目采购文件会审、商务谈判。
3、组织进行合格供应商审查。
第五条采购部门职责公司采购部门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的计划审批、市场询价、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商务部门职责公司商务部门包括:企管部、计划部和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供应商审查及商务谈判。
第三章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比质比价采购项目须遵循下列基本流程:1、无计划不得进行采购。
采购部门进行非招标项目采购时,需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写明理由,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执行。
2、采购计划审批后,采购部门及商务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计划完成标段划分。
3、标段划分后,采购部门根据划分后的标段编制《技术规格书》并完成会审。
4、《技术规格书》完成会审后,采购部门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经商务部门及采购部门会审后,选取合格供应商,法律事务部组织商务谈判,商务谈判完成后一个月内签订合同。
2022年新版煤矿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工作管理,规范各类工程、设备、材料、配件及服务等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考核监督、提高招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相关人员要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二)坚持一线专业人员参与的原则。
一线专业人员指实际使用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队组长、技术员、技师等基层技术人员或实际操作人员,从事本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发包人拟派驻的工程师等。
坚持一线专业人员参与相关项目采购活动,确保结果应用符合一线实际。
(三)坚持质量与效益优先的原则。
推进优质优价采购,采购信用度好、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服务优质、效益良好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科室的各类非招标活动。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第四条非招标方式自行采购的项目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由矿自行以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以下万元;(二)重要设备、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及设备安装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三)服务类项目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下。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一)竞争性谈判采购: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且具有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且具有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二)询价采购询:技术规格统一的货物,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工作程序和管理流程,提高比选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XX省招标投标条例》、《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所属企业,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合作单位的确定。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如下:非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xx号令),以及国家和XX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公司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
(一)依法必须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失败后不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非必须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强制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如:编制或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咨询类、编制或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审查等咨询项目。
2.与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项目。
3.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或涉及某领域或区域内的项目。
4.其他服务类、经营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招标范围的服务类、经营类项目。
(四)公司代建工程:由委托方已明确项目实施单位的,按委托方决策执行,委托方未明确的,并符合前(一)至(三)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确定项目采购事宜。
第二章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原则第三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行采购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确保采购质量,根据《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方式之外的采购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招标限额及公开采购限额以下,公司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第四条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领导和协调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选择招标方式。
(二)负责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负责非招标采购活动的定标工作。
第六条公司渠道管理部:(一)制定和完善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二)制定公司非招标采购范围和非招标采购方案;(三)具体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工作;(四)根据采购结果签订合同;(五)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风控中心为非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全过程法律支持和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受理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公司技术服务部负责对非招标采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物资需求部门)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提出物资采购需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图纸;(二)配合做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三)按物资需求收集并上报供应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一条公司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司非招标采购优先在《合格供应商库》中选取潜在供应商。
如所需求物资《合格供应商库》中无该类物资供应商,由渠道管理部发起,邀请市场潜在供应商参加(可同时邀请各业务部门推荐潜在供应商)。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XXX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招投标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工作依据,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集团各单位高效率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有效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招标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XX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集团总部,集团下属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应执行以上制度以及本办法。
第三条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但因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须经集团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适用条件釆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竞争性谈判(二)询价采购(三)单一来源采购集团制度规定的额度以下的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也应采用以上三种方式之一进行。
经集团董事会批准选聘的集团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未作出改聘决议的,不进行每年度招标或以上三种方式选聘。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及实施程序与内容(-)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实施程序与内容:(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库抽取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谈判小组人员与相关工作人员须回避;(2)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3)邀请谈判供应商: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岀谈判邀请书;(4)发出谈判文件:向邀请的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5)接收谈判申请文件:接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谈判申请文件;(6)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
第四条按照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的三级管理模式,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一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二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分子公司管理;三级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三级非招标采购),由基层企业管理。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方式第六条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价。
竞争性谈判是指与两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一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由三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应答和一次性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价是指三个及以上供应商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多次报价,通过价格竞争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采取非招标采购应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的相关要求,需要事先审批的,应先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二)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紧急采购。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四)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五)紧急采购。
企业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企业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企业非招投标采购是指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为满足生产和经营发展需要,采用非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的管理过程。
为规范和优化企业非招投标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制定本办法。
2. 目的和范围2.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非招投标采购管理,确保采购程序的透明、公平、公正和合法性,提高采购决策的准确性和采购效果的有效性。
2.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各类非招投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选择、采购方案制定、合同签订、采购执行和支付等环节。
3. 采购管理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根据企业生产和经营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明确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具体要求。
3.2 供应商初选与筛选根据采购需求,采购部门进行供应商的初选和筛选工作,通过评估供应商的信誉、能力和资质,确定合格的供应商名单。
3.3 采购方案制定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和供应商初选筛选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采购方案,包括供应商选择标准、预算计划、采购方式等内容。
3.4 合同签订与执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部门需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3.5 采购支付与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和供应商履约情况,采购部门按时支付采购货款,并进行相应的结算工作,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 采购管理要求4.1 透明公开企业非招投标采购需遵循透明公开原则,采购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对内公开、对外公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4.2 合规操作企业非招投标采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3 风险控制企业非招投标采购需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对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降低采购风险。
4.4 质量管理企业非招投标采购需注重采购物资或服务的质量管理,确保所采购的物资或服务符合企业的要求和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中国XX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施工类和服务类采购。
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适用条件。
第三条采购标的合同估算价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或符合紧急采购条件的采购,可以参照本办法,简化采购组织、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及采购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非招标采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非招标采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单位,一级集中采购指集团公司,二级集中采购指分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单位。
第六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招标采购,应组建采购工作组:(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不组建采购工作组。
第八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工作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工作组由分子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成员组成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九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集团公司根据标的情况下达采购工作组组建原则,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所属单位及人员数量。
分子公司、物资公司按照组建原则推荐人选,上报集团公司确定。
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工作组组建原则及人选由分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则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由采购需求单位直接组建。
第十条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谈判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一)审查采购小组成员名单;(二)确定谈判和评审工作安排;(三)协调处理谈判和评审过程中的技术商务问题;(四)检查采购结果,编制采购结果上报材料;(五)完成采购工作组组建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采购工作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组长、副组长人员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经工作组组建单位批准。
采购工作组组长对采购工作组履职情况负责,采购工作组成员应服从采购工作组的工作安排。
各相关单位应保证采购工作组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非招标采购应成立采购小组,成员按以下原则组成:(一)合同估算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审专家从集团公司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经采购管理单位同意,可以指定评审专家。
除统谈长协外,采购需求单位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二)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采购小组成员人数及产生方式,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由采购管理单位确定;集中采购范围外的,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其中,合同估算价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三条采购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供应商的应答文件并作出评价;(二)要求供应商对应答文件进行解释或澄清;(三)编写采购报告;(四)发现并报告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采购小组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采购报告的起草;(四)配合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采购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十六条非招标采购应根据技术特点、使用环境和市场供求等编制采购方案。
采购方案包括:(一)单位名称、标的名称、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二)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三)供应商资格条件,潜在供应商选取方式;(四)评定成交的办法,时间进度安排等。
潜在供应商的选取可采用公开方式或邀请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全部有意愿参加采购的供应商;邀请方式是指发出采购邀请书,直接邀请特定供应商。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方案,统谈分签的,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统谈统签的,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长协的,按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采购需求单位、物资公司编制。
方案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管理单位批准。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方案,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并依据内部管理流程批准。
第十八条采购方案批准后,应依据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文件,统谈分签的,技术部分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商务部分及总成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统签的,技术部分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并由物资公司汇总编制,商务部分及总成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长协的,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采购需求单位、物资公司编制。
采购文件编制需要采购需求单位配合的,采购需求单位应予配合。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
第十九条采购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应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办法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非招标采购的,采购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采购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供应商名称,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统谈分签的,由分子公司组织审查;统谈统签的,由物资公司组织审查。
其中,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审查通过后由审查单位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检查性审查。
统谈长协的,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审查。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文件审查流程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文件审查通过后,由物资公司发布、发售。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需求单位发布、发售。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应通过公开方式或邀请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要求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应答文件保密送达指定地点。
超过截止时间的视为无效文件,应拒收。
供应商可以在提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对所提交的应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作为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应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过程中,在对应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应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应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应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澄清、说明或更正应答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终止采购活动,并周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终止采购活动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小组应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评审日期和地点,采购小组成员名单;(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应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采购报告应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采购小组对采购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
采购小组成员对采购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采购报告。
第二十七条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报告完成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由物资公司按采购管理范围汇总提交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
其中,一级集中采购结果由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二级集中采购结果由分子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由采购工作组或采购小组提交采购需求单位自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采购结果审核通过后,由采购需求单位或集采配送单位通知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办法进行评审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按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一)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三)按采购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四)被查实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
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标的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范围内拟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章竞争性谈判第三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应给供应商合理时间进行应答文件的准备。
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答文件编制的,应在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周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顺延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二条采购小组应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办法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第三十三条采购谈判应在采购小组所有成员在场的情况下,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