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管理规定(修订版)

合集下载

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招标管理行为,促进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类采购活动中有关采购招标管理的主体、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招标是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招标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本单位设立采购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采购招标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理选择、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采购招标管理规定,明确采购招标活动的程序、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采购招标的流程与程序第八条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招标方案,并报领导审批。

第九条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公告招标信息,并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供应商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中标结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采购招标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采购招标数据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采购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回应社会监督和受理相关投诉,认真调查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上级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采购招标的奖惩与激励第十六条对于在采购招标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和单位,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在采购招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和单位,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采购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提高招标投标质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国所有单位和个人参与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理效益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存。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招标或投标。

第六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要求和标准,并通过招标公告的形式公开招标信息。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书面材料、相关技术规范、招标保证金扣缴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第十条招标文件书面材料应包括投标申请书、投标保证金扣缴通知书、投标文件标书、技术方案等必要的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招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管理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缴纳凭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设立专门的账户接收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结束后及时返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投标保证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进行缴纳,并在投标人中标后及时返还。

第四章中标结果公示第十六条中标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投标人。

第十七条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单位名称、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采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通知

采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通知

采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通知为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规范采购行为,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我司最新修订了采购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修订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修订内容概要采购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采购范围的明确:明确了采购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采购的类型、金额和适用的对象等。

2.采购流程的优化:对采购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说明,包括需求确认、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等。

3.采购评估指标的设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了采购评估指标,对供应商的综合评估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

4.采购合同管理的规定:对采购合同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合同的签署、履约和结算等。

5.采购风险控制的要求:根据公司采购风险管理的需要,对采购风险的评估和控制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修订内容详解一、采购范围的明确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和业务模式,修订后的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采购管理的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购类型:明确了适用于我司的采购类型,包括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等。

2.采购金额:根据我司的财务规定,规定了不同采购金额范围内的采购管理要求。

3.适用对象:明确了适用于我司的采购对象范围,包括供应商、分包商等。

二、采购流程的优化为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规范采购流程,修订后的采购管理办法对采购流程进行了优化。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需求确认:明确了需求确认的流程和要求,包括需求的提出、审批和确认等。

2.供应商选择:规定了供应商选择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评估和选择等。

3.合同签订:明确了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合同的草拟、审批、签署和归档等。

三、采购评估指标的设定为了更好地评估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修订后的采购管理办法对采购评估指标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指标:明确了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的评估要求,包括产品的合格率、质量控制措施等。

2.价格指标:规定了对供应商价格的评估要求,包括产品价格的合理性、市场竞争力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B /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采购招投标程序 (3)1.1.1 招标公告发布 (3)1.1.2 信息发布 (3)1.1.3 资格审查 (4)1.1.4 投标邀请 (4)1.1.5 投标文件递交 (4)1.1.6 投标文件接收 (5)第三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管理 (5)1.1.7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1.8 投标人资质审查 (5)1.1.9 评标专家选取 (5)1.1.10 评标专家管理 (6)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6)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8)1.1.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8)1.1.12 开标程序 (8)1.1.13 开标要求 (8)1.1.14 评标程序 (8)1.1.15 评标方法 (9)1.1.16 中标结果公布 (9)1.1.17 中标通知书 (9)1.1.18 中标结果通知 (9)第六章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9)1.1.19 合同签订 (9)1.1.20 合同履行 (10)1.1.21 合同变更 (10)1.1.22 合同解除 (10)1.1.23 合同终止 (11)第七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11)1.1.24 质疑处理 (11)1.1.25 投诉处理 (12)1.1.26 监督管理 (12)1.1.27 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采购招投标档案管理 (13)1.1.28 档案归档范围 (13)1.1.29 档案归档要求 (13)1.1.30 档案保管 (14)1.1.31 档案查询 (14)第九章采购招投标信用管理 (14)1.1.32 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14)1.1.3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4)1.1.34 信用评价方法 (15)1.1.35 信用奖励措施 (15)1.1.36 信用惩戒措施 (15)第十章:附则 (15)1.1.37 本办法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1.1.38 本办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布。

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大宗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改版本)

大宗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改版本)

大宗物资采购招(议)标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大宗物资采购流程,提高大宗物资采购的透明度,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大对大宗物资采购的过程监督,降低采购成本,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中的大宗物资指钢材、油漆、焊材.二、内容1、采购主体。

公司所有的大宗物资采购工作均由市场商务中心或公司授权的部门组织实施.如公司外部有成立项目部的(主要以现场施工为主,如安装等),项目部施工现场生产所需的零星大宗物资可由市场商务中心或公司授权委托项目部进行采购,项目部根据授权零星采购的大宗物资必须报公司招采部门备案.2、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分为:邀请报价招(议)标采购和零星采购(询价)。

邀请报价招(议)标采购指油漆或焊材单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或钢材单次采购数量超过1000吨(含)时,在有较多可供选择供应商的情况下,须采用邀请报价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邀请报价招(议)标可以对报价单位采用不公开方式,由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各报价单位的报价情况确定重点洽谈单位或对招标材料进行拆分后议标。

零星采购(询价)指油漆或焊材单次采购金额低于20万元或钢材单次采购数量低于1000吨时,可由公司招采部门或授权部门从在公司备案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至少找三家进行询价、比较、谈判后购买。

3、采购招(议)标组织机构。

成立大宗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采购、财务、技术、市场商务、行政、法务等相关主控部门组成。

对邀请报价招(议)标采购的物资,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指导邀请报价招(议)标的全过程,并确定中标单位;对零星采购(询价)的物资,均由公司招采部门或授权部门从在公司备案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至少找三家进行询价、比较、谈判、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供应单位。

(四)、采购工作流程1、邀请报价招(议)标采购流程2、零星采购(询价)流程车间零星采购.车间生产部门(调度或计划人员)提出采购计划---车间技术负责人审核钢材、生产负责人审核其它大宗物资-—-车间负责人审批——-钢材计划报技术部审核,其它大宗物资报生产中心审核,技术部和生产中心分别拟定采购计划---主管领导审批-——招采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至少找三家单位进行询价--—招采部门将询价情况报主管领导审批—--确定供货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交底、合同移交、保存合同文本.钢材采购计划原则上由公司技术部统一提出,但下列情形之一可由车间提出钢材采购计划并按上述流程报批:原采购计划数量或实际供货数量不足需要增补、实际加工损耗过大而需要增加钢材、钢材板幅尺寸等不能满足实际加工尺寸而需要增加钢材、产品报废或产品试制需要增加钢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釆购招标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管理、完善釆购工作流程,控制釆购成本,保证釆购质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下属部门、各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辅材料、设备、设备配件、模具工装、外协加工、办公用品(耗材)、接待用品、信息化设备、安装、技改、劳务及生产工序外包、维修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装卸、运输等大宗釆购项目以及大宗委托服务的招标管理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招标方式
第三条达到以下标准的采购项目(业务)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条原材料及辅助材料招标项目由釆购部编制年度釆购招标计划(目录),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年度釆购预算可由所对应业务经办部门调研评估或按上年的釆购
总额进行确定。

第六条公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对于符合本规定招标范围所列的物资和项目,因客观情况无法满足招标条件而不能组织招标的,由业务经办部门以《釆购招标审批流程》的
方式提出议价采购申请,分析说明的内容必须详细、充分、客观,经招标
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通过后,可不进行招标,但议价
釆购过程应该严格按公司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询价、比价、议价、核价
必须规范、严谨并有相关记录。

第八条招标方式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项目组组长在《釆购招标审批流程》中确定。

第九条重大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或项目组组长确定)前期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到所有投标方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第三章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主管决策机构,组长由总经理兼任,成员由对应招标项目组组长和内控中心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招标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监督督促符合招标项目的规划和执行,必要时予以指导和评价;
(三)负责审核釆购项目是否能够进行招标和招标方案;
(四)负责投标方的资格、资质审查,监督招标过程的合规性;
(五)负责评标定标方案以及中标结果的审批。

第十二条所有的招标项目要成立相应的招标项目组和招标项目组组长。


购业务经办部门的分管领导(总监及事业部长以上级别)担任招标项目组组长,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招标项目组成员的组成;
(二)负责招标方式及招标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主持招标全过程。

第十三条业务的办理部门是招标项目的主办部门,其职责为:(一)负责提交办理招标的相关流程、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活动对外对内的组织和联络;
(二)根据确定的中标结果与中标方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第十四条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涉及专业方面由相关部门负责和提供专业评估意见。

如:设备部、技术部负责制定设备及物料釆购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标准,以及根据质量体系的要求对投标方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专业评估意见。

质量体系部根据质量体系要求对投标方的质量管控水平提供专业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财务部、法务部是招标的协同部门,协助做好招标工作。

财务部负责投标方和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

法务部负责标书、合同以及招标过程合法性的审核。

第十六条审计部负责对业务部门招标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以及招标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招标结果。

第四章招标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工作流程
(一)招标釆购审批及招标项目组成员
业务经办部门对符合招标要求的大宗釆购项目拟定釆购模式,以提报《釆购招标审批流程》的方式进行审批。

《釆购招标审批流程》应明确釆购模式:议价釆购或招标釆购。

若釆取招标采购的模式须明确招标方式(现场投标或非现场投标)、招标时间、限价等。

招标项目组成员由招标项目组组
长确定。

(二)招标文件审批
《釆购招标审批流程》通过后,招标项目主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招标前所有资料,并完成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经部门负责人、招标项目组成员、和相关部门(法务、核价、财务)评审并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三)招标信息发布
招标文件经评审后,招标项目主办部门至少应在投标前十工作日(时间允许情形下)在公司网站等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信息,邀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服务商)参与投标。

(四)招标文件发放
招标项目主办部门至少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目标投标方发放招标文件,邮件需抄送招标项目组成员。

并取得投标方的正式确认函(回执)。

(五)投标、开标、评标
1.釆用现场招标方式时,原则上要求三家以上投标方;
2.现场招标原则上要安排投标人统一到项目现场查勘,并组织招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召开技术和商务的公开答疑会。

招标项目组组长还需在开标前一到三个工作日组织招标项目组成员议定投标、评标方案及细则,必要时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3.现场招标一般应进行多轮竞标(视具体情况定)以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方;
4.非现场投标为投标方以投递密封投标书的方式,由招标项目组成员同时在场开标,通过评标和议标结果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厂家;
5.非现场投标的标书由核价委负责接收。

(六)定标
招标项目组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推荐中标价格和中标方,由招标主办部门将相应材料通过《评、定标审批流程》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执行。

(七)招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
《评、定标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招标主办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将招标结果通告各相关部门以及所有投标方,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在监督部门没有接到投诉,招标事务主办部门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邀请书及回执;
(二)明确详实的标的物名称、规格、资源量或年釆购量(预估)、投标限价、中标配额、技术要求(图纸)质量要求、交货方式和地点、付款方式等;
(三)安装维修技改工程和服务的招标:工程或服务的内容,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时间要求,付款方式等;
(四)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如资质、资信、业绩等;
(五)招标规则:投标时间地点、招标纪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规格书、评标方案和标准等;
(六)经济合同版本、质保协议版本(如需);
(七)投标承诺书。

第五章开评标阶段管理
第二十条现场招标会场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会议;
(二)招标会场严禁使用通讯工具,评标人员的所有通讯工具统一放置管理,若有其他工作所需应得到招标项目组组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投标人员应完全服从招标人的安排并遵守会场纪律。

按规定位置就坐、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在现场喧哗,不听劝阻、情节严重影响招标工作的,评标小组有权取消其本次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评标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再次谈判要求,最终谈判结果须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

第二十二条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必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