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法导期末复习资料:法导练习及答案

《引论》思考题一、名词解释:法学答案: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律学答案一:中国传统的律学是与成文法同时产生并同步发展的,它作为成文法的附属物,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分不开,它研究具体的法律原则,阐述法律的宗旨、名词术语,解决法条对具体案件的适用等问题。
答案二:所谓律学,以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为目的,通过考证、分析、注释等方法,注释律文、阐发律意的学科。
法理学答案: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法学体系答案: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法学思维法学方法二、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C )1、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2、下列有关法理学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C)A、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法学,因而没有实践价值B、汉语中“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与法哲学没有任何关系C、法理学既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也是法学与其他学科联系的纽带D、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具有基础地位,因此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研究没有影响三、多选题:1、下列有关法学特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BC)A、法学的语言是独特的B、法学具有实践性C、法学的兴衰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设D、法学思想不能用文学作品表达2、下列有关法学和法学体系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BD)A、法学的产生总是以近代法治国家为前提条件B、法学体系等同于法律学说体系C、法学具有实践性和职业性D、法学的发展规律与文学、哲学的发展规律完全相同3、下列有关法理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BC)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具有理论性B 法理学不是应用法学,但具有应用性C 法理学是实践理性四、简答题:1、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答案:笼统地说,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法学导论作业参考答案

法学导论作业参考:教材《法学导论》卓泽渊习题一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5小题共20分)1.法学1612.法律权利1323.法律体系224.法律渊源455.司法154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小题16分)1.法学产生的条件和标志有哪些?175-176法学产生的前提条件,一般地说有两个:第一,从客体上讲,历史上出现了公开的成文法;第二,从主体上讲,社会上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集团。
法学的生成,具有以下几个标志:1、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探究,法学家职业阶层因此而形成;2、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的法律理论的创造;3、传授法律知识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法律学校)的存在;4、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
2.法律思维的方法有哪些?法律思维方法是认识法律及事实的法律意义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和工具,亦是法律思维方式内容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没有法律思维方法,法律人不可能对待处理案件进行归类、分析,也不可能认清事实的法律意义,更无法建构针对个案的裁判规范。
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对法律思维方法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思考法律的方法属性,可以把法律思维方法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思维过程的操作方法,如刑法中的定罪、量刑等方法,民法中的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归责方法等。
二是作为理论工具的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方法。
2)、根据思考法律问题时所站的角度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律思维方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立法中心的法律思维方法。
这种思维方法把立法者以及由立法者所创设的法律文本置于核心地位,强调由文本所确立的法律规范是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这里,作为法律思维的出发点是根据法律进行思维。
第二类是司法中心的法律思维方法。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使命就是针对案件事实,通过法定的程序并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等方法如何去发现及建构适用于个案的裁判规范。
《法学概论》课后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学概论》课后练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法和国家是同时产生的。
(×)2、仅有法律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3、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
(√)4、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同时,法律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
(√)5、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6、对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7、在我国,成为公民的资格条件除了要求具有我国国籍以外,没有其他规定。
(√)8、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因而其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9、张三把李四的牛偷偷赶出去并驱使其撞人,受到威胁的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把牛打死了。
打死牛的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10、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怀孕的妇女,均不适用死刑,但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1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12、被告人刘某因盗窃罪被抓获,在审判期间查出其3年前因犯医疗事故罪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院认为刘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3、小偷在黑暗处实施盗窃时,为了物色盗窃物品而打燃打火机,结果造成火灾。
因为打燃打火机的行为是故意的,因此,小偷对所造成的火灾其心理态度也就是故意。
(×)14、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若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单独犯罪。
(√)15、宣告死亡会引起和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6、债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1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和报酬的行为也无效。
(×)18、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以血缘关系来确定的。
(×)19、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学导论思考题

法学导论思考题章一:1.什么是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而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又可分为三个层次:①知识之学。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②智慧之学,即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如破案智慧、立法技术和管控社会等;③精神之学,法学作为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如公平、正义精神。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研究规则与秩序的学问。
2.试论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例如,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文化、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等受到法律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社会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法学不仅要研究法的本身,还要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性。
3.什么是法律现象?请举例说明。
法律现象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例如,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文化、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等受到法律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社会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4.试论法学的品格。
(一)法学是治国之学: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国理念、法国模式(人治还是法治)、治国体制(共和还是专制)、治国目的,还要研究国家权力的设立和运作等问题(如分权制衡)。
(二)法学是强国之学:任何国家的发展和强盛,都离不开改革和开放。
而改革开放之过程,就是法的废、改、立过程,就是法学对之进行导航和护航的过程。
法学的发展和兴盛,对于国家的强盛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法学是正义之学:法学之所以是正义之学,最根本的原因是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无论作为法学一般理论的法理学,还是作为法学体系组成部分的部门法学,都要研究正义问题,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特别是司法,更是维护正义之神,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
民法总论各章思考题

民法总论各章思考题
2
第一章 民法导论
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有何重要意义? 怎样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怎样正确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
3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特征有哪些? 我国民法究竟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
12
第十章 代理
何谓代理?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何谓复代理 何谓权利外观 无权代理的情形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13
第十一章 时效
何谓诉讼时效?何谓时效利益? 简述时效制度的功能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及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哪些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什么是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 何谓一般人格权 绝对权、相对权的区分及各自类型 何谓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 各有哪些类型?相互区别是什么? 简述民事权利行使应当遵守的原则
10
第八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
什么是民法的法源? 我国民法的法源有哪些?
5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
何谓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如何区分? 民事法律事实及其分类。
6
第五章 自然人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 何谓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的区别
法学导论作业参考答案

法学导论作业参考:教材《法学导论》卓泽渊习题一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5小题共20分)1.法学1612.法律权利1323.法律体系224.法律渊源455.司法154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小题16分)1.法学产生的条件和标志有哪些?175-176法学产生的前提条件,一般地说有两个:第一,从客体上讲,历史上出现了公开的成文法;第二,从主体上讲,社会上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集团。
法学的生成,具有以下几个标志:1、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探究,法学家职业阶层因此而形成;2、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的法律理论的创造;3、传授法律知识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法律学校)的存在;4、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
2.法律思维的方法有哪些?法律思维方法是认识法律及事实的法律意义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和工具,亦是法律思维方式内容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没有法律思维方法,法律人不可能对待处理案件进行归类、分析,也不可能认清事实的法律意义,更无法建构针对个案的裁判规范。
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对法律思维方法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思考法律的方法属性,可以把法律思维方法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思维过程的操作方法,如刑法中的定罪、量刑等方法,民法中的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归责方法等。
二是作为理论工具的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方法。
2)、根据思考法律问题时所站的角度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律思维方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立法中心的法律思维方法。
这种思维方法把立法者以及由立法者所创设的法律文本置于核心地位,强调由文本所确立的法律规范是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这里,作为法律思维的出发点是根据法律进行思维。
第二类是司法中心的法律思维方法。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使命就是针对案件事实,通过法定的程序并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等方法如何去发现及建构适用于个案的裁判规范。
法理学每章课后思考题

导论法理学概述1、什么是法学?法学产生的条件有哪些?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法学和法理学的关系如何?3、简述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发展轨迹以及主要法学流派的形成发展。
4、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有哪些?5、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是法理学史上的一场深刻变革?6、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具有何种关系?7、法理学自身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哪些?第一章法的概念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2、强制性是否法律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3、如何理解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表现?4、法的阶级性是否意味着法可以完全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5、如何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第二章法的要素1、西方法哲学界关于法的要素的代表性学说有哪些?2、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3、法律规则在法的要素中的地位如何?4、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有何作用?5、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有哪些区别?6、法律概念能否成为独立的法的要素?第三章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2、法的指引作用有哪些种类?各有什么特点?3、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4、法的消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5、为什么说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第四章法的价值1、如何认识"法的价值"的涵义?2、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有哪些?3、什么是法的价值体系?怎样理解法的价值体系?4、法的秩序价值主要通过哪些得以实现?5、法律应该如何体现自由,实现自由?第五章法律文化1、怎样认识广义的法律文化定义?2、法律文化的结构有哪些?3、法律文化的特征有什么表现?4、中西法律文化有哪些差异?5、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何在?第六章法律起源1 为什么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调整系统中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的调整?2 法律产生的根源和动因是什么?3 世界各民族和国家法律的产生有何共同规律?4 法律与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第七章法律的历史发展1、简述法律历史发展的形式和一般规律。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试述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2)法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试述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2、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4、调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5、表现内容—权利和义务3、简述法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试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1)性质(2)发展变化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反作用不一定是积极的(2)是否积极取决于所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5、试述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不同点:(1)存在时间(2)产生方式(3)实施方式(4)体系数量(5)调整范围2、相同点: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3、关系:(1)内容上相互渗透(2)作用上相互促进和补充法以其国家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敦促人们遵守法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关系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既不能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弥补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首先: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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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第一章1.法的基本定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法有哪些基本的表现形态:①制度的法(法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即以制度状态存在的法)②观念的法(是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包括应然的法:人们关于法的状况的期待模型;认识的法:人们对现实的法的主观映像。
)③现实的法(以现实状况存在的法)3.法与法律的相互关系:①法是广义上的法律。
②狭义上的法律不同于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法的基本属性有哪些及其各自的基本含义:①特殊规范性(规范性:法具有能够指引人们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的属性+可预测性:人们可以根据法的规定得知国家对自己和他人行为所持有的态度。
)5.法的本质包括哪几个层次的基本内容:①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
②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③法的最终根据和决定因素。
第二章1.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法律部门的含义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含义:法律部门即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关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部门法律所构成的法律部门体系);②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
3.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与相关因素:•依据:①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②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
•相关因素:①法律部门的划分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②要注意到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③要注意到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
4.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法商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5.我国已经形成了怎样的法律体系: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的法律规范高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6.法律体系的完备目标:内容上完善;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7.如何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①以中国国情为基本依据;②以中国传统为历史前提;③以中国现实为客观基础;④内容具有中国特色(成文法典是法律体系的制度基础;实现和谐是法律体系的社会目标;以人为本是法律体系的价值归宿)第三章1.法律要素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2.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也称为法律规则,它是规定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则。
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含义与四大元素的基本内涵:•含义: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应当具备的要素结构方式和要素结构状态。
•四大元素基本内涵:①假定条件(是指在法律规范之中规定该规范适用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如:“在...情况下”“在...条件下”“假如...”)②适用主体(特定的职务主体;特定社会身份的主体;特定人身身份的主体;不特定的所有主体)③行为模式(是行为规范之中规定人们实际行为方式的部分,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以及不得做什么即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④法律后果(规定人们遵守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模式要求后将要承担的法律上的后果的部分。
包括:奖励、放任和制裁)4.法律规范种类的划分:授权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确定性规范分类一义务性规范分类二分类三非确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准用性规范5.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含义及其文字表达方式:•含义及其表达方式:①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一定主体可以做出某些行为或者可以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表达为:“有权做什么”,“可以做什么”,“有权或可以要求他人做什么”等;②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表达为:“有义务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有责任做什么”等。
③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些行为或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常表达为:“不得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
6.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划分及其各自的基本内涵:•划分及其内涵:①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人民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不允许人民自由确定或予以变通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等都是强制性规范)②任意性规范是指允许主体在法律范围之内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民事和商事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任意性规范)7.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以及准用性规范的基本含义:•含义:①确定性规范知识规则内容清楚明晰,无须其他法律规范予以说明,亦无须参照其他法律规范就能使用的法律规范。
②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规范,仅仅是规定将由其他机关制定出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
③准用性规范是指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完整表述,而是规定相关事项应参照、比照或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实施的规范。
第四章1.法律渊源的含义及其与法律形式的关系:•含义:①第一层含义是指法律的终极来源,即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力水平等)②第二层含义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等。
③第三层含义是指法律的形式来源,即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关系:一般来说,大部分学者认为法律形式就是法律渊源,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两者不同。
2.法律形式的含义及其种类划分:•含义: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为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成文法(制定法)法的存在形式习惯法不成文法(非制定法)法的形式判例法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法律法的效力形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3.成文法、不成文法及其各自的特点:•含义:①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②不成文法也称非制定法,是指不是由相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指定的,也不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
•特点:①成文法明确具体;修改废止程序严格;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②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4.法的种类划分:•划分:根本法与普通法、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固有法与继受法5.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含义与区别:•含义:①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为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
②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区别:①基本内容不同;②法律效力不同;③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④解释和监督不同。
6.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意义:•划分:①公法:凡是调整不平等的权力与服从关系,并不允许公民自由取舍的法律;凡是其规定的主体中有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法人的法律;凡是保护公的利益的的法律;凡是在应用中,公民私人不能自主决定对其是否予以应用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②私法:凡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有公民自主取舍的法律;凡是规定的主体为公民或法人的法律;凡是保护私的利益的法律;凡是在应用中,公民私人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是否予以应用的法律(如:民法、商法)•意义:有助于人们用正确的方法调整纠纷,有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和不可侵犯性,有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乃至法治基础的基础。
6.国内法、国际法的含义及其区别:•含义:①国内法是指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由一国所制定或认可的,并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②国际法是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区别:①两者的创制主体不同(国内法由一国的立法机关来创立;国际法是由国家与国家质检来制定的)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调整的是一国国内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民族之间等的关系)③两者的强制性质不同(国内法的强制力来自国内司法机关和警察、法庭、监狱等;国际法的强制力来至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动)8.实体法、程序法及其原则差异:•含义:①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也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极其范围的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②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
它是为实体法的实现服务的(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立法程序法等)。
•差异:①效力原则不同;②类推原则不同;③优先原则不同。
9.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区别以及这一划分的意义:•区别:特殊法以人为标准、以事为标准、以地为标准(以上三个标准有一项为特殊者,即为特殊法)•划分意义:①是立法技术的需要;②是由特定人、事、地需要特别的法律调整决定的;③其划分有利于正确确定各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
10.固有法和继受法的含义:•含义:①固有法是一国在本国文化、道德、风俗、习惯以及风土人情的基础上,遵循本国法律传统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的总称;②继受法是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的总称(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是继受法)11.法律效力的含义:•含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
12.法律产生效力的要件:•要件:①形式要件:必须有法定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是公布和公开的。
②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13.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对事效力:•含义:即法在什么时间区间、在什么领域之内、对什么人、什么事项是有效的。
14.法律生效、失效、溯及力的基本含义:•含义:①法律生效是指法律开始产生效力;②法律失效是指法律终止其效力;③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的溯及既往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第五章1.法与经济基础的基本关系:•基本关系:①经济基础决定着法(法是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着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也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经济基础的发展也为法的最终消亡创造着条件)②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积极地保护、巩固和发展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法还致力于消灭或改造过时的旧的经济基础,创建新的经济基础;法还阻止不利的经济基础的产生,抑制不利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法总是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反作用于生产力)2.法与政治的区别、一致性:•区别:①产生的时间有先后(政治先产生,法律后产生);②表现的形式有差异;③基本的内容有区别;④调控的手段有强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