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时间:2004-3-10发文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基础上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市容环境、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张家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对桥东区、桥西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及宣化区、下花园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业务接受张家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六条市和县、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房管、公用、公安、工商、教育、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㈣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及拟拆迁房屋情况调查表;㈤输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80%的存款证明;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总则
我国商贸物流园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从其滚滚的“热潮”中可以看出,人 们正在利用它创造城市经济发展的推进产业。毫无疑问,商贸物流聚集园区发展过程中, 极易产生极化效应,使区域内经济差距拉大。也正是商贸物流园区还处于起步阶段,给 我们提供了未雨绸缪的有利条件,在发展商贸物流聚集园区的同时,就应该研究极化效 应的措施。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市场机制同时也放大和控制物化效应的有效途径。但 “成长极”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之前,抑制极化效应的市场机制很难有效发挥作 用,甚至极化所产生的对周边地区的“滞阻”作用会大于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因此, 在我国商贸物流聚集园区发展过程中,必经借助各国政府的调控杠杆。 商贸物流聚集园区建设需要较大的投资,除了引资、融资之外,绝大部分需要政府 的支持。政府要扶持园区的优先发展,将公共投资适度集中于此,并通过相关政策来保 护该产业的稳定成长。当园区开始运作,政府应发展阶段的不同,提供与其相配合的发 展策略。当园区发展逐渐成熟,政府应积极鼓励区域内的经济资源互动,并将公共投资 转向区域内落后的地方,以促使区域内的差距缩小,实现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 在商贸物流聚集角度来考虑园区的网络规划问题,市场有其供需规律,从当前利益 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际接轨等全方位考虑来规划园区 网络,这才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正确选择。对此,政府有主导政策,而不是任其“忽如一 夜春风光,千树万树梨花开”的发展,把业界和理论界所担心园区的“泡沫”杜绝在发 展初期的;另一方面,各省市的园区的规划,应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考虑交通运输 设施的分布,市场的供需发展等多种因素,合理其布局和规模,并研究制定园区对整个 辐射范围的经济带动策略。 商贸物流聚集园区作为区域经济“成长极”的推进型产业,无疑对未来的经济发展 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它更需要政府的机制来协调各个部门的利益,整合政府、社 会和企业的资源,才能发挥商贸物流聚集园区的真正优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开发区优化整合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开发区优化整合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冀政字〔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开发区优化整合方案的批复冀政字〔2016〕33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全市省级开发区优化整合的请示》(张政呈〔2016〕2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将张家口西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张家口西山经济开发区)更名为河北张家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挂“河北张家口西山经济开发区”牌子,规划面积不变,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序列管理。
二、将河北涿鹿工业园(涿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河北涿鹿经济开发区,挂“河北涿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牌子,规划面积不变,列入省级经济开发区序列管理。
三、将河北怀安工业园与河北张家口南山经济开发区合并,实行“一区两园”,整合后名称为河北怀安经济开发区,面积为省政府批准原两个开发区规划面积之和。
撤销河北怀安工业园、河北张家口南山经济开发区牌子。
四、将河北沙城经济开发区与怀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怀来新兴产业示范区)合并,实行“一区两园”,整合后名称为河北沙城经济开发区,挂“河北怀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牌子,面积为省政府批准原两个开发区规划面积之和,列入省级经济开发区序列管理。
撤销怀来新兴产业示范区牌子。
五、将河北宣化经济开发区与张家口东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并,实行“一区两园”,整合后名称为河北宣化经济开发区,挂“河北张家口东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牌子,面积为省政府批准原两个开发区规划面积之和,列入省级经济开发区序列管理。
六、保留河北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河北张北经济开发区、河北蔚县经济开发区、河北万全经济开发区、河北沽源经济开发区、河北赤城经济开发区、河北张家口下花园经济开发区、河北张家口空港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名称及规划面积不变。
关于修改《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关于修改《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张家口市都市总体规划(修改内容)2、拟修改都市规划区界定按照张家口都市进展的需求,都市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划区范畴包括张家口市区(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万全县部分乡镇、宣化县部分乡镇、崇礼县高家营镇部分用地、怀安县左卫镇总面积约为2146平方公里。
二、都市规模1、原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05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80.0平方公里,人均95.0平方米/人。
中期2010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82.8平方公里,人均93.0平方米/人。
远期2020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105.0平方公里,人均95.0平方米/人。
2、拟修改都市建设用地规模《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对都市用地布局及土地使用规模进行了合理确定,规划到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按315平方公里操纵,其中张家口市主城区规划都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24平方公里。
都市总体规划修改确定2020年张家口市主城区都市建设用地123.98平方公里,人均95.5平方米。
(其中包括北城区、中心城区、宣化城区、下花园城区。
)三、都市空间布局结构1、原总体规划都市空间布局2000年版都市总体规划的文本第46条确定都市总体布局结构:都市总体布局采取“组团式”布局结构:规划利用现主城区内形成的“一市三城”格局并将其做为都市组团实施统一规划。
主城区都市用地总体结构形状为“一中心二组团”的用地格局。
2、规划都市空间布局都市总体规划修改将张家口市主城区空间布局结构由原先的“三组团”(中心城区组团、宣化组团和下花园组团)修改为“四组团”(北城区组团、中心城区组团、宣化区组团和下花园区组团),四组团中中心城区组团与北城区、宣化城区、下花园城区的距离较适中,区域位置、生态宜居性较好,建议作为都市以后进展的中心区。
2000版市区规划区界定图都市总体规划区界定图(拟修改)2000版市区总体规划图主城区用地规划图(拟修改)2000版市中心区规划图市区用地规划图(拟修改)。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政字[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张家口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或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或者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成为认建认养方。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计划建设、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的园林绿地均为认建认养内容。
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要相对完整,四周边界明显;面积较大的园林绿地可分段认建认养。
第七条认建绿地选址,本着就近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米以上,除要求有配套建设绿地外,再建设开发面积10%的园林绿地。
第九条认建认养城市园林绿地的形式有:(一)认建认养方自己建设或养护绿地;(二)以资代建代养。
自行出资委托专业单位代建代养或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建设或养护。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张政呈〔2023〕3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张家口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打造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世界冰雪运动休闲胜地,发展成为京冀晋蒙交界区域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张家口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41.0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68.9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729.9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9.24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
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
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26
•【字号】政字〔2014〕51号
•【施行日期】2014.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字〔201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张家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1〕第3号)要求,市政府对2014年3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2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需保留规范性文件161件;需修改规范性文件56件;需废止规范性文件110件。
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1. 张家口市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附件1
附件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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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委会审批。
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根据中心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具体划分如下:(一)第一类建设区:范围为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即旧城区)。
(二)第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他区域(即新城区)。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表一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建筑物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一)第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四条住宅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新城区未达到20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二)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库)、公厕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宽度不小于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在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7倍。
(二)垂直布置:1、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0倍。
2、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4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6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视觉卫生间距。
多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小于15米。
(五)侧墙间距。
居住建筑的侧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
当此间距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线埋设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临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侧墙间距,应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执行。
(六)建筑间距计算时采用的建筑物高度:1、多层居住建筑:方案阶段四层按13米计算;五层按16米计算;六层按19米计算。
规划许可阶段建筑间距按实际高度计算。
2、楼顶跃层建筑:1当跃层阴影未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计算,不计跃层高度。
2当跃层阴影已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加跃层高度计算。
3、建筑物顶部附属设施长度累计超过屋顶总长度的1/3时,建筑物高度算至附属设施顶端。
4、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
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的,高差等于或小于0.5米时不计高差影响。
大于0.5米时,计入高差后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间距。
(七)当居住建筑阳台的累计长度和非居住建筑突出部分累计长度大于建筑物长度的1/2时及建筑错接距离大于3米时,建筑间距应自突出部分边缘算起。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的正面最小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应符合下表规定:中高层、高层建筑在做日照分析时应考虑周边相邻地块不少于50米以上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影响;若相邻地块为待开发或未开发区域,应按本地块规划方案对相邻地块布置模拟多层居住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其间距及退线距离按照所处区域位置要求执行,且建筑面宽不小于60米。
第十八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其间距应满国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平行布置时,当新建建筑处于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当新建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新建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非平行布置时,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控制参照第十六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款点式建筑最小间距控制标准执行。
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物长边退界距离:迎光面16.5米。
背光面按遮挡相邻建筑所需间距减去16.5米,且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不小于10米。
(二)建筑物短边退界距离:多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35米以下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6.5米;35米及以上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10米。
(三)建设用地界线外原有建筑未退足其用地界线的,新建建筑应退足全部间距。
(四)建筑背光面相邻城市道路的,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道路红线;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或等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建筑控制线。
(五)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不小于10米,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安全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满足本条前六款的规定外,还须退足由其自身要求所产生的间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允许相邻双方协议解决。
(八)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原则上不得超出地上建筑控制线;当地上建筑退界距离超过10米时,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表四)注:城市道路红线外侧有绿化带的后退距离按绿线退让。
有道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离可在表五的基础上减少5米。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第一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0米,第二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