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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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保护环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预防为主、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等。

首先,可持续发展是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之一、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前世代的需求,而不影响后代世代的发展。

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规定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禁止不合理开发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原则,强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其次,预防为主是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之一、预防为主是指在环境保护中,要优先考虑预防污染、减少环境风险的措施。

法律规定了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预防机制,要求对污染源进行审批、监测和排放管理。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建立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行污染源的准入控制和净化设施的运行监控。

公众参与是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之一、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受到环境影响的群体的意见。

法律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义务,要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并定期组织听证会、公众座谈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

例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任何受到环境影响的公众都有权利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

总体来说,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是可持续发展、预防为主、公众参与和责任追究。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贯彻,能够在法律层面上确保环境保护的全面深入推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保护环境的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共同落实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

只有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才能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目标。

环境管理基本原则

环境管理基本原则

环境管理基本原则
第八条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九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还款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起抓。

第十条环保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环境事故者,必须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防止三废污染,所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的部门,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

本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

保证设备设施运行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设备运行所需的备品备药正常储备量。

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建项建设项目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

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列入。

矿内正常计划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等。

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

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

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
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性、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
谨慎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可持续性是环境管理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
时保护和维护自然资源,以确保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性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平衡,促使决策者考虑到长期影响和后果,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和行动。

预防原则是在环境管理中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强调预防环境污染的
发生,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或消除污染源。

预防原则的实施涉及
到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各种措施。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环境管理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污
染的责任应由造成污染的个人或组织承担。

这意味着那些对环境造成
破坏或污染的人需要负起责任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修复。

谨慎原则是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谨慎原则要求在面对缺乏完
整科学证据的环境问题时,预先采取预防性措施来降低与这些问题相
关的风险。

这个原则告诉我们,即使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应该采取
行动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公众应
该有参与决策和政策制定过程的机会。

这种参与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公众咨询和信息公开等方式实现,以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公
众满意度。

总结来说,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性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谨慎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这些原则在环境管理决策和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和促进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正式颁布,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我国环境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其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预防为主意味着环境保护工作应该事先预防污染和损害造成的危害,而不是单纯地依赖事后处理。

防治结合强调环境保护工作中预防与治理的有机结合。

预防是遏制污染形成及其危害的发展,治理则是对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治理。

本原则的核心,在于对环境质量的重视和环境保护行为的侧重。

因为不预防则难以提高环境质量,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预防性环境保护理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同时,防治结合的理念强调综合治理和分级管理,要求行业部门采用适宜的技术和措施,遏制污染、治理并行。

这一原则的落实需要加强对环境科技的研究,寻求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方案。

二、综合治理,污染者付费综合治理、污染者付费是环境保护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综合治理要求对污染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等方面全面管理,增强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全局性和综合性。

土地、空气、水源等环境生态系统是相互关联的,不可能通过单一的部门、单一的措施来传导和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污染者付费是一种环境治理方式,指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所需的经济成本。

这一原则的实施能够很好地促使污染者主动治理污染,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同时,这也是让污染者主动治理的重要纽带,由此让污染者对污染行为负责,激发其环保主动性。

三、公开透明,参与共治公开透明、参与共治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要求环境信息公开,增强社会公众对环境的认知和参与。

参与共治则需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并且要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居民和企业的环境权益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管理。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对环境保护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它的出台旨在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环境保护法提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调通过预防控制手段,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

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加强环境监测、提高环境管理标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措施,对潜在的环境污染源进行预防和控制。

同时也强调了防治结合,即在预防的基础上,通过治理手段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以保护环境的整体质量。

二、污染者负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

这一原则明确了污染者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义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此外,防治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减少或消除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环境保护法强调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参与。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加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

环境保护法要求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通过透明的信息披露,使公众对环境状况、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措施有更清晰的了解。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污染者的行为,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环境保护法鼓励综合治理,即通过综合的手段和措施,解决环境保护中的复杂问题。

综合治理包括了技术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

同时,环境保护法还提出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的污染源、不同的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治理措施,以实现高效的环境保护。

五、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调了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负有责任。

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措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在中国,环境保护法是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一,预防为主。

预防污染是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

环境保护法要求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这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产工艺、使用清洁能源等。

预防为主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染的产生,保护环境免受破坏。

第二,源头治理。

源头治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环境保护法规定,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应当优先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人应当改进生产工艺、使用环保设备、合理配置资源等,确保在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污染者负责。

环境保护法强调,污染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造成环境污染,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包括整改污染问题、赔偿环境损害、接受行政处罚等。

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使各方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减少污染行为的发生。

第四,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法规定,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决策、实施和监督。

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决策中,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确保公众参与公平公正。

此外,法律还规定,公众有权利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污染的排放和处理情况。

公众参与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五,综合治理。

环境保护法提出要进行综合治理,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这意味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施综合治理,法律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测、监察制度等,提供了科学决策和监管的手段。

第六,加强监督。

环境保护法强调,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的实施。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总则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政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保护为主: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采取必要的环境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2. 基本国策: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良好格局。

3. 科学决策: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科学决策,依据环境资源的特性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

4. 综合管理:实行以环境综合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健全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评价机制,形成环境保护综合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体系。

5. 公众参预: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依法保障公众参预环境保护决策的权利,促进全社会共同参预环境保护。

6. 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推动加强环境伤害赔偿制度建设。

二、环境质量标准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明确不同区域和不同时期大气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人民的健康要求。

2. 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体等不同类型水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实施水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和生态用地等不同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保护土壤资源和农田质量。

4. 噪声与振动标准:设定不同区域和不同功能区域的噪声和振动标准,防止噪声和振动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三、环境影响评价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政策、法规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决策程序。

2. 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和审查程序,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公正透明。

3.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登记备案,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实施。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下:一、保护优先原则1. 含义- 在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时,要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这意味着在进行各类规划、开发和建设活动时,首先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

例如,在一些资源开发项目中,如果开发活动可能对当地的生态系统(如水源涵养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等)造成严重破坏,就应该优先保护生态环境,调整开发方案或者停止开发。

2. 实践中的体现- 在城市规划中,要优先保护城市中的自然山体、水体等生态敏感区域。

很多城市在建设过程中保留了原有的湖泊、湿地,并且将其规划为城市公园或者自然保护区,限制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二、预防为主原则1. 含义- 强调在环境问题产生之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这是因为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来进行修复,而且有些环境损害是不可逆的。

例如,对于工业污染的防控,不能等到污染物大量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之后才去治理,而应该在企业建设、生产工艺设计等环节就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 实践中的体现-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需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如果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显示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有效缓解,项目可能就不被批准建设。

三、综合治理原则1. 含义- 环境问题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来解决。

这些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和教育手段等。

例如,对于大气污染治理,不仅要通过法律规定企业的排放标准,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还要利用经济手段,如对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同时,还需要依靠技术手段研发和推广更高效的污染治理技术,并且通过教育手段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等环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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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具体表现在:(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

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上个世纪60年代末,人们认识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必须从全局和整体上加以考虑,治本的首要办法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

现有还有一种现象,工业布局中
搞地方保护,损人利己,如各地将污染工业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导风之外,只管自己的发展,不管别人、别的地区的死活(市交接边界、省边界),酿成跨地区污染纠纷,逃避监管,增加了处理难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综合平衡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自然保护区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的规定等条款的内容,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条关于排污单位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规定,都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关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等规定。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

实行这样的原则,有利于推动污染者治理污染,有利于筹措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保护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永续利用。

现在,我们面临的大量问题是污染者不治理、开发者不保护、破坏者不恢复。

根据江西农业大学森林多种效益计量评价课题组对井冈山森林研究表明:在森林资源总效益中森林直接生产生物产品的效益仅占9. 8 % ,而间接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却占90. 2 %。

人们为了取得9. 8 %的资源直接生物产品效益,以牺牲90.2 %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代价。

(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

”这里有一个政府如何负责、怎么负责、负什么责的问题?还有一个环保部门如何定位的问题,到底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环境保护工作上的具体体现。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

保护环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也是人人应尽的义务。

要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光靠政府和政府的环保部门的人力和精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将保护环境变成人民自觉的行动,大家齐关心、共爱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坚决与形形色色的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才大有前途、大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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