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
A固体饮料审查细则2017版

第七章固体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许可范围第一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是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供冲调饮用的固体制品。
固体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6,包括:风味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可可粉固体饮料和其他固体饮料。
风味固体饮料是指以食用香精(料)、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甜味剂、酸味剂、植脂末等一种或几种物质作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蛋白固体饮料是指以乳和(或)乳制品,或含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果仁或其制品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果蔬固体饮料是指以果蔬或其制品(果蔬汁、果蔬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茶固体饮料是指以茶叶的提取液或其提取物或直接以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咖啡固体饮料是指以咖啡豆及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可可粉固体饮料是指以可可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如巧克力固体饮料。
其他固体饮料是指上述固体饮料之外的,以食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饮用的固体制品,如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营养素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等。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第二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原料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湿法干燥脱水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干法混合区、内包装区等)。
饮料审查细则

饮料审查细则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
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饮用纯净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及其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净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2. 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二)关键控制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维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控制和杀菌效果的监测;纯净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控制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灌装车间环境卫生和洁净度的控制;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控制;消毒剂选择和使用;饮用矿物质水生产中,矿物质的添加量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

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国家层面: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0年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2019年第5号)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2017年第166号)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2017年第4号)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附件)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版)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附件)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关于印发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15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版)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监[2004]557号)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含1号修改单及补充说明)(国质检监〔2004〕557号附件)地方层面:北京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上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9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8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7号)陕西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9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22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43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88号)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的公告(内市监公告〔2020〕1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93号)四川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施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167号)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江西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修订版)》的公告关于发布江西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8号)江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1号)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19]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甘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公告(甘市监公告〔2019〕第8号)云南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天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00号)河北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用麦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3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麦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食药监食生函[2015]508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4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3号)河南关于印发《河南省大豆膳食纤维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2〕384号)湖南关于对地方特色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批复函福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19〕28号、黑龙江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1号)省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软冰淇淋预拌粉)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2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7•【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制度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宣传,深入贯彻总局改革思路和措施,多措并举推动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落实,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
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重申和明确如下:一、许可审批有关问题(一)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各省在产业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争议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关于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仅以出口为目的,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在国内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主要变化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主要变化1对人员的要求今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新版本的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都有哪些主要变化。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人员应可上岗工作。
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2对制度的要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3生产过程管理制度4另类方式规定了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5对关键控制点的要求6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作为出厂检验方法的要求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
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7对试制报告检验项目的要求按所申报的品种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8对设备的要求2017版饮料生产许可细则增加了大量有关设备设施的具体内容。
9其他如,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使用食品添加剂(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料区等—— END ——。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饮料生产是一项高度关注的行业,因为它涉及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确保饮料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这些细则规定了饮料厂需要满足的基本标准。
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哪些方面?1. 厂房和设备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饮料厂必须拥有一个适当的工厂设施和设备。
工厂内应有足够的空间用于饮料生产,并设有适当的卫生控制设备和设施。
此外,材料的储存和处理设备,包括原料的储存和处理,应符合卫生和安全方面的标准。
2. 原材料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其原产国或地区应有验货证明。
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是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其品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
3. 生产过程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饮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循卫生和安全的生产标准,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防污染和人员卫生等方面。
此外,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的职责和权责。
饮料生产企业还必须制定完善的标准操作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稳定和可控性。
4. 产品质量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还规定要求饮料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确保每一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此外,还要完善质量检测机制,进行品质管理和监测,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稳定。
质量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检测标准,并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机制。
5. 企业责任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还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饮料生产企业应该通过培训、宣传和教育等方式,加强员工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此外,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为什么需要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出台,是为了规范饮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这些细则的存在,可以使饮料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更加严格地控制卫生和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
查细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乙醇含量小于%的各种软饮料(又称非酒精饮料)产品。
根据软饮料的分类标准GB10789-1996,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桶)装饮用水、茶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固体饮料及其他饮料等10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6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即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水)、碳酸饮料(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饮料,可根据其生产工艺和设备情况参照上述某个单元的细则进行审查,检验按其明示标准进行,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为饮料(特殊用途饮料)。
其他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饮料类产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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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6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6号)为了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6日附件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
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许可范围第五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1,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泉水是以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地下泉水,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其他饮用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第六条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仓库。
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
周转容器不得露天储存,以免受到污染。
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料区。
第七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第八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九条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置风淋设施。
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可豁免设置二次更衣区和上述相关设施。
第十条清洁作业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第十一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贮存设备(原水储水罐、成品水储水罐等)、水处理设备、清洗消毒系统、全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禁止手工灌装、封盖)、自动喷码设备等。
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
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
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禁止人工直接添加。
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第十二条水处理设备应包括:粗滤设备(如砂滤、碳滤)、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过滤除菌设备)等,饮用纯净水还应具有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
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μm的规格。
第十三条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盖清洁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还应配备拔盖设备、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
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或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要求的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
如使用塑料软包装生产袋装水,应采用机械自动化灌装设备灌装,灌装设备应具有杀菌装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装的,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
第十四条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浊度仪、酸度计和电导率仪(适用饮用纯净水)、分析天平(0.1mg)(标准试剂采用铂钴比色法测色度时可不需要)、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十五条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对水源水的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
饮用纯净水还包括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电渗析法、反渗透、蒸馏等)。
其他饮用水还可包括配料等工艺。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饮用纯净水允许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及其他适当的水处理工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和饮用天然水仅允许采用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等不改变水的理化指标等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水处理工艺。
第十六条水源水控制。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定期监测pH值、电导率、余氯等水源水质情况;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监测水质波动情况(如水温等),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
第十七条过滤(粗滤、精滤)控制。
使用砂滤器、碳滤器、保安过滤器、精密过滤器、膜过滤器等,企业应对其过滤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如膜过滤设备应有滤膜完整性监测仪表(如压力表等),还应根据过滤效果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
第十八条去离子净化控制。
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有该工艺的,应定期监测并记录净化程度;使用离子交换树脂进行净化的,离子交换树脂及再生用盐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配料控制。
有该工艺的,应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等进行严格核对和记录,配料装置应定期校准;配料应复核确认。
第二十条杀菌控制。
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溴酸盐产生。
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的,应保持紫外灯管表面清洁,并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当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规定要求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采用过滤除菌工艺的,应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等。
第二十一条灌装封盖(口)控制。
产品灌装前应设置相应的异物控制措施,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
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第二十二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第二十三条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的水源开采需经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取水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还应有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其他饮用水添加的物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
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
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
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周转使用的桶应符合相关规定,由食品级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须检查是否破损,是否受到污染。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配料(有该工艺的)、杀菌、灌装封盖(口)、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水处理应规定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
有配料工艺的,需复核确认。
杀菌应规定杀菌方式、杀菌条件和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
灌装封盖(口)应规定封盖(口)的方法、设备和材料,保证封盖(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清洗剂和消毒剂浓度(或参数),验证容器及盖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剂残留情况,并记录。
周转桶的清洗应设置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
直接与产品或包装接触的压缩空气,应经过除油、除水、过滤处理。
第二十五条应按照《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和《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规范》(GB 16330),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