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篇1: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
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发放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发放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了发放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政府决定实施住房补贴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二、补贴对象。
1. 低收入家庭,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的60%;2. 特殊困难群体,包括残疾人、孤寡老人、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3. 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补贴标准。
1. 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住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地平均房价的50%;2. 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3. 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四、申请流程。
1. 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补贴额度;2. 特殊困难群体,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补贴额度;3. 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补贴额度。
五、监督管理。
1. 政府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住房补贴资金使用合理、公平、公正;2.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住房补贴对象的跟踪管理,定期核查住房情况,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在合理范围内。
六、宣传推广。
政府将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住房补贴政策,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了解政策内容,积极申请住房补贴。
七、总结。
发放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改善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
政府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让更多的家庭受益,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作为一项政策是指,政府以货币形式向符合条
件的居民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使他们能够在市场上自由选择并购
买适宜的房屋,以满足居住需求。
在新时代下,住房成为人们生活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传统的住房分配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住房分配货币化成为改善城市房屋供给结构、推进住房分
配机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背景和意义
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的住房分配方式主要是由单位分配,这
种方式虽然能保证大部分
人住房问题基本解决,但也存在许多缺陷,例如单位不合理分
配导致房源浪费,贫富分化以及低效用地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住房分配货币化作为政策出现,以破解旧有分配方式的僵局,拓展
个人自主选择的房屋资源。
更进一步讲,住房分配货币化不仅是个人选择住房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改善住房供需结构的有效途径。
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以提高
住房资源的利用率,鼓励房地产企业按需建设房屋,有效减少城市
轻轨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
此外,住
房分配货币化还可以减少政府的住房资金投入,让政府的资金更好
地用于社会事业,从而带动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发展,为广大居民创造更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晋房改字[2000]3号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报请审批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房政发[2000]1号)收悉。
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发[1998]23号、晋政发[1998]23号和晋政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实施。
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修订完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复。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 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合理分配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对象、面积标准(一)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省直机关是指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土房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1—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
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2—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襄政办发〔2016〕75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襄政办发〔2016〕7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切实改善民生,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一、货币化安置的意义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商品房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安置成本,提高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货币化安置方式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
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信息发布监管,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二)被征收人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购住房,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积极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或个人)支付购房款,购房款与征收补偿款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个人)和被征收人等三方具体结算。
(三)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采购程序,依法依规推进购买工作,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武政规〔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等9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十八)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快速成长。
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壮大工程,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当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删除“(二十)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奖励力度。
对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生产和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对其经营管理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70%、50%、30%返还的奖励。
”(三)将(三十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2013〕27号)作如下修改:将“八、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第四点中的“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注册资本‘零首付’、市场准入‘零门槛’、工业企业注册登记‘一天办结’等支持政策”修改为“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商事登记制度的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等支持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解决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保障方式健全覆盖不同群体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在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逐步缓解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坚持调整完善配建机制,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也可结合实际,采取货币化方式加快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租赁补贴扩大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二、健全建筹政策(一)完善筹集机制。
除已进入审批程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2016年,市财政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确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区市(含青岛高新区),可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市场化方式,对适合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按区域开展分批次集中采购、租赁或者根据需求订购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回购、租赁程序公开透明,房源应户型设计合理、周边配套设施较完善、价位合理。
(二)调整配建政策。
在完成建筹任务的前提下,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提取资金配建模式,即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出让后,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配建比例计提相应资金,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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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2019年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2019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9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
(一)建档人员范围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
2.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
如今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
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
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
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7月5日前)
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需个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一是户口本,首页上“住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户口本本人页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夫妻双方身份证上家庭住址一栏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若与户口本上显示的房屋地址一致,无需重复提供;四是户口本及身份证上均无显示,但属于夫妻名下的公有住房权属证明。
5.单位证明: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至上报档案的时间为止(或离退休时间为止),历经各工作单位期间有无分配住房和有无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需加盖单位主管房产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公章,无以上具体管理部门需盖单位公章)。
如果历经多个工作单位,需分别开具,且开具的证明所有工作时间段必须完整衔接,不得有空档时间(《关于某某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表格请到国资处网站下载),学习期间时间段提供毕业证。
注:因为本项证明具有时效性,故往年开具的证明将无效。
6.夫妻双方需补贴的,如一方已补贴过的,另一方补贴时要提
供已补贴过配偶《职工住房档案》中的表六复印件。
校内双职工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配偶是外单位的需配偶单位提供。
7.特殊情况:一是离婚职工,离婚职工除提供本人及原配偶(第一任配偶)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二是去世职工,需家属提供医院、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骨灰存放证明材料;三是配偶无工作单位职工,需提供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四是购买非东北农业大学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职工,需在购房收据或发票复印件上加盖该住房管理单位财务收款红章,并填写《集资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资助证明》表(以上表格国资处网站下载);五是购买东北农业大学集资建房的职工,需提供购房时交款的票据复印件。
由国资处会同校计财处工作人员统一盖章。
8.注意事项:一是以上提供的材料均为A4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是以上提交的材料为基本材料,如出现个别特殊情况,可能需要另行提供补充材料。
三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出具的相关证明参考文本,可以到国资处网站下载使用。
(三)职工所在单位初审(7月12日前)
各单位货币化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符合本年度补贴条件职工的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之间的一致性。
(户口、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及其他证件原件由各单位审核,复印件交国资处),审核后将证明材料原件及各证件复印件,汇总后统一上报国资处。
1.建立职工货币化档案袋。
各单位联络员负责指导职工将个人准备的材料按序号顺序依次放入本人货币化档案袋中,所有材料不用装订;各单位联络员负责在档案袋封面上写明职工姓名、所在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具体到月)、个人联系方式,档案袋的排放顺序按职
工参加工作时间先后顺序排放。
2.汇总本单位上报材料。
各单位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申报职工人数、姓名、联系方式列表汇总,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在备注栏中标明具体情况,姓名排列顺序与档案袋的排列顺序一致。
经本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国资处。
(四)国资处汇总审核并建档(7月26日前)
1.国资处根据职工材料建立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档案。
由各单位联络员负责通知职工本人对补贴金额等信息确认签字。
2.审核材料。
国资处将会同校工会、纪委、监察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办公,负责对各单位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准备上报。
不合格的通知各单位联络员将材料取回,重新准备,在审核截止日期(7月26日)前返回国资处,过期未返回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建立电子档案。
国资处负责将职工信息输入升级软件,并扫描所有证明材料,建立职工电子档案报送省房改办审批。
(五)公示(8月31日前)
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要求,国资处负责将建档人员补贴金额在主楼大厅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对被举报或有其他异议的,将由学校纪检部门根据群众反映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报送省房改办审批。
(六)省房改办审批(9月15日前)
学校公示后,国资处负责将合格档案及电子档案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房改办进行审批,合格的列入补贴计划,其名单及补贴金额再次公示;不合格的档案退回,并要求职工在限定时间内补交相关材料,超过限定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七)省财政厅审核、汇总、拨款(9月15—20日)
省房改办审批合格后,填写《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
分配货币化补贴通知单》,由国资处将此通知单与我单位软件报盘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照经费拨款渠道,于下年度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将补贴款发放给职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联络员要认真负责,仔细审核,严格把关;当事人要主动配合,及时完整提供材料,实事求是,不弄虚做假。
(二)对单位审查不严,甚至隐瞒职工住房情况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由于工作人员不认真,遗漏、错误等原因,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发现个人瞒报、少报住房面积并多领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及时收回其本人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各单位必须按时间要求,把2019年度本单位补贴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档案全部报国资处住宅管理科,期间住宅管理科只收各单位报档,不受理个人报档。
出现遗漏等问题由本单位负责。
本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55190260 联系人:窦昱、郭宇
东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