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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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建管[2013]169号颁布⽇期:2013-03-28执⾏⽇期:2013-03-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财政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利⼯作会议精神,进⼀步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明晰⼯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型⽔利⼯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利⼯程管理模式,建⽴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机制,确保⼩型⽔利⼯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利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利部财政部2013年3⽉28⽇附件: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各地对⼩型⽔利⼯程管理体制改⾰进⾏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定的进展。

但⼩型⽔利⼯程管理仍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为加强⼩型⽔利⼯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件)的要求,现就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提出如下意见:⼀、指导思想、原则和⽬标(⼀)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件和中央⽔利⼯作会议精神,明晰⼯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型⽔利⼯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利⼯程管理模式,建⽴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机制,确保⼯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基本原则。

⼀是权责⼀致。

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确定各省年度 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 区农 民民主议事 、 法》 。 r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 田水利 以往年度项 目实施情况 , )为
工程建设专项 资金 的使用效益 , 更好地 资金控制额度。 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 田水利建设 , 财政
中央财 政补助 资金可用 于中央补
民主决策通过。
( ) 二 因地制宜的原则 。 根据 当地水
小型农田水平 专项资金“ J 『 以奖代补” 机制 , (1 6- 0 5年 ) , 21 - 2 1 ) ' )- 》 坚持 水源 、 干工 骨 通过“ 民力公助” 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 程 和田问工程配套建设 , 水利措施要与 设专项资金的方式,x-, ,] j 型农田水利工程 农业措施相结合 ,确保工程建成后 , J 充
部、 水利部结合一年来《 办法》 的实施 情 助项 目的论 证审 在 、 划编制 、 规 工程设 资源条件 、 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 , 况, 对其部分 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 计 , 技术 咨询和信息 服务支 出 , 但最 高 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 、规模 和形式 , 订后的《 中央财政小型农 田水利工程建 比例不 超过 中央 补助 资金 总额 的 3 % 做 到经济上合 理 , 技术上可行 , 杜绝重 设补助专项 资金管 理办法( 试行)印发 ( 》 其中 中央 提取安排 比例 不超过 1 , 复投 资和形象工程。 %) 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建设补助专项 资金 管理办法( 试行 )
[0 5 1 ) 2 0 ] 号 的精 神 , 中央财 政设 立 了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本》《 、小型农 田水利项 目 可行性研究报
( ) 三 村组集体。
第七条
包括:
告》 进行审查, 并对项目审查结论负责。

切实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切实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为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 提供基础保障。
开 展 重 点县建设 对保 障 国家粮食 安全 具有 重 要 意义。 根据 中科 院的测算 , 水利 对粮食增产
的贡献率是4 3 % 。 如果小 型农田 水利 设 施大面 积瘫 痪 , 粮食 收成 将 受到 很 大 影 响 。 同 时, 近 年来
一 些 大中型 灌区骨 干工 程改造完成后 , 由于 缺 少投 入 , 田 间工 程未能及 时配 套改造 , 影 响了骨 干
工 程 效益 的充分发挥 。 开 展 重 点县建设 , 有利于发挥骨 干工 程 效益 , 提升粮食 安全保障能力。
小 型农田 水利建设 是 一 项 强 基 础 、 惠 民众 、 管 长远 的 民生 工 程 。 2 0 0 9 年是小 型 农村水利工
溉 , 依 赖于农田 水利 建设 。 近 年 , 国 家不 断加 大 农 田 水利建设 投入 , 对 大 中型 灌 区 实施续建 配
套 与节 水 改造 工 程 , 对 小 型 农 田 水利 实 行 中央 财政 “ 民办公 助 ” 政 策 , 等等 , 大 大 提 高 了农 田 的
灌溉 和 排涝 能力 , 促进 了粮食 增产 增收。 但 是 , 由于我 国大多数 工 程建于2 0 世 纪六七十 年代 , 工
俗 话说 : “ 有 收无 收在于水 , 多 收少收在于肥 。 ” 这说 明了水与粮食生产的密切 关系 , 彰显
了水利 建设 特 别 是农田 水利建设 的极 端 重要性。 我国是 一 个发展 中的农 业 大 国 , 人多地少、 降
水时空分 布不 均 、 水土资源不 匹配 , 特殊 的自然和社会经 济条件, 决定粮食生产必 须依赖于灌
程标 准 低 、 配套差 , 老化失修 , 功 能衰减严重 , 而且 管 理体制与运 行机 制改革严重滞后 。 据最 近

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_附件

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_附件

附件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商水利部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预计数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

预算年度开始后,即可按程序安排使用资金。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若额度发生变化,财政部商水利部在90日内向各省下达通知,调整资金拨付额度。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初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基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设备仪器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及日常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项目县可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适当安排其他费用,统筹用于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工程监理、效益监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工程审计、检查验收和设置标志碑牌等支出,省、市不得重复提取。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方案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方案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目录综合说明 (1)(一)项目建设概要 (6)(二)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及实施计划 (11)(三)主要单项工程设计 (14)1. 工程建设内容 (14)2.设计依据 (15)3. 渠道配套与改造设计 (16)4. 小型水源工程设计 (24)(四)施工组织设计 (27)(五)工程投资、资金筹措及管理 (31)(六)效益分析 (37)(七)项目建设组织与实施 (45)(八)工程运行管理 (47)附件:设计概算书综合说明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办发〔2010〕53号)和《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工程建设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以及《**县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实际效果,强化工程配套,延伸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水利的基础产业地位,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突出重点,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与大、中、小、微与渠系配套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机制,以统一规划、尊重民意为前提,以财政补助为引导,以农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组集体等为载体,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变农民被动建为农民自主建,努力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以渠道配套建设为主,高台地辅以小型水源工程建设,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内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该项目由**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负责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等工作。

设计队具有丙级资质,从事水利水电设计工作有二十余年的经验。

建设目标和任务:**县2010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项目区内基本完成主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工程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旱涝保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财综[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灌排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应当由占用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先征求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所在流域机构审批;重大项目经流域机构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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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6]124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6.08.11
【实施日期】2006.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财农[200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农[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
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部、水利部结合一年来《办法》的实施情况,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
助。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省级预算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及以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金控制额度。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中央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但最高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比例不超过1%),并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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