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工作心得: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工作心得: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新民诉法虽以叠加式的条款更加稳固地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定位,但仍未对监督的具体方法和程序等作出规定,不具任何操作性可言。
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规范的指引,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千差万别,检法两家在监督范围、方式等方面也长期存在争执、分歧和矛盾。
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
在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及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基本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效果保障五个方面,对如何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加以探讨。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包括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在内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本是其法律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民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常常遭遇被人民法院拒绝的尴尬局面。
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督方法和程序导致人民法院认为“无法可依”。
201X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虽然以叠加式的原则规定重申和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更加稳固地确立了执行监督的立法定位。
但该条款也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不具任何操作性可言。
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使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紧迫课题。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及现状1988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部分省市开始探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199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
该文件的出台,拉开了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序幕。
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并以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现场监督、暂缓执行建议等方式督促人民法院纠正执行中的错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精品文档在线编辑优质范文精品文档在线编辑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摘要:网络司法拍卖是我国司法系统为从执行难的长久困境中脱出而选择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基于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水平和日益发达且为广大群众所接收的网络购物热潮,在线上为被执行标的物明码标价,更透明公开且便于公众参与。
这种新模式的成本相较于传统更低,而效率却更高。
虽然其优点显而易见,但它正处于刚诞生的初期这一阶段,为改善已发生的情形、预防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极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为此,本文不仅剖析这一新模式所存在的问题,还给出了相应建议,以用于完善。
2019年年末,线上再度展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全国范围内许多法官化身网红,通过开展司法网拍活动,在线上直播拍卖标的物。
这一崭新的模式已然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途径,其原因主要为:一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利用了人们普遍使用的互联网技术,更容易为大众接受。
二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了司法拍卖的改革发展趋势,在极大地降低了成本的同时提高效率,解放司法拍卖过程,使之不再受空间层面的限制。
相对而言,其缺点也很明显,即我国暂成文的条例对此新模式进行约束和规范,而这正是其产生较多问题的根源。
一、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一)拍卖条款存在争议为了保证拍卖环节的税款征收,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在拍卖公告中通常载明明确的条款,告知参与的竞买人应当在参与拍卖之前,自觉地提前查明以下信息,即一些涉及本次交易的各类具体费用,如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税、费等。
甚至有些拍卖公告上载明“不动产所产生的欠税(主要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均有买手人承担”。
这种“一刀切”的税费处理方式,引发了许多争议,甚至导致拍卖标的物流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有关于主体是否承担网络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如何承担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
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便可直接参照;如无或者法规阐述不够明确,则无法直接参照,应由人民法院来确定,承受主体以及应当承担的数额所依据的,应当是法律原则和事实情况。
工作心得:“五个突破”助力民事检察监督(最新)

工作心得:“五个突破”助力民事检察监督(最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
民商事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新形势下,民事检察工作迎来了发展的重大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加强检察监督,促进法治建设有更高要求。
对民商事案件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司法为民的有力抓手,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民商事案件量越来越多,可监督的对象范围广泛,既有裁判也有执行,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既有案件本身问题也有裁判行为问题,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充分适应司法改革,维护民事法律统一适用有更高要求。
员额制改革后,遵循“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要求,案件裁判标准方面的问题可能会凸显,进而影响到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职责使命,应当在保障民事法律统一适用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维护民事司法公正有更高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对民商事案件办理的质效也有更高要求。
而且,民商事案件具有面广量大、涉及法律多、审理难度大的特点,较易产生司法不公的现象,公众对加强民商事案件法律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
民事检察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来源于当事人的监督线索渠道变窄。
对于民事检察监督而言,相当一部分案件线索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只有符合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等三种情形的,当事人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改变了原来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出抗诉的规定,来自于当事人申请的线索渠道变窄。
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违法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强制执行拍卖监督的思考和完善措施

03
强制执行拍卖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监督主体和职责
监督主体
目前,强制执行拍卖的监督主体 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
监督职责
负责对强制执行拍卖的过程进行 监督,确保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
监督方式和手段
01
02
03
现场监督
监督主体对强制执行拍卖 现场进行实地监督,确保 拍卖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文书审查
监督主体对相关法律文书 进行审查,确保文书内容 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立问责程序和机制
建立科学的问责程序和机制,包括调查、听 证、处理、申诉等环节,确保问责的公正性 和透明度。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地区强制执行拍卖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介绍
某地区法院在执行一起财产纠纷 案件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
了强制执行拍卖。
执行过程描述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 程序进行,包括对被执行人的财产 进行评估、公开拍卖、款项分配等 环节。
案例三
01
背景介绍
某地区法院在执行一起刑事案件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
拍卖。
02 03
完善措施描述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存在一些监督漏洞,因此采取了一系列完善措 施,包括制定更加严格的评估和拍卖程序、加强对拍卖过程的现场监督 、建立款项分配的专门制度等。
效果评估
这些完善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强制执行拍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了社 会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度。
投诉处理
监督主体接受相关当事人 的投诉,对投诉问题进行 调查和处理。
监督效果和问题
监督效果
目前,强制执行拍卖的监督效果尚可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存在问题
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力度不足、监 督机制不完善等。
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以及改进建议

工作心得: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工作心得: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提出,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历史使命,是保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法律屏障,如何让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于保障法律的统一并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政治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选择的正确方向。
一、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依据及局限性1、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法律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所谓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我国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和统一实施的职责。
对法律监督权能的范围众说纷纭。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检察”权之外,还有部分司法权。
而不能将与“检察”并列的司法职权,归属到检察职权,不能把这种法律上分工给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完全理解为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的侦查、逮捕、起诉职权不是法律监督”。
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职权可分为:检察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执法权。
“我国检察机关的执法权,主要有:刑事立案侦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刑事公诉;支持刑事公诉;刑事抗诉;民事、行政抗诉等执法权。
”比较典型的是陈瑞华教授的观点:“让一个承担刑事追诉甚至刑事侦查职能的国家机构,去监督和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并在其他国家机构违反法律时予以纠正,这的的确确带有一定的‘乌托邦’的意味,构成了一种制度上的神话。
”然而,陈瑞华教授忽略了,中国检察机关已经不再是传统的诉讼机关,而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完整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
检察院净网工作总结

检察院净网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和网络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安全,各级检察院纷纷开展了净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检察院加大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他们积极参与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传销等各类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网络犯罪的蔓延势头,维护了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秩序。
另一方面,检察院也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他们积极参与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提高了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有效保障了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检察院还加强了对网络司法的监督和指导。
他们加强了对网络司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了网络司法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为网络空间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的来说,检察院净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也需要看到,网络犯罪和网络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净网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各级检察院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造一个清朗、安全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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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当前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快速发展而作出的。
近年来,法院为解决民事执行工作中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大力探索利用商业互联网进行执行标的的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虽然相较于传统的拍卖形式有很多优点,能够减少腐败的发生,但从性质上看,互联网司法拍卖只是部分改变了拍卖的运作环境,并没有改变拍卖所处的整体的社会环境,更不能改变其属于法院主导下的司法拍卖活动的根本属性,因此难言违法现象自此就会销声匿迹,对其进行检察监督同样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公权力监督、事后监督原则。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检察监督而言,除继续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之外,对另外两项监督原则应做必要的内容完善。
1.公权力监督与公益监督相结合原则。
之所以秉持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兼具公权力和公益双重属性。
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既然是司法拍卖,就离不开法院的主导作用。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有明确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只是拍卖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已,在这种拍卖形式中,法院行使职权的方式较传统做法自然会有所变化,但职权属性是不会改变的。
既然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的公权力活动,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受
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体现强烈的公益性。
拍卖是一种具有强烈公示性的买卖形式,公开竞价是其基本特点,具有公开、公平、公正属性。
而网络拍卖受互联网信息发布面广、无地域性限制的影响,公示性更强,公开程度更高。
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正是看中这种买卖形式的社会公信力才作此选择的,而公信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是凝聚社会共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
一旦在拍卖中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恶意通谋等不法行为,则拍卖的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公众也就不会再敬畏规则,也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是有权监督的,这不仅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实务中也正在做各种探索。
目前,经过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就属于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应当指出的是,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是从监督的内容和切入点而言的。
从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来看,这是合理和必要的。
但从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最终指向来看,实际都是针对行使拍卖权的法院的。
也就是说,公权力的检察监督和公益检察监督的运行,起始是分两条线展开,但归属是聚合在一起的。
法院作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主导者、掌控者,当然也是管理责任的承担者。
检察机关对于法院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公权力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对于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公益的行为,有权监督法院予以制止纠正而不是直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
检察机关行使的是监督职责,不能越俎代庖地替法院行使管理职责。
2.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原则。
事后监督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自然无需赘述。
那么,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为什么还要进行事中监督呢?这是由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公益性的体现环节及机理和检察监督的应然性两重因素所决定的。
网络司法拍卖的公益性,源于拍卖的过程而不是由拍卖的结果决定的。
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其基本要旨就是公开,如公开竞价、成交公开等。
通过过程性的公开聚合公众的视线,使拍卖活动处于广泛的监督之下,从而防止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公众认可拍卖的结果,这是该制度体现公共利益的机理所在。
可见,网络司法拍卖的公益性是通过拍卖过程的环节要素的公开性散发出来的。
而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私相串通行为,也势必借助其中的环节要素才能发生。
而一旦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者在拍卖环节上弄虚作假,就会使公众受到欺骗,买卖的正当性也就失去了基础,结果当然不被公众认可。
网络司法拍卖既然损害公益的行为主要是在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就有必要把事中监督也作为对此活动的一项检察监督原则。
正确确定监督对象
正确确定监督对象是做好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非常关键的一步。
法院是网络拍卖系统运行的管理者和参与者(卖家),集运动员和裁判员身份于一身。
因此,检察机关从外部对这个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的时候,首当其冲的是监督法院。
但是,检察机关仅监督法院是不够的,由于网络拍卖事关公益,而平台提供者和竞拍人等的不当活动是使公益遭受侵害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而一旦有此种情形发生,鉴于法院在拍卖中有卖家身份,则其能否及时发现和履行监管职能实属难料。
如此,检察机关对平台提供者和竞拍人等参与者实施监督就很有必要。
但这种监督
主要是发现问题,督促法院履行监管职责。
因此也可以说,检察机关应将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法院作为直接监督对象,而将其他各方作为间接监督对象。
把握好重点监督领域和环节
检察机关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就是要监督纠正拍卖过程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方破坏公益的行为。
相较对传统强制拍卖执行的监督,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任务更重,难度更大。
这里就需要把握好重点监督领域和环节。
一是加强对重点领域拍卖的监督。
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涉及的拍卖标的已经从日常用品急速拓展到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
从长期的司法实践看,对于拍卖标的物价值很大,或者为不动产,或者为国有以及集体资产的财产,是最容易受到不法分子觊觎和侵蚀的。
检察机关应该把它们作为重点监督领域。
二是加强对重点拍卖环节的监督。
网络司法拍卖也有复杂的程序,历经网络平台的确定、底价评估、组织拍卖(公告、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出价、竞买成功、法院确认)、支付成交款、交易完成、交接拍卖物品等。
从容易出现问题的角度看,网络平台确定、底价确定、资格认定、公开竞价、法院确认等环节不可忽视,检察机关应该将其作为监督重点。
监督方式
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对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法院的违法行为,有权制发检察建议,指出违法情形及其危害,要求涉嫌违法的人民法院进行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对于法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在检察建议中要求执行法院暂缓执行。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效率高、速
度快、影响性大的特点,一旦发生错误,对于结果的纠正非常困难。
对于拍卖平台、竞拍人、其他参与人损害公益的行为,如果法院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使用检察建议书督促法院予以处理。
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情节、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恶意串通行为、黑恶势力渗透的行为等,如果这些行为涉及法院或者有关单位,应立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检察机关有权根据需要采取。
对于发现的个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及时把情况通报有关管理单位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探索简易化的抗诉监督。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中有严重违法情形,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拍卖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则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很难纠正违法的结果。
对此种情形,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但程序上可以简化。
通过抗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对错误裁定予以纠正,属于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监督,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