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18•【文号】建防字第389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建防字第389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委有关军、兵种:根据各地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部工作职责分工,我部制定了《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防工程办公室。
附: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一、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落实,制订本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部工作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相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人防管理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综合管理。
三、各人防重点城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时负责把关,对未按规定安排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在居住区(含旧城改造区)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进行统一规划,在满足战时要求的前提下,布局宜相对集中,可在公共建筑物下或在绿地、广场下修建单建式人防工程。
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平时用途应与居住区公共生活配套设施相结合,统筹安排。
五、一般的居民掩蔽工程和仓库工程,可按六级抗力等级修建。
六、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实行易地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面埋深小于三米的十层以下(含十层)建筑;2.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施工困难或不能保证施工安全以及不能根据设计规范要求安排室外出入口的项目;3.建在基岩、流沙等不利地质条件地段的项目;4.按规定指标在民用建筑下只能修建局部(不足一个楼层面积)防空地下室的项目;5.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在前期不能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实施日期】2022.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1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人防工程控制要求,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落实。
第五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2.07•【字号】•【施行日期】1990.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修建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其附属设施(含防空地下室、建国前遗留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对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防办负责县(市)、区属公共人防工程(含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和代管的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各单位人防办(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审查对所涉及的已建人防工程的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应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按照国家人防委员会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执行。
第五条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三)各种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锁完好;(四)工程内部整洁、干燥,无渗漏水,饮水符合卫生要求;风、水、电、暖系统工作正常;(五)防火、防盗、防水淹设施性能良好;(六)进、出口道路畅道,孔口伪装、防护设施完好。
第六条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人防工程,其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应达到竣工工程的相应标准。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加剧,防空建设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地政府开始积极推进防空工作,其中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然而,由于涉及到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多方面问题,该项工作需要严格审批。
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1. 审批范围该项工作主要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负责审批。
具体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等方面。
2. 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向城市规划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3)公示: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4)复审:针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反馈,城市规划部门再次审核项目,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5)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资料转交给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6)颁发证书: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3. 审批要求(1)土地利用规划: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并与之相符合。
(2)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人需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3)消防安全:申请人需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4. 审批注意事项(1)保密性原则:由于该项工作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因此所有相关资料均应严格保密。
(2)审批时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项工作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需经过相关部门同意。
(3)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反馈,城市规划部门需及时处理并反馈给申请人。
三、结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但其涉及到多方面问题,需要严格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共同负责审批工作,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保性。
同时,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资料,并积极响应公众意见和反馈。
青土资房发【2014】656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称“单建地下空间”)。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对已办理地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且方案设计批复已明确地下工程的,视同已办理地下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范围、用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每一层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竖向高程、层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第七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
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依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八条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表同用途土地评估备案楼面地价的1/3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的1/2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三、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关规定列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容的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七条规定:㈠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㈡新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㈢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11•【字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11日)《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上述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应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和个人防空观念,认真贯彻平战结合、全面规划的原则,制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长远规划,以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济南市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管理第五条省级机关新建办公、住宅、教学、科研、宾馆、医院等民用建筑,均按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或者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新建7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筑,按一次下达的新建总建筑面积2%的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费收取的方式及省、市分成比例,由省人防办牵头会同济南市及省有关部门具体商定。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但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原因不宜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设防空地下室工程建筑面积的造价,向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交纳易地建设费,办理免建手续,方可立项开工。
地下室人防施工方案

福林天地项目地下室工程施工方案一、工程概况1、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福林天地4#楼工程位于青岛市福州路东侧,辽阳西路北侧。
交通便利,地处成熟社区,周边环境幽雅,是居住和经商的黄金地段。
工程总建筑面积为49476㎡,地下两层,其中地下二层为人防工程,地下一层为车库,地上包括四层商业网点,5-27层为住宅.本工程地下二层为人防地下室(临辽源路部分为1950 m2网点),人防工程战时作为二等人员掩蔽部,平时功能为四类地下车库,停车87辆。
地下一层为车库。
本工程战时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两个抗爆单元,防护等级为6 级。
防火等级为一级防火,地下室平时功能部分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地下室所设停车库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网点自成一个防火分区。
地下车库单独设置人员安全出口,均为封闭楼梯间。
防水等级为一级防水,外围为自防水砼,其外做复合双面自粘贴橡胶沥青防水卷材BAC。
地面为细石砼地面,墙面刷涂料,战前3天完成平战转换。
本工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使用年限为3类50年,抗震设防分类为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级,加速度为0.05g,人防抗力等级为六级。
人防地下室采用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柱、墙为一级,梁为二级。
基础形式为人工挖孔灌注桩基础。
砼强度等级为C40、C35、C30、C20、C15,钢筋为一(HPB235)、二(HRB335)、三级(HRB400)钢筋。
防护密闭门、活门均采用国家定点防护设备厂产品。
本工程采用大开挖,造成施工场地相对狭小,仅在靠近辽源路位置有约25米宽的场地,拟作为临建和堆场、加工场。
在人防地下室施工期间各种材料和机械设备的主要通道为辽源路。
2、工程地质条件:根据青岛市勘察测绘院提供的福林天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05-180),场区地形起伏较大,最大高差14米。
地下室基础持力层选用强风化花岗岩,按qpk=7500KP计算。
根据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数据:地下水水位埋深为43.44~44.96m,水位季节变化幅度约1.5m,对砼结构无腐蚀性,对钢筋有弱腐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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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8.06.28
【实施日期】1988.06.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
(1988年6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及山东省城乡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增强青岛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抗御自然灾害,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修建防空地下室,要贯彻“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的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凡在本市市区(包括黄岛区)、崂山县县城、胶州市市区内新建住宅、宾馆、旅馆、招待所、商店、饭店、影剧院、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必须按标准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要按一层满堂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规划确定综合开发的居住区、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含商品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部队以及外资和中外合资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包括规划面积)达七千平
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般按五级人防工程标准修建;需提高或降低防护标准时,须经市人防部门批准。
第七条对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借故不建或拖建。
确无条件结合修建的,需经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人防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建设银行根据工程造价扣取补建费,交市人防部门按规划安排易地补建。
不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要以青岛市防空袭预案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