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将严查中等职业学校问题学籍、双重学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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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沈教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沈教发〔2016〕99号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办法》(教职成〔2014〕12号)、《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14〕4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归口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并印发给你们。

各校要高度重视,加强文件学习和政策研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学籍档案管理,并纳入到学校档案管理。

要有明确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组织机构成员由主管校长、主任和专职干事等组成。

要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要确保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学籍管理的严肃性和连续性,避免随意性。

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严格规范学籍注册、学籍情况统计和上报、学籍变动手续的审核与办理、毕业生学籍资格审核及毕业证办理发放、学籍档案建设和管理、办理学生证,为毕业证书丢失者补办学历证明书等工作。

要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清晰、流程顺畅、抓细抓好。

各校要建立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沈阳市教育局2016年9月13日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

规范没有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按照教职成〔2010〕7号)和教职成〔2014〕12号文件执行。

一、学籍注册管理1.学籍注册分为书面注册和电子注册两种形式。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教职[1997]10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1997.12.25【实施日期】1997.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教职[1997]10号1997年1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计划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改革招生制度,改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政府包得过多的做法,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并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以促进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培养更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中等专业人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应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具体方案,在部分省、市已经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并取得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尚未实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改革步伐,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早并轨。

1998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要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到2000年,全国基本实现新旧制度的转轨。

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并轨工作,原则上与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同步进行。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鄂教职成办[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办〔201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校中专部: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6号)精神,为做好2014年秋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应届初中毕业生需提供省、市招办的录取手续,高中毕业生和往届初中毕业生需提供省、市招办的录取手续和学生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的要求,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

新生报到就读后,各中职学校要逐班、逐人进行核查。

二、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新生学籍核查小组,在学籍注册前对所属学校申报材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业开办资质、联合办学及教学点设置的相关文件,要审查各类班次的教学计划,并负责逐校、逐班、逐人进行清点核查,核查结果由核查小组人员签名并形成纸质文字记录。

三、坚持“唯一学籍”制度。

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申报和注册双重学籍。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不能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综合高中学生不能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已注册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不能再注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严禁“挂靠学籍”。

四、严格涉农专业管理。

涉农专业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确定,学校开办涉农专业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师资条件,同时提交涉农专业教学计划和招生计划数,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中职学籍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中职学籍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中职学籍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摘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系统是教育部“金教工程”、“十二五”规划建设的五大类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之一,是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类型和学习形式复杂多样,全国性的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尚无成熟经验。

新的全国中职学籍系统各功能模块与原来的鹏达系统有着很大区别。

同时系统基层管理团队也有一些无法忽视的问题,对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影响,为此必须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优化功能模块,提高管理效率,本文将对中职学籍系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职教育信息化学籍管理2015 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正式上线,使得“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成为现实,从而对学籍的注册、变动、注销等环节的管理,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

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 号)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 号)要求,各校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更要全面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项工作。

一、中职学籍系统管理的重要性1、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管理工作,对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管理水平,智慧校园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籍管理是学校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通过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的规范管理,从而能够更好地建立良好教育教学秩序,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流动性大,学籍异动频繁,更需要规范有序的管理,需要一个成熟的全国性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支撑。

3、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数据是创建国家、省级重点中职校、各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督导等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基础信息来源,是规范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管理工作重要支撑。

学籍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变更及时性对各项工作的影响都是至关重要的。

二、中职学籍系统基层管理团队存在的现状1、学校对学籍系统管理队伍重视不够、管理业务水平不高很多中职学校普遍认为学籍系统管理员工作任何人都可以做,仅是一项普通的信息录入工作。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琼教职成〔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琼教职成〔2021〕65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防范化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领域存在的风险,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教财厅函〔2020〕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9号)等有关精神,省教育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八条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海南省考试局网站(/)为省级招生信息公开官方网站。

各市县、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强化“六个严禁”,及时向社会明确告知学校信息、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收费标准、招生工作进展等信息。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实行省中招录取系统录取和注册入学两种办法,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五年一贯制培养试点项目统一在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录取;普通学制学生录取,按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清查办学资质。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年检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海口市、三亚市教育局)要通过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线下审查,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年检并公示。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市属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我省已基本完成2006、2007和2008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的填报工作。

经过各设区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的共同努力和辛勤工作,截至2008年12月15日,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上报并审核通过2006、2007和2008三个年级学生共计918700人。

在信息填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中职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错报、漏报数据现象时有发生。

个别学校弄虚作假,在学生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学生学籍信息注册到管理系统。

二是学籍重复。

经过系统自动查重,发现部分学校上报的学生信息与省内外其他学校上报的学生学籍信息重复。

还有的学校在不同时间对一些学生学籍信息进行重复注册。

三是系统目前部分功能尚不完善,给填报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为解决好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1、各设区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领导要充分重视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规范与安全。

各设区市教育局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

各学校要结合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配备专门设备,明确专人负责,做到设备专人专用。

2、各设区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对重复学籍学生要认真甄别,逐一核实,坚决杜绝双重学籍。

学生本人不在本校甚至从未在本校就读的,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必须于12月22日之前,在系统学籍异动模块中办理退学等相关手续,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人员于12月25日前,对所属学校填报和提交的学籍异动信息进行审核。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教职字〔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21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办学行为1.各市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建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审核备案制度,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经市教育局主管科(处)室和招生部门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和招生办学严重违纪的学校,要坚决停止招生。

2.各市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招生工作规范。

对中职学校举办普通高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得注册中职学籍。

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核查。

3.加强对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

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双方都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经学校双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办方学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厅核准。

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市设置教学点,在同一市域内确需设置教学点(班)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备案。

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对于不在校本部学习的学生,要如实注明学生的学习地点。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中职学校分校、校外教学点(班)学生学习和学籍管理加强监管,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分校、教学点(班)坚决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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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将严查中等职业学校问题学籍、双重学籍现象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规范资助行为,教育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立即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专项治理,严查问题学籍、双重学籍等现象;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坚决禁止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校,要全面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籍审核管理,要把网上审核与实地核实相结合,挤压数据水分,查处管理漏洞,提高数据质量,特别是要做好对问题学籍、双重学籍、大龄人群、“在籍不在校”、以虚假信息注册中职学生学籍的核查工作。

对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管理工作,通知要求,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助尽助”,坚决禁止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

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做好中职资助信息化工作,优化资金发放流程,完善集中发放办法,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真正做到按月发放,建立结余资金清退制度和程序,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

教育部表示,对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权力寻租问题,将严肃查处,及时责令整改。

对问题学籍、“双重学籍”、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等情况以及虚报受助学生人数,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违规学校,要采取通报批评、“黄牌”或“红牌”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对玩忽职守、监管审核不力的学校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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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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