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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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新政发[2012]6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要求“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根本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整治,着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要求,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倾斜,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前 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l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1.1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2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1.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199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2005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509-2009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363-200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l014-2007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1032 -2011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农村土地整治 3.1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高标准基本农田 3.2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士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补充耕地项目审核技术要求与技术问答(修订版20210812)

补充耕地项目审核技术要求与技术问答(修订版20210812)

补充耕地项目在线核实技术要求及问答第一部分审核技术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信息可追溯、可核实,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关于2017年前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12号)和《关于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功能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3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补充耕地项目在线核实的技术要求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审核范围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且通过省级审核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含新增类备案项目、补录类备案项目、整改类项目等)。

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规定的21项备案指标,即: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各指标解释说明:1.项目类型:指新增耕地项目的类型,具体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指“拆旧区”复垦为耕地区域,新增耕地指标指增减后节余部分,有关情况需要在备案时说明清楚;工矿废弃地复垦也属于新占用和复垦新增耕地增减节余的,依照前述要求执行。

2.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计划、实施、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部门,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法人单位(承担单位)所属部门填写;对于农民、企业和社会资本开展的项目,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填报。

3.土地整治项目编号:指土地整治项目已报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新增耕地按规定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有关信息可通过填写土地整治项目备案编号、从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自动提取,无需重复填报。

4.项目名称:指新增耕地项目名称,需严格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填写。

项目名称具有唯一性,如果新的项目名称与此前已报备项目名称一致,将不能报备录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深化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加强管理政策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围绕《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具体细化措施、耕地“占优补优”、贯彻落实要求等问题,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记者:《通知》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非农建设占用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我们主要通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弥补耕地流失。

这项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倒逼了各类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耕地减少的原因日趋多元,特别是近年来,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之间转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耕地占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一些地方接近枯竭,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通过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出现了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对此,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7•【文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监管,现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充耕地范围可以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包括:(一)使用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补充和改造的耕地。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补充和改造的耕地。

(三)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

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提质改造新增的水田和水浇地,必须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变更为耕地,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二、加强补充耕地管理(一)科学合理选址。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发耕地。

(二)严格组织验收。

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内容,开展新增耕地面积测量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财政、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报自然资源厅复核。

新增耕地备案指标说明

新增耕地备案指标说明
新增耕地备案指标说明
(一)立项阶段备案指标
信息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备注
项目基本
信息
项目基本
信息
1
立项备案编号
按照编码规则,由系统自动生成。
系统自动生成。
2
项目类型
指新增耕地项目的类型,具体包括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等。当选择土地整治项目时,需备案立项和验收两个阶段。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指“拆旧区”复垦为耕地区域,新增耕地指增减相抵后节余部分,有关情况需要在备案时说明清楚;工矿废弃地复垦也属于新占用和复垦新增耕地增减节余的,依照前述要求执行。
16
验收提质改造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
指项目实施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采用面积等别加权平均计算,依据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填写,保留小数点后1位。
17
验收提质改造后
耕地平均质量等别
指项目实施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采用面积等别加权平均计算,依据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填写,保留小数点后1位。
18
验收提质改造
产能指标(公斤)
18
计划新增水田
面积(公顷)
指项目计划新增的水田面积,不含由旱地或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面积,其值小于等于第17项计划新增耕地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4位。
19
计划提质改造
耕地面积(公顷)
指项目计划实施提质改造(含由旱地或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及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耕地面积,其值小于等于第13项计划建设总规模,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4位。
系统自动计算。
项目填报相关信息
23
填报人姓名
信息填报人员姓名,系统自动获取登录系统人员的姓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1.09•【文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保严管。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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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
(试行)
为严格核定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做好与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衔接,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非耕地变成耕地)的核定和提质改造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核定。

二、核定方法
(一)地类认定
项目区地类认定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等明确的调查认定标准执行。

开工前地类认定:依据项目开工前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
竣工后地类认定:依据项目竣工图以及相关实地调查测量成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运用遥感技术等对竣工后项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认定。

(二)面积认定
根据项目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及相关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进行调查并认定,单位为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1.开工前耕地面积(S前)计算
依据开工前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计算耕地面积。

式中,S前指项目开工前项目区内净耕地面积,n是项目
区内基于不同地类、地形等因素划分的核定单元总个数,S i 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毛面积(含田坎),R i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的田坎系数。

S i总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图斑总面积,S i非耕地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非耕地图斑面积,S i线状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线状地物总面积,S i零星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零星地物总面积。

2.竣工后耕地面积(S后)计算
项目竣工(或验收)后,基于实地调查测量形成的项目竣工图计算耕地面积。

所有地物不能以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表示,均应以图斑形式落实到项目竣工图上。

式中,S后指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n是项目区内核定单元总个数,R j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田坎系数(通过实测得出),S j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耕地毛面积(含田坎),S j总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图斑总面积,S j非耕地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非耕地图斑面积。

3.新增耕地面积(S)计算
新增耕地面积由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之差得到:
式中,S 指新增耕地面积。

4.新增水田面积计算
新增水田面积=新增耕地中水田面积+旱地改造为水田面积+水浇地改造为水田面积
(三)质量评定
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定。

项目区内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按照不同核定单元采用面积加权平均计算;提质改造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直接采用项目开工前最新的耕地质量评定成果,提质改造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按照不同核定单元采用面积加权平均计算。

项目区内耕地(含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计算公式如下:
∑∑==⨯=
n
i
i n
i
i
i S S K K 1
1
式中,K 为项目区内耕地平均质量等别,n 是项目区内核定单元总个数;K i 为第i 个核定单元的耕地质量利用等别,S i 为第i 个核定单元的耕地面积。

(四)产能核算
根据评定的耕地质量等别和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要求核算产能,单位为公斤。

新增产能=新增耕地增加的产能+提质改造耕地增加的产能
新增耕地增加的产能=(D—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新增耕地面积×15×100
式中,D指产能计算常数,D≤16(当产能为0时,D=16)。

耕地提质改造增加的产能=(提质改造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提质改造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提质改造耕地面积×15×100
三、资料要求
(一)内容要求
1.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说明: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单位和建设单位、立项与开工日期、竣工时间、项目区建设拐点坐标、投资金额、实施的主要工程、工程完好程度、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说明等。

项目已验收的同时提供验收文件。

对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开展的项目,可不提供立项批准单位、立项日期。

2.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开工前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3.项目竣工图件资料:项目实施完成后实地测绘形成的竣工图及相关实地调查成果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资料:开工前最新年度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竣工后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方法评定的项目区内耕地质量等别报告、图件等。

5.辅助核查资料: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等。

(二)格式要求
1.图件格式
开工前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与竣工后项目竣工图、遥感影像图格式要求见表1。

图件坐标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表1 图件格式要求
2.图件数据结构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Shapefile数据的属性结构见表2,从开工前最新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提取;项目竣工图Shapefile数据的属性结构见表3;项目区坐标拐点数据可以为Shapefile或TXT文本格式。

Shapefile文件除包含存储地理要素的几何图形的文件(后缀名为shp)之外,还至少应该包括存储图形要素与属性信息索引的文件(后缀名为shx)、存储要素信息属性的表文件(后缀名为dbf)以及空间参考文件(后缀名为prj)。

表2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属性表结构
表3 项目竣工图的属性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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