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控制吸烟条例
分析广州《新控烟条例》

•广州《新控烟条例》跟以往实施 的控烟条例最大的不同在于: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减少纷繁复杂 的这法程序,新控烟条例规定:违例吸烟或 携带燃着的烟具,将在被责令纠正后,立即 罚款50元。
控烟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1、据不完全统计,广州有超过200万的烟民,此
次控烟行为“雷声大雨点小”,控烟效果更有反弹迹 象,不少场所有“死灰复燃”现象。 2、缺人手 。执法主体部门之一的城管部门,执法 人员也十分有限,执法难的问题确实让人担忧。 3、政策宣传不到位。据调查,超过半成的市民不 知道有控烟条例,易造成执法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 4、经费有限、进入私人空间有难度、商家不主动 监督。
广州为什么要出台新控烟政策?
3、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 广州市民文明水平,创建广州美好城市形象,营 造美好工作、生活家园。
4、以往的控烟政策市民关注度不高、执行力 度小、处罚措施少,出现控烟一年全市只开一张 罚单的情况,控烟效果不好。
•新控烟政策的内容、
与2010 年9 月实施的广州市控制吸 烟条例不同,新的控烟条例作了修改,即 删除“违法吸烟者予以警告,责令立即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的罚款”, 修改为“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 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 茄烟、烟斗,违反规定的,对违法吸烟 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元的罚款”。
•新控烟政策的内容、
本市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 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积极开展多种形 式的吸烟和被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 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 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新控烟政策的内容、
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办公室、会议室、礼堂、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 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规定吸烟区。 设置吸烟室或者规定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和管 理者应加强禁止吸烟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 室和吸烟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穗教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教发〔2011〕25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市教育系统管辖下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单位开展好控烟工作,依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结和本系统实际,制定广州市教育系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一、广泛宣传,明确《条例》规定(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明确《条例》有关规定。
落实好第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第七条“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要求。
(二)各个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横幅、公告栏和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了解《条例》的内容,知晓烟草烟雾吸二手烟的危害;掌握必要的控烟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形成全员参与营造无烟校园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成立控烟工作小组(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别成立控烟工作小组,由分管学校卫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校卫生工作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并负责日常工作。
关于广州市公德立法的现象及其实施状况的思考——以《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为例

与 配套 设 施 的完 善 、执 法 力 量 的加 强 这 三 个方 面着 手 。 1 .宣传方面 。目前 的控烟宣传教育力度还不够 ,宣传广告 主要以 “ 吸烟有害健 康” 等话 语为主 的公益 广告形式 出现,以 致广州市民和单位对 于控 烟条例 的具 体 内容都 不十分 了解 。所 以我们认 为 ,可以在广 告语 中多涉及 《 广 州市控 制吸 烟条例》 中的违法标准 、处罚 办法等方面 的内容 ,让市 民们 清楚地认 识 到 ,在 公众 场 合 吸 烟 不 只是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的行 为 ,还 是 违 法 的 、
商 界论坛
政法论坛
关于 广 州 市公 德 立 法 的现 象 及 其 实 施状 况 的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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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 广州市要 :公德 立法,顾名思义就是立法机 关制定 法律 法规 对社会公德行 为进行规 范。广 州市于 2 0 1 0年 出台了 《 广州 市控 制 吸 烟 条例 》,希 望通 过 这 种 对社 会 公 德 进 行 立 法 、强 制 实施 的行 为 ,提 升 市 民整 体 素 质 , 改善 广 州 市公 共 环 境 , 然 而,其 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本研 究就其 实施状况及其成 因进行调查研 究,提 出相应 的解 决办法,以改善公德 立法的实施状
定程度的好 转 ,但总体水 平上还不见 得有很大 提高。本 文将
以 《 广 州 市控 制 吸 烟 条 例》 为 例 子 对公 德 立 法 的 实施 状 况 以及
其成 进行分析 ,并提 m相应的改善方案。 据 《 广州市公共场所禁 烟立法评估调查 报告》 称 ,最能体 现 《 控炯条例》 实施效果的 “ 吸炯 者在 各种场所吸烟情况 ” 的 1 5个涮查指数 ,均 现全面下降的喜人态 势 ,显示 出广州控 烟 已经取得不 俗的成效 。诚然 ,通过 调查访 问 、数 据分析 ,我们 发现商场 、医院 、学校 、图 书馆 等室 内公共 场所基本 无违法 吸 烟现象 ,但是很多受访者表示平时依然经常深受二手烟 的危害 , 这 是 怎 么 回事 呢 ?经 过 在 广 州 街 头 的 实 地 考 察 ,我 们 会 发 现 不 少经营场所 表面上设 置了吸烟 室或吸烟 区,但 消防 、隔离 、通 风换气等设施 不符合要求 的现象 比较普遍 ,因此形 同虚设 。另 外 ,广州食肆酒 楼场所多 ,烟 民流动性强 ,而且 很多经 营者并 不愿因为配合 控烟而劝 告顾客 ,导致监 管无效 。即使有 进行积 极劝止的经营者 ,因为其本 身无处罚权 ,对 于不 听劝 导的烟 民 也 只能报告相关部 门然后 等专 人来处理 ,此 时违法 吸烟者早 已 不知去 向,因此禁而不 止的情况很 普遍 。不得不 提的是 ,在调 查访 问过程中 ,很多受访 者一致认 为 ,如今 二手 烟危 害最严重 的地 方 是 公 交 车 站 及 汽 车 站 、火 车 站 的 站 外 广 场 ,这 些 地 方 虽 然是开 阔的室外 ,但人 流密集仍 然会造成 空气不流通 ,人们 还 是很难避免受到二手烟的危害 。 ’ 很 明显 ,《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的实施状况离立法者们 的 设想还有相 当大 的距离 。经过 观察我们 认为 ,市 民的素 质参差 不齐 ,对法规的理解程度 不一 ,导致总有一 部分市 民积极性不 高 、不愿意顾全大局 。另 外 ,宣传效果欠 佳、执 法对象 数量 庞 大 、执法力量不 足、处 罚程序繁琐 、举 证难度较 大 、配套设 施
酒店等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X X大酒店控烟管理制度为了酒店宾客及员工的身心健康,控制吸烟带来的危害,营造文明、舒适、环保的公共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等规定,酒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控烟管理制度如下:
一、酒店各部门值班室、酒店无烟楼层、无烟包厢等区域为禁烟场所、场所内禁止吸烟.
二、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三、酒店员工接到客人预定包厢或客房房间时,要告知客人是否选择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待客人进行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后,服务员应作温馨提示.
四、若要吸烟,只能在指定地点吸烟指定地点应远离不吸烟者.并在吸烟区张贴或悬挂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吸烟器具.
五、采用部门例会、班前班后会、店报、宣传资料、员工橱窗、新员工培训等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宣传,使其知道吸烟危害健康的相关知识,从而积极配合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六、酒店控烟监督员每天不定时每天至少一次对各禁烟场所进行巡查,对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七、各部门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少抽烟、不抽烟.同时引导、帮助部门下属员工戒烟,使单位员工吸烟人数月逐步下降.
八、发现在禁烟场所有吸烟行为者,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九、酒店全体员工有劝导宾客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十、各楼层设控烟监督员,监督检查禁烟情况及控烟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本规定从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20年)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三)文化、体育、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效果评价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效果评价姚红岑;郜艳晖;叶小华;姚振江;杨翌【期刊名称】《广东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4【摘要】Objective 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smoke-free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after 9 months in Guangzhou. Methods Repeated cross-sectional surveys were conducted in Guangzhou using a multi-stage stratified sampling design. A total 4 900(befor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and 5 135(9 months after implementation) residents aged 15 years and older were administered a face-to-face interview. Chi-square test was used to compare the demographical characteristics, smoking, second-hand smoking ( SHS ) exposure,smoke-related knowledge, attitudes towards smoke-free policy and anti-tobacco media campaign before and after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Results Compared with the baseline, the prevalence of smoking,current smoking and daily smoking(21.7%,17.4% and 16.5%,respectively) of participants did not decreasesignificantly(P>0.05). SHS exposure(45.5%) was not significantlydeclined(P>0.05). However,there was high and increasing knowledge of SHS exposure, legislation support and anti-tobacco media campaign after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Conclusion Smoke-free legislation in Guangzhou has been relatively successful,but there is still serious challenge on reduction of smoking and SHS.%目的:评价《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效果。
广州率先立法禁止办公室吸烟

例将 国家机关的会议 室列入禁烟范围。 《 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规定 了控 广 烟的领导和管理机构、禁烟 范围、处罚 措施等。条例规定对应设置而未设置吸
烟室 ( )的经营者以及户外设置烟草 区 广告的相关经营者等给与罚款。
是 否应该 将 办公 室等工 作 场 所纳 入
后 ,发现这些鸡 蛋与平 日里所 吃的鸡蛋不太一样 :蛋黄难以咀嚼 ,
用手揉搓 ,感 觉像 胶状物质 ,后来 ,他干脆将 蛋黄使劲往地上 一
摔 ,奇迹 出现 了——蛋黄 不仅
没 有摔碎 ,反倒像 弹球样 弹 了 起 来。经 鉴定 显示 ,徐先生所
位和其他组织的礼堂、会议 ( )室、 厅 办公 室、办公服务大厅等工作场所禁烟
的规定 , 引起 市 民和 控烟 人 士 的关 注 。
胺 酸、食 用色素 、海藻 酸钠 、
食 用 明胶 等成 分 ,从 构 成 物质
上分析 ,可断定 不是真正 的鸡 蛋而是人工合成鸡 蛋 ,即人们 通常说 的 “ 人造 鸡蛋” 。 由于
“ 这个控烟条例非常重要 ,将对全 “ 红莲 ” 、 “ 百花” 、 “ 昌”3 粤产樟 脑丸 中检 出强致癌 光 种 物萘 ,被北京市工 商局强制退 出北京市场 。北京市工商局在接 到举 报说市场上 可能有萘成分 衣物 防蛀剂后 ,迅 速对 市场 上销 售 的多 品牌 衣物防虫剂进行 了监 测,结果在这3 种樟脑丸 中检 出萘。专家 介绍 ,萘是 一种具有强致癌性 的化学物质 ,可通过人的呼吸道被吸
凰塞 易
广 州 率 先 立 法 禁止办公室 吸烟
《 州市 控制 吸烟条 例 》在 广 州 广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 议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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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安康,进步城市文明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视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以下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视,并对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展处分:〔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活力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人力资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效劳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视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详细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展监视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展监视管理。
第四条本市播送、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安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第五条以下公共场所制止吸烟:〔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效劳的室内办事区域;〔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活力构的室内区域;〔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六〕商场、书店;〔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发动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效劳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止吸烟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开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制止吸烟的场所。
第六条以下室内公共场所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制止吸烟:〔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三〕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场所。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效劳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制止吸烟。
第七条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制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第八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消防平安要求;〔二〕设置明显的标志;〔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有效分隔;〔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五〕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六〕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安康”的标牌。
第九条制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制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制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制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好、明晰;〔三〕不得在制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在制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制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制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
第十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制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在制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十二条公民在本市制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顿吸烟;〔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顿吸烟;〔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展举报和投诉。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接到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控制吸烟工作的需要,组织多部门结合执法以及对国家机关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展检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应当参与。
第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制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标准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免费发放制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和举报投诉号码标牌。
第十七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顿售烟一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世界无烟日”停顿售烟的宣传,并且加强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顿售烟的监视。
第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出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安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制止利用播送、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制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制止烟草制品消费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医疗卫活力构设立戒烟效劳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鼓励创立无吸烟单位。
市人民政府对无吸烟单位以及在控制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表彰或者奖励的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鼓励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效劳或者政府购置效劳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对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施行行政处分:〔一〕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而没有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制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对违法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播送、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违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户外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停顿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派赠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顿派赠行为,并对派赠单位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阻碍制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制止吸烟检查员履行职责,并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进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____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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