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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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沪价费[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14〕10号)各区县物价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居民和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将住宅业主、使用人对住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除外)装饰装修产生的居民非生活垃圾,从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居住区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运至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并完成处置所收取的清运、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清运费”)。

二、清运费的定价形式。

本市清运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本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所在区域运输、处置成本等因素,在不超过全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调整本区域清运费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清运费的计价方式及收费标准。

清运费收费标准按首次装饰装修、非首次装饰装修分档计费。

清运费由基本面积清运费和超基本面积清运费两部分组成。

(全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及计价方式具体详见附件。

)四、清运费的收费主体为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亦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居住区管理单位代为收取清运费,采取委托代收的,双方应书面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办费用等有关事宜,同时代办费用不得转嫁给第三方。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对象)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三)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上海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上海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上海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上海市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并实施,旨在规范垃圾清运行业,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根据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等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生活垃圾的清运收费标准,上海市按照居民住宅区域和非居民住宅区域进行划分。

在居民住宅区域,垃圾清运费用一般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由物业公司负责委托专业清运公司进行垃圾清运,费用由居民共同承担。

而在非居民住宅区域,居民需自行联系垃圾清运公司进行清运,收费标准一般按照垃圾容量和清运频次来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清运公司和居民协商确定。

其次,对于建筑垃圾的清运收费标准,上海市实行按量计费的方式。

建筑垃圾清运收费主要根据垃圾的数量和种类来计算,一般由清运公司进行现场勘测后进行收费。

建筑垃圾主要包括装修垃圾、拆除垃圾等,根据不同种类和数量的垃圾,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同时,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处理,上海市也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和包装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便于清运公司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清运。

此外,对于大件垃圾的清运收费标准,上海市也有相应的规定。

大件垃圾主要包括家具、家电等大件物品,一般需要由清运公司提供专门的清运车辆和人员进行清运。

收费标准一般根据大件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清运距离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清运公司和客户协商确定。

总的来说,上海市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主要是为了规范垃圾清运行业,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各类垃圾的清运收费标准都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以确保清运公司能够提供高效、规范的垃圾清运服务,同时也能够合理收取费用。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并支持上海市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共同为城市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工作做出贡献。

上海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上海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上海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上海市垃圾清运费标准是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制定的,旨在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垃圾清运服务的有效运行。

根据上海市垃圾分类处理要求,垃圾清运费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城市垃圾处理工作的需要。

首先,根据垃圾种类和数量的不同,上海市对垃圾清运费进行了分类。

一般来说,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不同类型的垃圾都有相应的清运费标准。

其中,生活垃圾的清运费一般按照每户每月的垃圾桶数量和垃圾桶大小来进行计费,而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清运费则根据实际产生的数量和种类来计算。

其次,上海市垃圾清运费标准也受到了市场行情的影响。

随着垃圾处理成本的变化和垃圾清运服务的市场竞争,清运费标准也会有所调整。

市政府会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成本情况,适时对垃圾清运费进行调整,以保障垃圾清运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上海市还对垃圾清运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一般来说,居民可以通过物业费或者其他方式向物业公司或垃圾清运服务公司支付清运费,而企业和单位则需要自行承担垃圾清运费用。

这样的支付方式旨在让每个市民都能意识到自己对垃圾处理的责任,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垃圾分类和清运工作。

总的来说,上海市垃圾清运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市场需求、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制度。

通过合理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有效推动垃圾分类和清运工作,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市民健康的生活。

希望市民们能够更加重视垃圾分类和清运工作,共同为建设美丽的上海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上海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上海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上海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推
动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上海市政府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垃
圾分类处理收费政策,对居民和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首先,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上海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对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市民可以免费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而对于湿垃圾和干垃圾,将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其次,对于居民家庭,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按照每户每月固定收费的方式
进行计费。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每户每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为,住宅小区每户每月垃圾处理费用为50元。

而对于非住宅小区的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县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另外,对于单位和企业,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则根据单位和企
业的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性质进行测算。

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向相关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同时,单位和企业还应当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总的来说,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
用工作,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

希望广大市民和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认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义务,共同建设美丽的生活环境。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生活垃圾促进源头减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上海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目标责任书》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沪妇〔2011〕7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生活分类减量模式,实现“十二五”期间本市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减少5%的目标,现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级管理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区(县)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试点街镇具体实施情况的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坚持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区(县)管理部门应合理选择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试点工作要结合区域实际,充分考虑在辖区内推广的可行性。

(三)坚持全程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

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须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要求,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日常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量明显下降。

(四)坚持社会参与、激励为主的原则。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为有效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建设和运行,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沪绿容〔2019〕50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两网融合回收体系建设导则(试行)》(沪分减联办〔2018〕3号,以下简称《导则》),现将《实施方案》中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一)补贴对象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补贴流程,补贴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达到运行实效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申请专项补贴的服务点、中转站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回收物服务点应属于《导则》中的示范型、标准型、自助型三类,流动型服务点不纳入补贴范围。

2、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应符合《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标准》(见附件)相关要求。

3、单个小区内有多个自助型回收服务设备的,补贴按照1个自助型服务点计。

4、申请主体需对计划申请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按照“一点一档”、“一站一档”要求,对照《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标准》完成登记造册工作。

(二)补贴标准市级一次性补贴资金标准如下表:补贴项目补贴标准服务点1.5万元/点位中转站10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验收流程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工作,由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验收流程如下:(一)街镇申报街镇严格对照本附件所列《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标准》,向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服务点、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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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8.13
•【字号】沪价费[2013]10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
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本市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
理费最高收费标准。

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五、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收费最高标准。

(一)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弃油脂)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6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120元。

(二)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8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160元。

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4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80元。

(三)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区县政府决定收费减免事项。

各区县政府可对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实行收费减免,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4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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