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方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
定性考核主要是通过人工观察、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计量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历史回顾:回顾该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修订过程和实施情况,分析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实地考察:前往使用该计量标准的相关单位或实验室,了解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
3. 集体研讨: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和研讨,评价该计量标准的适用性和优缺点。
4. 文献研究:查阅相关的文献和研究成果,了解该计量标准在学术研究中的应用和认可程度。
5. 常规核查:对计量标准的编制者和执行者进行问卷调查和面谈,了解其对该标准的认识和使用情况。
定量考核主要是通过数据分析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数据统计:收集使用该计量标准的数据,对其进行统计分析,
评估该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影响。
2. 比较分析:将该计量标准与其他同类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3. 模型建立:建立数学模型或模拟实验平台,评估该计量标准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4. 误差分析:对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的测量数据进行误差分析,评估该标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5. 模糊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该计量标准进行评估和排名。
通过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考核,可以全面地评估计量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提供改进的方向和依据,保证计量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

欢迎共阅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一、概述计量标准是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校准其他计量标准或者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处于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中间环节,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因此,计量标准在使用前必须依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各项技术准备,使计量标准符合规范的要求并通过考核。
下面主要介绍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内容。
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4.《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及填写说明(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申请考核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参考格式填写。
如果本参考格式不适用,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单位可以自行设计《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格式,但是不应少于参考格式规定的内容。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的重复性试验记录953.核查标准的选择在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测量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会引入被测对象对稳定性测量的影响,为使这一影响尽可能地小,必须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的选择大体上可以按下述几种情况分别处理:(1)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是实物量具。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一性能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
(2)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
实物量具通常可以直接用来检定或校准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并且实物量具的稳定性通常远优于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
但需画出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即计量标准器稳定性曲线图。
(3)计量标准器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均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
如果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对应于该参数的实物量具,可以用它作为核查标准来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引言。
计量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量度准确性的重要手段,而计量标准的考核则是评估计量标准执行情况和效果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
三、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情况;2. 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3. 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4. 计量标准的管理情况。
四、考核方式。
1. 文件审查,对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进行审查,包括制定依据、程序、参与人员等;2. 现场检查,对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其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 调查问卷,对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4.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计量标准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标准。
1. 制定和修订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2. 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计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执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情况;3. 使用情况,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计量标准进行使用,是否存在不规范使用和误差较大情况;4. 管理情况,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计量标准管理制度,是否对计量标准进行了有效管理和监督。
六、考核结果处理。
1. 优秀,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且表现优秀的计量标准,给予表彰和奖励;2. 合格,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但有一定改进空间的计量标准,给予督促整改和指导意见;3. 不合格,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且存在严重问题的计量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考核周期。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八、总结。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促进计量标准的健康发展和提高计量准确性,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关于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方法

关于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方法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请问:n次是多少次?另外,稳定性考核记录中,试验人员要一个还是两个人员签名?n按照相应专业的检定规程上要求的测量次数就行,n一般取10,不小于6次,一个人就可以了(1)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大于一个月),用该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的测量结果。
共观测m组(m≥ 4)。
取m个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为新建计量标准在该时间段内的稳定性。
(2)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
在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测量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会引人被测对象对稳定性测量的影响,为使这一影响尽可能地小,必须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的选择大体上可以按下述几种情况分别处理:l)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是实物量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一性能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
2)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实物量具通常可以直接用来检定或校准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并且实物量具的稳定性通常远优于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
但需画出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即计量标准器稳定性曲线图。
(3)计量标准器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均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如果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对应于该参数的实物量具,可以用它作为核查标准来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
计量标准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公平交易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计量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对计量标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和检查。
本文将从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入手,探讨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
考核人员需要对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进行审查,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专家组的参与程度、公众意见的征求情况等。
同时,还需要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确保制定过程符合规范,结果合理可行。
2. 计量标准的实施效果。
通过对计量标准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考核,包括对产品质量、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
同时,还需要考察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益,确保标准的实施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3. 计量标准的更新和修订情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原有的计量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更新和修订。
考核办法需要对标准的更新和修订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标准能够及时跟进,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
三、考核方法。
1. 文件审查。
考核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计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和修订情况。
包括标准制定的程序文件、实施后的监测报告、修订的依据和程序等,以便全面了解标准的全貌。
2. 现场检查。
通过实地走访,考核人员可以了解标准实施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产品质量情况、市场销售情况等。
同时,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意见。
3. 数据分析。
考核人员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评估标准实施后的效果。
包括产品质量数据、市场监测数据、消费者投诉数据等,以客观的数据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估。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计量标准制定和修订的重要依据,对于合格的计量标准,可以继续保持实施;对于存在问题的计量标准,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同时,考核结果还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促进计量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质量提升。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22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22一、引言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对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验的过程,旨在确保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标准考核对于保障计量结果的可靠性、推动计量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提高计量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计量标准考核内容1. 校准检验:对计量标准的基本误差进行测定,以验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环境适应性检验:对计量标准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其适应性和稳定性。
3. 使用性检验:对计量标准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使用性和操作简便性。
4. 维护管理检验:对计量标准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估,以验证其维护管理能力和有效性。
5. 传递准确性检验:对计量标准的传递过程进行评估,以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计量标准考核方法1. 校准检验方法: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方法,进行校准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和校准日期。
2. 环境适应性检验方法:通过更改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对计量标准进行评估,记录评估结果和环境条件。
3. 使用性检验方法:采用标准化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对计量标准的使用性进行评估,记录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4. 维护管理检验方法:对计量标准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保养计划、维护记录等,记录评估结果和维护管理情况。
5. 传递准确性检验方法:通过对计量标准的传递过程进行评估,如传递链路、传递误差等,记录评估结果和传递过程。
四、计量标准考核周期根据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和要求,制定适当的考核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计量标准考核记录1. 校准检验记录:包括校准检验结果、校准日期、操作人员等。
2. 环境适应性检验记录:包括评估结果、环境条件、评估日期等。
3. 使用性检验记录:包括评估结果、使用方法、操作规程、评估日期等。
4. 维护管理检验记录:包括评估结果、维护记录、维护日期等。
5. 传递准确性检验记录:包括评估结果、传递链路、传递误差、评估日期等。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计量标准考核规范1. 背景介绍计量标准是衡量物质数量和质量的一种工具,对于确保贸易的公正、科学和可靠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定期的考核和验证。
本文将介绍计量标准考核的规范。
2. 目的和范围计量标准考核旨在评估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内外相关的规范和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改善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涉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
3. 考核内容计量标准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计量设备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的校准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校准应按照国际、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进行,记录校准结果并保留备查。
3.2 计量过程对计量过程进行评估,包括样品准备、检测方法、数据处理等,确保计量结果的可信度和可复现性。
3.3 计量人员对计量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仪器设备的操作熟练度、实验室操作规范的遵守情况等。
3.4 计量文件对计量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计量检测报告、标准操作规程、记录表等,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考核方法计量标准考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4.1 检查对计量设备、计量过程、计量人员和计量文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4.2 测量比对通过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测量比对,评估计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偏差情况。
4.3 考试对计量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考试,评估其技术能力和操作规范的掌握程度。
5. 考核结果和改进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地方提出改进措施,并设定相应的改进计划和时间表。
6. 考核周期计量标准考核应定期进行,具体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建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7. 考核记录和报告对计量标准考核的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考核报告应详细说明考核的过程、结果和改进措施。
8. 考核机构计量标准考核可以由内部组织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
无论是内部考核还是外部考核,都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9. 附则计量标准考核应遵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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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
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六)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七)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第九条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四)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五)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八)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
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
特殊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
计量标准考评员实行备案制度。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考评单位和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第十四条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送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撤消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
撤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七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
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后,依法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格式,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式样,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