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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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空的法律及案例(3篇)

关于领空的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领空是指一个国家领土之上的空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领空法律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领空法律的基本概念、主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以期为我国领空法律研究提供参考。

二、领空法律基本概念1. 领空主权领空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权利。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在其领空内进行各种活动,包括民用航空、军事航空等。

2. 领空划分领空划分为三个层次:领空、低空和超低空。

领空是指距离地面最高点12公里以上的空间;低空是指距离地面最高点12公里以下至2.5公里以上的空间;超低空是指距离地面最高点2.5公里以下的空间。

三、领空法律法规1. 国际法(1)1944年《芝加哥公约》: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以及航空器在领空内的飞行义务。

(2)1952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章程》:明确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能和成员国义务。

2. 国内法(1)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我国领空主权、航空器飞行权利、航空安全等内容。

(2)我国《领空与外国航空器飞行规则》:明确了外国航空器在我国领空内的飞行规定。

四、领空法律案例1. 案例一:伊朗击落美国无人机事件2011年,伊朗军队在霍尔木兹海峡上空击落一架美国无人机。

美国认为,伊朗违反了《芝加哥公约》,侵犯了其领空主权。

伊朗则辩称,无人机进入其领空,侵犯了其主权。

此案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

2. 案例二:朝鲜击落韩国侦察机事件2010年,朝鲜在领空内击落一架韩国侦察机。

韩国政府认为,朝鲜违反了《芝加哥公约》,侵犯了其领空主权。

朝鲜则辩称,韩国侦察机侵犯了其领空,执行侦察任务。

此案导致朝鲜半岛局势紧张,最终以双方协商解决。

3. 案例三:中国警告日本航空器事件2014年,日本一架航空器在钓鱼岛附近空域与中国航空器发生危险接近。

中国方面认为,日本航空器侵犯了我国领空主权,并对此提出警告。

此案反映了我国在领空主权问题上的坚定立场。

最新国际法经典案例分析大全精选

最新国际法经典案例分析大全精选

国际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

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中美撞机事件中的若干国际法问题

中美撞机事件中的若干国际法问题

作者: 秦晓程
作者机构: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100037
出版物刊名: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页码: 27-31页
主题词: 国际法;中美撞机事件;海洋法;航空法;中美关系
摘要: 对中美撞机事件所涉及的主要国际法问题进行了剖析论证。

运用国际法中关于专属经济区、领空、主权管辖与豁免、飞越自由、紧急避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规则或制度 ,对事件中的撞机责任、事件根源、侵入领空的非法性 ,飞越自由的限制 ,以及国家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论述。

结论是撞机事件中的责任完全由美方引起 ,美方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 ,美国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国际法律责任 ;中国政府的处理和措施完全符合国际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和维护。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1、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国家财产继承[案情]1949年,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革命取得了全面胜利.推了国民党政权。

这一年国民党当局由南京到广州,10月又到重庆,11月到云南,最后于12月9日越过海峡逃到台湾岛。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国民党政府在它覆灭前夕,于9月下令将居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40架飞机飞往英国控制下的香港启德机场。

11月9日,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职员宣布起义并意欲把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

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但1949年12月12日,国民党台湾当局却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些飞机以15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两个美国公民陈纳德和威拉尼尔。

此二人又以合伙人的资格把飞机卖给了在美国特拉华的一个联营的民用航空公司。

该公司为请求飞机的产权诉讼到香港法院,请求依据特别法声明这40架飞机是该公司财产。

1950年5月10日,英国政府给香港最高法院发出了一道枢密院令,以在香港启德机场上的飞机的所有权有争执为由,指令其所有权应由法院判决,“并且关于这些飞机的诉讼,即使这案件中的被告为一个外国主权国家,法院仍有权处理”。

该法令还规定在法院未判决之前,香港总督可以扣留这些飞机,并于最终判决后执行法院判决。

香港的初审和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定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并认为出售飞机违反已确定的连续原则。

法官的附带意见指出:“新政府应继承旧政府的历有权利,除非旧政府成员的行为是越权或是作为受托人对国家的不忠诚行为,并且是为一个外国和不适当的目的。

”审判法官认为,那时联合王国政府已完全可以撤销对国民党政府的承认,这种出卖只不过是为了防止这些飞机落人共产党政府手中的一个策略而已。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完全改变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于1952年7月28日做出终审判决。

中美撞机惊人隐情曝光美国付惨重代价

中美撞机惊人隐情曝光美国付惨重代价

中美撞机惊人隐情曝光美国付惨重代价2015-03-31 09:43:39发帖人:云天孤鹤参与评论(4)人2001年4月1日,布什总统刚上任,美国海军一架EP-3E电子侦察机,在南海上空与中国海军航空兵一架歼-8II战斗机相撞,美机迫降海南岛,爆发美中关系近年来最大的危机。

美军被迫临时销毁电脑,但中国对机上极机密的情报侦察电脑设备,使用“逆向工程”还原,读取资料,重创美国军情,损失至今难估。

美国一直迟到2009年,才下决心对这次中方逆向工程所造成的军事机密损失,采取对应措施,革新海军的情报侦蒐处理设备。

但为时晚矣,美国才惊觉美国网路系统之脆弱,军方随即成立网路司令部,重视网战(cyber warfare)。

预定11月1日出版的“纽约客”报导,美国2000年总统大选,因选票争议,无法决定谁是新总统,华府群龙无首。

当时美国刚决定减少对前苏联的每日军事侦察飞行架次,军方也不敢断然终结侦察飞行任务。

为维持既有编制军力,中国成为新目标,侦察中国军事动向,从每两周一次的飞行架次,增加到每天都飞,其实侦察飞行任务只是纯为应付。

中方飞行员自2000年12月起,对美方侦察机动作越来越挑衅。

这些情况虽向华府反映,但华府当时无人有权威回应,结果导致美国无法挽回的灾难性损失。

EP-3E在迫降海南岛前,机员理应依规定销毁机上的电脑等设备。

规定要求机员使用消防斧,甚至热咖啡等,销毁机上电脑硬体和软件。

但当时处于紧急情况的机员未能及时销毁,EP-3E整机落在中方手中,任由处置。

EP-3E上由美国国家安全局操控的作业系统,可以监测中国的加密雷达,语音和电子通讯等等。

中国取得EP-3E机后,使用逆向工程,复制机上电脑,解出3000至5000万行的密码电脑程式,等于取得美国海军情报解码路线图的最高机密。

中国知道美国如何探测中国的机密,更反过来侦测美国机密,对美军动向一清二楚。

美国海军起初低估中国对EP-3E所做的逆向工程,一直到2008年年底,才惊觉到损失之惨。

南海撞机

南海撞机

南海撞机案
• 2001年4月1日上午,美国一架军用侦察机抵达中国海 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活动,中方两架军用飞机对其进行 跟踪监视。9时7分,当中方飞机在海南岛东南104公 里处正常飞行时,美机突然向中方飞机转向,其机头 和左翼与中方一架飞机相碰,致使中方飞机坠毁和飞 行员王伟罹难。美机未经中方允许,进人中国领空, 并于9时33分降落在海南岛陵水机场。4月1日,中国 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就美国军用侦察机在南海空中撞 毁中国军用飞机事件发表谈话。4月18~19日,中美 两国在北京就美军侦察机撞毁中方军用飞机事件及其 他相关问题举行谈判。
• 美方代表认为,美国没有把中国视作敌人,发展建设性的中美关系也 是美方的愿望,美方希望尽快解决撞机事件。 • 中美撞机事件发生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的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有关规定,一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飞越活动,不应违反一般 国际法规则,必须尊重该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该国的安全 与和平秩序。 • 美方飞机在中国近海所从事的并不是一般的飞行,而是收集中国情报 的侦察活动。美方在中国近海上空的活动,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国家 安全和国防利益,早已超出海洋法公约中的飞越自由的范畴,是对飞 越自由的滥用。 • 中方是重视中美关系的,但是,中美关系必须建立在国际关系基本准 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原则,特别是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等原则的基础之上。 • 美军侦察机撞毁中方军用飞机事件的尽快解决,有利于中美关系的健 康发展,也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提问

1.美国侦察机和中国军用飞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原 则? • 2.中方飞机坠毁和飞行员王伟罹难,责任在哪一方? • 3.美机未经中方允许,进人中国领空,并降落在海南 岛陵水机场。这是否构成违反海洋法的行为? • 4.美军侦察机撞毁中方军用飞机事件,美国政府应该 承担怎样的责任?

2001年中美南海撞机事件疑点真实内幕全曝光

2001年中美南海撞机事件疑点真实内幕全曝光

情况,而弹射座椅产生的巨大力量,完全可以让飞行员的颈骨和脊骨挫断,或出现因脑震荡而引起昏厥。这种可能性很高。因为从事后半年,中国所有国产战机全部换装新型弹射座椅就可以看出个大概。 半年后中国换装的新型弹射座椅就是在座弹顶端加形状如枪头一样的大圆椎尖头的东西,这样可以在舱盖出现未弹起的情况时,用尖头刺破舱盖,避免飞行员受伤。
事实是美机当时的情况也非常糟糕(这可以从事后公布的美机长的回忆录中看到),他们唯一可能尽快降落的地方就是陵水机场,这是他们的救命稻草,因此他们毫不犹豫地就选择了飞往陵水机场。
美机的到来并不是一件坏事,这是很多人的观点,的确,我们有了机会近距离地接触我们的这个对手,但是不是就像有些人所说的“让中国的电子侦查技术一下提高了20年呢”?通过美方机长的回忆来看,机内的关键资料和侦查设备在降落前就已经被销毁了。事实上他们也完全有时间销毁,因为从事发地到陵水机场还有一段不近的距离。而一堆废铜烂铁对我们来说又有多少价值呢?我们得到的可能仅仅是EP—3的内部结构罢了。“让中国的电子侦查技术一下提高了20年呢”恐怕只能成为某些人的一厢情愿。
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王伟的战机撞到了美机的螺旋桨失控坠毁,而美机也由于受损无法飞回基地。
疑问2、王伟为什么没有被找到?他真的没有死吗?
如果王伟成功跳伞落在海面上,那么他获救的可能性极大,他的僚机已经记录下了碰撞地点的坐标,这就大大缩小了搜救的范围,而且落在海面上染料会把周围的海水染色,还有巨大的降落伞,搜救人员也会很容易发现他,但为什么军方调动了那么多人力、物力都没有找到呢?假设因为受伤或者体力不支等其他原因他没有坚持到搜救人员的到来,活不见人,那也总不能死不见尸吧?
那么现在可以肯定的是王伟已经牺牲了。怎么牺牲的呢?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跳伞不成功,伞没有完全打开,纠缠在一起的降落伞使王伟无法漂浮,最终被卷入水中窒息而死;另一种就是他根本就没有跳出来,也就是弹射失败。

本科国际法课程讨论问题

本科国际法课程讨论问题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jus gentium”一词为何被视为国际法的语源?2、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分别是国际法领域的公法和私法吗?3、国际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4、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5、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二章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形式?2、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区域?3、为什么中世纪被称为国际法发展的沉寂时期?4、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何被视为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的标志?5、如何认识两次世界大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6、二战后新兴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当代国际格局与国际法发展的影响?7、有哪些因素推动着当代国际法内容的更新与丰富?8、中国封建社会对外交往朝贡体系建立的原因?9、丹麦商船事件对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有何影响?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为何大多国家对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都采取了宽松态度?2、是否所有国际条约都涉及在缔约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3、我国《宪法》为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4、如何解决在我国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第四章国际法的渊源1、如何认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2、如何认识国际条约的特征?3、如何确定造法性条约的第三方?4、如何认识造法性条约对第三方创设义务和权利的特殊情形?5、第三方遵循造法性条约规则的原因?6、条约相对于习惯国际法的优势?7、当代国际法成文化趋势的原因?8、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多少时间?9、“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对国际习惯构成理论的挑战?10、如何认定国际习惯的形成时间——国际习惯有无“生日”?1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12、国际习惯相较于条约的缺陷和优势?13、为什么国际法中条约比重的增加和习惯法的萎缩将是一个漫长却也许是永无止境的过程?14、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则?15、如何确定“文明各国”(civilized nations)的范围?16、在当代“文明各国”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17 、“文明各国”间一般法律原则的范围?18、什么是“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原则?19、如何认识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立法”价值20、学者学说的一般效力?21、学者学说在国际法领域的意义?22、联大决议是否具有国际“立法”职能?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1、如何认识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2、如何认识中美撞机事件中美方的“道歉”?3、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4、在中国立场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存在哪些缺陷?5、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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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EP-3军用侦察机在东南近海海域(位于中国专属区内)上空进行侦察飞行,中国两架军用飞机随即起飞对美机活动进行跟踪和监视。

飞行中,美机同中方一架飞机相撞,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身亡。

撞击事件在中美两国之间引起了一场外交争端,在中国国内乃至国际引起巨大反响。

本文将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美机的飞行位于中国海南岛东南104四公里左右处的近海上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该空域属于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

中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并进行了相关的国内立法[#1#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因此,美机实际上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飞行。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2#至*年世界上已经有*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在国际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但是时至今日美国尚未加入该公约。

对此,是否可以认为美国不受该公约约束、不承认中国对其专属经毕业论文济区的权利呢?一般来说,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条约只对缔约当事国产生效力,但这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条约对第三国以产生效果。

一是条约的规定形成了国际习惯法规则[#3#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应当认为第三国的权利义务的根据是国际习惯法而不是条约],二是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了权利或义务,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或者默示接受(设定义务须经书面明示接受),三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6)款之规定通常被理解为对非联合国会员国也有效。

[4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428]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的经同意或推定同意的,第三国如依此行使权利则应当遵守条约所规定或者依照条约所确定之条件行使该权利[5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美国虽然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该公约设定的义务,但至少可以认为其已接受了该公约设定的权利。

如果有任何一个国家在美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攫取经济利益,肯定不会为美国所容忍。

既然已经依该公约行使了权利,就应当遵守该公约的规定,毕业论文承认他国同等的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海洋法中有关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规则和制度“由于许多国家相继迅速采取类似行动,等到普遍的承认,”已经“成了国际习惯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14]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不能否认中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事实上,美国也并未这样做。

他们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机在公海及排他性经济水域的上覆空域享有飞越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等;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7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但是,中国方面认为,“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8参见《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李秦,《人民日报》2001年4月16日第四毕业论文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第八十八条规定,“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在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9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可以说,美国有飞越自由是无疑的,这种自由应受到限制也是无疑的。

关键的在于,这里的“自由与限制”在国际法上应如何厘清。

确实,美国的EP-3军用侦察机“不是一般的航空器,而是载有尖端侦察设备军用侦察机”,其“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所从事的也不毕业论文是一般的飞越活动,而是针对中国的军事侦察”。

[10同前注8]但是,能否就此认定其构成对中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的“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呢?从政治上说,完全可以认为美军这类活动“具有明显的敌视中国的特征,是对中国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的威胁,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挑衅”[11同前注8]。

但是,国际法毕竟不同于国际政治,他既然称其为一种“法律规范”,基于其的任何主张也就必须依托以国际法的具体规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条之规定,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同于领海。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勘探和开发、养护、监管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资源享有主权性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公海自由中除捕鱼自由之外的其他三项自由。

这表明专属经济区制度中明显保留有公海制度的痕迹。

[12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278]就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限制来说,实际上主要是针对保护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经济性权利和有关管辖权而言的,国际法上尚无禁止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侦察活动的规范,中国的国内法也无相关的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在这次事件之前,美国对中国一直毕业论文都在进行着类似的行为,中国也派军用飞机进行监视和跟踪,因为没有发生直接冲突,似乎是相安无事了。

中国自己对其他一些国家也可能需要此类活动。

另外,“以收集情报为目的的侦察飞行与‘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之间在概念上和上还存在一段距离,根本不能等量齐观,”[13参见《国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从中美撞机事件透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季卫东,国际研讨会“文明之间的对话——全球化的多元性与公共性”,2001年9月27日—30日与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从现行国际法来说,尚无充分的理由证明美机的侦查行为构成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

麦柯马洪继承奥本海的观点认为,“国家之间的间谍行为即使是不友好的、有害的、挑衅的,也不构成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国际隐私权是不存在的;对于间谍行为只能由国内法定罪处罚”。

[14Cf.J.F.McMahon"Legail Aspects of Outer Space",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anal Law,1962.Vol38(1964),PP365-371,转引自前注13所示季文]当然,这只是麦柯马洪的个人观点,国际法上也没有承认这类军事侦察飞行的合法性。

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模糊地带。

就有关此类侦察行为的应对措施,不少学者都提到防空识别区制度(air defence idengtif 毕业论文ication zone),[15前注8所示的李文中称之为“空中防御识别区”,前注13所示的季文中称之为“防空识别圈”。

不过,李文中提到:“美国在自己的近海空域划定了空中防御识别区,其范围大大超出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要求任何飞入美国防空识别区的外国飞机必须按照美国所指示的航线飞行,必须遵守美国方面规定的一序列程序,如有违反,美国则派出飞机进行拦截”,是为了论证中国军用飞机对美机进行监视和跟踪行为的正当性的。

]防空识别区是各国为国防安全的需要,从本国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划定空域,在该域内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美国和加拿大最先建立,后来有20多个国家或地区也建立了这类区域。

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尚无定论,国际法上并没有正式承认,但各国对设置国也未明示抗议,似乎是等到了默认。

[16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306-307;《国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从中美撞机事件透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季卫东,]有学者认为,如果要对美国的这种军事侦察行为进行制裁,按照国内法来进行是可行的。

具体有两种可能的选择:一是参照美国等国设置防空识别区的先例,或者中国自己借助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毕业论文的概念确定防空识别区标准;二是依据中国在南海宣布的四个飞行管制区的范围。

只要能证明撞机地点在防空识别区内或飞行管制区内,中国飞机进行拦截就是无可非议的,美机必须对其无视中方意志导致的后果负责,而不必纠缠于撞机事故原因等的具体事实细节问题。

[17《国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从中美撞机事件透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季卫东,]确实,随着高尖端武器的大量出现,战争或武装袭击等的突发性大大增强,甚至传统战争中前线和后防的区分也日益模糊。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国防监控,很有必要建立防空识别区这样的区域。

只要不违反国际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根据各国的实践,在和平时期,建立防空识别区的做法一般是不会引起异议的。

就这次事件来说,也许采取单纯的政治宣传和外交动作是不够的,一方面“雷声大雨点小”,虚张声势并不会对问题的解决有什么裨益,另一方面还容易导致各种偏差,甚至授人以把柄。

在全球化势不可当的今天,充分融入“国际规则体系”,熟悉和掌握国际法,利用国际社会共同的“游戏规则”,保护自己,还治他人,应是明智的选择。

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言,“制定国内法也需要国际法视野”,尤其在国际法还有模糊空间的时候,应积极完善国内法,争取加毕业论文入到推进国际法规则形成的过程当中就,在国际新秩序的建构中占有自己应有之席。

二.飞机相撞以后,美机飞入中国领空并在海南岛陵水军用机场降落。

对这一行为,美方认为,美机是在因撞击事故严重受损,处于危难状态的情况下才进入中国领空的,并且美机发出了求救信号,并不违反国际法。

另外,美方还认为其军用飞机是其领土的一部分,享有豁免权,中方无权登机检查,并应立即归还飞机和机组人员就。

中方则认为,美机未经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降落,违反了国际法,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并认为美方所谓的危难状态和主权豁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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