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话稿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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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 其著作权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2条
改编 翻译 注释:针对文字作品 整理:古籍校点、补遗等 临摹 演绎的原则 (1)演绎前:取得许可,尊重权利人 (2)演绎后:行使权利,不得侵权
<金陵之夜>导演署名权
张泽宇于1984年3月与钱江一道被电影厂任命为《金陵之夜》的导演。 他们两个接受任务后共同编写了导演分镜头剧本,并于1984年7月随摄 制组到外地进行实地拍摄。 但是到了9月,张泽字突然被厂里调回北京。原因是,有人向厂领 导反映,他在武汉外景地工作期间有不正当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传讯。 从此,他离开了摄制组。 在这之前,张泽宇已参加了武汉、南京、杭州3个外景地的拍摄, 完成了全片462个镜头中的202个镜头,并参加了编写分镜头剧本的前期 创作。此后的摄制工作由导演之一的钱江独立继续执导。 《金陵之夜》完成之后,电影厂取消了张泽宇在片头字幕演职员表 上的导演署名资格。这下,把张泽宇彻底激怒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他的单位侵犯了他个人的署名权。 此案自1985年立案,经过7年却迟迟没有审结。这期间,法院曾一 度提出退案,据知情者透露,原因是由于一个重要方面打来的电话。
8、、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归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 工作任务 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优 先使用。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 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著作权内容备考指南_季峰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著作权内容备考指南_季峰

中国编辑 2015.4编 辑培 养一、解答选择题要善于抓重点,记少不记多,巧用排除法笔者梳理了2011—2014年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科目和“中级基础”科目选择题所涉知识点,分别见表1和表2。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著作权内容备考指南季峰[摘要]文章在梳理2011—2014年著作权方面选择题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真题,分析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把握著作权方面的重点与难点,并能在答题时合理运用解题技巧,提高正确率。

在考试以外,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对编辑工作亦有指导意义,编辑在工作中要避免侵权,同时,在被侵权时,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著作权 知识点 解题思路 启示[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识码]A表1 2011—2014年“初级基础”选择题所涉知识点题型年度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2011年著作权的概念原始著作权主体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合理使用的种类行政处罚2012年法定许可的种类报刊刊载作品的付酬方式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财产权改编权2013年邻接权的主体合理使用的定义美术作品的种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无限期保护(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2014年财产权保护期(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出版单位使用作品的付酬财产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定义表2 2011—2014年“中级基础”选择题所涉知识点题型年度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2011年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属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诉前临时措施——著作权法对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免费表演(合理使用)修改权(人身权)—2012年法定许可的定义稿酬支付时间著作权的特征“同时出版”合理使用的种类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人身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种类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式2013年出版单位支付报酬的原则转载、摘编仅限于纸质报刊(法定许可)诉前临时措施版式设计权(邻接权)—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情况人身权著作权保护期限—2014年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属修改权(人身权)原始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产生行政处罚合理使用的定义著作权保护期限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情况—92总第76期93从以上两个表格不难看出,历年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主要是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6•【分类】送审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以及根据本法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权利人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连续的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作品著作权的分类

作品著作权的分类

作品著作权的分类1.文字作品是指以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文字作品除了这几种类型外,还包括专著、商品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等作品。

这些文章无论以手写、打字、印刷、计算机终端屏幕显示或其他形式存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表达、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文字形式的作品。

现实生活中的会议报告、贵宾的致辞、律师的答辩、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被采访者的临场回答等。

只要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又未形成书面文字,均属口述作品。

和文字作品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加以保护如美国。

主要因为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取证十分困难。

而《伯尔尼公约》自1976年则确认对口述作品的保护,但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内法加以保留。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如歌曲、交响乐等。

应当指出的是,歌唱者、演奏者的表演不是音乐作品,而是对音乐作品的表达和再现,属于邻接权的客体。

(2)戏剧作品狭义的戏剧是以古希腊悲喜剧为开端,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继而在世界广泛流行的舞台演出形式。

“drama ”,中国话剧等。

广义的戏剧:如中国的戏曲、日本的歌舞剧、印度的古典戏剧等。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

(3)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特有的民间艺术,主要以说、弹、唱等来表现其艺术性。

主要包括相声、快板、评书、弹词、梅花大鼓。

(4)舞蹈作品是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而舞蹈者的表演属于邻接权保护。

(5)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的作品类型。

它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应当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我们都知道是需要先对其主体进⾏分辨的,在作者完成⾃⼰的作品时,通常会建议他们申请著作权。

这不仅是对他们⾟苦创作的⼀种肯定,也是对作品的保护。

那怎么分辨著作权的主体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或者⾮法⼈单位。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然⼈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的独⽴构思,运⽤⾃⼰的技巧和⽅法,直接(包括书⾯的、⼝头的和⽴体的形式表现)反应⾃⼰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和⾮法⼈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和⾮法⼈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就不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和⾮法⼈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还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和⾮法⼈单位(见《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国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种情况:1.作者⾝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2.作者通过遗嘱⽅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4.著作权属法⼈或⾮法⼈单位,法⼈或⾮法⼈单位变更、终⽌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或者⾮法⼈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在我国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就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那么卖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著作权主体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

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

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

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

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

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

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发表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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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报告人、讲话人虽不是起草者,但 报告、讲话是经他们审定并以他们名义 发表的,意味着报告人或者讲话人要为 该报告、讲话承担责任;所以,根据权 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著作权由报告人 或者讲话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 进行分类: 第一,当讲话人与讲话稿的执笔人为 同一人时,毫无疑问,讲话人即为讲话 稿的著作权人;
4、讲话稿属于单位作品,单位享有著作权

如果讲话稿的执笔人属于单位的 人员,在单位的主持下只是参与创 作,作品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由 单位对讲话稿负责,则讲话稿应当 属于单位作品,单位对讲话稿享有 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一切著作权利。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观点。 谢谢大家!
2、讲话稿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当 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无明确约定的, 著作权由受托人即执笔人享有。

当讲话人与执笔人无任何隶属的职 务关系时,我们可以认为:讲话稿 是讲话人委托执笔人创作的作品。
3、讲话稿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执笔 人享有,单位有优先权。

此种情况主要针对的是单位里秘 书写稿,领导讲话的情况,此时执 笔人是单位的秘书,讲话稿应当是 其以自己的意志完成的单位的工作 任务,因此,讲话稿属于职务作品。
第二,当讲话人与执笔人不是同一人的时 候,可以分为 4 类:


1、讲话稿属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讲话 人与执笔人共同享有。另有约定的,应 尊重其约定。 如果讲话人与执笔人在创作时有共同 的创作意图,即有主观合意;有共同的 合创行为,即合作人为完成共同的作品 各自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做出了直接 的、实质性的贡献。那么,讲话稿应当 被视为合作作品。
讲话稿的著作权归属
汤玉娟
讲话稿著作权由谁享有? 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 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 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 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 等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报告人或者讲 话人享有。执笔人可以要求著作权人 支付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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