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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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量导向的高校专利信息服务实践与探索--以山东大学图书馆为例

专利质量导向的高校专利信息服务实践与探索--以山东大学图书馆为例

DOI:10.16660/ki.1674-098X.2009-5640-1945——以山东大学图书馆为例夏玉华*(山东大学图书馆 山东济南 250061)摘 要:在国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背景下,高校专利“多而不优”的问题日渐突出。

山东大学图书馆依托专利质量导向的专利信息素养普及、专利信息系列培训和专利实务课程设置支撑教学,开展以学院需求为切入点、以学科建设为重点突出转化导向的精准专利信息服务支撑科研,形成了打基础、谋长远和促落实的专利信息服务模式。

其中,围绕学科建设和突出转化导向的精准专利信息服务是图书馆学科服务的创新和深化,其成功经验可为高校图书馆的专利信息服务提供借鉴。

关键词:专利质量导向 专利信息服务 高校图书馆 转化 教学科研中图分类号:G25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20)12(c)-0240-05—Taking Shandong University Library as an ExampleXIA Yuhua *(Shandong University Library, Ji’nan, Shandong Province,250061 China)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atent quality improvement project in China, the problem of "many but not excellent" patents in universiti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Shandong University Library relies on patent quality oriented patent information literacy popularization, patent information series training and patent practice curriculum to support teaching. It provides accurate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s to support scientific research with the college's demand as the starting point, subject construction as the focus, and transformation oriented. It has formed a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 mode which lays the foundation, seeks the long-term and promotes the implementation. Focusing on the subject construction and focusing on the transformation oriented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 is the innovation and deepening of library subject service. Its successful experience can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 of university library.Key W ords: P atent q uality o rientation;Patent i nformation s ervice;University l ibrary;Transformation;Teaching and research①通信作者:夏玉华(1972—),女,汉族,山东济南人,硕士,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专利信息服务与情报分析。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事后诸葛亮”——兼评我国《专利法》第22条及《审查指南》中相关规定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事后诸葛亮”——兼评我国《专利法》第22条及《审查指南》中相关规定

作者: 牛强[1]
作者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49-57页
主题词: “创造性”判断;非显而易见性;事后诸葛亮
摘要:“事后诸葛亮”问题在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发展过程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防止“事后诸葛亮”。

美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教导-启示-动机”标准是防止“事后诸葛亮”的一个重要武器,但巡回上诉法院却错误的适用了该标准。

随着关国专利质量的下降和“KSR”案的到来,“事后诸葛亮”问题又得到人们的重新审视。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技术进步”标准及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表述均存有问题,容易导致“事后诸葛亮”的产生。

我国专利质量现状、成因及对策探讨

我国专利质量现状、成因及对策探讨

论文我国专利质量现状、成因及对策探讨摘要: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和对专利工作的重视,我国专利数量逐年攀升,但专利质量不容乐观。

文章对我国专利质量现状进行了分析,剖析了专利质量低的诸多危害,在对我国专利质量低的原因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提高专利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专利质量;现状;危害;对策正文:1、专利质量概述一直以来,对于专利质量尚未有统一的定义,国际研究中对专利质量的分析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指专利价值,也就是说一项专利的市场价值越高,其质量越高;二是指专利的客体,发明创造本身的质量,也就是从技术角度看发明创造对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影响程度;三是指专利申请的质量,也就是专利申请最终获得授权的成功率。

从汉语语法及词源考察,专利质量是一个偏正词组,即专利的质量。

现代汉语中的“专利”是个多义名词,具有三种含义。

第一,专利是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

第二,专利特指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

第三,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这是“专利”一词在专利法上的基本含义。

综上所述,本文将专利质量界定为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的优劣。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同时,为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而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显然,符合“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和充分披露要求的发明创造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由此看来,似乎判断专利质量优劣只能从发明创造满足“三性”和充分披露要求的程度来进行。

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若不具备新颖性和没有充分披露除非审查失误,否则不会被授权,因此不能仅用新颖性和充分披露标准来比较专利质量优劣。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尽管不同专利的创造性和实用性也是有差异的,但在同一技术领域,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比较。

所以,笔者认为,衡量专利质量高低主要是要比较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论专利的新颖性及研究

论专利的新颖性及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专利的新颖性研究导师:张玉敏教授*****中国·重庆二○○七年九月内容摘要加入WTO后的中国面对的市场竞争是在更加充分、更加开放、更加广阔的世界市场上的竞争。

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水平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专利权的作用尤其重要。

本文结合国内外专利实质条件理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实践与法院司法审判实践,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专利的新颖性,以期在理论上丰富我国对专利的新颖性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上有益于促进形成准确合理的专利实质条件新颖性审查、判断标准,从而推进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制度。

论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专利新颖性的概念及意义。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国家之所以对一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因为他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明,值得被授予这样的权利,同时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公布于众。

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最为基本的条件。

只有在发明是全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对现有技术内容的丰富和增加,并由此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发展。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在新颖性判断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现有技术。

它是一个用来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

其中讨论了有关新颖性判断的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根据专利法基本原理和专利权所具有的独占性,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同样的技术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一件申请一般要在自申请日起满一定期限后才公布,这就产生授予双重专利的可能,因此介绍了为避免这种情况产生,需引进的抵触申请的概念。

第三部分介绍了新颖性的审查基准与审查原则。

对新颖性的审查基准与审查原则的深刻理解有助于发明人或者专利代理人撰写有效、合理的专利申请书,在操作层次上加深人们对新颖性的理解。

文章最后一部分介绍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发明人往往由于其经验不足而公开发明或者第三人以非法手段公开发明人的技术成果,此时就需要对发明人给予额外保护。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现状,通过案例分析指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授权阶段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引入创造性审查方式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创造性审查一、引言我国目前存在三种专利保护形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涉及的是对技术方案的审查,由于实用新型具有审批周期短、费用相对较低、授权要求相对宽松以及保护客体明确等特点,使得近年来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量不断递增,2020年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290余万件。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而言,虽然二者在授权阶段存在一定的共性,也即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具体的授权满足条件以及审查方式却是不尽相同的,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当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过程中,创造性并不属于实用新型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内容,由此带来授权之后侵权、维权阶段诸多问题。

以下将基于实用新型的专利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进行思考和总结。

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现状我国发明专利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专利采用的“初步审查制+评价报告”,这也是针对我国具体国情经过长期探索总结出来的审查方式,其针对于对现有技术作出微小改进、又适应市场周期较短的产品,因此受到国内外申请人的普遍关注,其中初审阶段进行的是形式缺陷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然而,这种审查方式又存在较大的弊端,即专利权不稳定,相较于欧盟国家的质量较低、平均有效期大大缩短;基于此,我国又在授权后的确权阶段采用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质量进行了支持。

(二)案例分析为了提高汽车制动系统中盘式刹车片的刹车性能和散热能力,申请人A提出了在盘式刹车片两侧均设置摩擦凸起,并限定了摩擦凸起的数值范围是摩擦凸起的直径为2-10mm,在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C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C中记载了在盘式刹车片两侧均设置摩擦凸起的技术方案,但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没有记载任何关于摩擦凸起的数值范围。

如何用专利权的三性标准指导创造发明——把握综合性与可实践性实质,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一)

如何用专利权的三性标准指导创造发明——把握综合性与可实践性实质,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一)

如何用专利权的三性标准指导创造发明——把握综合性与可实践性实质,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一)李冰【期刊名称】《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07(007)001【摘要】自主创新和创造发明,需要来自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指导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有机整体.创新实践达到发明创造的标准,要求必须具备新颖性.新技术研发可弥补技术断链和交叉不同层次的领域,对现有事物的改造、技术提升、更新工艺、降低成本和优化质量等也是创新.新颖性自在不断继续的知难而进的探索之中.创造性标准是创造发明的实质标准.要在成败之间寻求创造机遇和机会,还应该把"进步性"包括在创造性之中,从而充分挖掘创造性要求的内涵.实用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社会大生产意义上的实用.不能把实用性和工作判断的"可使用性",以及工程中的"适用性"混为一谈.实用性的意义在于标定了专利三性是有机的整体,为再创新奠定基础.实用性应利于经济发展,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总页数】6页(P1-6)【作者】李冰【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3【相关文献】1.把握标准化实质提升社保服务能力 [J], 朱明;周兰;2.把握标准化实质提升社保服务能力 [J], 朱明;周兰3.如何用著作权的三性要求指导充满创意的创作——把握综合性与可实践性实质,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二) [J], 李冰4.如何用通用评估准则指导我国信息安全标准的制定 [J], 毕海英;张翀斌;石竑松5.着眼职业特点把握标准要求持续提升“两严两准”落实质量 [J], 田顺柱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大国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大国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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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知 识产权 保护 及其 对我 国 的启示
厉 婷
( 南京化工职业技 术学院经济管理 系企业管理教研 室 , 苏 南京 2 0 0 ) 江 10 0
摘 要: 从大国视 角分析 了美国、 日本和印度等世界主要 大国知识产权保护 的经验和特点 , 结合 我国的现 实, 出了对我国的 4点启示 : 提 完善知 识产权法制 , 高知 识产权执法力度 ; 提 加强知识产权培训、 宣传和教 育, 高社会 的知识产权意识 ; 提 持之 以恒地推进知识产权 国家战略 ; 知识产权保 护 目标明确,点 面” “ 兼顾 ,攻守” “ 平衡 。 关 键 词 : 国 ; 识 : 识 产 权 大 知 知 ,使知识 的创 造者和拥有 《 专利法》 98年印度制定 了 《9 8 ,15 15 年贸易 2 O世纪 8 O年代 以来 ,随着知识在经济发 之火 浇上利益之油 ” ,19 年 展中的作用 日渐凸显 ,知识产权 的重要性 已为 者 “ 有恒产” ,我 国民众 的创造 力才能充分 发 和商品标志法》 9 9 ,印度逐步修订并 出 ( 9 年商标法》 1 。经过 多次修订 补充 , 大部分国家所公认 ,知识 产权保 护也掀起 了国 挥 出来 , 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 国家才可能实 台 了 (9 9 版权法 、商标 际浪潮。为了在未来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 掌握 现。从世界潮流来说 ,尊重知识 ,保护知识产 目前印度三大知识产 权法律~一 RP 接 经济科技发展中的话语权 ,以美 国和 日 本为首 权 乃大势 所趋 ,只有 顺应 潮流 ,重视 知识产 法及 专利法 全部实 现与 T IS 轨 ,成 为知 的发达国家先后实施了知识产权 国家战略,在 权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是我国可持续发 识产权 法制比较完善 的发展中 国家的代表 。 2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 国家战略。美国是 . 2 保护知识产权 ,激励科学技术创 新方面先行一 展 、和谐发展 的必 由之路 ,否则 ,我国将被挡 最为重视保护知识产权 的大 国之一 ,也是知识 步 ,以韩 国为代 表 的新兴 工业化 国家 紧接其 在 世界知识产权强 国行列之外 。 后 ,此外 ,中国、印度、 巴西等发展 中大国也 2世界主要大 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 产权 战略的创始 国,17 年美 国开始 实施 知 99 认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纷纷推 所 谓大 国 ,是 与小 国相 对 的概念 ,从 不 识产权国家战略 ,并把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为最 同角度有不 同的界定 。从经济学 的角度 ,比较 为重要的 国家长期发展 战略之一 ,在战略实施 行知识产权 战略 。 1 知 识 和知 识 产 权 的 涵 义 具有代表性 的有 :祝和 良 (0 2 2 0 )把人 口、国 的 2 多年 中 ,美 国不断强化 其知识产权行 政 O 0 6年 6月 又在贸 易代表署成 立 知识是与知识产 权关系密切 的一个概念 , 土面积 、国内生产 总值 和对外贸易总额作为划 管 理体 系 ,2 0 特别条款 有必要 作些说 明 。所 谓知识 ,根 据韦 伯斯特 分大国的标准 , 为全世界 有 2 个 国家可以 新 的知识产权 办公室 ,负责每年的 “ 认 1 ( bt )词 典 1 9 的定义 ,广义 上讲是 归为大国。顾海兵 (0 5 We s r e 97年 2 0 )以 国土面积 、人 口 3 1 0 ”审查报 告 ,此外还设立 了 中国执 法特别 指 ,通过实践、研究 、联系或调查获得的关于 和人均收入水平 作为标准 ,按照人 口数量大概 小组 。专 门负责协调美 国贸易署 内不同部门处 0 0 02 事物 的事实和状态 的认识 ,是对科学、艺术或 占 7 %的 比重 ,国土面积 占 2 %的 比重 ,生 理 与中 国的知 识产权 纠纷 。 日本政府 于 2 0 技术的理解,是人类获得的关于真理和原理的 活水平 占 1 %的 比重 ,得 出 目前可 归为大 国 年讨论并 通过了 《 0 知识产权 战略大纲》,将 知 2个 ,约 占全世 界 国家 ( 或地 识产权战略列为国家战略,同年底通过了 《 知 认识的总和。即知识是人类积累的关于 自然和 的 国家大概有 4 社会 的认 识和经验 的总和 。从狭义来说 ,是指 区)总数 的 或 。之所 以选 择大 国作为我 识产权基本法》,2 0 年 , 日本政府 确立了知 03 关于 自然和社会 的运动规律 、原理方面的理论 国的参照系,主要考虑有三点 :知识和知识产 识产权 立国的 国策 。为了战略得到顺利 实施 , 体系。此外 ,从形式上又可以把知识分为有文 权对于大国经济社会 的重要性 已为理论和实践 2 0 年 2 2 03 月 5日日本政府 内阁会议决定在 内 字记载 的认识类 知识——“ 有形 知识”和没有 所证实 ;无论 按何 种标 准 ,中 国都 属大 国之 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本 部 ,由原首相小泉纯一 记载 的经验类知识 ,有人称之为 “ 隐形知识 ” 列 ;对我国而言 ,大国知识产权保护 的经验无 郎任部长 ,副部长由内阁官房 长官 、负责科学 或无形知识。 论从理论 和实践 上都更有参考价值 。 技术 的大 臣、文部科学大臣 、经济产业大 臣担 为此 ,选 取在 知识产 权保护 方面最 为成 任 。印度 的知识产 权战 略早于 日本 ,自 2 o oO 知识 产权 ( tlculPoet) I e eta rpr ,也 叫 智 nl y 慧财产权 或智力财产 权 。1 6 9 7年在斯 德哥尔 功的发达 国家美 国和 日本 ,比较成功的发展 中 年 印度总理提 出建设 “ 知识 大国”和 “ 知识社 知识大 国的 摩签订的 《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将知识产 权解 大国印度作 为我 国的参照 系,并对它们在知识 会 ”的主张后 ,印度政府颁 布了 “ 社会 转型战略 ” ,战略 目标是使 印度 的未来发 释为 :人 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我 产权保护中的经验做 出分析 。 国 《 民法通贝 把知识产权定义为 :公民 、法 21注重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美 国的 展 从资本驱动 型转 向知识驱动型 ,发展 面向全 . 人 、非法人单位对 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起 始 于建 国后的第十三 年 , 球 的服务型知识经济。为了实现这个 目标 。与 依法享 有 的民事 权利 和其他 科技 成果 权 的总 1 8 年实施 的美 国 《 79 宪法》 第一 章第八 条第 上述 国家相仿 ,印度政府实施 了一 系列知识产 称。概括起来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 或其 八款规定 ,国会有权 “ 障著作家和发 明人对 权配套政策举措 。 保 23 目标 明确 、应 时而 变 的知 识 产权 策 . 他组织对其在科学 技术和文学艺术 等领域 内 , 各 自的著作 和发 明在 一定 的期 限 内的 专有权 主要 基于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 利 ,以促 进科学和实用艺术 的进 步” 7 0年 略。从美 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来看 ,其 目 ,19 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 产权包 括下列 美 国颁 布 了 《 专利法》 和 《 版权 法》,此 后 , 标非常 明确 ,始终奉行 国家利益至上原则 ,既 商标法》、 饭 不 正当竞 不 过度追求 “ 接轨 ” ,也不屈 从外来压力 ,而 客体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 美 国又先后制订 了 《 家的表演 以及唱片和广播节 目,人类一 切领域 争渤 、 联 网}=、 去》 件专 和 鹅 拉 是立足本 国实 际,在不 同时期和不同的发展 阶 的发 明 ,科学发现 ,工业 品外观设 计 ,商标 , 圭 回合协议法》 ,至此 ,美 国成 为 当今 世界上 段 采取灵 活有 效的策 略 。在建 国后 的一段 时 服务标记 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 ,制止不 正当竞 最早建立并拥有完善 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 的 期 ,由于科技文化实力及创新能力落后于欧洲 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 内由 国家之一 。 日 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起步也较 发 达国家 ,为 了保护国 内产业和市场 ,美 国实 本 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 利。狭义概念 早 , 17 年开 始制定 著作权条 例 , 19 年 施 了本 国保护 主义 色彩浓重 的知识 产权制度 。 85 89 上 的知识产权 ,只包括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 形 成了完整的著作权法 , 15 9 9年实施 了商标 例如 ,美 国早期 的专利制度为本国申请人 提供 权 、名称标记权,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 、发明 法 。此外 ,日本政府主动加入 国际知识产权保 比外 国申请人优先的待遇 ,长期拒绝参加 当时 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 护公约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趋势和 由欧洲 国家发起制定的知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研究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研究


我 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的现行规定
外观 设 计 专 利在 我 过 是 通 过 专利 法 予 以保 护 的 , 国 《 利 法》 我 专 第
2 3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 的外观设计 , “ 应当 同申请 日以前 在国内外 } l _ j
版物 』 公开 发 表 过或 者 国 内公 开 使用 过 的外 观 设 计 不 相 同和 不 相似 , : 并 不 得 与 他 人在 先取 得 的合 法 权 利 相 冲 突 。 ”
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
2在审查新颖性过程中, . 产品类别判断标准不统一。《 专利审查指南》
我闻《 专利 法 》 2 前 半款 规 定 的 外 观设 计 的 授权 标 准 是 单 纯 对 相 同和 相 近似 作 出了 规 定 , 《 利 审 查指 南 》 专 利 初审 部 分 与 复 第 3条 但 专 在 新 颖 性 标 准 还 是 包 含 创 造 性 规 定 , 内人 士有 不 同观 点 。 人 主 张 我 业 有 国《 利 法 》 2 中 规 定 的 “ 同 ” 新 颖性 要 求 ,相 近 似 ” 创 造 专 第 3条 相 是 “ 是 审 部分 及 无 效 部 分 的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审 部 分 规 定 : 品 相 同 是 指 其 初 产
用途和功能完全相 同, 产品相近似是指其用途相 同, 功能不同的物品。 复市和无 效部分规定 : 同一类的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用途的产品 , 相近
似 利类 的产 品是 指 用 途 相 近 的 产 品 。 3《 利 法 》 对 创 造 性 标 准 作 .专 未
性要求 。 但大多数学者对此持反对态 度。这部分学者 认为我国《 专利
相对较低 , 外观设计重复授权 严重 , 导致“ 圾” 垃 专利 大量存在 。由于 我 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采用类似新颖性标准, 以一般消费者作为 判 断主体 , 以受否混同误认为标准, 导致一些 毫无新意的外观设计充 斥市场, 比如利用 自然物、 著名建筑造型 的仿制, 因其 与原物没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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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美国软件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姓名:丁泽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董炳和20040401美国软件发明专利仓Ⅱ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中文提要中文提要美国目前处于世界软件工业领头羊的地位。

对于此地位的形成,其专利政策功不可没。

因而世界各国对其软件发明专利政策也一向抱以高度的关切。

然而,在1998年StateStreetBank案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软件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

直到商业方法软件发明专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被大量授予,国内外理论界才开始对美国的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提出批评。

然而这些批评大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源。

对此问题,如果仅从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来讨论,必然会看不到问题的全貌而导致结论的片面性。

美国系属判例法系,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历史发展及判例比较作为切入点。

USPTO的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初此标准是模糊的。

直到后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使用“手段加功能”翦披露模式,该标准才正式确定了下来。

然而这一披露模式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涉及到软件发明的技术内核,因而软件发明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创造性审查就被授予专利权了。

实际是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

虽然USPTO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但这并没有对美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软件业成为带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亮点。

其中的原因是美国的专利政策与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相暗合,符合技术发展的规律。

我国的软件业正处与发展阶段,应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分析,并有取舍地进行借鉴。

改变陈旧的对技术的理解观念,灵活运用专利政策,以促进我国的软件业的发展。

关键谰:软件发明专利;算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激励机制作者:丁泽平指导老师:董炳和ResearchOFt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l,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erenceAbstractResearchon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Ioft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erenceAbstractNowadaystheUniteStatesofAmericaisthebellwetherof廿1eworldsoftwareindustrial.USpatentpolicyhasmadegreatcontributiontogainingsuchposition.Thusalltheworldhasbeenconcerningitspatentpolicy.However,foralongtimebeforethecaseofStateStreetBankinl998.the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oftO.Whatpeopleconcernedwasthecomputersoftwarepatentw'asnotpaidattentionquestionofwhethercomputersoftwareispropersubjectmatterforpatentability.Untilthe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endorseagreatdealofbusinessmethodrelatedsoftwarepatents,criticismsforthe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ofsoftwarepatentofAmericaWasputforwardbythedomesticandinternationaltheoreticalcircle.However,thesecriticismsstaymostlyinsurface,anddonotgotothesourceofproblem.Forthisproblem,ifthediscussiononlyfocusonthelegislationofAmerica,partialconclusionwillbeinevitablycaused.TheUSAbelongstOtheCommonLawSystem.weshouldstartfromitshistoricaldevelopmentandprecedentcomparisonwhenwestudyit.TheestablishmentofUSPTO’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ftwareinventionsexpedenceatortuousprocess.Theprimarystandardwasvague.Untillaterthe‘'means-plus—function”disclosureformatmadebytheCourtofAppealsfortheFederalCircuit(CAFC),theExaminationstandardwasformallyestablished.However,thecoretechnologyCannotbedescribedinsuchdisclosureformatinmostcases.Inreality,thesoftwarepatentwereendorsedwithoutbeingexaminedbytheanalysisofobviousness.Itisvirtuallynoveltythatreplacednonobviousness.AlthoughUSPTOhassubstitutednoveltyfornonobviousness,thisdidnotbringnegativeinfluenceforthedevelopmentofUSsoftwareindustry.Onthecontl'ary,『itmadethesoftwareindustrybecomearemarkablefactorthatpromotedthedevelopmentofUSeconomy.ThereasonliesintheconformitybetweenthefunctionofthepatentResearchOn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ft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crenceAbs—tra—ctpolicyandencouragemechanismofthepatentsystem,andthecompliancewiththelawoftechnicaldevelopment.Thesoftwareindusuyof0111"countryisdeveloping.WeshouldanalyzeUSexperience,anddrawlessonsfromitpurposefully,thenadapttheout·of-dateunderstandingoftechnology,andutilizethepatentpolicyflexibly,inordertopromotemedevelopmentofthesoftwareindustryofourcountry.Keyword:Softwarepatent;Algorithm;nonobviousnessPriorart;EncouragemechanismWrittenby:DingZe-pingSupervisedby:DongBing-he笔Y64580l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含为获德苏州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研究生签名: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苏州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论文合作部、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情报中心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本人电子文档的内容和纸质论文的内容相一致。

除在保密期内的保密论文外,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包括刊登)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论文的公布(包括刊登)授权苏州大学学位办办理。

研究生签名:导师签名:埤日盘驻日美困软件发l!【|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围之借鉴前击月IJ舌自从1964年美国『F式接受计算机软件(software,以下简称软件)的版权登记以来,对软件发明的法律保护就成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在争论的焦点。

过去几十年来,软件大都通过版权、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

然而在最近十多年,以专利保护软件发明渐渐成为趋势,而且这种趋势的发展大大出乎人们的预料。

从Diamond案到StateStreetBank案,不仅应用于工业制造的软件发明可以获得专利,而且以商业方法为主题的软件发明亦具有可专利性。

认为软件是由数学逻辑法构成的,应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的传统观念渐渐被人们所抛弃,现在人们更多的是关心在何种程度上对软件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如何来审查软件发明专利申请。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生产和销售国’也是最早采取知识产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

美国对软件的保护体系是在多年来的立法和判例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并对世界各国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现在还在继续,美国对软件的法律保护可以算得上是世界各国的风向标。

然而最近这几年,尤其是StateStreetBank案的判决之后,商业方法为主题的软件发明专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专利局(USPTO)呈现了泛滥之势,因而人们开始对USPTO专利审查标准提出质疑。

笔者认为,美国的这种现状与USPTO对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有着直接关联。

本文通过对美国判例的比较研究,分析其现状产生的历史及政策原因,为我国对其经验的借鉴作出探讨。

荧国软件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一、美国软件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发展分析一、美国软件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发展分析(一)美国软件发明专乖II的创造性标准之发展目前美国的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的审查标准沿用专利法第103条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个标准在软件发明领域的应用却随着软件对可专利性认识及专利政策的变化而变得不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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