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立法例研究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摘要: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美国还对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有特殊的立法。
本文着重分析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即美国的“301条款”与“337条款”的主要内容、目的、调查程序与特点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
关键词:美国知识产权法、301条款、337条款一、概述近年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每次几乎都是因为美国认为“中国未能对美国的版权、发明、品牌和商业秘密给予应有的保护”。
这其中除了因为双方的社会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外,中美知识产权法也确实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有必要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尤其是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几种法律的产生、历史沿革与发展进程各不相同。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不断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力度。
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商业秘密主要仍由各州法律保护外,对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目前都由联邦法律来规范。
虽然各州也都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但在州法与联邦法律有冲突时,联邦法律将优先适用。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上是联邦层面的统一立法。
上述美国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美国国内的侵权主体进行规范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随着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的不断巩固,为保护美国公司在与外国公司竞争中的利益,美国行政和司法系统开始扩大其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对其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的保护进行监控,并试图干预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某些商业活动或行为。
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

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作者:罗子爱刘淑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2期我们所有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发明创造的利用,然后促进人类整体福祉的提升,因此法官在裁决专利实体生产企业与非专利实施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时,还是要回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上来。
同时,法官还应当权衡,如果非专利实施主体只是收取费用,并不实际生产制造,也不再重新投入研发,那么需要评估它对于整个行业发展的影响。
在分论坛二“标准必要专利——近期全球判例及发展趋势”的讨论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也成为国内外专家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介绍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的概念,并依据专家的发言内容总结出三个探讨内容,分别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的威胁,专利流氓的争议,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转让。
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与反向劫持的概念“专利劫持”这一概念最早是由Mark A. Lemely教授和Carl Shapiro教授提出来的,是指专利权人通过诉讼或禁令威胁向专利使用者强制索取远远高于正常合理许可费或者其它不合理许可条件的行为。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因为自己享有独占权的专利被引入技术标准,该专利就成为“必要专利”。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必要专利的实施人就有可能处于“被劫持”的状态。
专利劫持主要有以下几类表现形式:披露专利信息不当,通过专利转让规避专利许可声明的约束力,在FRAND 承诺下寻求禁令救济等。
“专利反向劫持”又称标准必要专利环境下的FRAND劫持,指的是标准实施者策略性地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现象。
具体而言,是指现实的或潜在的标准实施者以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无法达成一致但自己又不得不实施该标准必要专利为借口,试图拒绝获得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或长期免费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从而使标准必要权利的研发投入无法获得合理补偿的现象。
反向劫持的表现形式有:拒绝协商或者拒绝接受FRAND 许可,提起虚假诉讼,实施者不遵守法院的赔偿决定等。
外国法律案例库任天堂(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日本游戏巨头任天堂因其独特的游戏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任天堂也遭遇了不少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任天堂与外国法律案例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跨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实践。
一、案件背景2018年,任天堂在美国市场推出了一款名为“任天堂Labo”的创意积木游戏套装。
该产品将任天堂的游戏机与积木相结合,为玩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游戏体验。
然而,在“任天堂Labo”上市后不久,美国一家名为“Magneblocks”的公司便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指控任天堂侵犯了其专利权。
Magneblocks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生产一种名为“Magneblock”的磁性积木。
该公司声称,任天堂的“任天堂Labo”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相似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随后,该案在美国法院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焦点1.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任天堂的“任天堂Labo”是否侵犯了Magneblocks公司的专利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美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
如果任天堂的产品与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存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可能构成侵权。
2. 跨文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案还涉及跨文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由于任天堂和Magneblocks公司分别来自日本和美国,两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双方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三、案件审理结果经过审理,美国法院认为任天堂的“任天堂Labo”并未侵犯Magneblocks公司的专利权。
法院认为,虽然两款产品在部分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但任天堂的产品并未落入Magneblocks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法院还考虑了两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认为任天堂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
标准必要专利 方法

标准必要专利方法标准必要专利(SEP)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对于某种技术标准的实施是必不可少的专利。
这些专利通常对于特定技术标准的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这些专利,该技术标准将无法得到完整的实施和应用。
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管理和使用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概念、作用、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概念标准必要专利方法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特定技术标准时,必须依赖和采用的专利技术。
这些专利技术是保障标准实施必要的基础,没有这些专利技术的支持,相应的技术标准将无法得到完整的实施。
标准必要专利方法通常涉及到通信、互联网、电子设备等领域,对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作用1. 促进技术创新: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实施使得创新技术能够被广泛采用并得到推广,从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提高整体产业的技术水平。
2. 保护权益:标准必要专利方法对技术标准实施的专利技术进行了明确定义和界定,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关专利技术。
3. 促进竞争: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使用促进了不同技术方案的竞争,有利于减少技术垄断,推动市场竞争,促进产业发展。
三、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管理1. 专利申报:在制定技术标准时,相关企业或组织应当及时申报其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2. FRAND条件: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的原则,即对于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公司应当提供合理的授权条件,不得滥用专利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3. 产业联盟合作:相关企业或组织可以通过建立标准必要专利的产业联盟来协商管理专利的授权和使用情况,促进产业合作和共识达成。
四、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使用1. 授权许可:专利持有者可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的方式,授权其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并收取相应的授权费用。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例外(一):甲于2019年3月3日向PT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宽限期内,甲公开使用披露了发明内容。
由于甲是本申请的发明人,根据§102(b)(1)(A)规定,甲的披露不构成现有技术,所以甲的专利申请可以获得授权,如图2所示。
倘若在一年宽限期内披露发明内容的人是第三方乙,则乙的披露构成现有技术,甲的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AIA 35 U.S.C. §102(b)(1)(A), retrieved 22 March, 2019. 9参见AIA 35 U.S.C.
(1)(B), retrieved 22 March, 2019.
例外(二):甲于2019年3月3日向PT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宽限期内,第三方乙公开使用披露了该发明内容;但在乙披露之前,甲已经提前公开了发明内容。
由于甲的披露早于乙,且甲是本申请的发明人,根§102(b)(1)(B),甲乙二人的披露均不构成现有技术,所以甲的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授权,如图3所示。
这里,若乙的公开使用早于甲的公开使用,则乙的披露构成现有技术,甲的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102(a)(1)和§102(b)(1)的规定整合,对第一类现有技术的判定可参照如下流程图。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实践项目“基于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涉外法律语言服务研究”(2020BSCX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世界各国都是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专利法的。
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3种:保护的主题常见的有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4种。
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事实上的保护主题不断扩展,几乎是无所不包。
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制。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1787年,美国在其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制定了“版权与专利权”条款,并以此确定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促进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限内,就其各自的发明享有专有权利。
美国也是世界上将“版权专与利权”条款写入宪法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
1790年,美国在其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产品、引擎、机器和设计,以及上述客体之改进可以授予专利权,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14年。
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和确定有关“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并以此作为专利的审查标准。
1793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如下修改。
①将审查制改为注册制;②重新确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为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以及上述客体的改进;③同时结合一些典型判例,构成美国专利法的基本框架。
1836年,美国对其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不仅恢复了审查制和获得专利权的审查标准,即所述发明应具有“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的审查标准,并设立专利局及相关的审查程序。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全面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
虽然其间对其进行过多次局部修改,但一直保持其基本构架。
因此,1952年专利法也称为现代专利法,被编辑到美国法典第35编,称为Title 35of the U,S,C,或35U,S,C,1 952年美国专利法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在新颖性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创造性标准,规定要获得专利权,一项发明不仅应当是过去所不曾有过的,还必须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nonobviousness)的。
“Bilski案”及其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制定的启示

1引言《美国法典》第35篇第101条规定了四种法定专利对象:方法、机器、产品、组合物。
此外,一个发明若想获得专利权还必须满足第102条规定的新颖性、第103条规定的非显而易见性、以及第112条规定的适当开示三个要件。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属于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概念的发明类型属于非法定主题,不可授予专利权,而商业方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美国早期不保护商业方法专利,1908年的Hotel Security Checking案确立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
然而,1998年的State Street案推翻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并确立了“实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的判断标准。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专利的算法本身属于抽象概念,但当实际应用该方法时,如果能够产生“实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则该方法属于可专利主题。
State Street案后,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显著增加。
然而,迅猛增长的商业方法专利似乎并未使金融、电子商务的研发投入显著增加,反而导致更多的诉讼纠纷,使经营者的商业经营产生更多不确定性。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一直在找寻机会对State Street案所确立的商业方法判断方式进行修正,而Bilski案正为CAFC提供了这样的契机。
2Bilski案裁判要点总结2.1案件背景介绍Bilski和Warsaw申请了一种与买卖商品相关的对冲风险控制方法(专利申请号为08/833,892,在后文中被称为“‘892专利”),其发明点在于通过一系列商业操作固定相关价格以减少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经营风险。
在‘892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其权利要求不符合法定专利对象。
审查员指出,该发明没有实施在具体的装置上而是仅涉及操控抽象概念,并且其旨在解决纯粹的数学问题而不受实际应用的限制;因此,本发明不涉及技术技艺。
审查员认为:①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由不构成法定专利对象的基本原则(即,数学算法)组成;②根据“技术技艺”测试,‘892专利申请并未体现“将科学和工程应用于机器和方法的开发中,以增强或改善人类条件,或至少在某些方面提高人类效率”。
我国专利法Bolar例外研究

我国专利法Bolar例外研究我国专利法Bolar例外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个规定。
本文将从Bolar例外的概述、发展历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施措施及未来展望等方面,全面深入地探讨我国专利法中Bolar例外的相关内容。
Bolar例外的概述 Bolar例外,也称为Bolar免责,是指在药品专利保护领域,允许在专利期限届满前实施药物或生物技术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该规定起源于美国的Bolar v. Rorer案,于1984年在美国专利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此后,许多国家在专利法中都规定了类似的条款,并在WTO中得到了统一。
Bolar例外的发展历程我国专利法中的Bolar例外规定是在2000年第二次修订时加入的,当时规定:“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的药品或者方法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008年第三次修订时,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使用专利的药品或者方法的行为”,同时取消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的限制。
Bolar例外的立法目的 Bolar例外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药品的可及性和药品研发的进步。
在药品领域,新药的研发周期长、投入大,而专利保护的时间有限。
因此,为了在专利期限届满后药品能够进入市场,需要在专利期限内允许实施相关药品或技术的行为,以降低药品研发的成本和风险。
Bolar例外的适用范围我国专利法中Bolar例外的适用范围包括: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使用专利的药品或者方法的行为。
其中,“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而进行的研究和实验活动,“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申报药品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
Bolar例外的实施措施为保障Bolar例外的有效实施,我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
政府加强了对药品研发过程的监管,要求药品申报过程中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研究和实验验证,确保所使用的药品和方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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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立法例研究 一、标准制定战略 (一)美国 长期以来,美国推行的是民间标准优先,同时鼓励政府部门参与的标准化政策。 其标准化体系由联邦政府标准体系、以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为协调中心的国家标准体系、非政府机构(民间团体)的专业标准体系三部分构成。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美国政府认可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和国家标准协调中心,它是一座架设在联邦政府和民间标准化机构之间的桥梁,通过它,政府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的标准化活动得以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美国国家标准的产生有三种方式: ANSI 设立专门委员会自行制定国家标准、对相关机构制定的标准通过投票表决认定为国家标准、直接将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 在欧洲标准化战略的强大压力下,美国于 2019 年 9 月发表了美国国家标准化战略,进一步加大美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提升美国在国家标准化中的竞争力;力争承担更多你的 ISO/IEC 秘书处工作;大力推介采用事实标准。 为了确保提交 ISO 的标准提案符合美国的利益,1997 年 12 月 ANSI 理事会批准了《美国参加 ISO 国际标准化活动程序》,其核心内容是核心内容是由 ANSI 以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者通过民意调查的方式,在广泛听取国内各利益方观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 ISO 技术活动新领域中美国的立场或者向 ISO 提交符合美国立场的提议 ISO 活动新领域的书面请求,之后再通过选择或成立参与 ISO 标准制定的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的方式让最终制定并通过的国际标准符合美国的立场。 (二)欧盟 为了进一步实现欧洲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2019 年 7 月 26 日,欧盟公布《欧洲关于国际标准化的策略原则》和《关于标准及合格评定盟外贸易政策通告》,对欧盟借助标准化拓展国际市场提出了具体政策方针和工作安排。 其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 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消除壁垒和开放市场;(2)通过多边和双边合作协定,拓展市场;(3)通过对第三世界的技术援助,促进其建立对欧盟友好的管理体制,进行标准协调。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气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是具体代表欧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机构,1998 年 10 月,它们同时发布了 CEN2010 年标准化战略和 CENELEC2010 年标准化战略,战略的核心是: 充分利用 ISO/CEN维也纳协定和 IEC/ CENELEC德累斯顿协定,制定国际标准。 ISO/CEN维也纳协定和 IEC/ CENELEC德累斯顿协定是欧盟为了实现利用欧洲标准化来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目的,1991 年由 ISO 与 CEN 之间、IEC 与 CENELEC 之间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最新资料推荐------------------------------------------------------ 3 / 16 这两个协议的基本原则是: ①尽一切可能确保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的相等;②确保国际标准与欧洲标准相等的方法。 维也纳协定和德累斯顿协定使欧洲法规和欧洲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国际标准化的发展。 1 (三)日本 日本确立了由政府机构组织制定、颁布、实施国家标准(JIS 标准和 JAS 标准)的方针。 多年来,日本国内标准化主管机构虽经多次变更,但一直置于政府控制之下。 而由政府部门组织制定的国家标准(JIS 标准和 JAS 标准)是自愿性质的,从而形成了与美、欧等不同的以政府为主导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为了适应来自美、欧的国际标准化的巨大压力,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JISC)在 2019 年向政府提交了一份包括加强国际化标准的战略文件,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内标准的国际化、创造有利环境,培养标准化专门人才并进行标准化研究、促进私营企业的标准化活动、支持有 1 杨帆: 技术标准中的专利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6 年,页 118-122 助于建立技术标准的专利联盟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 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即公平、合理、无歧视,是标准化组织(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SSOs)多年来的一项知识产权许可政策,通常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过程中所遵守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 但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协会并未界定 FRAND 许可的具体内涵,而是将届时的工作留给了司法人员。 (一)假想谈判理论与 Georgia-Pacific 因素 假想谈判是指专利权人可以接受的最低价格和潜在侵权人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之间为许可费区间,当事人在这一区间内商定最终的许可价格,许可协议便可以达成。 当然,假想谈判理论中并非所有的谈判都不会突破双方当事人的底线。 当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高于潜在侵权人愿意支付的最高许可费用时,谈判破裂;最低价与最高价之间形成谈判破裂区间,许可协议自然无法达成。 在谈判破裂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多项判例支持侵权人按照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 尽管侵权人实际支付的许可费超过了其在假想谈判中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但美国法院仍然坚持这样裁决,理由是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能够更加充分补偿专利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害。 在具体许可费的确定上,美国地区法院在Georgia-Pacific 公司案中提出了 15 个影响专利许可费用的因素,被称为Georgia-Pacific 因素。 ---------------------------------------------------------------最新资料推荐------------------------------------------------------ 5 / 16 2019 年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案中,Robart 法官对 Georgia-Pacific 因素进行了修改,用以计算 FRAND 许可费,这些因素包括: (1)其他类似 FRAND 许可的谈判中,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曾收取的许可费 (2)被许可人为类似标准必要专利所支付的许可费 (3)许可的性质和范围,例如,是独占许可或非独占许可,是否限制许可的地域或专利产品的销售对象 (4)除去专利技术被标准采用所带来的价值之外的、专利技术自身的价值 (5)相比在制订标准时可用的替代技术,该专利所具有的实用性与先进性 (6)该专利发明对标准的技术层面的贡献以及对实施者及其产品的技术贡献 (7)在涉及 RAND 许可的商业实践中,为获许使用该发明或相似发明支付的费用在利润或售价中所占的比例 (8)专利产品的当前盈利能力、商业成功状况和市场普及程度 (9)考虑假想谈判时,为达成协议,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所提出的 RAND 许可条件必须符合 RAND 许可承诺的目的,即通过避免专利套牢和专利堆积,促进标准的广泛使用。 2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院并没有说明 Georgia-Pacific 因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计算许可费用时的权重问题;假想谈判理论计算的许可费用通常高于现实中所达成的许可费等。 (二)最小可售单元许可费基数与标准必要专利所主张的发明涵盖的实际功能密切相关 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法院采纳了 Marvell Wifi 芯片估价作为参考估值方法之一,许可费的价格是基于芯片的销售价格,而非芯片所嵌人的终端产品的销售价格,即每个能使运行 802.11 的芯片 1%的使用费价格,即每个芯片 3~4 美分作为摩托罗拉 802.11 SEP 协议的参 2 罗娇: 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内涵、费率与适用,《法学家》2019 年第 3期,页 90 考项。 又如,在激光公司诉广达电脑公司案(美国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院 2019 年,案号: 694 F.3d51)中,法院认为: 普遍要求许可费不应基于整个产品,而应基于最小的可出售的专利应用设备,以光驱而非笔记本电脑作为计价基础。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认定许可费率(该许可费率能够准确反映相关发明对于一个更大更复杂的产品的贡献)的实际困难通常会导致选择最小的可定价的部件,该部件引入了相关创新性特征。 三、标准制定中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规制 1、标准技术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规制 在 Dell 公司案、Unocal 公司案、以及 Rambus 公司案中,联邦贸易委员会适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 5 条,对技术标准中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进行了调查,提起了指控,最后与不披露技术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司达成和解,迫使专利权人放弃实施专利权,使得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