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听课笔记.docx
专利代理工作学习笔记WORD版

专利代理工作(学习笔记)第十一章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第一节撰写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准备工作一、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实质内容并弄清其主要构思1.判断该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畴;(香烟盒、汽车防盗装置、具有不同焊药配方的焊条)2.由发明实质内容确定其属于方法发明还是产品发明,或者以哪一种为主(与烟气现场分析装置有关、暖气片组)3.弄清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关键;(便携式牙刷)4.初步判断一件申请案中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合案申请;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也可合案申请。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只有那些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产品权利要求才可以合案申请)二、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和调研1.为专利申请确定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2.进一步判断合案申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是否仍符合单一性规定3.初步判断可否将一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起来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主要步骤:1.深入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并列出主要技术特征2.根据检索和调研结果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3.分析和确定本申请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4.撰写独立权利要求5.撰写从属权利要求二、如何拟定出较宽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不要局限于申请人所给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尽可能采用概括性描述来表述其技术特征。
三、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1.同类产品或方法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在撰写同类方法发明、同类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时,必须体现出其技术方案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也就是说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专利代理人复习资料-专利听课笔记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属于新颖性范围。
抵触申请不是现有技术。抵触申请不是现有技术,所以才出现的抵触申请这个词汇。
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判后申请的新颖性。抵触申请中,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也可认定为新颖性的问题。
新颖性、创造性对比的基本单位是技术方案。同样的发明创造对比的是技术方案,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新颖性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创造性的知识成果或者标识性知识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对概念的理解(一)知识产权权利的二分性;(二)知识产权的法定性;(三)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三、知识产权的广义和狭义之分(一)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二)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产权;(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2、法律表现:(1)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收到地狱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2、知识产权在收到确认的地域内有效。
3、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4、除了国际公约或者双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不必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专利法 笔记

专利法王炳棣整理于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二校门二、专利权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条件;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具体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非另有协议,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六条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202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考点笔记原创

代理人考试考点笔记(专利法)1、强制允许对象:创造和实用新型保密审核对象:创造和实用新型祈求作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象:实用新型和外观推广应用对象:国有企事业单位创造专利需要经国务院批准2、提出专利申请时,创造人祈求不发布其姓名不需要书面声明提出专利申请后祈求不发布姓名应当提交签字或盖章书面声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公司以及其她混合所有制单位,还涉及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以及外商独资公司注:外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办处不具备法人资格4、申请专利权利为民事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人仍有民事权利5、专利代理人在其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注意:通过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没有开始代理业务仍可以申请专利)6、(1)只有在“运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毕创造创造状况下才干商定申请权归属,其她“职务创造”情形不可以在合同中商定职务创造涉及:(1)本职工作作出创造创造(2)履行单位交付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时完毕创造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1年内作出与原单位业务关于创造创造(2)退休返聘、从其她公司借调技术人员完毕某公司交与任务完毕创造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该公司所有,此情形属于“职务创造”(3)奖励:3个月内创造不少于3000 实用新型和外观不少于1000实行专利获得利润创造和实用新型≥2% 外观≥0.2% 允许费≥10%7、共有专利权,可分别单独实行或普通允许她人实行,后者允许费为共有行使共同拥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当获得共有人批准甲乙共有专利申请权,甲要转让其申请权,不需经乙批准,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8、《专利法》是特别法,其效力优于普通法如《合同法》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毕创造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商定以外,申请专利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获得专利权,委托人可以免费实行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权,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条件。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研究读书笔记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研究》读书笔记一、专利使用费纠纷的背景与现状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专利使用费纠纷已成为一个日益凸显的问题。
尤其是在标准化必要专利的使用费问题上,此类纠纷的出现愈发频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这背后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技术使用者的合理需求以及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等多个方面。
在背景方面,标准化必要专利通常指的是在某个行业或领域中,对于技术实施或产品制造不可或缺的核心专利。
这些专利的持有者往往掌握着重要的技术话语权,其专利使用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产业的成本和市场竞争力。
一旦这些专利的使用费问题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法律诉讼。
当前现状来看,专利使用费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利使用费的定价问题,即如何确定一个既公平又合理的费用标准;二是专利许可条件的问题,包括许可方式、许可期限等;三是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当纠纷发生时,如何高效、公正地解决,避免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这些问题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专利使用费纠纷的国际化趋势也愈发明显。
跨国公司的专利权纷争、技术标准与专利许可之间的跨境问题等逐渐成为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内容。
对标准化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专利使用费纠纷的成因、现状和发展趋势,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法和策略,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也是本书研究的核心内容和价值所在。
二、专利使用费纠纷的类型及原因在阅读《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研究》我了解到专利使用费纠纷在知识产权领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其类型和原因多种多样。
许可费用争议:这是最常见的一类纠纷,主要涉及专利许可费用的高低问题。
双方可能因为对被许可技术的价值认知不同而产生分歧,申请人可能认为其提供的专利技术在创新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要求更高的许可费用,而被申请人则认为该技术的经济价值并不足以支持高额费用。
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是指在技术标准中必需的专利,即实施该标准的技术方案必须使用到该专利。
随着全球范围内标准化进程的加速,标准必要专利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标准必要专利在许可、诉讼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在技术标准中必需的专利,即实施该标准的技术方案必须使用到该专利。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现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需的专利,且不违反该标准的必要性和充分性要求”。
2. 特点(1)技术相关性:标准必要专利与实施技术标准的技术方案密切相关,是实现该技术标准的关键技术。
(2)必要性:标准必要专利是实施技术标准的必要条件,没有该专利,无法实现该技术标准。
(3)许可性: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者有权利对实施该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许可。
(4)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在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时,应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定1. 国际层面(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滥用行为的指南》(WIPO Guidelines on the Possible Exclusionary Abuses by Right Holders of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行为进行了规定。
(2)国际商会(ICC):制定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指南》(ICC Guidelines on the Licensing of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提供了参考。
2. 国家层面(1)美国: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和《创新法》(America Invents Act)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诉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审查要点学习笔记

欧盾知识产权代理
第二部分:
1th,实用性判断要点,实用性以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为依据,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准。
审查基准: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1无再现性,2缺乏技术手段(1只公布了构思,2技术人员无法实施,3达不到所说的目的,4多个特征组合构成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不能实施的部分特征,5公开了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3违背自然规律,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5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6无积极效果。
2th,新颖性判断要点,一、新颖性以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二、以对比文件为依据,单独对比。
对比文件满足的条件:
1信息类型((1出版物,不限于正式出版物),2公开使用(销售,演示,展览,应用,进口),3其他公开表现(口头,如交谈、报告、谈论会发言、广播、电视、录音))2时间界限
3地域界限:出版物可以是国内和国外,使用和其他方式仅限于国内
4无保密协议约束
三、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对每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进行判断。
审查基准:1、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
2、具体概念和一般概念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4、数值或数值范围必须明确记载
3th,创造性判断,和新颖性判断相似,(指的是基础和依据),不同点:1对比文件不包括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而在申请日后公布的文件,2组合对比。
采用组合对比时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的组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显而易见的组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组合,考虑一下几点:1、是否是技术人员在针对技术问题时,会将他们组合在一起,2文件是否来自相同、相近或很远的技术领域,3组合文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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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听课笔记
听读笔记
三个概念区分:337调查 nep sep
1、 sep标准必要专利:一项专利包含国际标准的内容,采用这个标准必须要用的专利,应该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费用,“躺着收费的专利”
2、主要在语音技术(日本较多)、电子通讯领域(宽带移动通信)披露多,如高通披露的量最多共有3.5万多,万,国内的代表华为。
3、 pct是标准必要专利跨国申请主要方式。
4、国际标准组织ssos政策:iso/itu/iec;美国ansi、ieee;欧洲:etis(有知识产权政策和明确的知识产权的指南)\cen(有共同知识产权政策);日本:jisc(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韩国:kats(技术标准院)
我国政策: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管理规定(暂行):披露主体、时间、内容、法律责任。
5、 sep研究热点:frand许可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但frand承诺模糊不清:具体内容、主体发生变化、是否可以强制执行---frand费用不统一;frand侵权禁令(现可申请禁令,但合理遭质疑);专利劫持(标准权利人保留专利,直到是标准使用人支付相应费用,才承诺标准专利实施)和反劫持(标准使用人延迟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利用frand原则限制谈判等);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对高额的许可费(如:发改委对高通6个多亿;商务部是反垄断执法机关)。
6、 sep产出:自愿披露,向技术标准组织披露,权利人向组织披露的专利不一定就是标准必要专利,而是与标准对比,标准冻结后或是发布后,标准种方案与专利的授权方案保持一致,就是sep。
sep对应性:判断标准的相关内容是否落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专利的技术特征与标准相关内容对比,一致,sep。
7、 sep产出过程:标准提案讨论过程:抱团拉票的方式,通过各种方式给自己方案投票。
在标准发布之前都有可能不确定,甚至被推翻。
标准确定后被冻结,标准方案提出人不能改变,冻结后标准可修改,最终发布。
专利申请与标准产出关联:标准被确定方案时,专利申请人(一般多为标准方案提出
者)对专利布局(一般先申请临时申请,待标准方案通过后,正式申请专利),符合标准的专利最为重点专利,并对其修改,涵括标准的方案(比如在pct进入国家阶段,可对专利的方案修改),直到标准被冻结或发布后,专利的实施方案与标准相应内容一致,此专利为sep。
(其实sep产生过程比较难,是比较稀缺的,实践中,授权专利一般通过专利的交叉许可,也促进sep形成)
因此,每每技术课题出来后,容易引起围绕技术课题的多种专利方案申请。
8、 sep演进:mimo(多输入多输出)技术通过etsi标准。
专利申请先于标准制定、专利申请量与标准推进密切关联(先多-最高峰-下降)、通信巨头通常是掌握标准话语权、专利数量与专利权人在标准活跃不呈正关系、标准提案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分布一致、标准制定过程中各技术领域的创新主体不尽相同。
9、案例
10、《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研究》:概论、演进、政策、诉讼、许可(默示许可、专利池)和技术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