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用途和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财政专项资金、科研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等。
2、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审批程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人员工资、房租、科研费用等。
4、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
5、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贯穿于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项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和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1、项目的定义与分类项目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开展的具有一系列相互关联活动的总称。
项目可分为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社会公益项目等。
2、项目的组织与实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实施方案,进行任务分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3、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控制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
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计划和目标,对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4、项目的风险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预测和评估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大审计[2002]3 号关于中山大学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1.1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 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 20 % 以内。
1.2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2.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使用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
2.2预留金的约定,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 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2.3工程变更程序2.3.1提出变更要求(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 。
(2)发包人提出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提出工程变更文件。
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变更文件给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设计院提出变更,需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
(4)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
2.3.2工程变更审查(1)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意见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汉区政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BT、BOT、EPC、PPP模式)投资控制管理,防止和解决工程造价虚高,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超概算等突出问题,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意见》(汉政发〔2015〕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汉台区实际,现就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汉台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由各级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经专家评审后发改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得到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指导施工设计、工程建设、计划安排、投资控制和开展项目审计、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概算。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汉政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07〕20号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城市配套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汉台区和南郑县大河坎行政区规划范围。
第二章征收范围及标准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依照《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城市中心区范围村(居)民个人建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市居民个人建房项目,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二)城市中心区东一环路以西,汉江以北,西一环路以东,铁路以南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三)东一环至吴基庄,西一环至沙沿路,铁路以北,汉江以南至南二环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所辖区征收标准的50%计征。
(四)除上述范围外,城市中心区范围其它区域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建制镇村民建房征收标准计征。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国家重大项目,建立的专门的资金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透明。
以下是一般性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
1. 项目资金设立与使用:
-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明确资金来源、用途、范围等。
- 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严格区分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
- 对项目资金进行项目决算、预算控制和支出管理。
2. 资金使用权限:
- 设立专门的资金使用权限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与权限。
- 预算编制部门负责资金预算控制,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支出。
3. 资金申请与审批:
- 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项目需要,提出资金申请。
- 资金申请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要求。
4. 资金监管与监督:
- 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5. 资金报告与公示:
- 实施资金使用的全程监控与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此外,具体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具体规定,如资金流转、绩效评价、投资回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规范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加强对支持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该《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经费、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等各级别支持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二、经费管理机构在各级别的政府部门中建立专门的经费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级别的重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调相关部门,提高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
三、经费的审批和分配1.审批程序在立项之初,需要提交完整的项目建议书和预算报告,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确认后,方可获得相应的经费支持。
2.经费的分配经费的分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预算报告的审核结果进行,采用量化的评估方法来确保各项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经费的分配公平、公正。
四、经费的使用1.项目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实施阶段管理和进度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2.经费使用范围经费的使用范围应符合项目建设预算和实际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确保所使用的经费真正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经费的监控和审计1.监控办法经费管理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监控制度,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项支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结束之后,需要对所使用的经费进行审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高效,为今后的项目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
六、经费管理的结果效益评估在项目实施结束后,需要进行结果效益评估,详细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以及经费使用的效益和经验,为今后的项目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七、经费管理的处罚措施针对不正确使用项目经费和违规行为的情况,要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严格制止此类行为,保障资金使用的公正与透明。
八、结论本文阐述的《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各级别的经费管理,保障项目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和质量。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版(3篇)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版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七、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八、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建委房管所二○〇九年____月____日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版(2)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监管水平,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透明,保障重大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资金管理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重大项目的资金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2. 专项性原则:重大项目的资金应专门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3. 经济效益原则: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注重经济效益,合理控制成本,提高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4. 透明公开原则:重大项目的资金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公平。
5. 制度规范原则:重大项目的资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三、项目资金来源1. 国家资金补贴:重大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资金的补贴,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指南的要求。
2. 贷款资金:重大项目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来获得资金,但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汉政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的通知汉政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4日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25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稳增长扩投资增效益的意见》(汉政发〔2016〕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7年工业促投资稳增长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年度目标任务,加快工业追赶超越步伐,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目标任务引领(一)主要目标任务:全年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5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增速稳居全省第一方阵。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业促投资稳增长推进会,坚持目标牵引、问题导向,按照“平茬齐过、盘点过堂,一事一策、精准发力”的办法,认真查找分析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二、认真落实促进工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一)对2015年以来中省出台的涉及发改、财税、国土、工商、环保等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梳理,汇编成册,并对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政策梳理和自查情况,于2017年6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配合)(二)重点抓好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老工业基地建设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贯彻落实;继续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工业供地方式。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汉政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2日汉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和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个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监督,旨在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各个环节,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严重超概算等问题时,可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进行联合审计。
联合审计参照本跟踪审计规定执行。
第四条跟踪审计的方式分为驻场跟踪审计、定期跟踪审计、阶段节点跟踪审计、专题跟踪审计调查等。
(一)驻场跟踪审计是在项目实施现场设立审计办公室,并派出审计人员常驻现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实时跟踪检查和监督;(二)定期跟踪审计是按照事先确定次数和时间,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三)阶段节点跟踪审计是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并对项目建设的关键阶段与节点,有选择地采取跟踪检查和监督;(四)阶段专题跟踪审计调查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某个共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跟踪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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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二)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含外国政府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贴息);(三)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减免的税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增值等政府政策性投入。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效益原则。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第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听证制度。
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拨付、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全程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政策;(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四)审查和确定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五)审批重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三)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四)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五)初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规范使用负全面责任;(二)建立、健全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及时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六)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定等工作;(七)上报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按时上报基建报表;(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方向和原则第十条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财政投入为主;半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以业主投资为主,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竞争性项目财政一般不予投资。
一些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能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贴息或政府以参股的方式注入一定的资本金,项目建成后,将财政贴息资金或政府投入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参与企业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政府的政策性投入,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折合成价值量。
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政府的政策性投入转为国家资本金参与收益分配;对于纯公益性项目,该投入作为政府投入资金来源之一,计入总投资。
第四章工程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第十三条建立概算会审制度。
计委和财政应对工程项目概算进行会审,力求工程项目概算的全面、准确、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必须经过招投标。
凡初步设计漏项超过原概算10%,施工图设计漏项(或变更)超过原施工图预算5%的都要相应扣减设计费。
因设计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和增加的投资,设计单位要按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的概、预、决算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十六条凡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必须由同级计委、财政部门共同下达。
投资计划一经安排,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追加:(一)在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的,超过原概算投资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同级计委、财政部门审查同意。
否则,不得追加工程投资计划;(二)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肢解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施工而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凡能从土建和安装工程中分离的单项设备购置,应按规定进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凡政府出资的项目,财政不支付优良工程奖和文明工地奖。
第二十条建设资金的拨付:(一)凡由县区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属中省下达的建设资金及市级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县区,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本级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帐户,通过政府采购的设备购置资金,直接拨付政府采购专户。
(三)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程序按《汉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建设(国债)项目拨款程序的通知》(汉财办建〔2004〕18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点项目建设项目由单位自筹的非财政性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前期费的拨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的通知》(汉财发〔2004〕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本建设季度报表及财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建设单位资金使用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重点项目前期费的支付办法:(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初步设计、地质勘探等前期费,协议签定后拨付1/3,出据报告、结论、资料、图纸后支付1/3,报告、结论、资料、图纸等通过评审、鉴定、批准后支付1/3;(二)质检、检测等前期费用,协议签定后拨付1/3,项目开工建设支付1/3,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3;(三)工程设计费签定设计合同,设计经专家审定支付1/3,工程开工建设支付1/3,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3。
第二十五条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在未经批准开工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时,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再经单位内部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经领导核签后方能支付。
第二十七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四)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的;第二十八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预算列支待摊投资,严禁将与建设工程无关的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支出。
第二十九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 4号)执行。
第三十条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合同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工程监理结论予以结算。
第三十一条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预付款应在项目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签定,并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季报、年报、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要建设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一)重大质量事故;(二)较大金额索赔;(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一)项目资金得到位情况;(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超标准建设;(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自本办法执行日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汉中市财政性重点建设资金投入与监管办法》(汉政办发〔2000〕18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汉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