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经济法案例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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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体会(案例15篇)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体会(案例15篇)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体会(案例15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回顾自己的成长轨迹,从而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阅读下面这些心得体会,你会发现其中蕴含着深深的人生智慧。

经济法基础的课件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经济法实训案例分析报告总结

经济法实训案例分析报告总结

经济法实训案例分析报告总结案例背景本次经济法实训案例分析涉及一个实际发生的经济纠纷。

该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民事责任法等。

案件的核心涉及一家公司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分歧。

案情概述本案的主要当事人是一家服装公司(以下称为甲方)和一家纺织厂(以下称为乙方)。

甲方作为服装行业的领军企业,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每年向甲方供应特定数量的纺织品。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乙方多次延迟交货,甚至有一次未按约定质量供货。

问题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分析乙方的履约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当一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且还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认定其构成了合同违约。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甲方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并寻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争议根据甲方和乙方的陈述,双方对于实施交货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存在争议。

乙方声称延迟交货是由于生产线故障导致,同时也认为质量问题只是个别情况而非普遍存在。

然而,甲方则坚持认为乙方存在履约问题,且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生产计划和产品质量。

法律适用与解决方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乙方的延迟交货行为构成合同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应提交相关证据,例如合同条款和交货记录等,以证明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和质量问题。

4.若乙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乙方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根据本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建议甲方采取以下措施:1.首先,甲方应收集有关证据,包括交货延迟的邮件往来、质量问题的照片和测试报告等,以便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证明乙方的违约行为和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实训案例报告总结

经济法实训案例报告总结

一、实训背景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本次经济法实训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

二、实训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1)案情简介:某公司作为国内某行业的龙头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迫使下游企业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了下游企业的利益。

(2)案例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2. 案例二:某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1)案情简介:某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产品,被专利权人诉至法院。

(2)案例分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某公司违反合同法,未履行合同义务(1)案情简介: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货物。

然而,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2)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实训总结1. 提高学生对经济法基本原理的理解:通过实训案例,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奠定了基础。

2.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实训案例让学生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约束,更是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实训案例,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在实训过程中,学生需要分组合作,共同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实践教学总结(3篇)

经济法实践教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经济法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我们深入了解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操作,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以下是我对经济法实践教学的总结。

二、实践教学内容1. 实践教学形式(1)课堂讲授:通过教师讲解、案例分析、讨论等形式,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2)实习实训: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法院、仲裁机构等实践基地进行实习,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拟真实案例,让学生扮演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锻炼学生的法庭辩论和诉讼技巧。

(4)课外活动:举办经济法知识竞赛、辩论赛等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实践教学内容(1)经济法基本原理:市场经济、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市场竞争、宏观调控等。

(2)法律法规: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实际操作:诉讼、仲裁、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企业法律顾问等。

三、实践教学收获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教学,使我深刻认识到经济法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运用。

例如,在模拟法庭活动中,我运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为当事人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 提高法律素养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学会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使我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养。

3. 增强实践能力通过实习实训,我熟悉了律师、法官、仲裁员等职业的工作流程,提高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在模拟法庭活动中,我学会了如何分析案例、制定诉讼策略、进行法庭辩论等。

4. 培养创新精神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我不断尝试新方法、新思路,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这使我具备了创新精神,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1. 存在问题(1)实践教学资源不足:部分实践基地设备陈旧、师资力量薄弱,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

(2)学生实践积极性不高:部分学生对实践教学不够重视,参与度不高。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

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

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经济法学习心得篇1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学》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学》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际运用才是我们学习它的主要目的。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珍惜课堂上的学习,还要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刻关注经济法。

以前,我们大多只是简单地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了解到法律作为一种无形的“鞭子”无时无刻伴随在我们身边,它约束了我们一些权利并规定一些指责,但同时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它促使着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但是,真正第一次学习一门专业化的法律学科是从学习《经济法学》开始的。

我认为学习《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过程是一个愉快、享受的过程,原因有二:第一,个人兴趣。

说实话,对它产生兴趣首先是因为我对学习法律知识一直有较浓的学习兴趣,古语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虽然在封建社会,很多情况下这是一句空话,但是在民主制不断完善的当今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真正的“王”,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关注各种法律案件,看法律是如何打击邪恶、维护正义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联系国家与人民的桥梁,是维护个人及社会利益的“通行证”。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并且贴近我们的工作与生活,这就更加让我有信心学好这门课。

第二,老师多样的教学方法。

法律是一种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如果仅仅按照课本学习理论,我认为是极乏味的。

而老师采用一节课讲理论,一节课看相关视频—《大国崛起》或《激荡三十年》的方法让我感觉学习这门课既轻松又有意义。

并且老师在讲课本理论的同时,结合它自身经历或我们身边的一些案例来让我们更好、更深刻地理解课本知识。

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

经济法学习心得(优秀范文5篇)

经济法学习心得(优秀范文5篇)

经济法学习心得(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经济法学习心得经济法学习心得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综合国力也在不断提升,国内的经济发展空前繁荣,而“一带一路”的兴起更加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随之而来的是潜伏着各种各样的危机,它们时隐时现,给各类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不少麻烦,甚至破坏了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使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利益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而由国家制定的经济法,正是用来调整各类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利益,促使国家的经济建设与发展趋于正常化。

作为一名企业员工,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对经济法进行研究和学习,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本人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远程教育网站自主学习《经济法》课程。

经过这几个月的学习,本人对经济法的体系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本人将从学习内容和心得体会两方面进行阐述:一、经济法学习的主要内容经过多方对比,本人选择的是远程教育网站的《经济法》课程,共50课时,整套课程涵盖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主要法律内容,以及一些关于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的法律制度。

除了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调整方法等基本要点,还了解了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也有关于市场主体规划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秩序规制的相关内容。

与此同时,视频讲解中还穿插引用了许多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

上课时一边记法条,辅之以案例,使我对相关法律条文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通过这几个月的学习,本人发现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它不仅仅具有极高的理论性,还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质性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不仅与国家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紧密相连,也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而我们在进行经济法的学习的过程中,要以一个法学学习者的思维方式来学习,也应该将自己作为一个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来联系实际生活,这样才能够深入理解其设立目的、经济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理论的实际运用。

经济法学习心得(通用5篇)

经济法学习心得(通用5篇)

经济法学习心得经济法学习心得(通用5篇)经济法学习心得篇1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我对经济法的了解是模糊的,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都不了解。

通过本学期对经济法概论的学习,我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有了初步了解。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

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

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将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感觉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畴。

在经济法课本上每章前都设计了引子,列举了许多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掌握的内容与示例,随后是“重要概念和术语”和部分知识点,这些内容是学习经济法的基础。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感觉自己学到了很多知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自己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也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

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

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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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学习经济法案例的总结篇一:经济法案例网上的整理法律关系1、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

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

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

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

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网友答: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

(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

(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本人所能理解的法律关系这只有这么多了,内容中已说明关系的主体。

另:1.委托关系:赵钱之间2.买卖关系:赵孙之间3.质押关系:李周之间,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民间借贷关系:李周之间5.运输合同关系:李吴之间6.违约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李吴之间7.赠与关系:李李之间8.不当得利关系:赵孙之间9.买卖关系:孙李之间2、20XX年10月17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白菜170万斤,每百斤定价1.70元;合同经鉴证后有效,问:(1)本案中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说出理由.(2)界定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要点:答:(1)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一方违约。

(2)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村、某县供销合作社。

客体为白菜。

内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与义务。

3、某县为发展经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国企改制,将本县原国营啤酒厂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管理科学,该公司的运营良好,啤酒的市场销路很好,为本县财政收入作出了贡献但是好景不长,几个月后,上海某啤酒公司所产啤酒进入本地市场,严重冲击了本县所产的啤酒,该县经济主管部门见状十分忧虑,遂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凡需啤酒应从本县啤酒公司购买。

另外,暗中要求税务机关提高外地啤酒的税率。

问1.分析本案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2.对于某县经济主管部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1.本案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主体为该县经济主管部门及上海某啤酒公司。

客体是啤酒的销售行为,内容是经济主管部门权利管理本村的经济管理,义务是维护所有公司的合法利益,上海某公司权利在村里进行合法的经济活动,义务生产质量及格的产品。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甲向鞋匠乙订做皮鞋10双,合同签订后,乙已备好10双皮鞋的原材料,并已完成了3双。

甲突然向乙提出解除合同。

问:(1)该案属何种经济法律关系并分析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2)该案应如何处理?答:(1)该案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且要素为:主体甲与乙,客体为乙的加工承揽行为,内容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该案甲应接受3双皮鞋并付酬;甲应赔偿乙为准备其余7双鞋的原料等相应损失;余下7双皮鞋的完成工作应停止4、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

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

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

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解析】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由于乙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5、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乙企业来完成,双方签定承包责任书,约定乙企业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任务,请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答:甲乙企业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是乙企业,客体是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内容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包的生产任务。

公司法+企业法1、某服装有限公司,是以服装零售为主的公司,股东是两个私营主。

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28万元,并于1995年10月正式成立。

公司决定两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该公司聘请在市某机关工作的张某作为公司的经理。

此时,张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张某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的服装。

问:在上述案例中,有哪些作法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10分)2、甲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老张自行经营,盈利10万元。

后因投资人老张年老体弱,很难管理经营企业,便委托小张管理企业。

由于小张不会管理与经营,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万元。

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而准备解散和清算。

问:(1)老张可否决定解散企业?(2)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谁清算?(3)企业解散后的15万元债务由老张承担,还是小张承担?为什么?(4)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10分)答:(1)可以。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老张可以自行决定解散。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老张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由老张承担。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小张不是投资人,而是受委托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不承担企业债务。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更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老张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

(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8分)答:存在以下各违法之处:(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

(2)甲、乙以商标专利作价出资超过最高限额注册资本的20%。

(3)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4、陈某是一个体商人,1995年2月,他与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

陈某出资25万,为公司负责人。

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

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

由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

为改变被动局面,陈某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

没想到这又是一个错误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

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

199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

在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

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

他们认为陈某几乎拥有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

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

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由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问题:(1)请判断明珠公司的企业形式。

(2)请分析陈某与明珠公司的关系。

(3)陈某是否需要赔偿两位朋友的损失?答:(1)明珠公司是公司,不是陈某的独资企业。

如果是陈某的独资企业,根本不可能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陈某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陈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

即使陈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失败负有主要的责任,但也不能否定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资格。

(3)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对其两位朋友有欺诈行为,因此陈某不必承担赔偿他们损失的责任。

相反,这两位朋友应当对投资所要承担的风险有所认识和准备。

5、案情:顾勇是一名国企职工,近年来企业效益不佳,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但他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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