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析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一、监视居住(刑诉法):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1.【简单】下列选项属于只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形是: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2.【真题难度】被告人王某(女)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提其公诉,但因其正在怀孕,所以法院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下列选项准确的是:A.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理应在24小时以前向法院报告B.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其实施了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就不必再做出重复决定C. 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D.人民法院能够责令王某不得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 【真题难度】下列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理应遵守义务的说法准确的是:A.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B.在传讯的时候即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C.公检法能够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D.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理应遵守的义务,情节严重的,能够予以逮捕参考答案:1.【答案】A【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申请书

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申请书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呢,就有点像是被人在一定范围内盯着,活动范围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
而取保候审相对就宽松一些啦,只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按时报到之类的,就可以相对自由地活动。
这两种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对于被采取措施的人来说,生活状态可就大不一样咯。
二、为什么想要从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1. 生活方面的影响。
被监视居住的时候,感觉整个人就像被困在一个小笼子里,生活特别不方便。
像平常一些很简单的事情,比如出去买点生活用品啊,或者和朋友偶尔见个面聊聊天,都变得特别困难。
而且心理压力超级大,总觉得自己像是被时刻审视着,这种感觉真的很不好受。
要是能变更为取保候审就不一样啦,能有更多的自由去处理生活中的事情,也能让心情放松一些呢。
2. 工作或者学习的需要。
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如果被监视居住,那学习肯定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很多课程不能正常参加,和同学们的交流合作也会中断。
要是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就能够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啦,和同学们一起上课、讨论问题,说不定还能把之前落下的功课补回来呢。
而且从长远来看,这对以后的发展也很重要呀。
对于那些有工作的人来说,长时间的监视居住可能会让他们失去工作机会,而取保候审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三、满足变更的条件。
1. 案件情况。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案件的证据已经收集得差不多了,犯罪嫌疑人也没有逃跑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之类的风险,就应该考虑变更强制措施。
比如说,这个案件的事实已经比较清楚了,犯罪嫌疑人一直都很配合调查,那再一直进行监视居住就有点不太必要啦。
2. 个人表现。
如果被监视居住的人在这段时间里表现特别好,一直遵守相关规定,没有任何违规行为,那也应该作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一个考量因素呀。
就像我们在学校里,如果一直遵守校规校纪,表现良好,老师也会给我们一些奖励或者宽松的待遇嘛。
取保候审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可以分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两种措施的法律规定。
首先,取保候审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程序中不需要被拘留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进行监督,保证其不逃避审判,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有固定的住所或者工作单位;2. 在审查起诉前不需要被拘留或者逮捕;3. 有一定的监督能力和寻求逃跑的可能;4. 不会危及案件的进行;5. 有担保人提供担保。
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2. 与被拘留人或者被告人是亲戚、配偶、同居人或者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3.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监视居住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包括:1. 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2. 有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以及其他财产犯罪行为的事实;3. 具有流动性或者进行经常变换住所的情况。
监视居住的形式可以是指定居住在指定地点,也可以是每日定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按照监视居住的规定行事。
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过程中,被监控人有以下基本权利:1. 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不正当限制;2. 享有隐私权,不受非法检查、调查和窃听的侵犯;3. 享有合法聚集、交往和活动的权利;4. 享有通信自由的权利;5. 享有合法经营、生活的权利。
当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也有一些限制,例如被监控人不得离开监视居住地等,这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做出适当的改变或撤销,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评估。
总之,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益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
取保候审时限是多长

取保候审时限是多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是可以由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批准的。
这是一种具体的刑事强制措施,有相应的时限限制,那到底这个取保候审时限是多长?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取保候审时限是多长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为了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起诉、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1.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核心导语:取保候审在我们实行了一年的新刑诉中,有着怎么样的措施与及发挥效用呢?监视居住中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变化效果呢?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及应对的对策怎么样?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探讨,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虽说新刑诉法第51、60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对象,但由于在取保候审操作中,大多数情形是由具体的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后报相关分管领导决定,缺乏了其他监督程序和机制,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有的办案人员因受利益趋使,而随意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导致有些应被采取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交钱走人的情况发生。
因此,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和学习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新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还可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讲座,丰富内部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
严格贯彻新刑诉法规定,不为利益趋势而打开方便之门。
二、关于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执行难。
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跨区域的流窜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
对这些流窜罪犯实施监视居住,难度较大;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也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办案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但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变相羁押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鉴于此,办案机关应严格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使用。
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不用或者少用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确有必要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来执行,并尽可能地改善监视居住场所的条件和环境,使之明显区别于羁押场所。
相关知识:关于拘传强制措施新刑诉法明确将延长拘传时间的情形限定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并增加了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与休息时间的规定,这就避免了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加强对被拘传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然而,具体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明确。
以保证饮食与休息时间为例,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办案机关对此具有很大的裁量权。
浅谈取保候审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使取保候审在适用中有了更具体的立法依据。
我国目前在适用取保候审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针对在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取保候审问题原因对策【目录】引言一、取保候审的概念二、取保候审中存在的问题三、取保候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对策结论注释参考文献引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五种法定强制措施之一,发挥着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法律功能。
刑事诉讼五种法定强制措施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诸多原因,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取保候审的法律功能没有充分得以发挥。
譬如,取保候审在强制措施中所占比例不高、被取保候审人逃跑时法律“束手无策”、被取保候审人呈“放任自流状态”、一般民众认为取保候审就是花钱买人等。
在其他国家,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相类似的是保释制度,它是羁押的一种替代措施,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并限制国家权力、实现程序正义。
经过长期发展,保释制度在其理念支撑、程序设置及制度构建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什么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什么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强制措施,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什么
1、期限不同
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
2、是否可以申请不同
监视居住:不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申请。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及律师。
3、执⾏地点不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被告⼈的住处执⾏;⽆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在住处执⾏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级⼈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
)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被告⼈居住的市、县。
4、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被告⼈先⾏拘留。
取保候审:已交纳保证⾦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被告⼈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提出保证⼈,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5、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
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这⽅⾯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相信⼤家从上⽂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详析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二者的联系、区别、条件、执行)【法律条文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执行解释》第六十六条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院执行解释》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七条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八条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九条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采取保证人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罚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二)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四)取保候审期限后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释解)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的规定。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目的,主要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在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各地的做法很不统一,有的该取保的未取保,不该取保的却取了保;有的取了保但无人执行,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流于形式;有的在司法实践中尽量少用,甚至根本不用。
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时间过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形成候而不审的局面,甚至有的案件已经撤销,被告人还在取保候审。
为了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针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本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笫74条和第75条,也都对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和对象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唷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