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发票管理
建筑服务开票方案

建筑服务开票方案建筑服务开票是建筑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财务结算方式,是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于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建筑服务开票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开票的目的、开票流程、开票要求和开票管理等方面。
一、开票的目的开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施工单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对应的费用,并使业主能够合理、及时地了解建筑项目的财务状况。
同时,开票也是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建筑服务开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二、开票流程建筑服务开票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开票信息: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收集到相关的开票信息,包括合同编号、施工项目名称、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2. 编制开票申请:建筑施工单位根据收集到的开票信息,编制开票申请,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3. 审核开票申请:建筑施工单位将开票申请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开票申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开具发票: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根据开票申请,开具相应的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
同时,将开具的发票编号记录在发票台账中。
5. 发送发票:财务部门将开具的发票发送给业主,确保业主能够及时收到发票,并核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记账处理:建筑施工单位将收到的款项进行核对,并及时进行记账处理,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三、开票要求1. 开票时间: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及时开具发票,并与业主进行沟通,确保开票能够按时完成。
2. 发票内容: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要求,确保发票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发票保管: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发票保管系统,确保发票的安全和完整性,以便于日后的查验和核对。
四、开票管理建筑服务开票管理是保证施工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1. 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建立一个专业的财务团队,确保财务人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要求。
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制度

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证发票的真实、合法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事项。
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遵循“诚信、勤奋、创新、共赢”的原则,强调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各部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流程和要求。
第四条公司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制度应与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税收制度等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应依法合规,加强内部控制,杜绝违规行为,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公司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制度应及时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二章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流程第七条建筑业工程项目准备开票前,项目经理应提交申请表到财务部门,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金额、发票类型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财务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审核项目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如有问题应及时与项目经理联系沟通,确认无误后方可开票。
第九条财务部门根据项目信息开出对应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开票内容,确保开票准确无误。
第十条项目经理接到开具的发票后,应核对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开具的发票应及时送交项目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发票的及时归档和存档。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做好发票的保管工作,保证发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对。
第十三条项目结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档项目相关的发票和账单,清理不相关的发票和文件,确保财务档案的整洁有序。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建筑业工程项目开票管理流程进行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改进,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注意事项第十五条公司建筑业工程开票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变换开票内容,不得私自调整发票金额和发票日期。
工程施工开票明细

工程施工开票明细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工程量或者工程款项的支付情况,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的发票明细。
工程施工开票明细是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工程施工开票明细的内容和相关规定。
一、工程施工开票明细的内容1. 工程名称:开票明细中应准确填写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不得有任何虚假和误导性的信息。
2. 工程进度:开票明细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填写,包括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未完成的工程量。
3. 工程款项:开票明细中应详细列出本次开具发票的款项明细,包括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4. 税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开具发票,目前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9%。
5. 发票金额:开票明细中应准确填写本次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得高于实际交易金额。
6. 发票类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开具。
7. 发票开具时间:开票明细中应注明本次开具发票的日期,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工程施工开票明细的规定1. 真实性:开票明细必须真实反映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和误导性的信息。
2. 合法性:开票明细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3. 完整性:开票明细应包含所有相关款项和信息,不得有任何遗漏。
4. 及时性:开票明细应按照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情况及时开具,不得有任何拖延。
5. 规范性:开票明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开具,不得有任何不规范的行为。
总之,工程施工开票明细是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开具和管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开票明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工程项目开票管理_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开票管理,加强财务核算,确保工程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改造项目、维修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执行;(二)规范管理原则:规范开票流程,确保开票信息的准确、完整;(三)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开票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开票流程第四条开票申请:(一)工程项目部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向财务部门提交开票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 工程项目合同;2. 发票开具明细表;3. 相关支付凭证;4. 财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财务部门收到开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开票手续。
第五条开票办理:(一)财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申请,及时开具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开具发票时,应确保发票信息与工程项目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一致;(三)开具发票后,财务部门将发票复印件及原发票存档备查。
第三章发票管理第六条发票领用:(一)财务部门设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对领用发票进行登记;(二)工程项目部需开具发票时,填写发票领用登记簿,经财务部门审核后,领取发票;(三)领用发票时,需填写发票领用单,注明领用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七条发票核对:(一)工程项目部在收到发票后,应仔细核对发票信息,确保与工程项目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一致;(二)如发现发票信息错误,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更正。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一)审核开票申请,确保发票信息准确、完整;(二)办理开票手续,及时开具发票;(三)管理发票领用、核对工作。
第九条工程项目部负责:(一)按规定提交开票申请,提供相关材料;(二)领用发票后,及时核对发票信息;(三)确保发票使用合规、合法。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
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营改增”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原营业税废止,改征增值税。
我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结合自身特点,特制定以下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请公司各部门和考核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承包商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金和管理费收取根据承包商开具发票类型分以下三种方法:1、需要开具增值税简易发票(3%税率)的承包商:①承包商具备施工专业分包资质,根据工程合同规定向我发包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分包发票,总分包之间差额部分产生税费由承包方承担。
公司除按工程结算价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总分包都开具3%简易发票的,另外根据总分包之间差额预收5%税费押金;结算时根据押金多退少补。
②承包商名下有材料公司的,需要以材料公司名义和我公司签订考核协议,工程款到账后直接支付给材料公司,不再支付承包商个人账户;管理费和税费收取暂依照老项目收取。
③承包商名下没有材料公司的,工程用材料成本发票需要向我公司总包供应商采购或向总包供应商推荐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由总包供应商按照“统签、统购、统付”原则代购代付,工程款到账后由总包供应商代为支付;管理费和税费收取暂依照老项目收取。
④本着为承包商减轻负担的原则,2016年度成本发票提供暂按以下要求:“五一”前老项目要求提供50%材料费成本发票,“五一”后新项目要求提供不低于70%成本发票。
年后如有变动再另行通知。
2、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税率)的承包商:①承包商具备施工专业分包资质,根据工程合同规定向我发包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分包发票,总分包之间差额部分产生税费由承包方承担。
公司除按工程结算价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总分包都开具11%专用发票的,另外根据总分包之间差额预收13%税费押金。
②自己名下有专属材料公司的,需要以材料公司名义和我公司总包供应商签署订购单,由总包供应商按照合同流、发票流、业务流、资金流相一致(简称“四流合一”)的原则向公司提供进项发票;按照工程结算审定价缴纳管理费,开票前不能足额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收取13%税费押金。
工程施工开票账务

工程施工开票账务处理是建筑施工企业日常运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它涉及到企业收入的确认、成本的归集、税费的计算和缴纳等方面,对于确保企业财务健康、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开票账务处理的基本流程、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法规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施工开票账务处理的基本流程1. 开具发票:建筑施工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工程量,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收入确认:根据开具的发票金额,确认企业的工程收入。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根据发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3. 成本归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进行归集,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分包成本等。
4. 税费计算: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5. 账务处理:将收入、成本、税费等数据记入相关会计科目,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
6. 缴纳税费: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二、工程施工开票账务处理的注意事项1. 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开票账务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2. 准确计算税费:对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要准确计算,避免出现漏缴、迟缴等现象。
3. 及时开具发票:企业在完成工程服务后,应尽快向客户开具发票,确保收入的正确确认。
4. 规范账务处理: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规范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
5. 发票管理:企业应加强发票管理,防止发票丢失、被盗用等风险。
三、相关法规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的税率、计税方法等基本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政策等。
3.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企业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建筑公司_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票据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工程结算、投资等。
第二章票据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统一管理,包括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核销等。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
第三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六条公司使用的票据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支票、汇票等。
2. 复印凭证:如发票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等。
3. 其他票据:如银行对账单、收付款凭证等。
第七条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如下:1. 发票:用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后的付款凭证。
2. 收据:用于收到现金、转账等款项的凭证。
3. 支票:用于向银行支付款项的凭证。
4. 汇票:用于跨地区支付款项的凭证。
5. 其他票据: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票据的购买、保管与使用第八条票据的购买:1.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制定票据购买计划。
2. 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门统一购买票据。
第九条票据的保管:1. 财务部门设立票据专用柜,专人负责保管。
2. 票据应分类存放,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票据的使用:1. 各部门使用票据时,应填写《票据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登记。
2. 使用票据时,应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票据使用后,应及时将票据归档。
第五章票据的核销第十一条票据核销:1. 财务部门每月对票据进行核销,确保票据使用情况与实际业务相符。
2. 核销过程中,如发现票据使用不规范、虚假等问题,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处理。
第六章罚则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类开票制度

工程类开票制度
为了规范工程类发票的开具和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防范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工程类
开票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类发票的开具和管理,涉及公司工程项目的费用支付和核销。
二、开票要求
1. 发票种类:工程类开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按照税务局要求开票。
2. 开票内容:
(1)发票抬头:必须与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2)发票内容:开票内容必须与实际费用发生的一致,不得虚开或涂改。
(3)发票金额:开票金额必须与合同约定或实际发生的费用相符。
(4)税率:按照税务局规定的税率开票。
3. 开票流程:
(1)申请开票:工程项目负责人填写开票申请表,包括发票类型、抬头、金额等信息,
并交由财务部门审核。
(2)开票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开票申请表,确认无误后进行审批。
(3)开票记录: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向税务局申请开票,并及时记录开票信息。
(4)发票核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收到发票后,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三、发票管理
1. 发票存储:所有开具的发票均需按照规定存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并保存至少5年
以上。
2. 发票使用:发票仅用于合法交易用途,不得私自转让或用于非法活动。
3. 发票保密:所有与发票相关的信息必须保密,不得外传或泄露。
四、违规处理
1. 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涂改发票的,将受到公司纪律处分。
2. 项目负责人虚报费用、私自使用发票或挪用公款,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以上即为本公司工程类开票制度,提请全体员工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稳健发展,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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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
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等同发票管理。
(二)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对外提供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进项侧发票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进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外来发票接收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及时取得发票;(二)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三)更换不合规发票;(四)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财务部门;(五)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六)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是进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对接收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三)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收部门进行更换;(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五)对合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六)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七)对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八)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发票取得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含供货商、服务提供商、其他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条件及送达时限,确保及时取得发票。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发票,并对双方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商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联次、签章等要素进行审核。
第十条业务经办人员应借助税务网站等渠道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面额500 元及以上的定额发票,单张面额5000 元及以上的其他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打印网上验票结果作为报账凭据。
第三节不合规发票处理第十一条不合规发票包括以下情形:(一) 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二) 发票打印错格压线;(三) 发票折叠损坏;(四) 客户名称填写有误(含未按全称填写);(五) 发票内容有涂改、挖补;(六) 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七) 发票联未经复写;(八) 购买实物无对应清单;(九) 假发票或已换版作废的发票;(十) 白条或收据(含公司内部收据);(十一) 开具日期为以前年度;(十二) 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
第十二条如果发现不合规发票,必须由业务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
第四节发票传递第十三条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 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其他发票的传递按照各单位报销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对发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办理票据移交手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项税)》(附件1)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第十六条对于超过开票日120 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所属法人单位总会计师审批以后,方可提交财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节发票认证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2 日内进行认证。
基本流程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附件2)。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15 日内进行稽核比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50 号)规定条件,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逾期(超过开具日期180 天),应及时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相符后,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如果增值税抵扣凭证超过认证期限(开具日期起180 天内),不能认证抵扣的,应经所属法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以后,进项税金方可作为成本入账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二十一条当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信息错误等无法认证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将发票退回,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沟通开票事宜。
如发票未认证的,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发票已认证的,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当其他发票出现信息错误,或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换票处理。
第六节发票丢失处理第二十四条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替代作为记账凭证,并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注明原件存放的档案号。
第二十五条丢失其他发票,应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经原开具发票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为原始凭证。
第七节发票保管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月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分核算单位装订成册。
装订时,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附件3),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审核签章。
第二十七条如果取消扫描认证(采用网络认证),核算单位按月收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定期邮寄至汇总纳税单位保管。
第二十八条增值税进项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作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三章销项侧发票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销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业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的使用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交易的真实性;(二)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四)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五)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本部门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三)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发票领购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确认发票种类、发票数量和领购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各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申购数量。
第三十四条财务经办人员在购买发票时,应检查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正确,发票的字轨号是否连续,联次是否完整。
第三十五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销存情况,对发票的结存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节发票开具第三十六条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不得故意提前或延迟开票。
发票开具的基本流程参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附件4)。
第三十七条申请开具发票时,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单》(附件5),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连同合同、结算单据、客户信息表、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明等资料提交财务部门。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
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一经济事项不得重复开票。
第三十九条对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应按合同区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别填开。
第四十条发票应由专人负责开具。
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后登记发票台账,并注明结算单据编号。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虚开、乱开发票,对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并保存完整。
第四十二条发票开具必须要素完整、内容准确,以下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二) 填写项目不齐全;(三) 购销单位名称简写;(四) 涂改发票;(五)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六)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七)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八) 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九) 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 销售免税项目;(三)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五)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第四十四条出现发票冲红字、丢失及作废的情况,应由业务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财务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总会计师审批。
发票开具员应依据审批通过的申请单开具,不得私自开具发票。
第四节发票领取第四十五条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检查无误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销项发票)》(附件6)上签字确认,领取相应联次。
第四十六条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发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在票面上书写,不得对折及污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