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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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的名词解释

中国国籍的名词解释

中国国籍的名词解释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移民和国籍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中国国籍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中国的公民身份和归属感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什么是中国国籍?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中国国籍进行深入的解释和探讨。

一、国籍的定义和意义国籍是指一个个体所属的国家或国家地区的身份。

具有某种国籍的个人被认定为该国或国家地区的公民,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国籍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决定了公民在国内外的权益和地位。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国籍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一种手段。

通过国籍制度,国家能够确定和界定自身公民的身份和归属感,保护其公民在国内外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对外国个体的身份进行管理和管控。

二、中国国籍的法律依据中国公民的国籍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该法规定了取得和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并明确了中国国籍的保护范围和权利义务。

根据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国籍可以通过出生、血缘、定居和加入国籍等多种途径获得。

例如,出生在中国的父母就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即具备中国国籍。

同时,外籍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加入中国国籍。

相反地,中国国籍也可以因为放弃、丧失或被剥夺而失去。

例如,取得其他国家国籍,或者在入籍外国时没有获得许可以及犯罪等行为将导致中国国籍的丧失。

三、中国国籍的特点和权益中国国籍具有以下特点和权益。

首先,中国国籍可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益。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国公民在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相等的权益。

其次,中国国籍是对外权利保护的基础。

中国国籍的居民可以通过中国的外交保护机制,获得中国政府的协助和支持。

此外,中国国籍还赋予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四、中国国籍的发展与变革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籍的发展和变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中国国籍制度的逐渐开放。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也在加快。

中国国籍制度也随之出现了一些调整和改革,使得更多外籍人士可以加入中国国籍,同时也为中国公民的移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权益保护。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理解和认识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理解和认识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理解和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旨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获取、丧失以及国籍互助等相关事项。

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族法律,国籍法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国民权益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

以下是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了国籍的获取方式。

根据该法,中国公民的国籍主要通过出生、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获得。

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个体可以获取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双方是中国公民的外国人出生的个体也可以享有中国国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还规定了通过加入中国国籍获取国籍的途径,例如入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配偶可以选择加入中国国籍。

其次,国籍法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会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

例如,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将丧失中国国籍,同时,获得外国国籍的未成年人可以在成年后选择保留中国国籍或者丧失中国国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还规定了一些因罪行或其他故意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如参与外国军队或服务外国政府而放弃中国国籍等。

通过这些规定,国籍法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和国民的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还强调了国籍互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可以根据双边协定、互利原则以及国際法的规定进行国籍互助。

这意味着不同国家的人们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双重国籍或者保留原国籍。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合作与互利共赢的精神,也有助于增进各国人民的交流和发展。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一项重要的民族法律,为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该法规定了国籍的获取与丧失方式,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和国民的权益。

此外,国籍互助原则也体现了国际合作与互利共赢的精神。

在全球化时代,国籍法的适用和实施对于推动国家发展和促进国际间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不断完善和加强国籍法,能够更好地服务国家和人民的发展需求,提升国家声誉和国际合作水平。

我国的国籍制度

我国的国籍制度

我国的国籍制度我国的国籍制度国籍制度是一个国家对于个体加以认定和界定的制度,它决定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属的国家身份。

我国从古至今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国籍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形成了不同的体系。

我国国籍制度的历史可追溯到古代的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中,国籍一般根据血缘关系确定。

一个人所属的国籍取决于其父亲或祖父的国籍,这被称为“籍贯制”。

在这种制度下,国籍主要是用来确定人的身份和地位,特别是在官员选拔和税收征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现代性的到来,我国的国籍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

1949年建国后,我国国籍制度被重塑,遵循的原则是“出生地国籍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其出生的地区。

这种制度在当时的国际惯例中是常见的,并且与社会主义的理念也相契合。

在这一时期,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避免“疆籍”等问题,保证了每个公民享有公平正义的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籍制度又发生了一些变化。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了我国国籍的具体规则。

根据该法律,我国的国籍主要有三种方式:出生国籍、血缘国籍和死亡国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生国籍,它划定了一个人的国籍和国家身份。

根据此法,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婴儿即为中国公民。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国还可以对外国人进行国籍授予或撤销。

中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满足《国籍法》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可以主动申请入籍或者退出国籍。

入籍的条件包括满足法定居住年限、放弃外国国籍等要求;退出国籍的条件包括未成年、向国家提出申请等等。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我国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国籍进行控制,如国籍恶劣行为会导致国籍的丧失等。

我国的国籍制度在尊重个体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它为国家提供了一种明确的身份认定,有助于治安管理、社会福利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工作。

与此同时,我国也需要不断完善国籍制度,适应社会、经济和人口变化的需要。

第二课时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第二课时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第一单元中国公民第二课时国籍的取得和丧失明港镇一中龚萍教学目标:1、国籍取得的方式。

2、国籍丧失的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关于国籍的相关规定。

教学依据:《公民常识》读本教学方法:教授法、活动法、探讨法教学课时:一课时教学过程:导入新课:上节课我们知道了自己是中国人,那么,我们知道我们怎么成为中国人的吗?这节课我们一同来学习公民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同学们阅读课文、讨论后回答以下问题:1、国际通用的取得国籍的方式有哪两种?(出生和加入。

)2、以出生方式取得的国籍称原始国籍,它的主要原则有哪些?(1)、血统主义原则。

即不论子女出生在何地,只要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国籍。

(2)、出生地主义原则。

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管父母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3)、混合主义原则。

即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或者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或者不分主次,将这两种主义结合起来的原则。

3、以加入方式取得的国籍称继有国籍,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因申请取得、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教师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局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请同学们说说,外国人想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哪些条件?(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

教师讲授: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凡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在保留外国国籍,而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国籍的丧失。

1、什么是国籍丧失?是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0.09.10•【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施行日期】1980.09.1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理解和认识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理解和认识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理解和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规定了个人获取、保有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理解和认识国籍法对于维护自己的国籍权益、行使公民责任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籍法规定了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国籍法,出生在中国国籍父母的子女即具有中国国籍。

另外,在特定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申请入籍或者复归的方式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了解这些条件可以帮助我们合法获取中国国籍。

其次,国籍法也规定了保有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

国籍法规定,中国国籍的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申请中国国籍证明并办理护照等证件。

同时,国籍法也规定了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如申请放弃国籍、取得外国国籍等情况。

了解这些规定并遵循国籍法的规定可以确保我们的国籍合法有效。

最后,国籍法对于国籍权益的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籍法规定了公民在享受国籍权益时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保护与发展国籍权益等。

通过了解国籍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作为中国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理解和认识有助于我们合法获取、保有并维护自己的国籍权益。

我们应该尊重和遵
守国籍法的规定,积极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

在承认双重国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国人、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

那么中国在此形势下,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状况、现实条件两个方面着眼,分析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

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

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

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出生地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婴儿,即使其父母不是中国籍,也会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2. 血缘原则:如果一个人的父母都是中国籍或者其中一方是中国籍,那么这个人将自动具有中国国籍。

此外,如果一个人的父母都是外国籍,但其父母在该人出生前已经在中国取得常住权,并且该人在中国出生,则该人可以选择获得中国国籍。

3. 国际条约原则: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符合其他国家的国籍法条件并且同时符合中国国籍法的条件,他可以选择具有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的国籍。

4. 自愿原则: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获得中国国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原则可能会受到特殊情况和特殊群体的限制。

国籍法还对入籍、丧失国籍等情况做了详细规定。

具体而言,请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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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外华人休戚相关。

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延续。

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

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solis)原则。

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

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

在德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

一个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十分有意思。

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相反。

大多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无增无损。

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

以色列的规定也一样,而且辅以“犹太人回归法”:任何犹太人一经入境,便可以提出入籍要求,马上成为以色列公民。

美国最近有一宗骇人分尸案,凶嫌由父兄陪同潜逃以色列,凭其父的以国国籍,要求当局将他当做以国公民,拒绝美国引渡要求。

以国当局开始为“国家尊严、民族利益”准备与美国政府周旋到底,但是美国民愤太大,影响到犹太团体,以及受其控制的国会议员,居然史无前例地扣压部分对以美援。

因此立竿见影,以色列果然开始动摇,不再坚持凶嫌是以国公民,准备引渡。

此事尚有待上诉解决,然而可见以色列国籍法对世界各国一般犹太人的保护备至。

说到底,各国的国籍法的目的在维护本国、本国公民的权益,不惜作出利己损人的规定。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似乎以削减本国公民权益、专门利外为原则,如此“为渊驱鱼”,实在少见。

随着中外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在国外出生的中国小孩回乡暂住,加上中国国籍在21世纪颇有“走俏”的可能,对国籍法重新探讨已成当务之急。

世上大部分国家不承认本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其关键是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双重国籍的个人在本国境内的权威。

具体来说,假定某人具有甲国和乙国双重国籍,如果某人在乙国境内,则甲国政府不得向乙国提出基于某人的甲国国籍的任何交涉。

同时,甲国政府也没有义务、权利向乙国政府提出关于某人的交涉。

这项原则显然是完全对称的。

即使向来唯我独尊、惯于藐视国际法的美国,在美国护照封里也出警告,说明美国公民若因具有双重国籍被他国政府强征入伍,美国不予保护。

加拿大护照也有类似的声明。

可见一个人的“有效、实际”国籍,完全取决于其所在地点。

呵呵勋爵案例关于这点,历史实例很多。

略举数项,一、呵呵勋爵案: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电台的英语广播明星,莫如呵呵勋爵(LordHaw-Haw)。

此人生于纽约,原籍美国,本名威廉·乔伊斯(WilliamJoyce),一生大部分时间在英国和爱尔兰渡过。

他醉心法西斯主义,先在英国活动,后来索性定居德国,效忠纳粹,每天向英国广播,招降策反,不遗余力。

对英国民众身受战祸,更冷嘲热讽,呵呵大笑,故名呵呵勋爵。

不料1945年5月初,纳粹无条件投降,呵呵勋爵成为瓮中之鳖,被捕后以叛国罪移交英国法庭。

呵呵勋爵极力为自己的行径辩解。

受审之际,最有力的一招便是他早已加入德国国籍,白纸黑字,文件人证俱全。

他从未加入英国国籍。

即使他同时具有英国国籍,在德国境内干的是德国公民应尽之责,按国际惯例,不能构成“背叛英王”的死罪。

辩护律师雄辩滔滔之后,呵呵勋爵最后还是被判绞刑,原来英军在他的汉堡寓所大举搜索,赫然找到一本早已过期的英国护照。

检察官说:呵呵勋爵既然以德国人自居,为何保留敌国护照?莫非企图以英国国籍作出背叛英王行动?他对英广播工作时,事实是以英国人身分出现,因此构成叛国之罪。

呵呵勋爵无法证明自己从未加入英国国籍、或者已经退出英国国籍,也不能说“身在曹营心在汉”。

相反地,哪怕他的英国护照已经过期,哪怕得来非法,他显然“江左岂曾忘袭许”,于是初审定谳,两次上诉驳回,最终问绞正法,不谓冤狱。

他的案例说明了国际惯例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即使有投敌叛国滔天罪行,军事法庭也不得不慎重其事,以防创立恶例。

其次,呵呵勋爵事件也说明了另外一项国际法原则,即护照过期或失效绝不意味当事人从此丧失国籍。

护照是证件,用来证明国籍,不论有没有文件佐证,国籍依旧存在。

美国多重国籍现象呵呵勋爵事件更重要的启发是:现行的中国国籍法对中国国家利益十分不利。

如果中国出了呵呵勋爵式的人物,按现行法例,根本不能以叛国罪起诉,因为一旦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法有明文。

如果再出现金壁辉(川岛芳子)式人物,该如何处理?进一步推论,如果发生战争,处于中国境内的部分“外籍”中国小孩是否要当成了“敌侨”?照现行国籍法,答案十分清楚。

事之不平,莫过于此。

二,美国的多重国籍现象:美国在内战之前,即有中央和各州权力的界限问题。

关于国籍的问题,也是争执焦点。

要言之,每州各有州籍,按内战之前的概念,州籍并不是国籍附属或者衍生之物,两者之间,在权利或者义务上不一定相容。

此事争论不休,牵涉到奴隶制的合法性、蓄奴州的公民能否携奴进入联邦规定的无奴地区等等极其敏感的问题。

内战结束之后,中央政府势力大增,争论才告一段落。

但是不到20年前,还有由亚拉巴马州逃亡加州,受当地公众同情,州长下令庇护,拒绝引渡要求的实例。

按联邦法律,越州逃亡即构成中央级罪行,但是加州在理论上也算主权国家,定居该地的美国公民具有州籍,不受联邦侵扰。

后来人事更迭,新州长不再庇护,当事人虽然称冤,也只好黯然回籍,享受亚拉巴马的法治。

美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即有丧失美国国籍的“可能”。

到底是否一定丧失,在何种情形之下才丧失,言人人殊。

可以确定的是美国与少数几个国家互签协定,规定本国公民可以具有对方国籍而不影响其原有国籍,这包括几个香蕉共和国以及以色列。

就香蕉共和国而言,让上层人物兼有美籍本是美国利益所在。

就以色列而言,在苏联解体之前,美国是犹太复国主义移民的最大来源地,如果不让他们保持美国国籍,恐怕人数会大幅度减少,因为毕竟中东是“四战之地”,难以要求人人义无反顾、时时背水作战、与以色列共存亡。

让移民兼有两国国籍,正是“绿杨移作两家春”的具体安排。

德国国籍的争议三,德国国籍法的争议:德国是唯一采取属血主义的欧洲国家。

德国国籍法规定,德国人的后代有权要求德国国籍,东欧和前苏联的几百万所谓德意志人(Volk deutsch)只要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即可得到该国国籍。

相反的是:德国境内的200万土耳其人和50万库尔德人就算是土生土长,也得不到德国国籍。

最近,德国文豪格腊斯(Guenther Grass)和本国政府进行激烈的辩论,主题就是境内土耳其人的待遇问题。

执政的基督教民主党总书记也许自知理亏,竟然出言不逊,把二战后德国最杰出的小说家、名声超过1972年诺贝尔文学奖德国得主贝尔(Heinrich Boell) 的国宝级人物格腊斯打为“不入流的低级知识分子”。

格腊斯的回答也毫不客气:德国人就是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者。

不过,德国为了顺利得到渴望已久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席位,同时为了投合美国在中亚的地缘战略,也许对土耳其人不得不作出让步。

有消息称德国正考虑给境内土耳其人一种德土双重国籍:一方面改善德国的人权形象,另一方面维持当事人与土耳其的法定关系,以备不时之需。

综观以上数例,可见各国的国籍法、国籍政策取决于本国平时以至非常时期的国家利益,务求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根据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

换言之:要有利。

雷锋式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国籍政策,恐怕闻所未闻。

反观中国现行国籍法,毫无周旋余地,于国家利益、人民福祉而言,殊非智者所取。

要寻求解决办法并不困难。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区的执行状况可作借鉴,甚至可以全盘移到中国大陆。

原则与本文所描述的一样,国籍身分应以出境与否为决定因素。

目前香港特区的中国公民可以持有外国护照,可以作为旅行证件出入香港,唯一限制的是:在特区范围之内如果要享受中国公民的权利,例如竞选立法机关一切议席、人大代表、出任政府要职,必须放弃要求外国领事馆保护的权利,换言之,具有外国国籍无妨,但在香港特区境内,必须完全以中国人姿态出现。

这办法完全可以通行全国。

目前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即使加入美国籍,照旧可以在特区居留工作,在美国出生小孩,虽具有美国国籍,依然是特区中国公民。

同在九州,何分畛域?护照国籍,事属“一国”,非关“两制”,经人大批准的特区办法没有不通行全大陆之理,何况少数取巧分子在香港特区做中国公民,然后利用外国护照进入大陆内地之类的尴尬局面也可以就此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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