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16•【文号】安监总办〔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附后式样,安排印制《规定》挂图,按照监管范围、企业属地监管的原则,在4月底前分级发放至辖区内企业,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印发中央企业总部。
二、各企业要将《规定》张贴在醒目位置,并严格按照要求,抓紧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2015年底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2016年扩大到所有规模以下企业。
三、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和鞭策推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推动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附件:挂图式样(略)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3月16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安全管理相关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015现行)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2011年4月22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年8月31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号 2011年2月25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2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 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17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7月17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0年1月1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5月29日)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0月20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年12月28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8日)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4月27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13)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13)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13)17、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15)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11年9月1日修订)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 3见(建质[2007]257号)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年1月16日)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4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201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08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08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5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钢丝绳夹GB/T 5976-2006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11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9、建筑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11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094、安全帽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6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2、安全色GB 2893-2008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09十三、建材物流1、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7.28•【文号】建安办函[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目前,一些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严重影响了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研判。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并上报事故信息。
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三)事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报送方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结合,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一)电话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我部并及时续报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二)书面报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传真至我部;(三)网上报送,通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将事故信息上报至我部。
三、报送时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不同级别的时限要求上报事故信息。
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时,每级上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对于较大事故信息,应在发生后7小时内报送我部。
对于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我部。
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庆安办〔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近年来,我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安全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安全现状明显好转。
但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仍普遍存在,形势依然严重。
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故障排除和检维修作业无章可循。
三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一些企业对新招聘的员工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规范,导致安全防护用品未起到防护作用。
四是有关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没有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作业人员缺乏相关的安全知识。
六是部分县(市、区)对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监管不到位或监督管理针对性不强,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专项整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等。
为切实加强我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冶金等工贸企业涉及的行业多、范围广,发展不平衡,监管难度大,各县(市、区)要克服困难,加大力度,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10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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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4-22??文号:闽建建[2015]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作,经研究,×3.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距离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如模板、波纹钢板)隔断防护,铺设牢靠、严密。
二、扣件式钢管架体材质及应用要求(一)架体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材料材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并留存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记录、资料。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纪录。
1.购买钢管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可调托撑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2.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缝、硬弯、严重锈蚀等缺陷、进行设计计算确定。
不得使用壁厚小于3.0mm的钢管。
2.高大模板及钢结构等承重支撑工程采用扣件式钢管搭设的,钢管必须采用规格为φ48.3mm×3.6mm的Q235钢管;采用铸造扣件的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1㎏、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15kg、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25kg。
3.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安装时应将扣件锁紧,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值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安装完成后应按照JGJ130-2011第8.2.5条规定,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抽样检查。
三、安全网使用要求(一)密目式安全立网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永久标识,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三)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至六层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
五、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施工企业要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严格把好材料进场关,对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劣质的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一律清出施工现场,坚决不予使用。
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一)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抓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积极推动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出台,加快煤矿安全监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民用航空安全保卫、重大设备监理、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并在制修订其他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出台期限,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
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地方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试生产安全管理()鲁安办明电2015 9号

内部明电发往见报头签批郭树清等级特提部委号鲁安办明电〔2015〕9 号鲁机号抄送:各市安监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吸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分期分批启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明电[2015]65号明电下发后,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暂停了部分企业的试生产,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根据当前实际,决定分期分批启动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
(一)由国家或省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按照程序规定启动试生产。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化工建设项目,2015年11月1起,按照程序规定启动试生产。
(三)具备试生产条件的企业经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设区的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凡是不符合《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规定要求、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或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试生产前的安全条件确认、未执行化工装置试生产报告制度的,一律禁止试生产。
二、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试车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以下简称《十个严禁》),强化试生产环节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9年出台的《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进行了修订完善(见附件)。
各级安监部门和新建化工装置试生产企业,要认真落实《试车规范》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试车方案,进一步规范化工装置试生产的必备条件、基本程序和标准要求,全面核查各类设备设施、仪器仪表调试状况,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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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今年,我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安全生产卓有成效,安全形势趋于大好,但是也存在不容乐观趋势,个别煤矿存在有令不行,明停暗干现象,无证铝石矿井(坑)非法开采现象时有抬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石油液化器销售点布局混乱,无证经营严重,个别学校仍有危房存在,个别幼儿园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管理还有漏洞,这些直接影响着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危及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我镇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尤其“三夏”大忙在即,汛期也即将来临,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必须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正确处理安生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加强领导,警钟长鸣,严格监管检查,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职责,专项整治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镇党委、政府的要求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职责,加强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煤管站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的监管力度,全面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
对允许维修的矿井,要严格实行“三定”,即定措施、定人员、定地点,严格按照规程作业,对明停暗干违法违规生产等行为,要坚决打击。
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和基建矿井的现场监察和巡查力度,严防偷生产、边整顿边生产或以基建和维修为名组织生产,镇机关和煤管站的驻矿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坚持吃
住在矿,严盯死守。
国土资源站、安监办、派出所、农电站等部门及有关村要密切配合,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使非煤矿山企业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运管所要加强对客车运营的管理,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从源头上治理各种交通违章行为;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加强工程改造,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
派出所要突出抓好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对边营业边整顿的单位,要明确单位法人对整顿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内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采取严盯死守的办法,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派出所、镇建办、安监办、质监所、运管所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液化气充气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场所的安全监管;对无证经营单位要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有关部门要把握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关、销售关,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与治理,从源头上杜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镇建办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有相应资质承包单位的,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对发包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等施工机械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同时,要与市建设局燃气办结合,联手加强对全镇石油液化气销售点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彻底取缔。
卫生院要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食品、不符合卫生条件食品等各类有害人体健康食品的行为。
中心校要对各类学校全面排查,对校舍危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设施,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无证幼儿园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无证接送车辆坚决予以取缔,确保师生安全。
农业办、派出所、农电站、各村要加强做好“三夏”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禁在道路上扬场晒麦,严禁焚烧秸杆。
水利站、各村要提前做好防汛准备,提前到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农村居住的危房和险建筑物、建筑工地、临时工棚以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水库等重点领域和
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居住在山(坡)体下,高崖头下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煤矿沉陷区险房内的居民,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安置;对占用防洪河道的建筑进行尽快处置。
三、狠抓落实,责任追究
1、周密安排部署。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三夏”、党代会期间和汛期安全。
2、严格执法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指令,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此次大检查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各有关部门在检查中要严格要求,要做到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处理到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该整改的要及时整改,该整顿的要停业整顿,该停止使用的要停止使用,该关闭要坚决予以关闭;该处理的要处理到位。
3、严肃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于在工作中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整治不力、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本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围绕市
场准入、事前防范、安全投入、审批把关、责任落实、强化执法等各方面,深入研究,逐步完善,尽快形成目标明确、约束到位、监督强化、激励有力的一整套科学、易行、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非常状态向正常状态、突击整治和常防常治、注重治标向立足治本的方向转变,促使我镇的安全管理工作走向超前防范、主动出击、良性循环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