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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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全责法律规定(3篇)

肇事逃逸全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国法律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从肇事逃逸的定义、全责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肇事逃逸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肇事逃逸全责认定1. 未停车、未保护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未报警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 未救助受伤人员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人员受伤,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 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伪造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伪造现场,逃避责任,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四、肇事逃逸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因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肇事逃逸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交通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其中,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道路交通秩序,甚至威胁到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和应对策略,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首先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性质和危害进行明确界定和阐述,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接着,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探讨当前制度层面的不足与改进空间。

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交通肇事逃逸发生的原因,包括驾驶员的心理因素、法律意识淡薄、交通环境不佳等。

本文还将关注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预防和应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策略和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改善交通环境、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发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问题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更对事故受害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在法律层面上,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问题是关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和构成要件,为法律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逃逸者将承担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在内的多重法律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肇事逃逸者需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方面,可能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等处罚;而在刑事责任方面,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后果(3篇)

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却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事故逃逸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逃逸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包括:(1)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真相,逃避法律追究的;(5)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受伤,不采取救助措施,放任他人死亡的。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民事责任交通事故逃逸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后果(1)影响个人信用:交通事故逃逸者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2)影响家庭和谐:交通事故逃逸者可能面临家庭矛盾、婚姻破裂等问题。

(3)影响社会风气: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会助长不良风气,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三、如何避免交通事故逃逸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遇到事故,及时停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

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性质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性质研究
事故伤亡总人数 之比 ) 远远低于我国 , 日本 的致死率
为 09 .%,美 国的致死率为 1 %,我 国的致死率为 . 3 2. 73 %。这里 面的关键 在于是否得 到及 时救治 。据
统计 , 交通事故在 3 0分钟 内死亡的 占 8%, 5 这意味 着在 3 0分钟 内得到及时有效 的急救 能挽 救大部分 伤员 的生命 。 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极大的社会危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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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机动车已走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但是,在车辆快速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

同时,由于许多车辆驾驶者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修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和制裁,一走了之。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

为了突出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刑法对有关交通肇事的内容进行修改,加重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作了这样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及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的讨论,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下面就来详细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认定(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

3、多发生在乡间公路和偏僻公路,人车稀少,有利逃逸。

4、外地过境车辆驾驶员,易抱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

5、无证酒后驾车者,在畏罪心理驱使下,易发生逃逸行为。

6、借车或公车办私事者,为推脱责任,易发生逃逸行为。

7、从年龄分布看,逃逸案中青年驾驶员居多,尤其集中在25--35岁之间,因为他们顾虑较多,侥幸心理特别重。

8、事故一般发现较晚,肇事车逃离现场、人证、物证缺失,致使现场勘查困难。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心理分析:1、驾驶员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驾驶员在畏罪心理的驱使下,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这是主要原因。

事故肇事逃逸法律后果(3篇)

事故肇事逃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肇事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本文将详细阐述事故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二、事故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情形如下:(1)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肇事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肇事逃逸,造成一般后果的,处拘役或者管制。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根据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根据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暂扣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或者吊销驾驶证;(3)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肇事逃逸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要求肇事逃逸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4. 其他法律后果(1)信用记录:肇事逃逸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个人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2)社会责任:肇事逃逸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秩序,肇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事故肇事逃逸的预防措施1.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2. 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确保驾驶员具备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3.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逃逸危害的认识;4. 完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简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提高事故处理效率,降低肇事逃逸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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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研究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刑事思考[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分类、现行刑法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罪的不合理性、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四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行为性质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要问题。

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

[1]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

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2004年公安部统计数据表明:去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

因驾驶员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有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占全年死亡总数的87.4%。

这一组组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这一批批“前仆后继”的杀手令人毛骨悚然!据有关部门统计,从年初至今,全国交通肇事逃逸率比去年上升了四成以上,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面对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举措。

其中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

而针对肇事后逃逸人员,国家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然而近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

鉴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肇事逃逸上升为犯罪予以处罚。

同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又成为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

交通肇事,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这一规定中,呈梯度型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即针对一般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无论从定性还是量刑来看,都是相对明确和易于操作的。

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仍是争议颇多,难于处理的问题肇事后的行为其实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为,应该来说是行为人的新行为,为此,笔者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所谓逃逸,一般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

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进行躲避、逃匿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很多,有的书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有的教材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而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义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毁损的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上述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论述有三点是共同的:一是前提是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实施的;二是逃逸者均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和法律对其的追究;三是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

[2]因此,学者均认为逃逸者的逃逸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而为之”.对此,有学者进一步阐述“既然负有该种义务,不承担该义务的逃跑的行为只能是故意的行为。

所以,认识的共同点都在于认为逃逸行为是故意而为之。

”“无论因何种原因而逃逸,行为的目的就在于推卸和逃脱责任。

毫无疑问,逃逸行为不可能是由过失而实施,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为的行为。

”对此,笔者非常认同。

既然在肇事后逃逸就应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意志因素,除非是行为人对所发生事故的无认识。

认定行为人是否逃逸,可以按事物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推理,只能得出“经查明当事人确未发现发生事故而无意中离开现场”,或“已知肇事却故意驶离”两种非此即彼的结论。

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主观心理不但是故意,且逃逸行为人还应具有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载明的抢救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之动机,若缺乏这样特定的动机,行为人的离开现场的行为就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例如:肇事者仅是为躲避被害人亲属的追打而离开。

《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

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简言之就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故意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分类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一)按行为人肇事后果的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先前事故后果的大小所承担的责任就有所不同,构罪的起点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达到就要负刑事责任,相反则属于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只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二)按行为人在肇事后是否仅实施了单一的逃逸行为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单纯逃逸行为和转化逃逸行为。

单纯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仅仅实施了从现场消极逃离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逃逸行为有各种表现,情况复杂多样。

主要有四种表现:第一、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并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己经造成了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因害怕责任追究而当即逃逸;第二、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己经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后果还将扩大,如受害者将会因得不到救护而死亡,或者将直接被拖死或者残疾,等等,但因害怕责任追究而当即逃跑;第三、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采取任何措施都无法挽回损失,而行为人也明知自己的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逸;第四、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只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的扩大,但行为人误认为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有效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逸。

转化逃逸行为是指肇事后行为人不仅实施了从现场逃离的行为,而且在从现场逃离前或逃离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相关的行为,因此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化,并非再是单纯逃逸行为,加入的其他相关的行为就不再属于逃逸行为的自然延续,其性质是肇事后逃逸行为中的他行为,往往会因主、客观的兼备而当然地成就他罪。

[3]在实践中,有的肇事者在将被害人撞伤后,为了毁灭证据或避免被害人日后指认或其他目的,采用倒车或其他暴力方法,将被害人致死后逃逸的,其中最典型的表现是移置后逃逸的行为,即肇事者在肇事致伤他人后,明知伤者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而肇事者不但不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将被害人移至不易察觉的地方,或者肇事者迫于压力己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准备送往抢救,但在途中又将其抛弃的行为。

因为逃逸人还实施了其他相关的行为,而此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就往往构成另罪。

《解释》第6条就有相关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按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否造成了新的危害结果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和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

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了比先前的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一步扩大,如因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残疾或死亡,例如:刑法133条的后段“因逃逸致人死亡”所包含的情形;也包括因逃逸而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因逃逸而再次肇事乃至多次肇事的。

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当然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没有再造成任何新的危害后果。

例如:刑法133条中段“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四)按行为人的逃逸动机为标准,可以将逃逸行为划分为逃避抢救义务的逃逸行为、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应当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等候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求行为人在肇事后不逃逸既是法律的义务,更是法律的期待。

然而,基于人的躲避不利的自然本性,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成为逃逸者两个根本动机.逃避抢救义务,一般是指在肇事后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保护现场,也不主动、积极地救护受伤人员或抢救财产,而是消极逃逸。

这种类型的逃逸人一般也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但也不排除有的行为人尽管逃避了抢救义务,但事后并不否认肇事责任,也不逃避责任追究的情况。

逃避责任追究,是指行为人先将伤者送往医院或者其他可以救助的场所后再离开或逃逸,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对伤者可以说己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

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保护现场,也不主动、积极地救护受伤人员或抢救财产,而是直接从现场离开,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

[4]由于动机不同,这三种逃逸行为体现出主观恶性的内容和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危害性大小有所区别。

其中,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兼有两种动机,因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最大。

(五)按调整对象的范围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广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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