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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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三、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三、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09〕1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为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依据。

其适用范围如下:(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工程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与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从事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管理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标代理、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政监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是聘任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学历(学位)、资历条件: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通过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2.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三)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水利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水利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应用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信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水利工程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一)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须在称职(合格)等次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申报;(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二)硕士研究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高级水利工程师职称的评审条件及破格条件

高级水利工程师职称的评审条件及破格条件

1、高级水利工程师申报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聘工程师职务五年(含)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非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2)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单科教育,取得专业结业证书;(3)受聘工程师职务7年(含)以上。

对原不具备规定学历,评聘工程师职务后,又通过在职学历教育取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历的,其取得学历后的工程师任职资历不少于一年。

2、破格申报对于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经单位审核推荐,可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破格申报。

各单位应严格审核把关,写出书面推荐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实绩材料。

原则上学历、资历不得双破。

3、转评已被评聘为工程系列其它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要求转评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需在水务(水利)及海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经单位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且符合申报条件。

以上海地区的高级水利工程师评定条件为例。

一、上海高级水利工程师的必要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度已到达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者,不接受申报。

二、上海高级水利工程师的学历和资历要求1.正常申报。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聘工程师职务五年(含)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非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2)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单科教育,取得专业结业证书;(3)受聘工程师职务7年(含)以上。

《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职称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职称名称:(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现职称年限要求在5年以下的,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任现职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员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水利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水利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水利高级职称评审条件随着我国水利事业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水利高级职称评审是评价水利工程人才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水利工程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那么,水利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呢?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申报条件1.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者其他相当职称,并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2.学历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学士学位,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其他相当职称。

3.工作经历要求:在水利工程技术领域从事工作满10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或主持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科研等工作经历。

二、申报材料1.个人基本情况表。

2.个人工作业绩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个人承担或主持的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科研等工作的情况及效果,以及在水利工程领域的其他突出业绩。

3.研究成果材料:包括个人在水利工程技术领域的研究成果,如获得的专利、发表的论文、参与的课题等。

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包括个人获得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如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其他相当职称证书等。

5.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教育经历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如社会荣誉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三、评审标准1.业绩指标:主要针对个人承担或主持的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科研等工作的情况及效果,以及在水利工程领域的其他突出业绩。

2.学术指标:主要针对个人在水利工程技术领域的研究成果,如获得的专利、发表的论文、参与的课题等。

3.贡献指标:主要针对个人在水利工程领域的社会贡献情况,如获得的社会荣誉证书、参与的公益活动等。

四、评审程序1.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省级水利主管部门或者水利行业协会申报水利高级职称评审。

2.初审:由水利主管部门或者水利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3.公示: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复审:由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复审,确定最终评审名单。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鲁水规字〔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3号各市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职称名称:(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四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水利工程领域的规划、规程、方案、报告、标准等均可作为代表作。

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水利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职称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职称名称:(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水利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主持或参加1项县级以上科研项目,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2. 主要参加1项市级或主持1项县级或主要参加3项县级的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经批复;主要参加1项市级或主持1项县级或主要参加3项县级的重点课题调研,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得到批复或采纳。

3. 主持1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3项小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通过开工备案或竣工验收达到合格。

4. 主持1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全面技术工作或运行管理规程、方案编制工作,且经批准投入应用;主持1项市级水文、水土保持专项报告(方案),且已实施应用或通过评审。

5. 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表扬;或在省级水利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在市级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6. 县级科学技术奖、省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市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市级工程技术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江西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8页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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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水土保持、运行管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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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应用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信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水利工程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须在称职(合格)等次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
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本地区水文、地质、水网分布、水利工程概况等自然情况,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上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第七条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有主持重点科研项目或大、中型工程应用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写过水利水电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

2、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和经历。

(二)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2、曾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3、曾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3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4、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至少1项,省部级至少2项);
5、主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6、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7、曾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2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有主持大、中型[小(1)型3项以上]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为主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2、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完成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能力与经历。

(二) 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或任2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2、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2项以上;
3、曾承担2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咨询、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5、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6、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
7、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2项以上(主要参加者3项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其中至少有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熟悉有关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曾解决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的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复杂的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2、全面掌握施工质量标准,了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有组织完成大、中型〔小(1)型3项以上〕工程施工建设的经历。

3、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进行施工建设的能力与经历。

(二)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担任过大型水利工程中专项施工建设任务或建设监理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或建设监理,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或建设监理项目2项以上[小(1)型项目3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熟练掌握本专业施工技术方法,曾开发和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4、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5、曾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6、曾根据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要求编制的标书,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3项以上;
7、曾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数量同上),并及时调整各专业、各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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