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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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论析

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论析

法律科学 1999年 第6期(总第100期) 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论析付子堂 [摘 要] 研究法律功能,必须关注法律对行为的调控问题。

法律的种种功能,指引、教育也罢,预测、评价、强制也好,归结起来,就是对行为的激励功能。

本文分别探讨了法律的外附激励功能、内滋激励功能、公平激励功能、期望激励功能、挫折激励功能,并对法律激励功能的实现机制作了分析。

[关键词] 个体行为 激励 法律功能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

法律对社会的功能是通过对各种具体社会行为的调控而实现的。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接受美国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布莱克(Donald J .B lack )的下述观点:“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虽然在法学著作和日常语言里,规则或规范的语言被广泛使用,但从社会学观点看,法不是律师们认为有效的东西或有约束力的箴规。

”①法律与其说是规则体系,不如说是行为体系。

马克思也曾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②所以,研究法律功能,必须关注法律对行为的调控问题。

在中国古代,曾有“行必果”、“行则思意”、“行,为也”、“为,穷知而悬于欲也”等等说法③。

现在一般认为,人的“行为”与大自然的“运行”和动物的“动作”不同,主要是指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

根据行为的主体情况,人的行为可分为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

个体行为就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个体行为是个人独特社会经历的反映,是个人社会实践的产物。

其特征有三:一是社会性,即个体行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社会群体行为中的个体行为;二是独特性,即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三是差异性,即个体行为虽具有群体行为的共同点,但其表现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

群体行为是由三个以上的自然人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①②③分别见《论语》、《左传》和《墨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

促进型立法的法理价值分析

促进型立法的法理价值分析

促进型立法的法理价值分析涂雅婷摘要:改革开放前期,以管理型立法为主,政府占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升,政府单一形式的管理手段无法满足当今迅速发展的社会,促进型立法作为一种全新的立法类型应运而生。

促进型立法它不像以往的法律法规一样以管制性、约束性规范为主要内容,它是一种倡导性规范。

在实践中,有的专家认为,促进型立法规定的措施太软,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有的甚至人为促进型立法根本不是法,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不需要促进型立法来引导和激励。

因此,笔者对通过回应理论界对于促进型立法存在的质疑,进而对促进型立法进行法理分析,彰显其具有的法理价值。

关键词:促进型立法;管理型立法;法理价值一、促进型立法概述(一)促进型立法的概念以及特征促进型立法是指以“促进”命名,以促进或推动某项事业发展或某种社会秩序的形成为主要目的,以“引导、推动、鼓励、倡导、扶持、奖励”为主要手段,以倡导性规范为主要载体的一种全新的立法类型。

促进型立法作为一种全新的立法类型正在形成并且日益普遍。

依笔者看来,促进型立法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从立法领域来看,促进型立法在经济、科技层面比重较大,地方政府为了拉动地方经济在地方立法计划中加入促进型立法,来鼓励引导当地中小型企业大力发展经济。

其次是教育和社会管理层面,通过促进型立法的奖励、扶持等手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从立法位阶来看,促进型立法不仅涉及到了法律、行政法规方面,还涉及到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方面,也就是说促进型立法既涵盖了中央立法又涵盖了地方立法。

第三,从立法内容来看,促进型立法是一种倡导性规范,通过倡导、鼓励等方式来推动某一领域或者某一事项上的发展,从而实现制定促进型立法时所设定的发展目标。

第四,从立法形式来看,促进型立法在命名中一般都带有“促进”二字,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医疗促进法》,但是也有一些促進法在名称中并未涉及到“促进”,如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就是一部促进国民开展健身活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行政法规,属典型的促进型立法,但其名称就没有带“促进”字样。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摘要】失信惩戒制度是针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维护的重要环节。

中国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传统的法律惩戒为主,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现代信用道德文化的培育,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

中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事前的征信机制设计、事后的惩戒机制设计以及配套协调机制设计。

【关键词】信用失信行为惩戒2012年上海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征信两个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5月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年底前普通市民可以登录平台,一年一次免费查询个人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同时,《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2013年地方立法预备项目。

这是继湖南省率先地方立法试水信用建设的再次突破。

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虚假证明等社会失信现象正日益增多,失信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失信惩戒制度又该如何建立?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与功能1、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信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信用是指通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取信于人的一种伦理道德品质,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

信用不仅具有道德内涵,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内涵,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道德内涵的模糊性与不可操作性,信用的经济内涵更加受重视,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信用交易大量产生和传统即时交易的不合时宜性。

我国非营利组织人员激励机制论析

我国非营利组织人员激励机制论析
社会组织 3 7 8 万个, . 比上年}长 93 其中社会团体 2 万个, 曾 . , L2 民办
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来到组织中, 强化了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还能有助
于激发工作热隋和发掘潜能。行为科学研究的大量调查发现, 工 —般


非营利组织界定及特征
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 如第三部门、 非政
非营利组织(
府组织、 志愿者组织、 慈善组织等。由于非营利组织在宗旨、 组织形态、 规模、 产生方式 、 运作机制以及所处社会环境的差异, 并且学者研究视
角各异, 非营利组织至今还没有—个精确的定义。尽管如此, 学者们还 是努力界定非营利组织 : 有的是从法律 匕 给非营利组织明确的定义; 有
我 非 利 织 员 励 制 析 国 营 组 人 激 机 论
● 金 晶
( 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 学院, 江苏 南京 2 10 ) 1 1 0

要: 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 的深入发展及 国家与社 会关 系不断的调 整, 营利组 织的 活动领域 不断扩大且在社会诸 多 非
领 域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积 极 的 作 用 。在 看 到 非 营利 组 织 快 速 发 展 和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的 同 时 , 们 也 看 到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发 展 和 我
二、 激励机制一 才的重要机制
推动非营利组织发展 、 吸引人
三、 我国非营利组织 凡员激励机制的完善
激励有助于组织形成凝聚力, 不仅会保留现有的A2 , -更会吸引
我国的{营币 乍 临澎{ 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 主
式。近年来, 非营利组织的数星 陆增多, 截至 a 年底 , 0 全国共有
的是依据组织的资金来源定义; 有的是从组织的目的或者功能方面给 以定义。目前在非营利组织的众多定义中, 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美国

法制新闻内涵及其功能分析

法制新闻内涵及其功能分析

法制新闻内涵及其功能分析【摘要】法制新闻是指报道法律法规、司法案件和法治建设等内容的新闻报道。

本文从法制新闻的概念和特点入手,探讨了其传播方式和形式、社会功能以及对社会的意义。

法制新闻在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不仅可以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还可以推动社会稳定和发展。

结合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文章分析了法制新闻的重要地位,并进一步探讨了其在舆论监督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通过深入研究法制新闻,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价值,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和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法制新闻、内涵、功能分析、概念、特点、传播方式、形式、社会功能、意义、发展趋势、重要地位、社会稳定、发展、促进作用、舆论监督、法治建设。

1. 引言1.1 法制新闻内涵及其功能分析法制新闻是指报道法律法规宣传普法活动和维权救济等方面的新闻。

更具体来说,法制新闻是指那些具有法律色彩或与法律相关的新闻报道。

法制新闻是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制精神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制新闻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通过报道法律的起源、发展、内容和实施情况,向公众传达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二是法律事件的报道和评论,通过对涉及法律的事件进行报道和分析,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法律事件的背景和意义。

三是普法活动的宣传和报道,通过报道各种普法活动的开展情况,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普法活动,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功能分析方面,法制新闻在社会中具有以下几个重要功能:一是引导舆论,通过报道法制事件和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支持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二是监督权力,通过报道官员失职、腐败等事件,促使政府机构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政府效率和廉政建设。

三是服务公众,通过报道司法程序和维权救济等信息,帮助公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解决法律问题和纠纷。

法制新闻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可以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法律的作用详解

法律的作用详解

法律的作用详解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约束个人行为,也规范有组织的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析法律的作用,包括法律的功能、意义以及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的功能1.社会规范功能法律是一种约束行为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如何行事。

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促使个人以法律作为准绳,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的约束。

2.权利保护功能法律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并通过法律机构来保护这些权利。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和保障措施,如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个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律的存在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社会秩序维护功能法律通过制定法律条文和相应的惩罚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它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法律的威慑和约束作用,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4.争议解决功能法律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手段,提供了一套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法律框架下,当发生争议时,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相对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避免了自发私刑等不良后果。

二、法律的意义1.稳定社会秩序法律的存在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的实施使人们对法律的约束感到强烈,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效地遏制了社会犯罪活动,使社会秩序更加安定。

2.保护公民权益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和保障措施,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存在可以使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基本权益,对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

法律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3.促进社会发展法律在保护权益的基础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法理学004之法律体系、法律行为及意识、法律关系

法理学004之法律体系、法律行为及意识、法律关系
法理学004之法律体系、法律行为及意识、 法律关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者“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 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三、与相关概念的差异 [法制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
四、法律部门释义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它是法 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又互相联系,协调统一,共同构成 一国的法律体系。
思考与分析
1.思考并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法律行为的可控性是指法律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控制,而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2)“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的,是一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 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价值。” (3)“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的相 应行为。”
问:甲乙各自行为的性质?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三、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就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 方面。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要素。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 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的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为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 意思(意志)。2.行为认知。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文本中的奖励性条款设置论析

法律文本中的奖励性条款设置论析
的 奖励 条款设 计 应 包括 授 奖主 体 、 受 奖主体 、 奖励 条件 、 奖励 程 序及 奖励 标 准 的 内容 。 我 国现 行 法律 文本在 奖励 条 款 的设计 方 面存 在 位 置设 置 不准确 、 条款 内容设 计 不全 面 、 奖励 条 款 总
体 缺失 等 问题 , 需要 在 奖励 条款规 范化设 计上 进 一步 完善 。
《 法律原理与技术》 , 中国 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2 0 o 2年 版 , 第 1 2 9页 。 6 7
法律 文本 中的 奖励 性 条款设 置论 析
其定义为 : “ 它 是 指立 法 者 将 其具 有 共 同规 定 性
的关 系类 型 归纳 为 以下几 种 : 第一 , 法 律 条 文仅


奖 励 性 条 款 与 奖 励 性规 范 的 关 系
奖励 性 条款 与奖 励性 规 范不 是一 回事 . 这涉 及 到法 律条 文与法 律 规 范的关 系 。 法 律 条文是 构 成 法律 文本 的一 个个 具体 条 文 , 是所 有 规范 性法 律 文 件 的基 本 结 构 单位 。 在法理学上 , 从 其 表述 的 内容 一般 将 其 区别 为规 范性 法 律 条 文 与非 规 范 性 法 律条 文 。 “ 规 范性 条 文 是 直 接 表 述 法律 规 范( 法律 规则 或 法 律原 则1 的条文 ; 非 规范 性 条文 是指 那些 不直 接规 定 法律 规 范 , 而是 规定 某些 法 律 技术 内容 ( 如 专 门法 律 术 语 的 界定 、 公 布 机 关 和时间、 法 律生 效 日期) 的条文 。 ” ⑨ 法律规范 , 也有 学 者 称 其 为 “ 法 律规 则 ” . 张 文 显认 为它是 “ 指具 体规 定 权利 义务 以及 具体 法 律后 果 的准则 , 或者 说是 对 一个 事实 状 态赋 予一 种确 定 的具体 后果 的各 种指 示 和规定 ” @ 。 谢 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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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1999年 第6期(总第100期) 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论析付子堂 [摘 要] 研究法律功能,必须关注法律对行为的调控问题。

法律的种种功能,指引、教育也罢,预测、评价、强制也好,归结起来,就是对行为的激励功能。

本文分别探讨了法律的外附激励功能、内滋激励功能、公平激励功能、期望激励功能、挫折激励功能,并对法律激励功能的实现机制作了分析。

[关键词] 个体行为 激励 法律功能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

法律对社会的功能是通过对各种具体社会行为的调控而实现的。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接受美国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布莱克(Donald J .B lack )的下述观点:“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虽然在法学著作和日常语言里,规则或规范的语言被广泛使用,但从社会学观点看,法不是律师们认为有效的东西或有约束力的箴规。

”①法律与其说是规则体系,不如说是行为体系。

马克思也曾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②所以,研究法律功能,必须关注法律对行为的调控问题。

在中国古代,曾有“行必果”、“行则思意”、“行,为也”、“为,穷知而悬于欲也”等等说法③。

现在一般认为,人的“行为”与大自然的“运行”和动物的“动作”不同,主要是指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

根据行为的主体情况,人的行为可分为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

个体行为就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个体行为是个人独特社会经历的反映,是个人社会实践的产物。

其特征有三:一是社会性,即个体行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社会群体行为中的个体行为;二是独特性,即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三是差异性,即个体行为虽具有群体行为的共同点,但其表现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

群体行为是由三个以上的自然人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①②③分别见《论语》、《左传》和《墨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

[美]布莱克:《法律社会学之范围》,《耶鲁法学评论》,第81卷,第1096页。

转引自《法的社会理论文集》,1994年英文版。

一致的行为,具有人数的集合性、组织性和意志的共同性等特征。

群体包括稳定性群体和非稳定性群体。

在社会控制中特别重视的群体行为,是正式组织的行为。

群体行为的法律控制的基本形式,一是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群体的外部行为进行直接控制;二是通过群体内部管理机构将各种规范性文件化为一系列规章制度之类的“准法律”形式对群体的内部行为进行间接控制。

由于群体行为乃是个体行为之组合,所以,个体行为是法律调控的最主要的对象。

任何实现规范的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个体行为;法律规范的实现也必须由个体来监督和保障。

个体行为在社会各种利益构成中具有特殊意义,只有解决了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功能问题,才能够构筑起法律功能的理论体系。

二激励,就是我们常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是指主体追求行为目标的愿望程度。

若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激励指激发使之振作,即激发动机、鼓励行为,从而形成一种动力。

在心理学上,激励又叫强化。

个体受到正确、充分的激励,就会大大提高能力的发挥程度。

“激励是什么?就是在人的前面放一块大金坨子,在人的后面放一只老虎。

跑得快的人得金坨子,跑得慢的人被老虎吃掉。

”①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作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的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

行为科学认为,行为是指个体在环境的作用下有目的的活动,是人和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和表现。

个体行为是个体在一定的生理、心理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的指引下,由个体需要引发足够强度的动机而自觉进行的能够产生某种影响和结果的社会活动,具有起因性、目的性、持续性、可塑性和创造性。

行为的一般过程分为五个阶段:(1)环境影响;(2)主体需要;(3)行为动机;(4)行为方式;(5)客观结果造成主体满足状况。

法律功能体现于行为的每一阶段,我们可以由此分析法律对个体行为激励功能的具体发生机制。

在环境影响阶段,法律首先是作为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社会因素,营造出许多虽有共性但却互相有异、各具特色的文化圈。

在不同的法律文化氛围中,人们的观念、行为都有所不同。

因而,以历史的眼光看,法律传统本身所独具的正义感、公平性等就足以激励人们正确行为,个体都依其所生活其中的法文化圈内占优势地位的法观念,指导自己从事日常法行为或对他人的法行为作出评价。

其次,在不同的法律生活领域,法律又可通过原则及政策性的方针规定从宏观上指导法律规范的运用,如“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对劳改的激励经久不衰。

总之,法律环境是影响人的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环境一定,主体需要却可能并不一致。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的动机理论》一书中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呈阶梯状的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②。

实际上,并非每陈惠湘著:《联想为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章。

①②参见时蓉华:《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5页。

一个体都能达到最高层次,或如我们通常所说,人有境界高低之分。

然而,国家的法律对于社会个体的每一层次的需要,都应设计出相应的满足模式。

生理需要是每一个体赖以生存的最低需求,包括食、衣、住等人们维持生命的基本需求。

这些需要不能满足,人的生存就有问题,所以处于优先地位。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

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

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①所以,法律必须对个体的生存权以及相关的劳动权、收入权等给予切实的保障,对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作出规定。

“生存权是首要人权”②的命题亦可由此得以证明。

安全即免于危险、恐惧及灾难,需要职业稳定、社会保险等,退休制度、保险法是典型体现;另外如社团法律、晋升制度、决策参与民主制度、研究发展计划等等相应地能够满足三个更高层次的需要,激励不同层次的人作出符合法律的行为选择。

当然,具体到特定的个人,在特定的时间,他(她)可能更为关注五个层次中的某一个,即有所谓“优势需要”。

法律作为一种管理措施,应当随着人的需要结构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不同规定。

但是,需要本身不能产生行为,动机才是人类行为的直接驱动力。

仅有内在需要不一定产生动机。

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使需要的满足成为一种可能,才产生相应的动机。

动机是某种需要未被满足的心理状态,是引起个体行为、维持个体行为并将个体行为导向某一目标的愿望或意志。

恩格斯说:“就个别人来说,他们的行为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们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

”③产生动机是人的需要进入其头脑并转化为主观愿望的一种机制,也是需要推动行为的必经途径。

人们为了满足需要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动机,动机本身对于人的行为就有激励作用。

法律规范可以通过抑制某些人的恶劣动机,预先就对人的行为方向作出指引。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更为关注人的行为方式和客观结果。

同一动机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不同的客观结果。

有时,良好的动机如果以非法的行为方式进行,法律对于行为人照样要予以惩罚;反之,某些个体可能动机不良,但行为方式合法,也未造成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客观结果,法律同样会作出肯定性评价或者不加干预。

前者如父杀子之类的“大义灭亲”;后者如各有所图的“老少婚”等。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加以规定,激励现实生活中的人们的实际行为,使其合乎立法者的期望。

在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功能的发生机制中,还存在着法定的行为耗费因素,即个体在行为过程中所作的各种支付,包括已有资源的付出和可选机会的丧失。

为了使激励功能最大化,必须最充分地降低行为各环节的耗费。

如果从这一观点出发,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当能迎刃而解,因为安乐死对于个人或社会都是幸事。

另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把诸如长途贩运、科技人员兼职等行为统统作为投机倒把罪加以处理。

实践证明,这些行为其实不仅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反而激活了经济,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①②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67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991年11月1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2页。

佳配置和有效增长;而对这些行为的处理却恰恰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耗费,1997年3月14日出台的新刑法已废除了这一“口袋”罪名。

三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方式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形成法律激励功能的种种表现。

(一)法律的外附激励功能。

行为科学关于激励因素问题有许多种理论。

道格拉斯・麦克雷戈把激励因素分为外附激励和内滋激励①。

外附激励方式既包括赞许、奖赏等正激励,又包括压力、约束等负激励;内滋激励属于主体自身产生的发自内心的自觉精神力量,如认同感和义务感。

法律的外附激励功能最易为人所见,因此,列为首要的表现。

过去,我国法学界将制裁作为唯一的法律后果,这有其片面性。

后来,有学者提出法律后果有肯定性和否定性之别,从法社会学上分析,这是两种外附激励,即正激励和负激励。

在有些法律如科技法中,正激励方式多一些。

如《科技进步法》关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规定等。

而另一些法律如刑法中,则以负激励为主,即通过法律制裁以达到校正个体行为方向、调动社会上大多数人积极性的目的。

当然,刑法中的某些规定,如新刑法第68条,独立规定了立功的条件和激励原则,加强了对立功的激励机制。

这种外附激励也是正激励形式。

法律指引功能的发挥程度,与立法者关于外附激励的两种形式的设定有关。

当立法者希望某种行为增加发生率时,便会加大正激励的力度,如利息率的提高有利于储蓄的增加及贷款的减少;反之,当立法者希望限制乃至杜绝某种行为的发生时,便会加大负激励的强度,如1994年7月5日《关于惩治著作权的犯罪的规定》的通过,建立了有效的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罚、矫正机制。

尽管如此,相对于内滋激励而言,外附激励效果及作用终究有限。

(二)法律的内滋激励功能。

首先,认同感是内滋激励的基础。

认同就是个体承认、同意群体或组织的目标,进而产生一种肯定性的情感和积极态度,甚至迸发出一种为实现某一目标的驱动力。

如果没有认同感,个体与群体中的其他人没有或很少有共同语言,更谈不上自觉地为之奋斗。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国家立法者把不同层次和不同种类的社会目标或国家目标载入宪法及法律法规,并且激励不同层次的人去认同。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把爱国统一战线规定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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