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行为理论及其在教学中的应用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及其在司审判实践中的意义

试述民事法律⾏为的理论及其在司审判实践中的意义中国政法⼤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课程班课程作业题⽬:试述民事法律⾏为的理论及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姓名:刘平班级:U9学号:专业:经济法科⽬:民法总论任课⽼师:伊志强试述民事法律⾏为的理论及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民事法律⾏为的概念:法律⾏为是指以意思表⽰为核⼼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为。
民事法律⾏为的分类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A、以法律⾏为的成⽴对意思表⽰的依赖为标准,分为单⽅法律⾏为和多⽅法律⾏为。
单⽅法律⾏为是指只需要⼀项意思表⽰就可成⽴的法律⾏为。
多⽅法律⾏为是指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意思表⽰才能成⽴的法律⾏为。
对多⽅法律⾏为进⾏再分类,则可分为双⽅法律⾏为、多⽅法律⾏为与决议。
双⽅法律⾏为⼀般指契约,即由两个意思表⽰⼀致⽽成⽴的法律⾏为。
多⽅法律⾏为应准确地称为“共同⾏为”,即因当事⼈多个⽅向相同的意思表⽰趋于⼀致⽽形成的法律⾏为,因其特征为多数意思表⽰的平⾏⼀致,故也称为合同⾏为。
决议是⼈合组织、法⼈之由若⼲⼈组所的机构(如社团的董事会)通过语⾔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意思形成的结果。
决议可以以全票通过的⽅式作出,也可以多数票通过的⽅式作出。
研究这种分类对于把握各种不同法律⾏为的成⽴具有重要意义。
单⽅法律⾏为仅有⼀个意思表⽰就可以成⽴,⽽双⽅法律⾏为必须有两个相反的意思表⽰在规定的期间内重合,⽽重合部分就是该法律⾏为的效果意思,即我们通常讲的“意思表⽰⼀致”,如果意思表⽰未能重合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重合,则双⽅法律⾏为不能成⽴。
多⽅法律⾏为是多个意思表⽰的平⾏,与双⽅法律⾏为不同在于作为法律⾏为的效果意思是⽅向相同⽽不是⽅向相反的意思表⽰。
但在多⽅法律⾏为中,决议与⼀般的多⽅法律⾏为⼜有所不同:在决议中,多个主体只能依⾃⼰的意志对某⼀相同的效果意思进⾏表决,如公司发起协议、合伙协议、股东会决议等。
⼀般情况下,简单少数⼈的反对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多⽅法律⾏为要求意思表⽰完全重合。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研究的内容包括法律的形成、实施和变化等方面,因此在其研究中涉及到了许多不同的层面和角度。
基于此,法学研究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个方向。
理论法学主要针对法律的本质和原则进行研究,其研究的重点是探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这个学科领域主要牵涉到法律体系、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应用、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自然性等问题,其目的是摆脱对于法律现象的表象性认知,通过理性的分析和认识,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及相关规则,促进法制化的管理。
相对于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则更注重于对实际问题和案例的具体解决。
该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和相互关联,其重心是建立并完善法律规则的执行规定和标准,制定法律的实际执行程序和原则,以及判定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该学科对于推进司法实践和促进法律体系和实践相互关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两个基本方向,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中也有着不同的角色和作用。
首先,理论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石和理论支撑,其对于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理论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在对于法律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上,还是在对于改进现有法律制度上,其研究成果和理论模型都对于真正实现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
其次,应用法学更注重于司法实践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应用法学的研究结果更直接地影响到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其运用范围更广泛,对于不同的领域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最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在法学教育中也有着不同的作用。
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现象的认识和学习能力。
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理论法学的学习可以更深层次地让学生对法律的本质以及建立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有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更好的理解法律现象的发展和变化。
而应用法学则帮助学生更快速地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这对于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可靠性非常重要。
法律行为论

法律行为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们之间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它是人们自主意愿的表达和行为,通过法律规定和规范,使其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
法律行为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法律行为是人们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进行的。
法律行为是人们经过理性思考和自主决策后进行的,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
它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和尊严,是人们自由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方式。
只有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进行的法律行为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法律行为是人们之间达成协议和约定的重要方式。
在法律行为中,人们通过互相表达意愿和达成共识,来达成一致的决策。
这种协议和约定是双方自愿的,旨在维护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行为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使得社会能够有序运行。
法律行为也是人们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方式。
通过法律行为,人们能够行使各种权利,比如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履行合同、遵守法律法规等。
法律行为旨在保护人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此外,法律行为还具有确立和变更法律关系的重要功能。
通过法律行为,人们可以建立各种法律关系,比如婚姻、合作、雇佣等。
同时,人们也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变更或解除已经确立的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的这种功能使得人们在社会中能够更加灵活地适应和调整各种关系。
然而,法律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首先,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其次,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要求,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行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进行。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是人们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它是人们自主意愿的表达和行为,通过法律规定和规范,使其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
法律行为既是人们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本方式,又是确立和变更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
法理学法律行为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旨在通过分析法律行为的相关理论,探讨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以期为法理学法律行为的教学提供实例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钢材发运至甲公司指定的仓库。
然而,甲公司在收到钢材后,发现钢材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严重瑕疵。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自己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甲公司无权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例中,甲乙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
在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有效合同。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提供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
在本案例中,甲乙双方首先尝试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甲公司选择将乙公司诉至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试析法律行为理论及其在教学中的应用

试析法律行为理论及其在教学中的应用【论文摘要】法律行为是高校法学教材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惫,也是一个比较难理解的概念,把握其内涵与外延对学习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法律行为的特点、现行高校法学教材中关于法律行为内容的蝙排等方面论述法律行为理论及如何在教学中应用。
【论文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要性;构建一、“法律行为”概念的来源殛在我国的发展法律行为是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主要是合同制度和遗嘱制度)抽象出来的,在罗马法中,即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
罗马法中的“契约构成要件”的概念以及“适法行为”的抽象概念。
已有现代的法律行为理论色彩。
现代意义上的完备的法律行为概念由德国法学家创造,在德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
中文有“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两个词把德语中Reehtsgesehaft由“ Recht和“C eschaft组成)译为法律行为。
由于德语中Rechts兼有公平”、合法”等意思,所以法律行为的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理论现已为大陆法系各国仿效,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法律行为”一词引入我国以后,学者们在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
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实际进行研究探讨,使得该理论得到进一步充实完普。
主要表现在:1.对法律行为内涵的表速更加详尽国内学者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意思表示要素说。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系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中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民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二是合法行为说。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三是私法效果与意思表示综合说。
梁惠星教授指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最后,比较法的研究也将成为未来的一个重要方向。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与文化之间的比较将会更加频繁和深入。这种比较不 仅有助于我们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也能为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 的借鉴。
法律行为理论的应用实践
法律行为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广泛且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理论可以帮助 裁判者更好地理解和预测主体的法律行为,从而在处理案件时做出更为准确的判 断。其次,法律行为理论也能为立法者提供指导,使其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主 体的利益和需求。此外,该理论对于法学教育和研究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它使得 法学知识更加系统和科学,更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未来的法律行为理论研究可能将出现以下趋 势:
首先,跨学科的研究将会更加深入和广泛。未来研究可能会涉及更多领域, 如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这将为理解法律行为提供更丰富多元的视角。同时, 不同学科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有望进一步加强,从而推动法律行为理论的创新与发 展。
其次,对法律行为的定量研究将逐渐得到重视。未来的研究将更多地运用统 计学、数学建模等工具,对法律行为进行量化的分析和研究,以便更精确地理解 和预测主体的法律行为。
结论
本次演示对法律行为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探讨,从历史发展、基本概念、产生 背景、研究现状到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总的来说,法律行为理论是一个 具有重要价值的理论体系,它在解释和预测主体的法律行为、指导法律实践以及 推动法学研究和教育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未来的研究应继续这一领域, 以期在跨学科合作、定量研究和比较法视野下取得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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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现状
自拉伦茨提出法律行为理论以来,学术界对于该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目前, 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行为的经济分析,即运用经济学原理和 方法对法律行为进行研究;2)法律行为的心理学分析,主要从心理学角度探究 影响人们做出法律行为的因素;3)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律行为研究,通过比较不 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行为特征。
教学设计中的法律行为分析

教学设计中的法律行为分析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务。
教学设计作为教育的一部分,不仅要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还要确保教学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教学设计中的法律行为分析是指对教学设计中涉及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估和分析,以确保教学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对教学设计中的法律行为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教学设计中的法律行为1.课程设置在教学设计中,课程设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教师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合适的课程内容和教学目标。
例如,在历史课程中,教师应当根据历史事实和真实性教学,避免教授虚构或者不实的历史事件。
此外,教师还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合理设置课程内容,确保教学设计符合学生的发展需求。
2.教材选择教学设计中的教材选择也是一个法律行为。
教师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教育要求的教材,避免使用含有违法信息的教材。
例如,在语文教材中,教师应当避免使用含有黄色、暴力等不良内容的教材,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此外,教师还应该遵守版权法律。
在教学设计中,教师要注意使用正版教材,避免使用盗版教材,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3.教学方法教学设计中的教学方法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不得进行体罚、歧视等不合法的行为。
此外,教师还应当遵守教育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使用违法的教学方法。
例如,在体育课上,教师应当注意学生的安全,不得让学生进行危险的运动项目。
在音乐课上,教师应当遵守著作权法,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
二、教学设计中的法律责任教学设计中的法律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在教学设计中应当遵守合同法、劳动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法责任教师与学校之间通常会签订一份教学合同。
教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教学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如教师未按时上课、未完成教学任务等,学校有权要求教师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劳动法责任教师作为一名从事教育工作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制教育进课堂教学教案(精选8篇)

法制教育进课堂教学教案法制教育进课堂教学教案(精选8篇)作为一名无私奉献的老师,通常会被要求编写教案,教案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教研活动的开展。
那么你有了解过教案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制教育进课堂教学教案(精选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制教育进课堂教学教案1教学重点: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教学目的:1、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守法意识;2、使每一位学生远离未成年人的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3、使每一位学生都能懂法、守法、用法;4、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青年。
教学过程:一、问题情景观看一组漫画,思考为什么未成年人会有不良习惯,甚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二、学生活动展开小组讨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点和成因?进一步思考,针对成因应采取哪些对策?三、主要内容:(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1、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字来概括。
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
5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
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
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
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
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2、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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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律行为理论及其在教学中的应用【论文摘要】法律行为是高校法学教材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惫,也是一个比较难理解的概念,把握其内涵与外延对学习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法律行为的特点、现行高校法学教材中关于法律行为内容的蝙排等方面论述法律行为理论及如何在教学中应用。
【论文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要性;构建一、“法律行为”概念的来源殛在我国的发展法律行为是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主要是合同制度和遗嘱制度)抽象出来的,在罗马法中,即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
罗马法中的“契约构成要件”的概念以及“适法行为”的抽象概念。
已有现代的法律行为理论色彩。
现代意义上的完备的法律行为概念由德国法学家创造,在德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
中文有“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两个词把德语中Reehtsgesehaft(由“Rechts”和“C.eschaft”组成)译为法律行为。
由于德语中Rechts兼有“公平”、“合法”等意思,所以法律行为的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理论现已为大陆法系各国仿效,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法律行为”一词引入我国以后,学者们在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
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实际进行研究探讨,使得该理论得到进一步充实完普。
主要表现在:1.对法律行为内涵的表速更加详尽国内学者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意思表示要素说。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系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中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民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二是合法行为说。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三是私法效果与意思表示综合说。
梁惠星教授指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从各种学说中可以看出,学者们或针对意思表示或针对私法效果或针对行为合法性进行了更深入地研究,更大地丰富详尽了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
2.扩大了法律行为概念的范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法律行为的原初意义而肓,法学界不再把法律行为局限于合法行为。
也对违法行为、无效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进行了深入探讨。
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法律行为应该包括违法行为,这一点学者们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至于无效行为和可撤消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一直存在着争议,尚未定论。
其次,法律行为不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已被法理学和其它部门法学如行政法学等广泛使用。
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
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构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必要性前文所述的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学说中,一些民法学专家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指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是一个概念。
从法律行为一词的原初意义及民法作为法律之本体对法律整体的影响来看,法律行为脱胎于民事法律行为并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学者们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观点是有道理的。
在这一点上学者们的观点也是一致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内涵的各种不同表述基因于学者们研究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法理学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而不仅指民事法律行为。
法理学研究者显然扩大了法律行为的原初语义,恩格斯曾经指出,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
从这层意义上讲,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发展为法学整体之基本理论,应该是这个术语的一场革命。
学者们关于法律行为研究的侧重点的不同不仅体现在发表的论著中,还体现在高校法学教材的编辑上,同是一门学科,不同高校的教材在编排法律行为内容时,却存在不同。
有的教材把法律行为作为法学基础理论编辑在法理学教材中,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讲解,如张文显主编《法理学》1997年10月第一版第九章;有的并没有把法律行为作为法理学的一个专门知识点,而是在讲述法律事实时,作一简单表述。
如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而更多的是把法律行为理论编辑于民法学教材中,和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概念进行讲解。
这种编排固然是法学家们研究的侧重点不同的结果,但是,它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现象给法学教学和法律实践中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使初学者在学习过程中很难形成一个完整的、前后连贯的法学理论体系。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高校法学教学中有必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体系。
三、关于法律行为理论的几个问题1.怎样认识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按照法学基本理论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由于法律关系不仅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所以主体之间的行为亦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而许多民法学教材把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作为同一个概念进行讲解,这样容易导致学习过程中把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行为排除于法律行为之外,人为地缩小法律行为的范围,基于这种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确认一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问题,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行为概念。
笔者认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基础理论之一,法律行为来源于民事法律行为并被发展为法学整体之基本理论,从法学理论整体来讲,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包含和被包含关系,而不是等同关系。
笔者这种观点并不是反对民法学专家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行为的论断,民法学专家们的论断是针对民法学这个部门法学而言的,之所以采用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定义,只是为了区分其他法律领域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引。
单从民法学角度出发,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是不无道理的。
笔者只是认为从整个法学理论体系讲,把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等同起来,是不科学的。
这是因为,从整个法律行为理论体系讲,如果把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等同起来,初学者就容易把犯罪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行为等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行为排除在法律行为之外,不利于从宏观上把握法律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如果只在法理学中以抽象的理论来讲解法律行为而不与民事法律行为结合起来,理解法律行为概念时就会有空中楼阁之感。
这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来源,是法律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在构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过程中,应该明确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问题,使二者相互照应、相得益彰。
2.如何理解法律行为的特点理解法律行为特点应该从法律行为概念的定义人手,既要从宏观上理解,又应该从微观上把握。
综合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学说,从建立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目的出发,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宏观方面法律行为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一个组合概念,“法律”是对“行为”的名定,马克思说:“人的活动和享受,就其内容和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享受。
因此,作为一般行为的特点“社会性”、“意志性”亦是法律行为的特点。
主要有以下几个含义,第一,法律行为是人的行为,而不是动物的“动作”或自然运行规律,如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
按照是否直接由人实施,可以分为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由人直接实施并承担后果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继承财产、盗窃、诈骗等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不是由人直接实施,而后果却由人承担的行为,如刘大的狗咬死了王二的羊,张三的牛吃了李四的庄稼,虽然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由动物的“动作”引起的。
但这种赔偿关系的产生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动作”最终转化为人的意志行为。
从而与纯粹的动物的“动作”如:野兽咬伤了牲畜、野猪破坏了庄稼等区别开来,故本文把这种行为称为间接行为。
第二,法律行为作为社会行为是互动的,即必然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
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相应的行为,或者是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目的而互相配合、彼此协助,或者为了某一利益而竞争、冲突、斗争。
正是因为法律行为的社会互动性,使其成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三.法律行为是可以控制的行为,法律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所支配,有意识、有目的地作出的,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有关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人类制定法律,是因为人们相信根据理智的判断,法律应该是这样或者那样的,并且相信通过法律可以达到某种立法者所期待的目的;同样在法律实施的领域,当一个神智健全的人决定去法院起诉的时候,他一定是经过反复权衡,确信这次起诉对自己有某种“好处”之后,才会采取这样的行动。
同理,一个神智正常的人在作一些行为时,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在行为之前往往根据法律可以预告估计的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来对行为做出自己认为合理的安排。
所以法律行为既可以受到个人的自我控制,又能够受到法律的控制,使行为人自己“志其所志,行其所志”。
微观方面,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属性的行为,可以作如下三个方面的理解。
第一,法律行为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某个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律行为。
正因为它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
换言之,一个行为也只能够在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范围内,才得以成为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性是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既包括受到国家承认、保护、奖励的行为(合法行为),亦包括受到国家否定、禁止、惩罚的行为(违法行为),对于国家不管不问如吃饭、穿衣等日常生活行为,则不属于法律行为之列。
第二,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包括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行为。
法律关系是指由于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前提和依据。
第二个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具体条件。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所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是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
(注:有的论著中称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它排除了法律事件也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