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

通俗说法:法律行为都有哪些分类?法律行为,在法学上,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在人的意志下,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产生法律关系、或者导致法律关系消灭的行为。
举个例子说:张三是一个孤寡老人,但是有些房产,李四呢,是他的陪护,由于时间久了,张三觉得李四对自己很好,于是临终的时候,立下遗嘱,让李四继承他的房产。
在这个例子里,张三的行为,就属于法律行为——他把家产,通过遗嘱方式,留给了李四,这个法律行为,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大体上分为这些种: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相信这个不用我解释,都能理解;2、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可以理解成这么做,消极行为,可以理解成不做。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张三赡养自己的父母,在法律上,这就是积极行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赡养这一行为,就是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呢,就是禁止做什么,比如说张三不喜欢自己的儿子,想虐待,但是,在法律上,他不能这么做,这就是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
这个取决于主观和客观的区别。
比如说主观上,张三想把家产留给李四,这个,叫意思表示行为,意思是源自张三的意志,并由此产生法律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行为,比如李四在街上捡到一个钱包,这个不是由李四的意志决定的,但是李四确实捡到钱包了,并由此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
而这个捡到钱包的行为,就是非意思表示行为;4、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个顾名思义,涉及到参与方多少的问题,不用过多解释;5、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这个是从形式和程序上做出的分野。
要式行为,指的是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或者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比如前文说的张三立遗嘱,这个立遗嘱,也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这遗嘱只怕也生效不了。
而非要式行为则不同。
比如说你上街买菜,你把钱给人家人家把菜给你,这个没有严格的形式上或者程序上的规定。
6、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比如说,张三想起诉王五,如果他自己亲自起诉,那么,这就叫自主行为,倘若张三花钱请律师起诉那么,律师的这个行为,叫做代理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要物法律行为又称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物法律行为,又称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5.法律行为除以上分类外,还有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分类。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在法律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是两个核心概念。
它们对于我们理解法律意义、适用法律规则以及保护自己的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进行探讨。
一、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具备法律效力,并能够产生、变更、转移、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们之间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活动。
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构成要件,它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表达意图的方式和内容等。
1. 法律行为的要素(1)主体: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客体:法律行为的客体是指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物品、财产、权益等。
(3)目的:法律行为的目的是指主体通过行为达到的效果或目标。
2. 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取消、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4)不可撤销行为:不可撤销行为是指一旦当事人作出就不可随意取消、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效力产生、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具体事件或情形。
它是法律判断的依据,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的产生。
1. 法律事实的要素(1)客观要素:客观要素是指客观存在的、能够影响法律效果的客观事实,如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
(2)主观要素:主观要素是指与特定法律行为相关的当事人主观上的意思表示和意图,如自愿、恶意等。
(3)法定事实:法定事实是指国家法律对某些特定行为或事件规定的特殊要件,如成年年龄、民事行为能力等。
2. 法律事实的作用(1)事实认定:法律事实是法官在审判中进行判决的基础,其认定需要通过证据的提交和鉴定等程序。
(2)法律责任:法律事实直接影响法律行为及其效力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定义: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
最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好多法律法规都发⽣了变化,今天⼩编要给⼤家整理的是,最全最新的民事法律⾏为分类,这⼀个对于⼤家来说⽐较专业的名词在我们的⽇常⽣活中⼜有什么作⽤呢,希望您读完这边⽂章有所收获。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单⽅⾯或多⽅⾯法律⾏为这种分类的根据是当事⼈意思表⽰发⽣法律效果的不同条件。
(⼀)单⽅法律⾏为民事法律⾏为研究图册单⽅法律⾏为⼜称“单独⾏为”,是指基于⼀个当事⼈的意思表⽰⽽成⽴的民事法律⾏为。
即只要⼀个当事⼈单⽅⾯作出意思表⽰,法律⾏为即可成⽴并引起⾏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遗嘱⾏为,只须遗嘱⼈作出处分其死后遗产的意思表⽰,遗嘱即可成⽴并在遗嘱⼈死亡时发⽣法律效⼒。
属于单⽅法律⾏为的还有委托授权⾏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为、免除他⼈债务的⾏为等。
单⽅法律⾏为有以下特点:1.单⽅法律⾏为依当事⼈单⽅⾯意思表⽰即可成⽴。
但基于各种单⽅法律⾏为的不同性质,当事⼈的单⽅意思表⽰有时不必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如设⽴遗嘱的意思表⽰⽆须向继承⼈或其他⼈作出即可成⽴);有时却依法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可成⽴(如债权⼈免除债务⼈所承担的债务的⾏为,尽管不需要经过债务⼈的同意,但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必须向债务⼈作出,才能发⽣债务免除的效果;同样,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也必须向其他继承⼈作出,才能发⽣继承权放弃的效果)。
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即可成⽴的单⽅法律⾏为称为“⽆相对⼈的单独⾏为”;必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才能成⽴的单⽅法律⾏为称为“有相对⼈的单独⾏为”。
2.由于单⽅法律⾏为⽆须他⼈同意即可成⽴,所以,单⽅法律⾏为通常只能为他⼈设定权利⽽不能单纯为他⼈设定义务,即单⽅法律⾏为⼀般都是给予他⼈以某种利益(如遗嘱⾏为系为继承⼈或受遗赠⼈设定权利),或对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某种直接影响(如代理权的撤回、⽆权代理的承认等)。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向纹萱壹、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建立于十九世纪个人主义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排除了当时封建社会关系及各种法律对个人的束缚,主张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易言之,于私法领域,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根本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个人一个自由活动的空间,使其得依自己的意思去塑造他和其四周的法律关系。
而法律行为就是实践私法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Rechtsgeschaeft)的概念是十九世纪德国法学的产物,并被德国民法典首创运用为民法典中最抽象的总则概念之一。
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对于法律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所谓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亦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践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这两个用语,原则上被同义的加以使用,不过,当意思表示在处理上处于主要地位,或当意思表示只是一个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则选取意思表示这个用语。
”1各国民法学大都承继了德国民法典的法律行为概念,将意思表示视为法律行为的一个本质要素、核心要素。
学理上一般将法律行为解释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法律事实。
2析言之:1.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因法律行为的作成得发生一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变动。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至少要有一个以上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
须注意的是,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概念并非相同:法律行为有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者,如撤销权的行使;有需由多数意思表示构成者,如契约系由双方当事人两个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在前者称为要约,在后者称为承诺。
又若干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外,尚须与其它法律事实结合始能成立或生效,例如台湾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1转载自龙卫球《民法总论》p.4762台湾学者史尚宽: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之表示,而使发生法律上之效力的私法上法律要件(史尚宽《民法总论》p.266、275)郑玉波:法律行为者,乃欲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的法律事实(郑玉波)《民法总论》p.211)王泽鉴: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是指以自愿的意愿、遵循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体现。
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法律行为可以被分类。
本文将对法律行为的分类进行探讨。
一、根据法律行为的目的1. 事实法律行为事实法律行为是指以事实目的进行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行为人自身的实际目标,与法律并无直接关系。
例如,购物、娱乐等日常生活中的行为。
2.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指通过意思表示达到特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签订合同、提起诉讼等。
二、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1. 使能法律行为使能法律行为是指通过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对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影响。
例如,立下遗嘱、订立婚姻登记等。
2. 直接法律行为直接法律行为是指通过行为本身直接达到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效果的直接确认或承诺。
例如,签署认罪书、签发开庭传票等。
三、根据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1. 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由某一方当事人单独作出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独自承担权利和义务,不需要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共识。
例如,遗赠、放弃权利等。
2. 多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共同参与、共同形成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结果。
例如,合伙协议、借贷合同等。
四、根据法律行为的存在时间1. 一次性法律行为一次性法律行为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不需要连续发生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一经完成即告终结,不会持续产生法律效果。
例如,购买商品、支付服务费用等。
2. 连续性法律行为连续性法律行为是指持续一段时间、需要连续发生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产生法律效果,直至达到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
例如,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总结:通过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不同的法律行为分类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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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 律效果的行为。 人的行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照活动领域 可大体分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 宗教行为等等。 法律作用的有限性质决定了法律不可能、也没 有必要把人的一切行为都纳入调整范围之内。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行为绝不只是某一种 样式,它们所表现出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纷繁 复杂的。
2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释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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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释义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 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 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法 律 行 为 是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 具 有 社 会 意 具有法律 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义的行为 性 具有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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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一)外在的行动 (行为) 人们通过身体、言 语或意思而表现于 外在的举动,行动 分为身体行为和语 言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 (三)具有法律意义 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 的结果 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 没有结果的行为,一 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 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式和方法,包括:行 判断的标准:一是行 动计划、方案和措施; 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 行动程式、步骤和阶 响;二是该结果从法 段;行动的技术和技 律角度进行评价,即 巧;行动所借助的工 是合法还是违法?是 具和器械。 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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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行为法律性质和类别的参考标准
(一)行为的主体 是什么人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有无做出该行 为的法律资格? (二)行为的程序 行为的实施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 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三)行为的时效 行为是在法律生效之前、还是在其生效之后 实施的?该行为的有效期限己经消失,抑或 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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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以性质、特 点划分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个人、集 单方、多 自主、代 体、国家 方行为 理行为 行为 合法、违 公法、私 法行为 法行为
以法律性质 划分 以表现形式、 积极、消 主、从行 相互关系划 极行为 为 分 以构成要件 表示、非 要式、非 要式、非 表示行为 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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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法律行为的基 本理论,能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人们现实行为 的性质。 考核要求 了解: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判断法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参考标准。 理解:判断法律行为性质在法律活动中的重要 性;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掌握:法律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法律行 为的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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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为的确认
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多数情况下还要看它 是否经过确认以及由谁予以确认。未经确认的行为虽 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行为的条件,但还不能说就是真 正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确认——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 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 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 法律行为的认定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机关, 经当事人同意的某些组织和个人也有一定的确认权限。 法律行为确认的内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否具 备?这些要件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关系?行为的成立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或有效要件)?违法 行为是否经过追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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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一)行为意思 (意志) ——指人们基于需 要、受动机支配、 为达到目的而实施 行为的心理状态, 包括需要、动机、 目的三个层次。 (二)行为认知— —行为人对自己行 为的法律意义和后 果的认识。行为目 的的形成基于人的 认知能力、水平, 基于人对行为意义、 后果的认识与判断。
第十章
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能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人们现实行为的性质。 考核要求 了解: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区别和联系,判断法 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参考标准。 理解:判断法律行为性质在法律活动中的重要性;法 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掌握:法律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法律行为的基 本分类。